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治理的理论内涵、数字化陷阱及路径选择

2022-12-23 10:19陈晓琳李亚雄
理论月刊 2022年10期
关键词:虚拟空间权力数字化

□陈晓琳,李亚雄

(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伴随第四次工业革命纵深推进,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数字技术在推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同时,也为传统乡村的现代化转型及其治理现代化带来新的机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1]。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将数字乡村建设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要求加强乡村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数字乡村治理的战略目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基础。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的不断深化,数字乡村治理已成为中国特色数字化智能治理的重要实践形式,并成为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驱动力量[2](p64)。

一、研究评述与问题提出

随着数字乡村建设深入推进,数字乡村治理逐渐成为一个学术概念,相关研究日渐丰富。既有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围绕数字乡村治理的内涵进行理论阐释。数字乡村治理是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运用互联网技术,融合社会结构、制度发展、组织价值等多元力量,以制度体系支撑、基础设施保障、个性服务供给和因地制宜发展等数字治理路径[3](p40),构建便捷有效、开放共享、绿色协调的乡村治理模式,实现乡村生产数据化、治理透明化、生活智能化和消费便捷化的治理目的[4](p80-88),推动乡村社会发展方式由粗放运营向统筹集约转变的治理方式。第二,围绕数字乡村治理的现实意义进行价值探讨。数字乡村治理可以助推传统乡村的结构、制度与组织变革,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优化乡村治理体系。具体来说,数字乡村治理打破了乡村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关系结构、地缘结构、文化结构,形成了以交互性和群结构性为特征的交互式群治理模式[5](p37);促使乡村决策、管理、监督制度更加民主科学,提高了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决策的便利性、实时性与透明性[6](p14)。因此,数字乡村治理不仅能强化治理主体的参与意识与责任感,还能及时纠正基层权力“跑偏”,规范乡村治理流程[7](p33)。此外,将数字技术应用于乡村治理中,可以增强基层政府的风险应对能力,提升乡村治理专业化水平。第三,完善数字乡村治理的策略研究。学界主要从两个层面来探讨提升乡村数字化治理效用的有效路径。一是从乡村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层面,强调数字乡村治理应实现有效的数据采集、技术管理、技术共享和技术应用;二是从乡村体制建构层面,主张政府应树立技术治理的理念,建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双重保障,形成多元主体的共治格局和硬技术与软技术并用的治理策略[8](p66)。学者认为,为规避数字乡村治理“表面数字化陷阱”,政府需加强统筹协调、重视人才培养、树立用户理念[9](p30)。另外,乡村数字化治理的工具理性引发的“乡村性”危机,需要在数字乡村治理中重视延续乡村地域历史文化、保护乡村自然生态环境、重塑乡村的在地性资源、构建乡村情感共同体[3](p42)。

既有研究为推进我国“数字下乡”[10](p119)进程和数字乡村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阐明了数字乡村治理的时代价值并探索了数字乡村有效治理的具体路径,为本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已有研究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目前对数字乡村治理的概念阐释更多聚焦于主体建构和要素联动,并未对数字乡村治理的本质进行深入探讨。因此,对于如何从学理上全面认识数字乡村治理内涵仍有待深入研究。第二,数字乡村治理的价值属性有待完善。已有研究夸大了“数字技术”对乡村社会的改造能力,忽略了农民和国家对“数字技术”的主体适应和工具选择,如何从整体主义来认识数字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属性仍有待挖掘。第三,对数字乡村治理潜在危机的研究较为片面,现有研究主要聚焦于从技术伦理、农民参与等角度,讨论“表面数字化”陷阱和“乡村性”缺失等危机。从数字乡村治理实践来看,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所产生的“乡村数字化陷阱”,极有可能突破数字乡村治理边界、冲击数字乡村治理伦理,出现乡村治理主体凭借“数字武器”违反乡村治理伦理和规范,危害乡村和国家发展的现象。因此,探讨数字乡村治理是国家权力控制还是农民权利自主;在数字乡村治理实践中,如何有效规制数字技术的应用;“数字空间”的膨胀如何改变国家对乡村治理的结构和方式等问题,对深入理解数字乡村治理运行机制和指导数字乡村治理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基于上述思考,本文的延伸性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数字乡村治理理论内涵的分析维度;二是从不同分析维度探讨数字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三是“乡村数字化陷阱”的表征及跨越路径。

