史庆兰 王礼红
(1.常州鑫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江苏 常州 213164;2.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推动下,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被提到前所未有之高度。创新动力的来源更多来自于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2008年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惠税率15%的税收优惠;随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24日颁布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提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并在2016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国家层面完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流程,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科技创新热潮下,申请认定高新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数量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
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不包括所有的科技型公司,而是某些特定行业(具体为8大领域)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特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制定,2016年修订)规定,并经企业自身申请且由省级科技部门组织认定。该办法是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共同制定的,申请认定的企业所属行业必须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在政策层面也指定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陆续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2008年至今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发现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局限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上,在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方面以及增值税上都有优惠。
并不是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只有符合特定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下: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7号文规定经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因采购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优惠
2008年1月1日新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15%。同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到的高新技术企业做了解释,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认定,随后三部门联合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科技企业自行申报由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研发费用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扣除的税收优惠从最初的仅限于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政策逐步扩展到除去负面清单行业的研发费用均可加计扣除。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则依据会计准则确认为当期损益,研发费用在原有扣除的基础上进行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也有最初的50%提升至100%;形成无形资产的,则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应摊销,由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提升至200%在税前进行摊销,相当于按无形资产成本每年摊销额进行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升至%。
可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从原有的政策单独享受,扩展到全行业(除去负面清单行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市场创新的主体,大量的研发投入来自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仍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和范围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最新的政策为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从2021年1月1日起,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形成无形资产的,以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技术转让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其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至于具体的规定,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固定资产折旧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原因,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或加速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相继出台了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两个文件先后规定了生物药品制造业、轻工业等10个行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固定资产享受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对两个文件涉及的10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仪器、设备是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税法上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计提折旧。而这10个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仪器、设备必须是专门用于研发的,方可享受这个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文和财税〔2015〕106号文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也即2019年1月1日,全部制造业企业研发和生产共用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采用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筹划的重点也应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
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限,主要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筹划相对简单。实务中,涉及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企业,业务发生前就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开展工作,这就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发票开具、税务备案方面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尤其是在业务发生时签订合同时,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优惠仅限于软件产品,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是捆绑式销售时,既有软件产品也有非软件产品,这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区分软件产品和非软件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在开具发票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在税务备案时能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财税〔2011〕107号文件对享受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严格限定,必须是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在该文件的附件中列示,只有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才能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的税收优惠。在实务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注意:企业需要按照现行政策严格审核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发票上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设备名称必须一致,并在规定期限,即每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企业财务人员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特别注意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执行。
充分利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财务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实务中,要享受这一税收优惠,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首先,需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具体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以及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核的意见;其次,若是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要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要注意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并在一张发票上开具。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在税率、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等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提前筹划,享受税收优惠。
(1)充分享受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就可以从认定当年享受优惠税率,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是有年限的,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是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由此来看,税收优惠期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虽同为3年,但起止时间却不一样,税收优惠期是从认定当年1月1日起开始算3个会计年度。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时间为3年,要继续享受优惠,就需要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期满,需要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就会出现税收优惠期的空档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空档期所得税税率暂按15%的税率,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税款。这个公告弥补了税收优惠期与资格期不完全一致形成的空档期,也要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别重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3年内继续保持相对应的研发水平,以确保再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能顺利通过。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注意留存相关备查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从原先的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到现在除去负面清单行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扣除比例也提升至10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200%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重要方面,对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度,促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益处很大。
①研发费用的界定和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要特别注意研发费用的界定会计和税法上存在差异,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是税法意义上的研发费用。根据财企〔2007〕194号文件,会计核算上的研发费用,在核算口径上大于税法上的研发费用,是指研发活动支出,并没有太多限制。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税前加计扣除方面没有直接定义研发费用,对研发活动进行了定义,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了正举例,即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7项费用,并列举除了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允许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在税前加计扣除方面,税法上采取的是正举例的方式,也即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规定的7个方面,财务人员在应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要关注这个文件,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例如折旧费用,仅限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而不包括实验室房屋的折旧费,而会计核算上的研发费用则包括实验室和房屋的折旧费用,会计和税法口径上存在差异;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不计入其中,而会计核算上将研发用房屋租赁费计入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中的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不能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要从研发费用总额中调出,而会计核算上则无此比例要求。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要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税法意义上的研发费用进行严格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人员依据财企〔2007〕194号、财税〔2015〕119号两个文件严格界定会计上研发费用和税法上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应该按照研发项目单独归集,并根据每个研发项目的研发人员、研发设备、材料成本进行明细划分。企业财务人员在具体操作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的税前扣除范围计算,如不能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计入研发费用;不能将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产生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全部计入研发费用,而是要在研发活动和经营活动间按照实际工时进行分配,按照研发活动工时分配额计入研发费用。
②研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财务制度的健全与否,会直接影响研发费用的界定和归集,进而影响到研发费用上会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否享用。企业财务人员应在会计核算科目中采用辅助核算或者以研发项目作为明细科目的形式,提升研发费用归集的效率。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可以通过辅助账或者明细账的形式归集不同研发项目,通过不同的项目编号严格将研发活动与其他费用区别,避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涉税风险。此外,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时,按照税局要求留存备查资料,将研发活动的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留底备查,便于应对数据的可能的抽查。
(3)技术转让税收筹划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予以了明确,要求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在发生技术转让时,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如未单独核算,则不予以免税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注意预测每年的技术转让金额,可通过事先筹划对技术转让额进行跨年度调整,以达到最低税负,同时企业财务人员也要注意要在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完成减免税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转让时,应根据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预估技术转让所得,在当年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时,可将部分技术转让与受让方协商在下一年度转让和支付;若是单笔技术转让超过500万元,可与受让方签订分期收款协议,将超过部分递延到下一纳税年度,从而完全享受技术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使用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企业财务人员需事先测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在亏损期,高新技术企业则不应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而采用正常折旧年限和直线法折旧,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有可能在企业产生盈利时,固定资产由于加速折旧而在盈利期没有折旧,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如高新技术企业在免税期,则不宜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而采用直线法折旧,确保企业在免税期过后的正常纳税期有折旧可以冲抵应纳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市场创新的主力,政府鼓励更多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让更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大宣传,帮助符合规定的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准备材料,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已经申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对于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在研发费用扣除方面,给予企业财务人员培训,以帮助财务人员正确区分会计、税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关于研发费用的界定和归集。
通过研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现企业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时,难度最大的就在于研发费用的界定和核算。由于研发费用的界定在会计、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三个领域存在差异,通过建立财务部门与研发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财务部门准确界定和归集研发费用,研发部门要尽可能全面详尽地记录研发的各项支出,并准确地向财务部门提供全面详尽的研发费用凭证,财务部门针对有疑惑的研发费用支出凭证可以与研发部门保持沟通交流,在具体沟通上,财务部门和研发部门可以成立一个由双方成员组成的研发项目小组,专门负责研发项目涉及的每一笔费用,确保研发费用的正确界定和归集。
目前,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多,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收优惠税率。在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并不是单独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针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并不是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也都不是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只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有此类经济活动,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不能包含所有的高新技术,而只是针对特定行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财务人员在应用税收政策时,要特别注意文件中的界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市场创新的主体,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够的,为进一步促进国家产业的转型升级,需要出台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加大创新力度。
高新技术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主要税种上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财务人员依据税收优惠政策提前做好纳税筹划,有助于帮助企业节省资金,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进而推进企业加强研发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