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 海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
实现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构建,可以使国有企业在新时期实现高水平的发展。使用集中配置的方式制定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构建策略,有助于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调配,因此,很多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都将大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设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
有的国有企业在制定大监督工作体系方案的过程中,对于影响监督工作执行力度的因素分析不够充分,缺乏对监督工作侧重点的合理设置,导致监督整改措施无法具备足够的针对性,难以在准确识别监督工作主体问题的情况下,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也使得监督工作目标难以得到成熟的设计。一些监督整改工作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对于被监督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析不够充分,缺乏对被监督人员主体责任的关注,未能对整改工作权力进行有效应用,导致监督工作中的各类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也使得整改落实清单无法与监督项目的实际情况相符合。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具备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愿望,但对于对标和销号等基础性业务的应用存在不足,缺乏对监督工作中各类典型问题的有效应对,导致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难以保证监督工作制度在探索中得到完善。一些国有企业在制定监督整改工作的具体实施策略过程中,对于整改方式的创新存在不足,突击检查工作占比较低,抽查与走访活动的组织次数较少,导致监督整改性质工作的落实效果无法得到提升,难以在事例的有效应用之下,更好地满足监督整改行为的创新需要。部分国有企业在大监督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对于监督整改信息的反馈工作缺乏足够重视,未能使用面对面点评的方式对监督整改责任进行调整,无法保证整改措施得到精准落实。
有的国有企业在进行大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对于信息技术的突出应用优势缺乏总结,未能将提高监督信息沟通及时性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导致大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设无法获得信息技术的高水平支持,也使得大监督体系的建设无法具备足够的顺利性,难以满足国有企业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需要。一些国有企业在探索建设大监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虽然进行了信息技术的尝试应用,但对于动态监督模式建设的相关影响分析不够充分,缺乏对动态监督模式设立价值的关注,导致信息技术的应用无法为监督工作侧重点的合理选取提供帮助,难以有效扩大监督工作的覆盖范围。部分大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设虽然尝试了信息技术的应用,但对于数据信息的备案情况缺乏足够重视,未能对信息资源数据库进行成熟有效的构建,导致内部数据结构的整改措施无法得到优化,难以在数据信息得到全面汇总的情况下实现对监督工作各环节业务的有效衔接,很难在立体化监督工作机制得到合理构建的基础上促进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成熟构建。
有的国有企业在制定大监督工作体系的具体构建方案过程中,对于创新监督机制的突出价值认知存在不足,缺乏对监督工作侧重点的精确考察,未能对监督工作执行过程中的内容重叠问题进行妥善应对,无法有效节约监督管理资源,难以在监督工作效率降低的情况下,为新型监督机制的高水平落实提供帮助。一些国有企业在制定大监督体系的建设策略过程中,对于监督工作的职能特征缺乏有效关注,监督责任的划分缺乏合理性,导致大监督体系在建设的过程中,难以在业务主管部门的帮助之下实现对监督工作机制的调整优化,也使得国有企业很难在权责体系得到改良的情况下满足监督工作相关建议的反馈需要。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具备创新监督工作机制的愿望,但对于风险保障机制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查研究不够充分,未能结合专业知识技能的构成情况实现对各环节风险因素的有效应对,导致新型监督机制的建设无法在提高资源整合水平方面发挥积极影响,也使得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侧重点难以借此得到合理调节。部分国有企业的大监督体系在建设过程中,虽然具备创新监督机制的强烈愿望,但对于内部资源的整合不够充分,缺乏对内部监督重点内容的总结,导致各监督部门的协同机制很难得到成熟构建,无法在监督工作相关资源的科学归类基础上,为联席监督机制建设积累足够经验。部分监督工作机制在探索建设的过程中,缺乏对监督工作分工情况的关注,未能对重复低效分工问题进行精准分析,导致监督工作的难点无法得到有效突破,难以借此提高监督工作运行的有效性。
有的国有企业在探索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对于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建设的重要价值认识不够充分,缺乏对内部纪检监察机构联动举措运行情况的研究,导致纪检监察工作无法争取到各部门成员的广泛参与,难以在财务和审计等机构实现有效配合的基础上,促进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动机制的成熟构建。部分企业在制定监察部门联动机制的具体建设策略过程中,缺乏对外部因素的有效争取,未能对培训及考核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整创新,导致纪检监察部门成员的工作热情难以得到有效调动,无法在各部门沟通交流机制得到成熟构建的基础上,确保内部纪检监察工作具备更高的顺畅性,也使得大监督机制的建设无法保证拥有理想的基础条件。
有的国有企业在进行大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对于监督成果共享的重要价值认知存在不足,虽然进行了监督体制的探索改良,但对于监督工作制衡机制的建设价值认知存在不足,导致监督成果的共享无法在构成监督合力方面发挥作用,难以为转变监督工作传统体制机制提供帮助。一些国有企业在处理大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过程中,对于联席会议的应用存在不足,缺乏对协商机制的成熟构建,未能在提高监督成果共享水平的基础上,实现对监督意见的有效反馈,导致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措施难以得到优化,无法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得到成熟构建的情况下凸显出有机闭环监督的优势,难以在监督部门的协同发力基础上切实加强监督工作的运行效果。部分监督成果共享管理方案在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大监督体系建设的总体趋势缺乏有效关注,未能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相关需要对监督成果共享管理方案进行创新优化,导致大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实践经验很难得到全面收集应用,无法在精准落实各部门监督职责的情况下实现对大监督格局的成熟构建,最终导致监督工作效能很难得到提升,无法满足企业的良性发展需要。
有的国有企业在进行大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对于监督工作责任的设计情况重视程度较低,缺乏对监督工作中责任方案构建特点的详细研究,导致影响监督工作成效的因素难以得到充分明确,无法在监督责任得到合理设置的基础上,有效加强监督工作力度。一些国有企业虽然想要调整监督工作责任方案,但对于影响监督有效性的依据缺乏充分掌握,未能对监督工作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导致监督责任清单很难得到规范构建,无法为国有企业提高监督工作责任设计质量提供相应的支持。