二、数字乡村治理的理论内涵

数字乡村治理缘起于数字治理。数字治理指政府、市场、公民及其他多元主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达到国家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简化治理程序、提升治理绩效、保障公民权益的目的[11](p14)。数字治理是现代数字化技术与治理理论的融合,是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12](p89)。数字治理理念被广泛应用于国家转型和政府改革的实践中。在数字乡村治理中,数字治理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乡村政治治理数字化。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为乡村公共服务提供了便利,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乡村可实现“数字化”选举和协商,在外务工农民可以通过虚拟数字平台进行匿名投票选举,也可通过乡村数字平台提交议题申请,“不在场”地参与协商表决,解决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协商困境。二是乡村经济发展数字化。数字技术不仅被应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还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拓展了乡村经济市场。三是乡村生活数字化。乡村主体可通过社交媒体实现与他人跨时空的社会交往,主体间的情感维系突破了地理、身份和阶层限制,构建和强化了乡村共同体。本文拟从技术、权力和空间三个维度阐释数字乡村治理的内涵,将数字乡村治理视为国家借助数字技术手段,将国家权力嵌入数字技术之中,以“数字整合”[13](p24)的方式实现农民对国家权力的认同,最终达成维系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权威合法性的目的的治理模式。

(一)技术维度:社会技术系统互构是数字乡村治理的基础

数字乡村治理需要数字技术的支持。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可以改变乡村的治理样态。数字技术不仅可以实现对乡村各主体的技术赋能,增强农民的信息获取能力,提升其公共参与的积极性和效率;还能提升社会组织嵌入乡村社会网络的能力,增强乡村治理活力。最重要的是,国家通过数字技术可以实现对乡村的“数字整合”,即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建立国家对乡村的联网互通机制,增强国家对乡村信息的获取和管理能力,实现国家对乡村的“远程治理”,并达成国家治理清晰化目的。在国家对乡村“数字整合”的过程中,国家和农民的互动关系得以强化,国家政策的基层适应性得以提升,国家治理的民主化得以实现。

社会技术系统理论认为技术与社会相互依存,技术通过社会功能得以实现[14](p1257-1274)。将社会技术系统理论运用到数字乡村治理中,可以将数字乡村治理视为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实现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公共服务提供等乡村治理内容和形式的变革。社会技术系统理论认为,技术产品应嵌入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制度的社会中。若数字技术“悬浮”于乡村社会需求,数字乡村治理则会出现“事本主义”和“数字竞争”状态,即在治理上仅追求数字留痕和完成数字指标任务。反之,当数字技术良好地嵌入乡村社会,则可以扭转传统治理的劣势,解决乡村社会部分治理难题。

数字技术和乡村社会的互构是数字乡村治理的基础。数字技术能否良好地嵌入乡村社会并发挥治理效能,关键在于国家主导的新型数字治理技术能否在与乡村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适应并重构乡村社会的关系网络和治理结构,革新农民生活习惯、数字观念、政治参与方式等。即通过对乡村社会的“数字整合”,使乡村社会认同数字技术背后的国家权力,实现国家政策在乡村的贯彻执行。

(二)权力维度:国家权力属性是数字乡村治理的关键

数字乡村治理需要国家权力的在场。学界对国家权力的属性有宏观权力论和微观权力论之争。宏观权力论认为“被占有”“压抑性”和“单向度”是传统权力的基本特征,其中,“被占有”指权力归统治者所有,“压抑性”指权力的运行需具有强制性才能得以实施,“单向度”指权力遵循自上而下的运行路径和从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规律[15](p60)。微观权力论则认为权力的使用并非聚集在某一个特定的阶级,而是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同时权力的运行路径不仅可以自上而下,也可以自下而上,权力只有得到了微观层面的认同才具有效力[16](p172-178)。

