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会彬
(湖州师范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2)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生产业,网约车就是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新产物。2016年7月28日,中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出台,标志着中国网约车合法化。作为共享经济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约车整合了闲置的私人、出租车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资源,给乘客提供了个性化的用车服务,使人们出行便捷,提高了交通资源的利用率,也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1]。
据相关报道,截至2020年3月,中国网约车用户规模达3.62亿,占网民整体的40.1%。网约车数量的迅速扩张,加速暴露了其安全隐患。各种有关网约车人身安全、司机抢劫和性骚扰女乘客、打伤乘客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特别是2018年5月6日凌晨发生的“空姐遇害案事件”、8月24日温州乐清事件。网约车行业日渐暴露的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值得深思。表1列出了2016—2018年度滴滴出行刑事案件数,其中“抢劫”“司机强奸”分别达到17、16件。网约车乘客安全问题进一步引发社会对网约车监管问题的讨论和思考。
因此,如何应对、解决网约车乘客安全问题已成为网约车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明确研究内容,对网约车、乘客和安全问题的概念及范围进行厘定。
表1 2016—2018年滴滴出行刑事案件类型、数量及占比
1) 网约车。网约车是指交通网络公司通过网络约车服务平台接收约车人的预约信息,并及时将该信息转达给符合法定条件、资格的车辆驾驶员,车辆驾驶员通过对相关预约信息的整合,提供非巡游性揽客、站点式候车等出租汽车服务性经营活动的车辆;
2)乘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本文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网约车服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自进行网约车服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网约车服务。
3)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是指导致乘客人身安全遭到威胁或者财产损失的问题,主要包括人为因素、网约车平台和政府监管的不足。
解决网约车乘客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家相关部门和网约车运营商要攻克的难题。2016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其对网约车的运营和司机入行进行了管理[1]。2018年9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运办〔2018〕119号),要求各地方认真对网约车平台进行安全检查[2]。通过梳理现存的研究工作,目前主要从法律法规、责任承担、风险处理策略、审查机制和管理模式等方面解决乘客安全问题。
曹勇等[3]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并指出:应通过设立标准和法律责任,明确平台的信息审查和保密义务、交通安全保障义务,辅之以反垄断机制,维护司机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钱玉文等[4]对网约车模式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竞争法视阈下进行差异化规制理念。但是这些法律规制针对性不高,可实践性也不强,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网约车共享经济模式,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黄东东等[5]针对社会车辆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并指出: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李雅男[6]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再定位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指出:应当肯定网约车平台为特殊承运人,并明确平台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肯定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并完善配套的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等制度。然而,这些研究工作并没有考虑到不同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性质,只是较空泛地讨论了责任划分问题,并没有明确网约车安全事件中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网约车平台提出“一键报警”机制应对安全风险,其属应急措施。目前要求网约车平台App上增加“一键报警”功能,给乘客提供应急保障。设置“一键报警”机制的初衷:当乘客遭受到安全威胁,通过按下“一键报警”机制,联系警方和紧急联系人(乘客在注册平台,需填写紧急联系人电话和姓名),使得警方能快速赶到现场,控制局面。但是现有的“一键报警”机制不健全[7],并不能很好地保护乘客安全。原因在于:联系警方存在一些不可抗性因素,如出警单位离事发地点过远或警车拥堵在路上。而紧急联系人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紧急联系人未接到电话或未能及时阅读手机信息,错过在第一时间内报警。因此,现有的“一键报警”机制只能是作为风险规避的辅助措施,难以承担维护乘客安全的重担。
表2列出了目前应对网约车安全风险的两个主要措施的特点。政府通过设定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约束司机入行,旨在通过抬高司机入行门槛和车辆门槛,规避安全风险,排除潜在的风险源。例如,交通运输部规定了司机入行门槛:①驾驶技能熟练,要求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并通过考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②驾驶习惯良好,要求在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不能有扣满12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危险驾驶、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③无不良嗜好,无吸毒记录。
表2 目前应对安全风险的两个主要措施的特点
尽管这些管理办法的设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但是仅仅靠这些冰冷的数字,很难将不合格的司机拒之门外。设定这些门槛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施的效果往往不尽人意。由于网约车运营商的涌现,很难有效地实施这些管理办法。再加上利益驱动,这些管理办法未能有效地落实。而网约车运营商并没有严格依据这些规定去审查司机,可能只是简单地查看司机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保险[8]。
