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周代继承礼制及其春秋时期实践

2022-11-28 06:39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礼制

程 曦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正如同罗马文明孕育了辉煌的法学大厦一样,华夏文明则创造了灿烂丰富的礼学系统,其源于宗教祭祀最终成为人们互相交往的载体,由原始宗教祭祀活动拓展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正如笔者恩师黎晓平教授在《法与历史:中国法的历史精神导言》中所说,“中国古代的礼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和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部分”[1]。

而继承礼制一直是礼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一文中提出“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2],便认为立嫡制度是周公制礼的重要部分。《礼记·礼运》中也说“大人世及以为礼”[3],认为从礼制诞生之后,继承制度就是礼制重要的一环了。因此,欲了解华夏礼学在两周之间的发展和变迁,尤需对其继承礼制加以认识。

此外,礼制样貌虽经西周发韧,对后世影响甚巨者实在春秋战国之际,乃因此间文献传世者多且儒家后学多以此为本。同时,因春秋时代的基本史实已经由众多礼学文献加以保存,为我们探讨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和事例基础,故笔者拟从春秋时代的继承实例入手,对照于传世的礼学文献和儒家的评价,以期对于继承礼制在春秋的实践情况有初步的认识,便于我们更深入的探究礼制的内涵与规范。

同时,关于继承礼制是否适用于大夫和士,近世学者多有争议,故笔者目前只对诸侯和天子的继承礼制进行初步考察,而将大夫士人的考察留待日后进一步深化。

本文从继承礼制的确立、继承礼制确立后春秋时期宗周、鲁国、吴国、宋国的实践、礼学对于继承礼制在春秋实践的评价和态度三个角度研究这一问题,以期对于继承礼制在春秋的实践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一、继承礼制的确立

(一)西周之前的继承制度

在礼学出现之前的继承制度,在传世文献中保存不详,有赖于商代甲骨文和西周时代对祖先的追溯,经过历代学者的考证和分析,我们虽然仍然无从得知其具体世系,但已可试论一二。

1.殷商后期的继承

通过对殷墟甲骨文的考察和夏商周断代工程的成果,我们已经可以对盘庚迁殷后的商王世系有一个基础性的了解。据此,我们可以大概对商代中后期的继承制度做大致的梳理。

盘庚是商王阳甲的弟弟,而在盘庚之后,即位者是其弟小辛,其后又是其弟小乙,在这一阶段商王的继承主要为兄终弟及。

小乙之后,即位的是他的儿子武丁。武丁就是《尚书·无逸》和《尚书·高宗彤日》中所提及的高宗,《诗经·玄鸟》称赞他的功业时提及“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肇域彼四海”[4],是商代鼎盛时期的君王。武丁崩逝之后,其子祖庚即位,其后即位的商王分别是祖庚之弟祖甲、祖甲子廪辛、廪辛弟康丁、康丁子武乙、武乙子太丁、太丁子帝乙、帝乙子帝辛,帝辛即是著名的商纣王了。在这一阶段,商王的继承主要是父死子继,但仍然存在着兄终弟及的事例。

据此钱杭在《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中指出,商代已经初步出现了对于先王的直系与旁系的区分,且祖甲以后嫡长子身份逐渐变成了王位继承的前提,虽然商人仍没有嫡庶的制度性规定,诞生并逐渐形成了某一种嫡长继承更为优先的习惯[5]。如《史记·殷本纪》中就有帝乙的两个儿子微子啓与帝辛之间,就年龄上来说是微子启较大,而帝辛较小,但是由于微子啓的母亲不如帝辛的母亲尊贵,所以最终登上王位统领大邑商的是帝辛,就是一个明显的事例,但是其可信度仍有所争议。

但是,总的来说继承礼制在商代尚未确立,其继承顺序逐渐符合后世的嫡长子继承礼制,并非是一种制度性的规定,而更多的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某种惯例,继承礼制尚未由“自发”转为“自觉”。

2.周先王时代的继承

据《史记·周本纪》之文而言,则周先王时代已经形成了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然而正如历代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史记》所列出的周先王时代世系表颇有可质疑之处。正如《史记正义》中所提出的那样,如果此表为事实的话,则从后稷到文王的一千多年间,只有十五位君王,平均每世在位八十多年,则每一个君王均需要长寿且晚年方诞有子嗣,确实不合于事理。