数字技术具有权力属性,它既是国家对乡村“数字整合”的有效工具,能够自上而下地实现国家治理目标,且在此过程中,国家宏观性权力为此提供保障;又是乡村社会同国家博弈的“武器”,自下而上地反馈农民的诉求意愿,国家微观性权力则为此提供服务。因此,国家权力属性成为影响数字乡村治理的关键因素。目前,数字乡村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国家对乡村的“数字整合”进程和农民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向国家反馈需求是同步发生的。这对国家权力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关注数字技术能为乡村发展创建何种新机制和新动力;另一方面需赋予和保护各主体使用数字技术的权利,同时规范和约束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合法使用数字技术进行诉求表达。

由此可见,国家权力通过“数字整合”构建数字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同时,也要尊重和规范乡村治理各主体的数字权利,形成国家权力和主体权利的良性互动。这需要国家运用宏观权力推行数字乡村治理时,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乡村治理理念;还需在微观性权力运作时,注重培育乡村主体的“数字素养”,并避免粗暴、强制、高压的运动式整合。

(三)空间维度:双重空间整合是数字乡村治理的途径

数字乡村治理需要整合双重空间。双重空间指由数字技术形成的虚拟空间和由现实社会关系形成的实体空间。双重空间均是数字乡村治理实践的场域,两种空间的异质性表现在形成基础和发展特征上。在形成基础上,虚拟空间的形成主要依靠现代数字技术,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联通,是一种基于“网缘”而形成的新型公共空间;实体空间则是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形成的传统公共空间。在发展特征上,虚拟空间具有开放性和隐匿性。在虚拟空间,公民可匿名参与和公开讨论社会治理相关问题,倒逼国家提升对公民的回应能力。实体空间则具有时空性和现实性,公民更多关注与个人或本地域相关的事务。两种空间相互勾连,虚拟空间不仅能映射实体空间,还能打破地域限制,聚合更广泛的信息资源助推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实体空间是虚拟空间的本源,虚拟空间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实质是在实体空间的社会规范基础上,按照虚拟空间的规则产生新的行为模式。

依托数字技术所形成的虚拟空间“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以各种符号为传播媒介,由网站、网民共同对信息进行处理和结构化而形成”[17](p47)。虚拟空间是数字乡村治理运行的重要场域,乡村各主体在获得“数字权利”和掌握“数字技术”后,会成为联结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的“中介”。乡村主体一方面可以将在虚拟空间中所获得的各种信息在实体空间中进行传播,成为实体空间的信息发布者;另一方面可以把实体空间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引入虚拟空间的讨论中,成为虚拟空间的议题倡导者。但由于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具有较大异质性,其伦理准则、行为规范、社会关系以及法律监管等方面存在差异,部分主体不能在双重空间之间实现身份有效转换,从而产生集体无意识行为、散发虚假信息和引发社会矛盾等现象[18](p133-139),影响数字乡村治理的有序发展。

可见,由数字技术形成的虚拟空间势必会对传统的乡村实体空间造成冲击,带来乡村社会短暂的不适应。因此,对于数字乡村治理而言,需不断规范虚拟空间,实现虚拟空间与传统实体空间的有效整合和互补。这不仅有利于提升农民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还有利于实现国家对乡村的“数字整合”。

三、乡村数字化陷阱的表现形式

“乡村数字化陷阱”指数字乡村建设中存在的发展误区和潜在危机,本文试从数字乡村治理的技术、权力和空间三重维度对“乡村数字化陷阱”加以分析。具体包括:数字迷信和技术依赖导致数字技术和乡村社会脱嵌的工具陷阱;网络问责和权力异化导致对“数字乡村治理”认同危机的权力陷阱;空间膨胀和转换风险导致秩序失调的空间陷阱。