虽然现有研究对网约车乘客安全保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拓展了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但是对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以及大数据技术应用的研究仍显不足。
1)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民事案件定责的研究已对责任划分有了较为宏观的阐述,但是鲜有文献探讨实践性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细节问题。在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出台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以及责任明确的监管制度已成为网约车乘客安全保护问题的首要问题。
2)现有的监管机制仍存在信息不透明问题,也缺乏对网约车差异化服务的监管机制。因此,如何健全网约车监管机制也是保护网约车乘客安全的关键问题。
3)网约车乘客安全利益的保护核心依赖于网约车平台所建立的透明、安全、高效的信息机制,但这种信息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因此,建立信息透明化的网约车大数据手机网络平台是实现网约车乘客安全的有力保障。
4)网约车平台只是通过设置“一键报警”机制应对风险,试图通过联系警察和紧急联系人保护乘客的安全。但这些风险规避机制存在多重不确定因素,如风险周围可能没有警察、紧急联系人手机关机或未能及时接通电话,这些因素都可能耽误救援的宝贵时间。因此,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网约车乘客安全风险规避模式是维护乘客安全的关键。
目前,网约车乘客安全问题集中在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信息机制不够透明、责任划分不明确、风险规避策略不得当和管理模式混乱低效5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现《暂行办法》规定,仍由出租车主管部门管理网约车。然而,与出租车不同,网约车既不由网约车平台统一购置,也不统一挂靠在某一组织。由同一个部门监管出租车和网约车欠妥。尽管由同一个部门监管省事省力,但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长远发展。
2)信息机制不够透明。网约车平台所建立的信息机制的透明度、安全性以及效率直接影响到乘客安全。但是,目前网约车平台所建立的信息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其一,司机无法对乘客资格和身体状态进行审核,乘客也无法核实司机资格和网约车性能;其二,当乘客遭遇人身安全向平台援助时,平台审查流程繁琐,耽误了第一救助时间。
3)责任划分不明确。网约车乘客安全事件的民事责任承担是多方主体利益之间的博弈。平台性质的认定和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是责任划分过程上中的焦点。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时间自由,本不应受网约车平台管控。但《暂行办法》未考虑实际情况,将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这既违背公平原则,也违反私家车司机的意向。
4)风险规避策略不得当。目前网约车平台只是通过设置“一键报警”机制应对风险,试图通过联系警察和紧急联系人保护乘客的安全。但这些风险规避机制存在多重不确定因素,如风险周围可能没有警察、紧急联系人手机关机或未能及时接通电话,这些因素都可能耽误救援的宝贵时间。
5)管理模式混乱低效。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和平台的监管分工,管理模式混乱低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部分政府部门仍然沿用管制思维对网约车进行监管,未能考虑共享经济基本特征,也未能遵照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规律。这种管制思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营。②政府难以对网约车全程进行监管,无法全方位动态审查准入和退出。这就使得有些政府部门为了减少工作量,抬高行业准入标准。
为此,本文聚集这些问题,进行科学系统分析,探索网约车乘客安全问题保护的对策。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网约车的智慧监管平台,延伸网约车的监管范围,降低监管费用,提升监管效率,实现“以网管网”。一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监管平台与服务平台的数据实时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实行网约车分类监管;二是加强对网约车运营的全程监控,提升网约车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结合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可信化的特点,设计基于区块链的安全风险规避模式。该模式要求司机广播自己位置,司机间形成一个分布式自治集体,并形成共识。当接收到来自 “一键报警”消息后,网约车平台通过共识机制搜索到附近的司机,由附近司机对遭受风险的乘客进行解救。由于附近司机离风险地近,能获取更多的营救时间。图1给出解决网约车乘客安全保护问题的思路。
2.2.1 建立信息透明化的网约车大数据手机网络平台
通过电子身份证验证服务,核实网约车服务双方的信息。依据身份证,并利用活体人脸识别技术构建不可篡改的“网证”,该“网证”由公安部一所与各地公安机关合作联合签发,使其具有唯一性。通过普及网证,提升网约车平台信息的透明度,增加信息的安全性。为此,从大数据角度,研究基于网证的网约车大数据手机网络平台,使信息更透明。通过网约车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图1 解决问题的思路
2.2.2 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网约车乘客安全风险规避模式
现存的网约车风险规避模式重在规避,缺乏有效主动应对风险策略。结合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安全可信特点,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网约车乘客安全风险规避模式。参照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节点间地址通信模式,建立基于网约车位置坐标通信模式。并通过视图节点筛选找到周边司机,使这些分布的网约车司机变成一个自治集体。一旦发出报警,他们能够快速赶到现场,从而构架出新的网约车乘客安全风险规避模式,如图2所示。
图2 基于区块链的网约车乘客安全风险规避模式
2.2.3 基于网约车行业特点考量的立法立规路径的研究
作为共享经济和“互联网+”时代的新产物,网约车与传统的出租车在管理平台、接客形式和出行保障方面不尽相同,网约车行业具有主体多元化、交易数字化和平台网络化特点。因此,在针对网约车行业立法立规时需考量行业的这些特点,规划“有特点”的立法立规的路径。以完善网约车行业法律体系和健全网约车共享经济监管机制为抓手,全面推进立法立规路径规划的落实。在完善网约车行业法律体系时,要做到权威立法、规范统一,明确责任、精准监管;在健全网约车共享经济监管机制时,要遵照网约车差异化服务特点,充分调动线下与线上监管的协作,采用可实施的网约车运营安全预警机制。
针对网约车乘客安全问题,分析了现有解决该问题的策略,提出解决建议。从网约车平台的构建,到基于区块链的网约车乘客安全风险规避模式的建立以及基于网约车行业特点考量的立法立规路径研究3方面解决网约车乘客安全问题。①基于网证的网约车大数据手机网络平台的构建;②网约车节点间的位置更新及通信模式的设计;③坚持问题导向,契合行业特点的立法立规路径的规划。这些技术问题将是后期研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