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简牍中的父子关系

2022-12-25 12:11洪倩倩
关键词:父子关系对子父子

□洪倩倩

父子关系,是家庭成员间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古代中国实行宗法制,而宗法制必然强调父权,提倡以孝维护宗法制度。父子关系是与君臣关系相应的,提倡父权便是提倡君权。天子是最大的地主,即使他是个小娃娃, 那也是天下的大宗, 是普天下人的 “父亲”。 提倡“以孝治天下”,“也就是教人要‘资于事父以事君’”。 因而,在古代中国,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无不把君臣关系看作父子关系的扩大, 提倡父子间的这种父慈子孝的家庭伦理, 尤其是强调父权和父子间的尊卑等级关系, 希望借强调父子间的尊卑等级秩序来维护整个社会的尊卑秩序。 本文尝试对秦汉法律简牍中的父子关系做粗浅探讨。

一、父对子的教养权

在父与子之间的关系中, 首先是父对子的教养权。 父在行使教养权的过程中,有对子从鞭笞教令到生杀予夺的权利。 秦朝对起诉权限做了严格的限制,不能乱告。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若“行告”,则“告者罪”。这就是说,父母如果私自杀害、殴打子女,即使被害者告发父母,官府也不予受理,而且会问责告发人。汉律中又直接规定:“子告父母, 妇告威公, 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即子告父母,媳妇告公婆,奴婢告主人、主人的父母妻子,官府不予受理且要对原告判处死刑。 这说明,父对子的生杀予夺的权利,在事实上是为法律所许可的。

二、子对父的赡养义务

秦汉简牍中, 没有明确规定子对父的赡养义务,但却有对“不孝罪”的记载。 秦律中规定:“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即老人告子不孝,官府不必经过三次原宥的程序,可立即逮捕其子。 《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规定:“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着,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 ”即子女故意杀害、伤害父母,父母告其不孝,若妻子帮其隐瞒,则两者同罪,都会被官府逮捕,且不得减免刑罚。 由此可以看出,汉代对不孝罪的处罚是极重的。 另,《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还有一条关于“孙养祖父母不善,而令孙别居” 的记载, 显示子对父和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张家山汉墓竹简·户律》载:“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 ”即孙子对祖父母养之不善,即令孙别居。 由此可想而知,若子养父母不善,处罚则会更重。 可见,子对父的这种赡养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若子不尽其义务,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父子间的尊卑等级地位

秦汉时期,父子间的这种父对子的教养、子对父的赡养之关系中,明显体现了尊卑地位的不同。 在家庭中,父居于尊的地位,而子则居于卑的地位。 父子之间的这种尊卑等级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即是父子间的尊卑相犯而不同罚。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规定:“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 ’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 比大父母。 ”一是杀,黥为城旦舂;一是殴,也是黥为城旦舂。 显然,尊卑亲属相犯,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对子孙,犯同样的罪而量刑则不同。 《张家山汉墓竹简·贼律》规定:“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 ”“自告者皆不得减。 ”“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 ”同样是犯死罪,而一个是自告者不得减刑,一个则是赎死,明显地体现了尊卑相犯而不同罚。

民众有违法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该是鼓励他人包括亲人去告发, 但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讲则不是这样。 秦汉在诉讼程序法上,有子不得告父的规定,剥夺了子的诉讼权。 《张家山汉墓竹简·告律》中记载:“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这一律条,规定子不能告发父母,即使告发,官府不仅不接受起诉,而且要对告发者处以刑罚。

四、秦汉法律中父子关系的不同

秦在商鞅变法后,实行小家庭制,颁布分异令,强制分家。 规定家中如果有两个儿子还不分家要加征赋税。 这种一家一户的小家庭,间接导致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相对比较淡薄, 再加上秦代又以弃恩义、绝仁义的法家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秦代的父子之间表现出一定的功利思想。 贾谊在 《治安策》中曰:“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 ”秦律中的“告子”“迁子”和“擅杀子”条,也证明了秦代父子间这种重利轻义、不慈不孝的现象。 而汉代鉴于秦代任法而亡的教训,实行无为而治,标榜以孝治天下,提倡孝治,强调“父慈子孝”的纲常伦理原则。 武帝独尊儒家思想后,宣帝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又颁布了亲亲相隐的诏令,维护儒家所提倡的这种父慈子孝的伦理道德。 在简牍中发现,秦代推崇重利轻义的功利价值观, 汉代强调父慈子孝的伦理道德观,都反映在父子关系的法律规定上,并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在不孝罪的受理程序上,汉比秦谨慎。 秦律规定:“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 不当环,亟执勿失。 ”免老之人若告子不孝,不必经过三环的程序,一定程度上即有鼓励免老者告奸之意。 而汉律则规定:“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 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 ”即七十以上老人必须经过三环的程序, 且须三次不同日告发, 官府才受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老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老人恃特权而滥讼的行为。

其次,关于假父、假子之间的法律关系,秦与汉代的规定亦不同。 秦代不完全承认假父、假子之间的法律关系。秦律中规定:“父盗子,不为盗。”“今叚(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论?当为盗。”法律承认假子在假父之外有自己的财产,保护这种财产权不受其假父的侵犯,说明假父并无支配假子财产的权利,法律不完全承认假父、假子之间的法律关系。 继父对继子亦同样。 秦简中,有以弟之子为继子的法律规定,应该说,这种关系是很近的血统关系,但是,继父却不得援“擅杀、刑、髡其子非公室告”的法律而不受刑事追究。这说明,秦律不承认继父与继子之间的这种完全意义上的教养权。 而汉代则承认假父、假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假父、假子等同于有血缘关系的父子,认为假子与亲子一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汉律规定:“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 ”对子牧杀父母和假大母的处罚一致。 这说明,汉代是承认假父、假子父子间的法律关系的。《通典》卷六十九记载:“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董仲舒认为,养子亦是子,当与亲子一样享受“父为子隐”的权利。 董仲舒在当时为儒学宗师,他的观点为统治者所接受,承认假父、假子间的父子关系是当时社会上的主流观点。

五、结语

简牍中所反映的秦汉时期这种父对子的从鞭笞教令到生杀予夺的权利,以及子对父的赡养义务,在古代中国是普遍存在的。 父子之间的这种尊卑等级的社会关系,通过父亲对家庭经济权的掌握,有了很大的支撑力量。 再加上法律上对父权的支持和维护,父子之间的“父尊子卑” 的地位关系就更不可撼摇了。 维护父权实际上即是维护君权,提倡“以孝治天下”,也就是教人要“资于事父以事君”。 儒家所提倡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即是这种思想的体现。 《论语·学而》记载,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孝悌是“仁”的根本,只有孝悌之人,才能做到忠于国家、忠于君主。 所以维护父子间的尊卑等级地位, 实际上就是维护社会上的尊卑秩序,进而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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