(一)乡村数字化的工具陷阱:数字迷信、技术依赖与社会脱嵌

数字技术是实现数字乡村治理的工具,对于乡村来说,这既是一种延展,又是一种割裂。换言之,将乡村纳入到国家的数字治理体系中,提高了乡村的数字化治理水平;同时,数字技术的应用也冲击了传统乡村的社会网络和价值观念。一旦在“技术决定论”视角下强调技术决定社会,则易在数字乡村治理中产生数字迷信和技术依赖的现象,导致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的脱嵌,乡村数字化的工具陷阱由此形成。该工具陷阱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乡村数字化异化为数字迷信。数字即信息,是国家清晰性治理的基础。数字乡村治理的目标之一是消解社会模糊性对国家基层治理的挑战。国家通过数字技术获取乡村信息,并以此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增强对农民需求的回应能力。然而,在目前数字乡村治理实践中出现了数字迷信的现象。如“数字指标”成为考核乡村治理能力和掌握乡村治理效能的主要内容,科层压力体制导致基层盲目追求数字指标的达成,形成“智能官僚形式主义”[19](p59)。更有甚者,数字技术成为逃避或迎合上级检查的“有效手段”,比如通过在互联网上反复留痕和过度留痕的方式“提升”工作“绩效”,抑或基层一味追求“两微一端”数字平台建设,认为“做好宣传就是做好了工作”。易言之,数字迷信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唯数字论,一切工作向数字看齐,认为有了“数字”就有了政绩。在此种数字乡村治理生态下,作为乡村治理关键主体的农民,容易被数字迷信所误导,迷失在政府提供的各种数字当中,还可能由于自身缺乏对数字的判断和使用能力而无法有效参与到政府创设的数字平台中,成为数字乡村治理的旁观者。

其次,乡村数字化过度依赖数字技术。数字技术可为国家提供乡村各类信息,提高国家对乡村发展决策的科学性,使基层治理更加精细化。对于国家来说,数字技术是推进国家数字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工具。失去数字技术的支持,国家难以建立统一的数字治理秩序,无法实现对乡村的“数字整合”。如国家对乡村的政策制定需准确清晰地掌握有关乡村的数字信息,而基层数字信息质量的良莠不齐则会导致国家对各地区乡村情况的掌握产生偏差,影响政策制定。某种程度而言,这也是政策制定对数字技术依赖的一种体现。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数字技术已经成为其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大大提高了治理效率,弥补了基层工作人员不足的窘境。但亟须重视的是,目前数字乡村治理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数字技术依赖问题。部分基层工作人员被数字技术程式化,主体性逐渐消解。对于乡村农民而言,数字技术为其表达利益诉求和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渠道。相比传统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如无序上访等不仅影响社会安定,也不利于农民维护合理权利。在数字技术下,农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政府官网合理表达其利益诉求,甚至可以凝聚公共舆论,倒逼政府关注和回应相应问题。但是也有部分农民依赖于数字化的表达方式,利用虚拟空间的开放性特征,故意散播不实信息,挑战政府权威,增加政府的工作负担。

第三,数字迷信和技术依赖造成数字技术脱嵌于乡村社会。数字技术对传统乡村社会而言是一种外部力量,其治理效能的发挥需适应乡村社会的关系网络、非正式制度和价值伦理,否则会出现数字技术脱嵌于乡村社会的问题。数字乡村治理中数字技术脱嵌于乡村社会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数字平台“悬浮”于乡村社会经济生活之上,部分不具备数字技术的农民被排斥在数字平台之外,因“数字鸿沟”[20](p23-39)而无法参与数字乡村治理;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与传统乡村非正式制度冲突。传统乡村社会是“乡土”的情感社会,数字技术的标准化和理性化在乡村治理中难免与乡村非正式制度产生冲突。此外,数字技术将城市或其他地域的价值伦理引入乡村,带来先进文化价值理念的同时,也夹带了不良网络信息,易对传统乡村社会价值伦理造成冲击。

(二)乡村数字化的权力陷阱:问责偏差、权力异化与认同危机

数字技术具有政治属性,通过数字技术,国家得以对乡村社会实施“远距离的行动”,国家权力能以数字的形式重新整合乡村社会,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但是也要看到,在数字乡村治理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国家权力实施与农民自主性发挥的矛盾。一方面,国家通过数字技术赋权给农民,使其能平等参与社会治理,农民自主性得以提升。但另一方面,国家以数字技术对乡村进行整合,某种程度而言是对农民自主性的限制。这种矛盾实质上反映了国家宏观权力和微观权力在数字乡村治理中的交汇,但也易形成乡村数字化的权力陷阱,即问责偏差、权力异化和对数字治理的认同危机。

