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对抗战时期伤亡官兵的抚恤
——基于制度层面的考察

2022-12-20 06:41邓长山
新乡学院学报 2022年11期
关键词: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官兵

邓长山

(河北大学 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抗日战争是20世纪中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抵抗日本侵略的一场民族性的全面战争。在抗日战争期间,中方参战部队规模之大、伤亡人员数量之多均世所罕见。其中,国民党军队主要在正面战场上与日寇作战,伤亡尤为惨重。南京国民政府(以下简称“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布的报告显示,在抗日战争中国民党军队伤亡共计3227926人,其中死亡共计1328501人[1]。国民政府兵役部发布的报告显示,“自民国二十七年起至三十三年止,川、黔、粤、桂、湘、鄂、赣、浙、闽、皖、陕、豫、甘、滇、康、晋、绥等十七省,共有征属9146912户,共27440736人”[2]。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着手解决战争带来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抗战时期受伤官兵以及阵(死)亡官兵遗族进行抚恤。不少研究者针对国民政府开展的这项工作进行了研究①,然而,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抚恤工作的某一个侧面,鲜有研究者对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军人抚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笔者认为,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抗战时期伤亡官兵及其遗族的抚恤这一课题尚有探讨的空间,因此拟以相关史料为依据,从制度层面对国民政府针对抗战时期受伤官兵以及阵(死)亡官兵遗族的抚恤工作进行考察,并对这项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价。

一、抚恤机构

在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负责伤亡官兵抚恤工作的机构为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在这一机构设立之前,“国民政府仅由军事委员会铨叙厅抚恤科执掌陆军事宜,各省不设垂直分支系统,加之对抚恤事务的宣传力度未能跟上,一些省县地方政府甚至不知应向何机关请领恤金”[3]。为了提高抗战时期伤亡官兵抚恤工作的效率,国民政府于1938年6月颁布了《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4],又于8月1日设立了抚恤委员会,抚恤委员会隶属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负责全国陆军恤政。抚恤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最高长官为主任委员,另设副主委2人,委员8人”[3]。陈调元、何健都曾经担任过抚恤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健在主持恤政办理工作期间提出应当“即报即核”“即核即恤”,要求伤亡官兵原服务机关或部队主管及时填报请恤表件(主要有“死亡请恤调查表”“受伤请恤表”等),并将请恤表件上报抚恤委员会驻各省抚恤处核实,抚恤委员会驻各省抚恤处将辖区内所有伤亡官兵的请恤表件上报抚恤委员会核办,抚恤委员会签发恤令后委托指定邮政机关代发抚恤金[5]。抗战胜利后,抚恤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奉命还都”,在南京小营办公。

1945年10月2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发布训令,要求向未请恤的抗战伤亡官兵发放抚恤金,是为抗战时期伤亡官兵抚恤工作之始。该训令还针对请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训令称,“各级县府对于转发恤令,因遗族姓名、住址不确无法转给者,仍应转行各乡镇设法查明给领,如确不能发出者,即将恤令缴回核办,不得任意搁置,以免散失”。各地在清查户籍时,“如发现出征军人确已阵亡而尚未寻到恤令者,应迅速检同生前服务及死亡证件,并详细填具军人户籍调查表,由当地政府送报本会抚恤委员会或驻省抚恤处给恤”。倘若伤亡官兵家属不明晓请恤手续,“应责成各级县、市、乡镇设立请恤询问处,并由各地士绅及中心小学教师人员代办请恤领恤”[6]。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对于抗战时期伤亡官兵的抚恤工作是比较重视的。

1946年6月,国防部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成立,负责办理陆、海、空三军的后方勤务。国防部联合勤务总司令部下设抚恤处,抚恤处的职掌为“办理陆海空军伤亡官兵之抚恤事宜”,以及“办理遗族及伤残官兵之优待事宜”[7]。

二、恤金发放

(一)增设抚粮代金

过去,国民政府发放的恤金仅有一次恤金和年抚金两种,一次恤金为官兵死亡后一次给与遗族之恤金,年抚金则为每年给与之恤金。从“1944年起,增列特恤金及救济金”[8]133。1945年元旦,又在恤金之外增加了抚恤公粮,抚恤公粮的发放标准为每户七担二斗。