据《国语·周语》中“昔我先王世后稷”,韦昭注云:“后,君也。稷,官也”可知,后稷是周部族首领的称号,而非一个确定的君主,则周先王的世系中必有阙漏。

而若从周建立以后,历代周王对祖先的追溯来看,则可考的主要是太王古公亶父、王季、文王三代。据《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的考证,则周先王时代已经是较为完整的父系宗族,但并未如殷商一样区分直系旁系,且尚无嫡长继承制度。

其明显的例子便是文王之父王季,据《史记·周本纪》所载,季历并非古公亶父的长子而是其幼子。若参酌《竹书纪年》和《诗经》的内容,则季历是一位高尚君子与赳赳武夫。

而《史记·管蔡世家》中也提及,武王一样并非文王的长子,其上有兄伯邑考,只是因为“发、旦贤”,所以文王舍弃伯邑考而立武王为太子。

因此我们合理推测,在周先王时代周部族领袖的继承仍有着较重的选贤氛围,而非《史记》世系中所呈现的严谨父子相继的样貌。

(二)西周初期继承礼制的确立

虽然近代以来,学界对于嫡长继承是否自周开始已经有了许多不一样的看法,但是严整而典型的宗法制度和嫡长子继承制度确实在周代有了迥然不同的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自周代以后,父死子继和立嗣以嫡成为汉人君主继承的主要形态,兄终弟及则变得日渐罕见,是我们可以从历史事实中显而易见发现的变化,因此将继承礼制的确立系于西周初期并无太大不妥,然而对于其确立的过程仍需加以具体的分析。

1.周代早期继承礼制的变与不变

周礼的确定主要发生在周公成康时期是长久以来学界的通说,但是历来学者对于周公的地位却显得众说纷纭。《史记·周本纪》《礼记·文王世子》《逸周书·明堂》等文献认为周公并未登上王位,而是“摄行政当国”也就是辅佐年幼的成王统治国家,《荀子·儒效》《礼记·明堂位》《淮南子·汜论》则认为周公已经登上了王位,是“践行天子位”,而非仅仅是辅佐成王而已。钱杭也在《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一书的第二章对两种说法进行了考证,认为这反映了周代初年继承礼制的变化和确立,可谓是一针见血。

通过对历史事实的梳理我们可以得知,至晚在武王之前,周的继承仍未呈现出成熟的嫡庶之别,其继承制度的发展较殷商较不成熟,而在周公辅佐武王灭亡殷商,地位已经十分显赫,《尚书·金縢》中周公可以设坛祭祖愿代替武王死去已可见其地位显赫,至少与王差异不为太大。此外,“武王既丧,管叔及其群弟乃流言于国,曰:公将不利于孺子。……于后,公乃为诗以贻王,名之曰鸱鴞;王亦未敢诮公”[6]的记载可以向我们揭示在彼时管叔等的流言正指向于周公接替武王的事实,其于周氏族虽不为悖乱,但相对于已经逐渐形成父死子继原则的殷商故地,却显得不太合理。庄述祖在《尚书记》中对《逸周书·度邑篇》一篇进行的分析,甚至认为武王病笃之时,愿意将王位传给周公,故而说此事不需要占卜就可以决定。若再考察春秋早期对于鲁隐公代替年幼的桓公登上君位的事例,则周公确有可能已经代替武王登上王位了。

因此,荀子才会在《儒效》中指出“天子之位,不可以少当也,不可以假摄为也”,“是以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恶天下之倍周也”[7]。其中,“及”之一字,当与《礼运》中“大人世及以为礼”的“及”同义,是兄终弟及之意。

但是,管叔蔡叔与武庚在关东发起叛乱之后,周公一改于在之前所表现出的“偃然如固有之”的态度,提出“洪惟我幼冲人,嗣无疆大历服”,明确的表示成王是周王朝真正的主人,应当是在意识到了叛乱的原因在于“知我国有疵,民不康”,因此毅然堵塞了自己通往王位之路,以立成王为己任,最终实现了殷商以来兄终弟及父死子继两轨交替继承模式向周代典型嫡长继承礼制的转移。

以周公功勋之卓著,道德之高尚,又是长君,尚且如此,嗣后自然以“舍弟传子”为常态,最终实现了继承礼制的确立。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说在商代灭亡周朝建立的过程中,对于继承制度的构建可能有过一些犹疑,但是最终在周公以及成王的推动之下,确立了继承礼制的基本形态,影响及于嗣后数千年的中华文明,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中所下的论断是大体准确的、经得起推敲的。

