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几点思考

2022-12-09 10:07裴党帅刘慧王国超王养会李月健王党伟杨智勇
中国动物检疫 2022年12期
关键词:检疫兽医卫生

裴党帅,刘慧,王国超,王养会,李月健,王党伟,杨智勇

(1.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陕西渭南 714000;2.渭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渭南 714000;3.渭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陕西渭南 714000;4.富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陕西富平 711700)

动物检疫是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一项综合措施,关乎动物防疫成效,关乎畜牧业发展、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1]。近年来,陕西省渭南市大力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促进动物检疫规范化创建,研发“渭南市动监信息化平台”,开展动物检疫证明无纸化试点,动物检疫各项工作稳步推进,“防检结合、以检促防”的工作格局日益完善,有效防范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但同时困扰行业多年的一些沉疴旧疾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动物检疫工作体系不顺、职责不清、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亟待在改革过程中逐步解决。本文通过分析渭南市基层动物检疫现状,针对基层普遍存在的问题,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动物检疫工作。

1 渭南市动物检疫工作基本情况

1.1 动物检疫职责归属

渭南市辖2 区、1 市、7 县和1 个国家级高新区、1 个省级开发区。机构改革后:市级层面,动物检疫职能由市动物卫生工作站承担;县级层面,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不同单位承担;乡镇层面,8 个县(市、区)将乡镇畜牧兽医站人财物移交乡镇政府管理,动物检疫具体工作也随之交由乡镇政府管理,剩余4 个县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继续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管理。

1.2 检疫申报点及官方兽医设置

全市共设立产地检疫申报点137 个、屠宰检疫申报点45 个、指定通道检查站检疫申报点1 个。自2011 年陕西省确认第一批官方兽医以来,全市共确认官方兽医808 名,其中因调离、退休等原因注销92 人。截至目前,实际从事检疫出证工作(具有出证权限)的官方兽医303 名,占现有官方兽医总人数的42.3%。

1.3 动物检疫出证情况

渭南市2017 年3 月起废除手写动物检疫证明,全面实行电子出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逐步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出证量不断增加。2021 年全市共出具检疫证明28.9 万张,包括动物检疫证明6.8 万张、动物产品检疫证明22.1 万张,检疫各类动物4 387.7 万头(只、羽)、各类动物产品19.9 万t。

2 存在问题

2.1 动物检疫职能不清,工作衔接不畅

2.1.1 市县镇三级纵向衔接不畅 机构改革后,动物卫生监督所被撤销,其动物检疫职能被划分到农业农村局所属的不同单位。全市12 个县(市、区)中,动物检疫职能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1 个,由农业农村和林业管理中心承担的1 个,由畜牧发展中心(原畜牧兽医局)承担的2 个,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2 个,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承担的5 个,由动物卫生工作站(原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的1 个。各县(市、区)动物卫生日常监管、执法办案等职能归属情况也不尽一致(表1)。市县镇三级动物检疫工作职能归属单位不一,导致各级检疫工作衔接不畅,省市动物检疫能力提升行动、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等统一安排难以有效落实,屡屡出现推诿、敷衍等现象。如中部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22 年4 月底被撤销,原有人员关系划转至畜牧发展中心,但大部分人员又被借调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动物检疫职能至今未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归属,导致两家单位对检疫工作任务和职责互相推诿。

表1 渭南市动物检疫相关职责归属情况

2.1.2 检疫监管与执法办案衔接不畅 机构改革后,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被改制为动物卫生工作站,其原有的日常监管、执法办案等职能被剥离。县级动物检疫机构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设,动物检疫机构只负责检疫出证的具体业务工作,不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只承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能。动物检疫机构在日常检疫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行为时,一般通过电话、书面函等形式告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但目前,市级未成立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分管领域多,执法人员少,工作协调困难,导致动物检疫领域案件办理甚少,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机构改革前,2018 年全市办理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案件143 起(涉及动物检疫方面68 起)。机构改革后,除I 县原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整体划归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外,其余县(市、区)原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被分流至不同单位,监督执法力量被严重削弱。2021 年全市办理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案件仅48 起,不到机构改革前的34%(涉及动物检疫方面10 起,不到机构改革前的15%)。

2.1.3 结果判定缺乏实验室检测支撑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 年第7 号)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 号)规定,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等,应当提供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实际工作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受人员力量、检测能力、检测经费(开展检测不得收费)等因素影响,仅能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强制免疫抗体检测、例行抽检、突发疫情检测等任务,无力承担庞大的调运检疫检测任务,致使检疫结论主要以档案资料和临床观察判定,科学性缺乏保障。

2.2 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压力大,经费不足

2.2.1 检疫人员力量不足 一是具体从事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人数锐减。全市获批官方兽医808 名,核减退休离职人员后为716 人,但目前具体从事检疫工作的仅有303 人,比机构改革前(486 人)减少37.7%。其中从事检疫票证管理、账号管理、出证系统维护、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的105 人,实际从事现场检疫、出证等一线检疫工作人员仅198 人。二是乡镇官方兽医缺口较大。机构改革后,部分乡镇官方兽医被调离动物检疫岗位。截至目前,全市130 个乡镇(街道),有2 名及以上官方兽医的20个,占15.4%,而仅有1 名官方兽医的98 个,占75.4%,无官方兽医的12 个,占9.2%。三是动物检疫协检机制尚未建立。目前尚无任何县(市、区)以文件形式聘任协检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的协检作用没有发挥。