首先,数字乡村治理中存在网络问责偏差困境。数字乡村治理提供了“双轨问责”通道,即自上而下的国家网络问责和自下而上的农民网络问责。国家网络问责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体现,通过数字技术全方位监督基层工作人员与农民的网络行为,主要目的是保障基层治理质量,维持基层秩序稳定。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要求基层工作人员进行痕迹管理,使其行为具有网络记忆,一旦违纪,上级政府可以快速对其追责;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泄愤、造谣、制造社会恐慌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农民的网络问责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博弈的体现,其主要通过网络曝光、网络举报、网络审判等方式检举、揭发拥有公权力的政府官员,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和话语权。但是也容易出现迫害性问责、报复性问责、无秩序问责等滥用问责权利的现象。农民滥用问责权利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会扰乱社会秩序,更有甚者被敌对政治势力利用,演变为对党和政府的攻击。因此,在数字乡村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在压力型国家网络问责和非公正性农民网络问责的双重挤压下,不得不面临网络问责偏差性困境,以致降低对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建设和参与热情。

其次,数字乡村治理中出现基层干部权力异化现象。“数字乡村”是国家数字治理的终端,突破了以往国家治理的时空限制,构建了“国家—基层工作人员—农民”的数字网络治理新结构。在该结构中,基层工作人员利用数字平台使国家权力直达农民生活,农民的意见和需求通过数字平台传达至社会,反馈给国家。在数字乡村治理中,基层工作人员作为联结国家和农民的中介,成为国家网络问责和农民网络问责的“焦点”。因此,如何“规避问责”成为部分基层工作人员权力运行的主导心理,并最终导致基层权力异化。一方面,对国家所要求履行的治理责任演变为形式主义的责任履行,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迎接上级政府考核,如何进行数字留痕管理上;另一方面,对农民的服务责任演化为任务主义的责任履行,“事本主义”地根据“数字乡村”建设指标搭建数字平台、宣传数字平台,丧失了“公民即用户”的理念,没有切实提升农民参与数字化治理的能力,使数字平台成为乡村数字化的形象工程。

最后,问责偏差和权力异化导致对国家权力的认同危机。数字乡村治理的主体是农民,在动员组织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形成农民对国家权力的再认同。但是,网络问责偏差性的负面影响、基层工作人员的权力异化、网络中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干扰、“数字鸿沟”的存在,以及网络舆论“信息茧房”效应等,都可能造成农民对数字化乡村建设的忧虑或信心动摇,最终导致其对“政治体系产生心理的疏远和疏离感”[21](p74),消解其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消极的政治认同会加剧数字乡村治理中的行为失范,甚至有可能在一些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极端言论的煽动下,引发集体性的网络非法行动,威胁社会稳定和政府合法性。

(三)乡村数字化的空间陷阱:空间膨胀、转换风险与秩序失调

数字技术形成的虚拟空间给现代国家的治理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我国的数字乡村治理呈现双重空间并存的治理形态。乡村治理既包含线下治理,也有线上治理,虽大大提升了治理效能,但同时也易形成乡村数字化的空间陷阱,具体表现为虚拟空间膨胀、双重空间转换风险和空间秩序失调。

一是乡村数字化促使虚拟空间急剧膨胀。空间是权力活动的场域,虚拟空间随着国家权力介入而急剧膨胀,并渗透到公民生活中。在数字乡村治理的虚拟空间中,农民借助数字平台表达利益诉求,对政府的服务性、廉洁性、责任性和回应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政府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仍有待提升。在乡村数字平台中,当政府无法及时有效回应农民需求时,可能造成暂时性的网络集体性事件,从而影响政府权威形象。数字技术更迭越快,虚拟空间膨胀速度则越快。虚拟空间的急速膨胀使一些数字技能不足的中老年人被排斥在数字治理之外,导致部分公民丧失参与数字乡村治理的“资格”。与乡村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快速膨胀对应的是传统实体空间的不断萎缩。随着城乡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传统实体空间中的农民社会交往逐渐原子化和逐利化,政治参与逐渐消极化和低效化,导致农民更加依赖于虚拟空间的社会交往互动,进一步加剧虚拟空间的膨胀。