1945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向天津市政府下发训令。训令附带的《陆海军阵(死)亡官兵遗族抚恤公粮改发代金领发办法》称,凡抗战“阵亡或死亡官兵遗族,自三十四年度起不论阶级及遗族之多寡,每户每年凭恤令随同恤金发给抚恤公粮七担二斗改发代金,自三十四年度起发给。但补领三十三年以前各年份恤金者,不得发给抚粮代金。又发恤年限之计算,从恤令填发年度计算起,至三十三年底止者,不发抚恤公粮。凡遗族有数人而领有分领执照者,所领抚粮代金得凭分领执照平均分领之”。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驻各省抚恤处发放抚粮代金一律采取邮政汇款的方式,“按恤令所载死亡官兵原籍所属地区粮食部核定价格发给,但遗族如有变动时应先报请本会或各地抚恤处备案,并取得当地县政府及乡镇保甲长或警察或服务机关证明确住当地,随后向核发机关申请,按区抚粮核定价格发给”。若阵(死)亡官兵遗族户口迁出,“遗族迁移地区核定抚粮价格与原籍地区较有高低者,均按迁移地区标准核发之”。“凡遗族未及请领三十四年抚粮代金,得在三十五年领恤时备案补领,但须分别年度及科目,逐一填具书据,检呈恤令依例请领”[9]。

中国疆域辽阔,省份众多,各地粮食价格差异较大②,因而不同地区抚粮代金的数额也应有所不同。国民政府在对各地区粮食价格进行调查的前提下确定了各地抚粮代金的数额,并规定抚粮代金与年抚金同时发放。

按照规定,抗战阵(死)亡官兵遗族在请领抚粮代金时,须填具“抚粮代金领据”和《受领抚粮代金保证书》,由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驻各省抚恤处或各省政府按月随同《恤金汇造计算书》呈送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抚粮代金发讫,核发机关须在恤令上加盖“某年度抚粮发讫”戳记,以避免重复发放。若因漏盖戳记而致重复发放,核发机关须照数赔偿并接受处分。

在理想情形下,各区抗战阵(死)亡官兵遗族每户每年可领取抚粮代金32400~128160元。受到国统区通货膨胀的影响,这笔抚粮代金对阵(死)亡官兵遗族之救济功效并不显著。1945年12月14日出版的《益世报》(天津版)称,“八月二十五日(日本降服后十日)行情,较前最高峰下降十倍至二十倍”,至十二月时,“各种物价反较以前之最高峰为高,民生艰苦,如水益深”[10]。1946年1月,天津市物价高涨,1946年1月11日出版的《益世报》(天津版)称:“昨日(十日)市场各项商品,突又疯狂提高价格,且多居奇惜卖。玉米面每斤达三百五十元,白菜每斤一百四五十元。”[11]1946年3月4日,《益世报》(天津版)发表社论称,市场物价就“像一个缠绵病榻多年未愈的病人,体温时有波动,但是一般的持久的趋向是不好的”[12]。1946年3月,天津市花生米好货每斤17800~18000元[13],就天津而言,在理想情形下,抗战阵(死)亡官兵遗族每户每年所能领到的抚粮代金为54000元,这笔抚粮代金在当地仅能购买几斤花生米。由此可见,抚粮代金对于改善抗战阵(死)亡官兵遗族的生活并无太大帮助。

(二)改善恤金给与办法

1945年,国民政府颁布《陆海军伤亡官兵恤金给与领发办法》,原有之《陆海军伤亡官兵年抚恤金提前发给办法》予以废止。1946年5月,蒋介石致电天津市政府。电文称:“军事委员会交下改善陆海军伤亡官兵恤金给与领发办法布告四十份,希分别张贴各乡镇所,俾众周知。恤政前途,实深利积。”电文所附军事委员会布告规定了恤金新给与标准(如表1所示)。《陆海军伤亡官兵恤金给与领发办法》称:“凡战时阵亡、平时御乱被戕者,照恤金新给与阵亡一次恤金、年抚金给与之;平战时因公殒命、积劳病故者照恤金新给与死亡一次恤金、年抚金给与之;平战时负伤者照恤金新给与年抚金给与之。”[14]负伤者的前三个等级按照国民政府1944年3月颁布的《陆军抚恤条例》中规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核定[15],一等伤给与负伤年抚金终身,二等伤给与十年,三等伤给与五年,轻微伤给与一次。

