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流程创新的供应链激励合同研究

2022-12-15 08:08:00江韶波
运筹与管理 2022年11期
关键词:批发价零售商制造商

张 盼, 江韶波

(1.海南大学 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2.南昌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南 南昌 330031)

0 引言

为了提高竞争力并降低生产成本,越来越多的制造商开始进行流程创新。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通常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机器设备、新的制造技术、新的制造工艺、应用先进制造软件等措施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1]。现实中,已有一些企业进行流程创新并取得了显著效果,特别是汽车制造型企业。例如,在工艺设计方面,通用汽车的一个车门铰链供应商,通过简化铰链设计,使得该供应商成功节约了35%的制造成本[2]。因此,在塑造企业成本优势方面,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制造强国战略下国家要求制造企业大幅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先进制造工艺应用的背景下。虽然制造商们已意识到流程创新的重要性,但是仍然有很多制造商在流程创新方面投入不足。这主要是由于从事流程创新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购买先进的设备或技术等。

一般而言,零售商可从制造商流程创新中获益。当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因流程创新而降低时,制造商的批发价也会相应地降低,促使零售商的采购成本也降低。因此,零售商会期望制造商在流程创新方面加大投入。考虑到制造商的创新成本压力,零售商往往会采用合同方式对制造商流程创新进行激励。在供应链中,收益分享合同和成本分担合同是常用的合同。基于此,本文在一个制造商相互竞争的供应链中,考察零售商与制造商进行协作创新,进而探讨:(1)零售商如何设计收益分享合同和成本分担合同?(2)零售商选择哪一种合同最有利?(3)制造商竞争强度如何影响零售商合同设计与选择?

目前已经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供应链流程创新与合同设计进行了相关研究。在流程创新研究方面,Reimann等[3]基于流程创新对再制造闭环供应链管理的决策与优化进行了研究。Zhong等[4]基于产品和流程创新,对比分析了统一定价与二级价格歧视的影响。Chang等[5]在竞争的供应链中利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动态流程创新控制问题。汪涛等[6]研究了生产目标对流程创新决策的影响。钟根元等[7]在负外部性条件下动态分析了上下游企业产品创新及过程创新。李寿德等[8]考察网络外部性时研究了企业产品创新与流程创新的动态控制问题。

在供应链合同设计方面,Tulika等[9]在竞争供应链中研究了产品质量改善的成本分担机制。Li等[10]研究了收益分享合同和成本分担合同情形下的低碳供应链。Ji等[11]在绿色供应链中考察批发价合同和收益共享合同,研究了制造商的生产决策和政府的碳限额制定问题。Wang等[12]在需求不确定的市场环境,研究了绿色供应链的激励合同设计问题。江世英等[13]考察产品绿色度的供应链,研究了收益共享设计问题。李友东等[14]在低碳环境下,研究了单一制造商和单一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低碳供应链成本分担决策问题。刘丛等[15]研究了营销努力和创新成本分担对激励供应商创新决策的影响。许格妮等[16]研究了三种绿色成本分担模式下的供应链企业定价策略问题,并进行了对比分析。罗新星等[17]研究了可变促销努力下的动态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郭炜恒和梁樑[18]等在低碳背景研究不同决策模式下碳减排成本分担策略,以及对供应链碳减排的影响。王能民和邹宇璇[19]在一个三级供应链中,研究了制造商激励供应商进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并对激励机制的效率和性质进行了分析。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在供应链中研究合同设计的文献较多,但是在鲜有文献研究激励制造商流程创新的激励合同设计问题。基于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构造一个竞争的供应链,考察制造商流程创新动力不足,探讨零售商收益分享和成本分担合同设计问题。

1 模型描述

假设两种产品的需求函数如下:

di=a-pi+θp3-i

(1)

其中,a代表市场规模,θ(0<θ<1)代表两制造商产品的竞争强度,θ越大说明两制造商产品竞争越激烈。

为了激励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零售商向两个制造商提供收益分享合同或成本分担合同。在成本分担合同中,零售商分摊制造商i部分流程创新成本,比例为λ。在收益分享合同中,零售商向制造商i分享部分销售收益,比例为k。由于本文考察制造商对称情形,因此仅考察零售商向两个制造商同时提供相同合同情形。