二是乡村数字化中双重空间存在转换风险。数字乡村治理的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能否有效转换,以虚拟空间弥补实体空间不足,实现实体空间推进虚拟空间发展的深度融合。当下双重空间的转换存在潜在风险,一方面是虚拟空间向实体空间转换的风险,在考核压力或政治激励下,基层工作人员在数字化治理过程中可能呈现非理性状态,导致虚拟空间无法精确描述实体空间议题的发展态势,影响政策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同时,由于农民缺乏对网络信息的判断能力,虚拟空间存在的网络欺诈、消极的网络文化、极端的思想意识等,易使农民对网络谣言信以为真并转发传播,扰乱实体空间秩序。另一方面是实体空间向虚拟空间转换的风险,数字乡村治理如果不加以合理引导,可能会成为一种急功近利的运动,极大增加基层工作人员的压力,出现大量的“数字作秀”“形式化平台”等现象,造成虚拟空间的空洞化;乡村社会转型期,农民在实体空间中的不满情绪可能通过网络向虚拟空间转移,如散布消极言论、传播虚假信息、激化网络矛盾,加剧虚拟空间风险。

三是虚拟空间膨胀和空间转换风险导致空间秩序失调。虚拟空间膨胀、实体空间萎缩以及双重空间转换的风险会带来乡村数字化的空间秩序失调。虚拟空间的隐匿性易造成乡村各主体在虚拟空间中的言论行为违反社会道德伦理,或是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同时,过度依赖数字虚拟空间会消解实体空间中主体间的情感交流和公共意识,削弱乡村传统的道德约束、伦理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的效力。另外,数字乡村治理在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融合的过程中,会造成不同空间的价值伦理、行为方式的冲突,比如在数字虚拟空间中所形成的“新权威”会消解实体空间权威的基础,乡村双重空间权威的冲突可能造成乡村秩序失调。

四、数字平台型治理:跨越“乡村数字化陷阱”的路径

“平台”一词主要源于互联网经济公司的崛起,商业的经济平台已经渗透到公民的生活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公民的行为,影响公民的政治参与。受经济平台的启发,平台型政府应运而生,并催生了平台型治理。Janowski认为平台型治理是政府通过平台将数据、服务、技术和人员聚集在一起,赋予公民自身创造公共价值的权利,以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的治理范式[22](p1-8)。“平台”为公共事务共治提供了操作框架,为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与开放式创新提供了空间、渠道、工具和机制[23](p23)。在数字时代,数字平台治理可以视作平台型治理的2.0版本[24](p58)。平台经济所展现出的契约性、公共性、公平性、开放性、互动性和活跃度等特征,对打造政府公共平台具有极强参考性,但“其具体操作路径、各行动主体的角色定位、公共平台的运行管理,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均知之甚少”[25](p29)。为此,本文尝试结合“乡村数字化陷阱”的表征,从技术、权力和空间三个维度尝试构建乡村数字平台型治理的模式,以期跨越“乡村数字化陷阱”,更好建设“数字乡村”。

(一)数字治理平台的系统构建: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协调发展

首先,数字技术需在乡村社会渐进发展。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其主要目标是服务乡村发展的现代化,而不是垄断乡村发展,导致“乡村性”的丧失。因此,数字技术的应用需要遵循渐进的方式嵌入到乡村社会中,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演变成“数字乡村”建设运动,要尊重乡村社会的发展规律,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数字治理在乡村社会的落地。

其次,数字技术需在乡村社会实现适应性发展。数字技术应符合国家正式制度与乡村非正式制度协调发展的需要,才能使数字乡村治理获得乡村社会的普遍支持。另外,数字技术还需适应乡村社会的治理方式。从长远来看,数字技术必然会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工具,但当下数字技术应用仍处于乡村社会治理的起步阶段,数字技术需适应当下的治理方式,尤其是要明确接受基层党组织的领导,配合党的领导进行治理变革。

最后,数字技术需在乡村社会融合性发展。数字技术效能发挥的核心在于“赋权”给农民,重点在于农民参与治理的数字化。唯有如此,数字乡村治理才能真正体现农民的主体性和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同时,还要不断完善数字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合理合法使用数字技术,使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发展相融合,从而实现乡村治理革新。