表1 抗战时期伤亡官兵恤金新给与标准 单位:万元

从表1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在发放恤金时存在着向高级军官倾斜的情况。国民政府军人抚恤的惯例便是如此。据《烟台市财政志》记载,“民国18年(1929年),黄县徐子鉴、邹耀亭殉国,各给与一次抚恤金500元”。1937年,“国民党空军驾驶员梁红云(栖霞籍)与日寇空军在上海激战殉国,国民政府曾在南京、上海、栖霞三地召开庆功和追悼大会,并发抚恤费3万元”[16]。恤金发放中存在这种不公平现象,说明国民政府代表的是地主阶级、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在抗战中牺牲的多为下层士兵,高级军官与下层士兵抚恤金差距悬殊,不利于鼓舞士气和增强阵(死)亡官兵遗族对国民政府的认同感。从表1还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在发放一次恤金、年抚金时,在数额上向阵亡官兵倾斜。给与阵亡官兵的一次恤金和年抚金,比给与因公殒命、积劳病故官兵的一次恤金和年抚金均多出一倍,这说明国民政府重视对在战场上牺牲的官兵进行旌表。

(三)发放一次特恤金

1946年5月7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发布《抗战阵亡将士家属一次特恤金发给办法》[17]。该办法所称抗战阵亡官兵遗族包括抗战时期阵亡官兵遗族以及因公殒命、积劳病故官兵遗族。该办法规定,抗战期间阵(死)亡官兵遗族,“凡持有军事委员会颁发之恤金给与令,加具保证书,径向抚恤机关请领”一次特恤金。抚恤机关对一次特恤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凡有冒领以及纠纷等情形,概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发放一次特恤金,均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所颁发恤令上核定的级别为准[阵(死)亡官兵一次特恤金发放标准[18]如表2所示]。一次特恤金至1947年年底停发[19]8。

表2 抗战时期阵(死)亡官兵一次特恤金发放标准 单位:万元

由表2可以看出,官兵死亡原因不同,国民政府给与的一次特恤金数额也不同。给与阵亡官兵遗族的一次特恤金比给与因公殒命、积劳病故官兵遗族的一次特恤金明显要多,在将级、校级军官中,这种差距尤为明显,这一现象是蒋介石崇尚军事思想的体现。从表2还可以看出,给与高级军官遗族的一次特恤金数额明显高于给与下层士兵遗族的一次特恤金数额,这说明在发放一次特恤金时国民政府对官兵并不能一视同仁。

(四)发放胜利恤金与抚慰金

1945年元旦,国民政府颁布了阵(死)亡官兵遗族一次抚慰金发给办法,发放标准为“每一官佐之遗族4000元、士兵2000元,凡领有军事委员会颁发给与令者,凭恤令向抚恤机构领恤”[20]。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增列了针对阵(死)亡官兵遗族的一次胜利恤金,规定胜利恤金与抚慰金合并发放,是为“胜利恤金与抚慰金”。1946年5月,抗战阵(死)亡官兵遗族胜利恤金与抚慰金开始发放,次年年底停发。胜利恤金与抚慰金发放办法规定,“抗战因公殒命官兵之遗族应照三分之二具领,积劳病故应照三分之一具领”,凡“三十四年九月三日以后死亡者不发胜利恤金,三十六年请恤者不论何种死亡均不发给胜利恤金”[21]。胜利恤金与抚慰金发放标准如表3所示。

表3 抗战时期阵(死)亡官兵遗族胜利恤金与抚慰金发放标准 单位:万元

与一次特恤金相比,胜利恤金及抚慰金的数额较小。从表3可以看出,胜利恤金及抚慰金的发放也向高级军官倾斜,这对于在抗战中牺牲的广大下层士兵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请恤手续

由于大部分受伤官兵以及阵(死)亡官兵遗族的文化程度较低,他们在请恤、领恤时经常遇到困难。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在致天津市政府的电文中就提到,“查自抗战军兴,我忠勇将士喋血沙场、为国牺牲,今胜利完成,自当分别给与,以慰忠猛。惟如何请恤、领恤,其手续或有不明”[5]。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通令地方政府将该会施政概况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同时在报上登载伤亡官兵恤金给与表,以使受恤人周知。

(一)阵(死)亡官兵请恤手续

《军事抚恤规章摘要》规定,国民党各部队或机关所属官兵因出征抗敌阵(死)亡而请恤时,应先由官兵生前服务部队或机关填具“死亡请恤调查表”“现役军人户籍调查表”,核实后送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抚恤处核办。如果该阵(死)亡官兵所属部队或机关已被编并,则“由编并之部队或机关仍依上述之系统填表报,如一再编并或已撤销无法转报者,由阵(死)亡官兵之父母、妻子、未嫁女、祖父母、未成年胞弟、未成年且未出嫁胞妹六种有资格的合法遗族填具请恤表(经住在乡保长签名盖章并加盖乡保图记),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③径送核办”[22]。若阵(死)亡官兵遗族已知其死亡,但未领到恤金,可填具“现役军人户籍调查表”,连同阵(死)亡官兵生前服务证件及死亡证件,交由县(市)政府转送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抚恤处请恤。倘无上述证件,遗族可请乡镇保甲长证明,由县政府在请恤调查表上注明“死亡”字样,转送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抚恤处请恤[5]。