国有企业在探索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问题识别相关工作的关注,尤其要以严谨的思维对待监督的具体工作,提高监督内容的完整性,并保证整改性质工作可以在拥有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针对性。国有企业大监督工作体系在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对被监督主体的构成情况具备足够重视,提高监督工作责任的落实水平,尤其要在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及时落实整改方案,保证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可以得到妥善应对,以此促进大监督工作体系的完整构建。在监督整改方案设计的过程中,需要对项目化对照清单进行完整的研究,加强对于对标与销号等工作的整改,使各类典型问题可以得到完整的识别,并保证监督整改制度可以实现更加有效的落实。要适当地调整突击检查性质工作的占比,并对抽查与走访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使监督整改性质的工作可以得到更高水平的落实,以便能够在广泛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保证监督整改工作得到更加彻底的改良,避免大监督体系出现形式主义不利倾向。要使用面对面点评的方式制定监督整改行为的反馈策略,使整改举措的主体责任可以得到有效落实,以此提高整改工作的总体运行质量。
国有企业在制定大监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信息沟通及时性的关注,尤其要对影响监督机制运行有效性的各方面因素进行总结,使大监督体系建设所需的各类基础条件可以得到充分供给,保证信息化技术的突出应用优势可以得到进一步凸显,以此实现信息技术应用价值的完整开发。国有企业一定要结合大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需要,对动态监督工作模式进行有效构建,尤其要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之下,科学设定监督工作的侧重点,并保证监督工作的覆盖范围可以得到相应的延展。在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需要对互联网技术进行有效利用,尤其要结合信息传输的相关需要,制定数据信息的备案管理方案,使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应用价值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开发。在大监督工作体系具体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企业内部监督结构进行探索优化,提高对数据信息整改措施的关注,尤其要对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汇总,使监督工作中的各个薄弱环节得到精准识别,并保证立体化监督工作机制的运行优势可以得到凸显,以此满足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良性发展需要。
国有企业在探索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各部门监督工作运行情况的研究,尤其要对监督工作的侧重点进行精准分析,使监督工作内容重叠现象可以得到有效应对,以便能够在监督工作相关资源消耗情况得到明确的基础上,切实提高监督工作运行效率,使监督机制可以得到更高水平的创新。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在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根据监督工作职能的设置情况,对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进行科学有效的划分,尤其要对监督工作责任进行细化处置,使国有企业可以在监督人员的身份信息得到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对下属机构监督工作权力的有效配置,并保证在下级部门的信息反馈质量得到提升的同时,促进监督工作机制的改良。国有企业在制定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方案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权责体系建设情况的关注,结合大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设需求,对风险保障工作机制进行成熟构建,以便能够在监督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得到高水平配置的基础上,确保各环节风险监督举措实现成熟运行,以便能够在监督工作所需资源得到充分整合的基础上,促进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成熟构建。要提高国有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的集中度,尤其要对监督工作所需资源进行科学归类,促进联席监督机制的成熟构建,使重复监督和低效监督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规避,保证监督工作中的难点得到全面突破,以此提高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总体构建质量。
国有企业在制定大监督工作方案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构成情况进行详细研究,尤其要对各部门联动机制建设的突出作用加以考察,使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可以与其他部门实现高水平联动,并保证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争取到更加广泛的支持。国有企业需要根据大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设需要,制定财务和审计等工作的整合策略,尤其要借助外部力量参与到监督职权的应用工作当中,使国有企业可以在创新培训与考核方案的过程中,切实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业务能力水平,从而使各部门的信息交流方案可以得到改良,以便能够更好地提升内部监察工作水平,使大监督机制可以得到更加成熟的构建。
国有企业需要结合大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需要,制定监督工作成果共享管理方案,尤其要对影响监督体制设计合理性的各方面因素加以总结,使监督工作相关的制衡性因素可以凸显出自身价值,并保证在有效形成监督合力的情况下,彻底纠正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弊端。国有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监督主体构成情况的关注与分析,尤其要利用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对会商协商机制的有效构建,使业务沟通过于协调工作方案可以得到相应的改良,保证在提高监督成果共享机制成熟度的情况下,实现对有机闭环监督工作方案的成熟构建,以此满足大监督体系的创新建设需要。国有企业需要在大监督体系具体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对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视,尤其要对大监督体系建设过程中各部门主体职责的构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使监督成果的共享可以促进监督工作权力的有效行使,以此提高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总体运行质量。
国有企业需要结合大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相关需要,制定监督工作体系的具体改革方案,尤其要对影响监督工作机制运行有效性的各方面因素加以分析,使监督工作责任的设计可以拥有更加理想的基础条件,并保证在监督效率得到提升的基础上,切实提高监督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水平。国有企业还需要严格按照大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设需要,对监督乏力等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探索,明确各项监督工作的依据,在监督责任清单得到规范化构建的基础上,保证各项监督权力的边界得到明确,使国有企业的大监督工作体系可以得到更加成熟的构建。
提高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质量,可以使国有资产实现统一化处理,并使国家监督权力得到进一步拓展。在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考验较为严峻的情况下,有效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可以使国有企业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本文对当前国有企业大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并制定具体问题的改进策略,对于提高国有企业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总体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