(二)数字治理平台的治理机制:微观权力和民主权利相互提升

第一,优化微观性权力运行方式,提升数字平台服务意识。数字技术在乡村数字化治理中的终极目标是服务乡村发展,而不是对乡村社会进行“数字控制”。针对数字乡村治理中存在基层工作人员为迎接考核疲于奔命,乡村农民对参与数字乡村治理热情不高等现象,一方面要通过整合监督要素、强化道德培育、创新考核办法、优化问责程序等方式提升基层工作人员数字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要树立“用户即顾客”的理念,开展农户需求调查,提供订单式服务,提升数字平台的服务品质,提高农民的满意度与认同感。

第二,丰富数字平台内容,拓宽农民行使民主权利渠道。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微观性权力运行需建立在农民具有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倘若国家权力过度限制农民权利,过分压制农民的自主性,则会降低农民对国家权力的认同。在数字乡村治理平台中,国家权力需要赋予、尊重并保护农民的民主表达权,并培养农民使用数字技术的习惯,使数字乡村治理平台成为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渠道,从而引导农民参与数字乡村治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还要丰富数字平台内容,建立多样化的数字乡村治理平台,实现内容的扩展与交互,吸纳商业、娱乐、文化、新闻等链入,鼓励各类参与数字平台交互的农民、社会组织、商业团体成为数字乡村治理平台的内容生成者和创造者,培育数字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

塑造多元共治结构,提升数字乡村治理民主程度。数字乡村治理需要构建多元共治的数字治理平台,通过治理权力共享和协商共治的方式,将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等多元治理主体纳入数字乡村治理中,以实现数字乡村的目标聚焦、资源整合和民主治理的目的。多方参与且公开透明的多元共治数字治理平台,不仅有利于高效快捷地整合数字乡村治理资源,还能有效激发农民及其他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弥补国家微观性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不足,实现数字乡村治理民主化。

(三)数字治理平台的治理路径: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高度融合

首先,因地制宜推进数字乡村治理。我国各地区“数字乡村”建设的基础参差不齐,因此必须对乡村进行分类研究,因地制宜地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乡村治理的融合。对于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发展均良好的乡村可以开展数字乡村治理多轮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对于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发展均不好的乡村,以优先发展实体空间为主;对于实体空间发展良好,虚拟空间发展不好的乡村,优先开展数字乡村治理试点;对于虚拟空间发展好,实体空间发展不好的乡村,探索以虚拟空间带动实体空间的发展模式。通过加快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积极推动乡村治理各环节的数字化变革,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发展。

其次,空间再造提高乡村生命力。数字乡村治理在提升虚拟空间治理活力的同时,也需要对实体空间进行重塑再造,以此增强乡村的生命力。一方面建立数字乡村培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全面提升乡村主体的技能和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数字农业农村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为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夯实人才基础。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数据采集和监测预警系统,推动空间数据、农田管理、环境监测等数据上图入库,全面提升农村信息服务能力。

最后,探索双重空间高度融合机制。数字乡村治理需实现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的高度融合,才能避免双重空间转换中出现的风险。因此要不断深入探索双重空间的互联互通机制,一方面,要在实体空间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现虚拟空间法治化;另一方面,要实现乡村传统权威与虚拟空间权威之间的融合。此外,还要加大乡村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合理利用市场资本的力量实现“流量下乡”。

五、结论与展望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国家“十四五”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提出,数字乡村治理事关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成败。本文从技术、权力和空间三个维度对数字乡村治理进行分析,并对可能出现的“乡村数字化陷阱”尝试性地提出了数字平台型治理路径。在数字平台型治理路径下,未来数字乡村治理主要以数字平台为媒介,以提供乡村公共服务为目标,国家及其基层代理人成为服务的提供者和监督者,公民成为数字平台的用户。数字乡村治理终将实现数字技术和乡村社会协同发展,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齐头并进,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高度融合。同时,限于主旨及篇幅,本文留存了一些值得商榷和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如数字乡村治理的技术、权力和空间三重维度无法完全涵盖其内涵,数字平台治理的构建是否真的能够跨越“乡村数字化陷阱”。此外,由于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尚处在试点发展阶段,本文只是初步提出了数字乡村治理的分析维度以及“乡村数字化陷阱”的跨越路径,对于“数字乡村”建设中还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解决路径,需要进一步考察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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