基于上述描述,可构造不同合同下制造商的利润πmi和零售商的利润πi,具体如下:

(2)

(3)

其中,在成本分担合同情形下k=0,在收益分享合同情形下λ=0。

本文采用了Stackelberg博弈模型,供应链成员的博弈顺序如下:在第一阶段中,零售商决策激励合同类型,即收益分享合同或成本分担合同,并制定相应合同中的比例k或λ。在第二阶段,制造商同时决策批发价格和流程创新水平。最后,零售商根据批发价格及流程创新水平决策两种产品的零售价。

2 模型求解与分析

本节首先对零售商提供不同合同时供应链成员的均衡决策和利润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制造商竞争强度对均衡结果的影响。本文通过逆向归纳法求解,可得如表1所示均衡结果。

表1 不同合同机制下的均衡结果

基于上述均衡结果,接下来分析竞争强度对流程创新水平、制造商和零售商利润的影响,得到如下结论。

其中:

命题1(1)表明,当竞争强度增加时,流程创新水平随之提高。这是由于随着竞争强度的增大,竞争越激烈,制造商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会选择不断提高自己的流程创新水平。

命题1(2)表明,在两种合同下,当流程创新效率较高(较低)时,制造商的利润会随着竞争强度的增大而减少(增加)。这是因为在流程创新效率较高时,制造商间竞争越激烈,为了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将会提高自身流程创新水平,流程创新的成本增加,批发价将会增加。零售商分摊的成本或分享的收益较小,进而导致制造商的利润降低。但是当流程创新效率较低,零售商分摊的成本或分享的收益较大,与批发收益结合大于流程创新的成本,制造商的利润越高。

命题1(3)表明,在收益分享合同下,竞争强度越大,零售商的利润也越高。这是因为制造商为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提高自身流程创新水平,将导致批发价增加,所以零售价随之增加,因此零售商的利润也越高。在成本分担合同下,当竞争强度较低和流程创新效率较高时,零售商的利润会随着制造商的竞争强度的增加而减少;除此之外,零售商的利润会随着制造商的竞争强度的增加而增多,如图1所示。这是因为当竞争强度较低和流程创新效率较高时,制造商间竞争越激烈,流程创新水平越高,制造商流程创新的成本越大,零售商分摊的成本也越大,批发价增加也会导致需求降低,零售商增加的利润小于分摊的成本,进一步使得零售商可获得的利益不断降低;当竞争强度较高时,竞争强度增加,零售价增加幅度大,流程创新效率较低,对制造商分摊的成本也越低,因此零售商可获得的利益不断升高。

图1 成本分担合同下制造商竞争强度对零售商利润影响

3 两种合同对比分析

本节将对收益分享合同和成本分担合同下的均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首先比较两种合同情形下的批发价,可得出如命题2所示结论。

命题2中结论可以通过图2进行形象表述。命题2(1)说明,在竞争强度较小且流程创新效率较高时,制造商的批发价在成本分担合同情况下更小。除此之外,收益分享合同下制造商批发价更小。这是由于在竞争强度较大时,产品的需求量较大,进而导致零售商增加的利润较多,因此零售商分享的收益也随之增加,多于成本分担部分,进一步使得制造商流程创新水平提高的更多,这也就使得制造商的批发价在收益分享合同情形下更小。竞争强度较小时,流程创新效率较高,零售商成本分担的部分多于收益分享的部分,这说明成本分担合同更利于激励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因此在成本分担合同情况下批发价更低。流程创新效率较低的时候,零售商成本分担的部分小于收益分享的部分,也就是说收益分享合同对制造商流程创新激励较大,因而在收益分享合同情况下批发价更低。

图2 两合同批发价的对比分析

命题2(2)说明,随着竞争强度的增加,需求量将增加,零售商分享给制造商的利润也将不断增加,因此对制造商流程创新的影响不断增大,这也就激励制造商流程创新,批发价也将随之降低,最终导致收益分享合同和成本分担合同下的批发价差距越来越小。