(二)荣军请恤手续

在抗战时期,伤残军人又称为“荣军”。“荣军”这一称呼由荣誉军人职业协导会总干事段承泽首倡,1940年春,段承泽提出应当“改‘伤兵’一词为‘荣誉军人’”[23]。为了消除因伤致残军人的自卑自弃心理,并使社会对其加以崇敬,1941年5月,国民政府政治部“特函全国各军政机关将‘残废’字样,一律废除,改称‘荣誉军人’”,简称“荣军”[8]113。

荣军请恤时,必须先由军事治疗机关依“战时平时官兵伤残等级表”[15]检定受伤等级。1946年,国防部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抚恤处发布《军事抚恤规章摘要》,规定“凡负伤官兵都要由军事治疗机关于治愈后检定伤等”,再由部队或机关依阵(死)亡官兵请恤流程④填表请恤。已“转入荣教院或临教院之负伤官兵,如有未请恤者,由荣教院或临教院检定伤等,直接填表转报”[22]。仍在陆军医院治疗之受伤官兵,“由陆军医院填具‘受伤请恤调查表’,连同二寸半身脱帽相片四张,按其籍贯送联勤总部抚恤处请恤”。在“原部队医务站或由地方上卫生医院治疗者,则应由原部队长官证明,转送抚恤”[5]。若负伤官兵已离开部队机关或荣军教养院但尚未请恤,可凭任职及负伤证件,报请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公立或私立医院检定伤等,依照伤等填表请恤,由县(市)政府核实后呈报联勤总部抚恤处请恤。不过,如果负伤官兵持有由军事治疗机关填具并加盖印信私章的请恤表,则不用重复验伤,在填写请恤表后,由该县(市)政府核实后呈报联勤总部抚恤处请恤[22]。

四、监督机制

为了规范恤政办理工作,1946年5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颁布了《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视察办法》,并派遣视察人员前往该会各驻省抚恤处开展工作。

《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视察办法》规定,恤政办理视察人员共有两类,分别是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视察室视察人员和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各驻省抚恤处视察人员。前一类视察人员主要负责视察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各驻省抚恤处以及各驻军、地方政府的恤政办理情况,慰问荣军及阵(死)亡官兵遗族。后一类视察人员则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巡回视察,主要负责视察各驻军、地方政府的恤政办理情况,慰问荣军及阵(死)亡官兵遗族[24]。

由于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各驻省抚恤处、各驻军、各地方政府等在抚恤工作中职责各异,视察办法针对这些视察对象提出了不同的视察要求。

《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视察办法》规定,军委会抚恤会视察室派遣的视察人员在完成视察工作“返抵两周之后,应将视察情形以及观感所及分项详细作成书面报告,并应特别注意数字,连同日记一并呈核”,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各驻省抚恤处的视察报告应该“由该处处长上报本会(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笔者)核备”[24]。

尽管《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视察办法》的规定比较详尽,然而“各县乡镇办理优待及发给实物时,对于有恤令之遗族常有不予发给情形”[25]。例如:1946年12月8日出版的《大公报》(上海版)登载了读者李承夔来信,信中提到,安徽省相城县阵亡者孙奏凯的恤令已颁,但其家中七十高龄父母并未领到恤金。桐城县阵亡者李声鹤的遗族也未领到恤金。《大公报》(上海版)同时还登载了另外一封读者来信,信中称,长沙第四次大会战中有四个排长(宋逸中、邓法祥、赖伟、邹志权)阵亡,“现胜利已一载余,为何他们的恤金仍未见有关当局的出令呢?”[26]国防部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抚恤处的复函称,“宋逸中、邓法祥、赖伟、邹志权四人,未据申报请恤,且来文未叙明服务部队番号,无从查询,可向当地邮局领取请恤表,并依照填表说明规定办理”。李声鹤的恤令“已于三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发驻豫抚恤处转给,恐未领到,可补送请恤表申请补发”。孙奏凯则须重新请恤[26]。 就《大公报》(上海版)披露的这几个案例来看,抗战时期阵(死)亡官兵遗族未能及时领到抚恤金有多种原因,其中,符合抚恤条件的人员数量多、经办人员办事不力等是主要原因,这说明国民政府的恤政办理监督机制并不完善。