2.2.2 检疫工作量剧增 基层官方兽医人员数量持续减少,检疫任务量比机构改革前却增加了近1倍,造成大量基层官方兽医工作满负荷运转。机构改革后,一线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均年出证量增加108.3%,人均检疫动物量增加201.7%,人均检疫动物产品量增加85.1%(表2)。另外,基层官方兽医还要承担畜牧统计、监测排查、集中免疫等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交由乡镇政府管理的,还要承担乡镇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基层官方兽医工作量巨大,动物检疫职责难以充分履行。

表2 渭南市机构改革前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情况

2.2.3 基层官方兽医工作积极性不足 目前,全市仅1 个区解决了县级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问题,绝大多数动物检疫人员的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问题未落实。动物检疫停止收费后,工作经费缺乏问题严重,导致基层官方兽医还要自己承担现场检疫产生的有关费用(如交通费、通信费等),加之原本待遇就不高,因而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这对动物检疫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造成了不利影响。

3 应对措施

3.1 明确职责归属,理顺工作关系

3.1.1 准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 机构改革后,检疫、监督、执法三权分置。做好动物检疫工作,要准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依据动物防疫法释义[2],只要是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机构,无论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都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另外,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不管动物检疫职能是否交由乡镇政府管理,动物检疫结果的判定及处置都是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名义做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要对检疫结论负责。

3.1.2 进一步明确各级动物检疫机构职责 以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市县镇三级动物检疫工作的具体机构、具体职责及相关人员。市级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业务指导、出证账号分配、出证权限调整、证章标志供应等,县级负责官方兽医的管理、调配以及证章标志管理等,镇级将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名义具体实施现场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

3.1.3 完善动物检疫相关机构协作机制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日常监管,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协调机制,明确日常巡查、线索移交、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具体职责,避免出现沟通不畅、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动物检疫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依法惩处。拓宽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渠道,以动物疫病控制机构为主,争取将调运检疫所需检测经费纳入动物防疫专项经费;以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辅,研究探索疫病检测新模式、新方法,减少检测费用。

3.2 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

3.2.1 提高官方兽医资格认证标准 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近年来,为了保证检疫工作正常开展,官方兽医在确认时只注重数量,而不注重“质量”,一些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非畜牧兽医专业人员被认定为官方兽医,导致官方兽医人员素质、知识层次、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需要对现有官方兽医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人数、年龄、学历、工作单位、专业能力等情况,制定检疫出证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

3.2.2 加强官方兽医管理与培训 细化落实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对具备检疫出证资格的官方兽医要加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同时要加强考核,强化警示教育,探索建立官方兽医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开展检疫出证资格年审,对培训考核不合格、职业道德不达标、违法违规操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处理,必要时取消任命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力争打造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好的官方兽医队伍。

3.2.3 提高动物检疫人员工作积极性 一是争取将动物检疫经费纳入财政专项列支,保障官方兽医培训管理、现场检疫、设备配置等工作经费。二是保障官方兽医基本待遇,协调解决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山区工作补助等,为一线检疫官方兽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配齐配足防护用品,不断改善一线官方兽医劳动保障。三是探索建立官方兽医晋升机制。结合官方兽医工作区域、交通状况、辖区内养殖量等因素,制定官方兽医薪资基础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量、培训考核、有无违法违规操作等因素,探索建立官方兽医奖惩、薪资晋级等制度,对在动物检疫、疫病防控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官方兽医,及时予以鼓励奖励,以提升动物检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

3.2.4 强化检疫队伍力量建设 一是不断充实官方兽医力量。协调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高层次人才引进、事业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招录等形式,定期招录畜牧兽医专业人员,充实官方兽医队伍。对退休、调离岗位的官方兽医,要及时取消官方兽医任命。对新确认的官方兽医,要加强培训考核,及时补充缺位,确保检疫工作持续推进。二是强化协检力量。省级层面尽快出台文件,明确协检人员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考核办法、退出机制等,依法督促动物饲养场等生产经营主体配备专业协检人员,落实协检义务。

3.3 提升动物检疫规范化水平

3.3.1 合理布局检疫申报点 按照统筹规划、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畜禽存栏量、地域面积、动物疫病等因素,合理布局动物检疫申报点,科学配置官方兽医,将有限的官方兽医资源用在动物检疫工作的“刀刃”上。推广“一厅多点”的申报点布局模式,即一个县级报检大厅,再向周围乡镇延伸多个申报点,一个申报点覆盖周边多个乡镇,既方便群众就近报检,又合理利用官方兽医资源。

3.3.2 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 在检疫申报点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申报时限、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协检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3];申报点配足防护用品、出行工具、执法记录仪、红外线测温仪[4]、出证设备、无害化处理设备、清洗消毒设备等基础装备,配备快速检测卡、酶标仪、快速PCR 检测试剂盒等设施设备,使其具备动物疫病检测的基本能力。

3.3.3 强化检疫信息互连互通 加强动物养殖场(户)、贩运人员、运输车辆、屠宰企业、检测机构等从业主体的备案管理,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及时、准确、全面建立畜禽免疫信息,全面实施备案信息、免疫信息与检疫出证关联控制。落实落地报告制度,连通启运地、货主、运输车辆、目的地等信息,将现场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用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加快构建动物检疫全链条闭环监管模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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