命题3(1)说明,对于收益分享合同和成本分担合同,零售商分享了一部分利润去激励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这将导致成本降低,批发价也随之降低,进而零售商利润增加,零售价也随之降低,这也就说明收益分享的利润对制造商流程创新影响较大,因此零售价在收益分享合同下更低。

命题3(2)说明,随着竞争强度的增加,需求量也将增加,进而零售商分享给制造商的利润不断增加,于是对制造商流程创新的影响不断增大,这将激励制造商流程创新,批发价也随之降低,使得零售价降低,最终导致收益分享合同与成本分担合同下的零售价差距越来越小。

命题4中结论可以通过图3进行形象表述。命题4(1)说明,当竞争强度较小且流程创新效率较高时,收益分享合同流程创新水平更高,否则,成本分担合同下的流程创新水平更高。这是因为当竞争强度较大时,流程创新成本较高,零售商分摊成本对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影响较大,所以在成本分担合同下制造商流程创新水平更高;竞争强度较小且流程创新效率较高的时候,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的意愿较弱,零售商分享的收益对制造商流程创新影响较大;竞争强度较小且流程创新效率较低的时候,流程创新成本较大,此时零售商分摊成本影响较大。

图3 两合同流程创新水平的对比分析

命题4(2)说明,在竞争强度较小时,成本分担合同下的流程创新水平较低,随着竞争强度的增大,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的意愿将不断增强,于是流程创新水平不断提高,流程创新的成本也不断增加,这也就导致成本分担合同产生的影响增大,因此两合同下的流程创新水平差距越来越小;在竞争强度较大时,成本分担合同下的流程创新水平较高,随着竞争强度的增加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的意愿将不断增强,流程创新水平不断提高,流程创新的成本也将不断增加,这也就导致成本分担合同产生的影响增大,因此两合同下的流程创新水平差距越来越大。

命题5(1)说明,在流程创新效率较低时,零售商的利润在成本分担合同情况下更高;反之,零售商的利润在收益分享合同情况下更高。这是由于流程创新效率较高的时候,流程创新成本相对较小,因此在收益分享合同下,零售商分享利润对制造商激励效果好,制造商更愿意进行流程创新,进而零售商的利润也较高;当流程创新效率较低时,在成本分担合同下,制造商流程创新的成本高,此时零售商分摊成本对制造商激励效果好,因此制造商更愿意进行流程创新,进而零售商的利润也较高。

命题5(2)说明,在竞争强度较小时,成本分担合同下的零售商利润较低,随着竞争强度的增加,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的意愿将不断增强,流程创新水平也就不断增加,同时流程创新的成本也将不断增加,这也就导致成本分担合同的影响增大,因此两合同下的零售商的利润差距越来越小;在竞争强度较大时,成本分担合同下的零售商利润较高,制造商进行流程创新的意愿随着竞争强度的增加不断增强,流程创新水平也就不断增加,这也使得流程创新的成本不断增加,进而导致成本分担合同的影响增大,因此两合同下的零售商的利润差距越来越大。

4 结束语

本文考察制造商因流程创新投资巨大而缺乏投资动力,探讨了零售商激励合同(收益分享合同和成本分担合同)设计问题,并分析了制造商竞争强度对均衡结果的影响以及零售商选择特定合同的条件,得到如下启示。

随着制造商竞争强度的提高,制造商的流程创新水平总是在不断提高,而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润变化则不明显,既可能增加也可能降低,具体受流程创新效率和竞争强度影响。通过对比两种合同下的均衡结果发现,在大部分情形下,成本分担合同下的批发价、零售价、流程创新水平均高于收益分享合同。对于零售商而言,选择哪一种合同取决于制造商的流程创新效率。当制造商创新效率较高时,零售商倾向于提供收益分享合同,反之,则倾向于成本分担合同。此外,当制造商间的竞争强度较低时,随着竞争强度的提高,零售商对收益分享合同的偏好更高;当制造商间的竞争强度较高时,随着竞争强度的提高,零售商对两种合同的偏好趋于相近。

本文研究的是两个完全对称的制造商,下一步会研究两个不对称的制造商竞争情形。此外,本文考察合同参数由零售商决策,接下来会考察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渠道权利相同,进而研究制造商和零售商通过讨价还价来决策合同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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