五、结语

抗战胜利之后,国民政府针对抗战时期受伤官兵以及阵(死)亡官兵遗族出台了包括增设抚粮代金、改善恤金给与办法、发放一次特恤金、发放胜利恤金与抚慰金等在内的一系列抚恤办法。为了规范恤政办理工作,国民政府还派遣视察员到各地视察。上述抚恤工作的开展,对于激励官兵保家卫国和提高民众对政府的认可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由于国民政府代表的是地主阶级、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它在恤金发放过程中对高级军官和下层士兵并不能一视同仁。此外,有相当一部分恤金为一次性恤金,在国民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法币急剧贬值的经济形势下,国民政府的抚恤工作对于改善抗战时期受伤官兵及阵(死)亡官兵遗族的生活帮助不大。而办理恤政的官员又存在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情况,致使一些阵(死)亡官兵遗族拿不到恤金。

综上所述,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所开展的针对抗战时期受伤官兵以及阵(死)亡官兵遗族的抚恤工作,与国民政府宣称的“国家以物质给与及精神方法,崇公报德,使生者赖以全活,死者得以安慰,以激励军人效命献身,尽忠报国,而保障国家民族之生存与发展”[27]的军人抚恤目标尚有一定距离,出现这种情况,与当时国民党实行代表地主阶级、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一党专政和军事独裁统治有直接的关系。研究国民政府针对抗战时期受伤官兵及阵(死)亡官兵遗族所开展的抚恤工作,分析其中的弊端,有助于探究国民党政权垮台的原因。

注释:

①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学术论文,主要有李翔的《南京国民政府军人抚恤特征论析》(《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年第10期)、《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陆军抚恤机构初探》(《抗日战争研究》,2008年第1期)、《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强化军人抚恤制度原因之分析》(《军事历史》,2008年第1期),沈阳的《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优抚评析——以四川地区为中心的考察》(《抗日战争研究》,2008年第2期),李翔和陈宏明的《1927—1949年国民政府军人抚恤观念之流变》(《军事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姜迎春的《由救恤到保障: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伤残军人的服务型抚恤探析——以国统区荣军教养院为中心》(《民国档案》,2011年第1期)、《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抚恤制度》(《史林》,2012年第2期),江英的《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2期)。第二类为论著,主要有敖文蔚的《中国近现代社会与民政》(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张瑞德的《抗战时期的国军人事(1937—1945)》(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第三类为学位论文,主要有李翔的《南京国民政府军队抚恤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李飞燕的《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军人及征属的优抚政策探析》(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王安的《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研究》(苏州大学,2015年)。

②1945年10月,国民政府粮食部核定各区粮价标准为:第一区(江、浙、皖)每斗500元,第二区(湘、鄂、赣)每斗600元,第三区(东九省)每斗750元,第四区(闽、台)每斗450元,第五区(粤、桂)每斗520元,第六区(川、康、滇、黔)每斗1000元,第七区(陕、甘、宁、青)每斗680元,第八区(新疆)每斗1780元,第九区(冀、鲁、晋、豫)每斗750元,第十区(热、察、绥)每斗800元。

③遗族请恤的证明文件共有七类:其一,故员兵之生前任职及死亡证件;其二,原部队发给遗族之死亡通知书;其三,各级军医院对遗族所发伤剧殒命或病故之通知书;其四,战友私人通知其家属报告死亡情形之函件,其邮戳日期确为已往而封里字迹相同,并经询查确实者;其五,遗族所持证件其证明人系高于死亡者一级以上之直接或间接长官,盖有关防印信确于死亡时寄予者;其六,原直属长官改任他职为之出具证明书,盖有现服务机关印信及私章者;其七,无现职之原直属上校以上长官出具证明书盖有私章者,但必须经死者之原籍乡保长负责证实,呈由县政府核转。

④原文为“凡负伤官兵都要由军事治疗机关于治愈后检定伤等,由部队或机关依照甲项请恤系统填表转报。”这里的甲项请恤系统指“甲、部队机关阵(死)亡官兵如何请恤”。当时,阵死(亡)官兵和受伤官兵的请恤流程相似度颇高。

猜你喜欢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官兵
决策权动态流转:国民政府初期华侨教育师资政策考察及当代启示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生物治理理念研究
出滇抗战时期龙云对滇军的治理研究
抗战时期乌苏里江边的中苏情报站
诞生于抗战时期的胶东育儿所
抗战时期的周恩来与统一战线工作
多重利益分歧与广东免征洋米税风潮
滇缅铁路与抗战精神
朝鲜官兵高呼“捍卫金正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