2.继承礼制的最终确立

正如前述,继承礼制在周代初年时最终确立,《逸周书·明堂解》中说“周公摄政,君天下,弭乱,六年而天下大治。乃会方国诸侯于宗周,大朝诸侯明堂之位。……明堂者,明诸侯之尊卑也。故周公建焉,而朝诸侯于明堂之位,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万国各致其方贿,七年致政于成王”[8],《史记》也说“召公为保,周公为师,东伐淮夷,残奄,迁其君薄姑。成王自奄归,在宗周,作多方。既绌殷命,袭淮夷,归在丰,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因此将制礼系于周公成王之间应无大错。

周公所制定的礼制在继承上则主要呈现为嫡长子继承制和分封制度。

今人考证得嫡长子继承制在殷商时代已初见雏形,但将其作为宗法的一个普遍原则,获得一致公认,使之由习惯变为法律,实自宗周开始,准确来说是三监之乱后成为周代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周代统治的扩展而向华夏文明的各个角落不断扩散,最终成为华夏文明的一个显著特征。因此,《礼记·檀弓》中孔子听闻“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时才会说“否!立孙”[9],而《诗经·小雅·正月》中才会针对周幽王舍弃嫡子宜臼册立伯服提出批评,认为“赫赫宗周,褒姒灭之”[10]。《公羊传》疏曰: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正是对周代继承礼制中嫡长子继承制准确的定义。

余子分封制度虽是宗法制的派生制度,但是却在周初的分封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荀子·儒效》中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11],《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中富辰也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将文之昭、武之穆、周公之胤分封于天下,使得宗法继承制度随着分封制迅速扩展到分封的邦国所在的各个地区,也进一步推动了宗族中“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宗族分化,使得别嫡长继承所排除于王位继承顺序的其他王子、王弟获得了新建诸侯的权力和政治特权,反过来巩固了嫡长继承制本身的存在。当然,宗族分化使得在宗法制度推广的同时其内涵淡化[12],最终使得封国尾大不掉、宗法制度瓦解的结局,并非是武王、周公、成王最初分封时所能预料到的了。

(三)继承礼制确立后的西周继承

在周公确立继承礼制之后,宗周的王位继承整体上呈现出了基本和继承礼制相一致的情况。

周公还政于成王,成王之后登上王位的是其子康王,成康之治也成为了中国历史上可考的第一个盛世,《史记·周本纪》称之为“故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13]。康王之后,登上王位的是其子昭王瑕立,之后继位的是昭王子穆王满。穆王在位五十五年之后,穆王有感于周道衰微,奋发振作,史称为“穆王中兴”。穆王之后依次登上王位的是穆王子共王繄扈、共王子懿王艰、穆王子孝王辟方、懿王太子燮夷王、夷王子厉王胡、厉王子宣王静、宣王子幽王宫涅,宫涅就是“烽火戏诸侯”的西周末代君主。

在这一时期,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懿王到孝王、孝王到夷王之间的继承并不符合嫡长子继承模式外,其他的八位君主的继承都是以太子也就是嫡长子身份继承王位的。此外,虽然懿王到夷王之间的继承历代史家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见解,然而从《史记》中“孝王崩,诸侯复立懿王太子燮,是为夷王”[13]的记载来看,则孝王的继承属于非正常的继承,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周公制礼之后,直到西周被犬戎灭亡为止,西周王朝的继承礼制大体上仍然是遵照嫡长子继承的原则进行的。

据此,笔者认为西周时期的继承礼制应当以父死子继、继位之子应为嫡长子的原则进行是大体无误的。

二、继承礼制在春秋的实践情况

(一)春秋时期继承的大背景

春秋时期伴随着周室东迁,王室大为衰落,西周时期还算稳固的宗法制度逐渐动摇,继承制度也不例外,这也就是孔子在《礼记·礼运》所感叹的“于呼哀哉!我观周道,幽、厉伤之”[14],换而言之即是“礼崩乐坏”的局面。

一方面,周王室的权威每况愈下。《左传》隐公六年即有“我周之东迁,晋郑焉依”[15]的话语,说明其时周王室的大权已经渐渐被诸侯所取代,而其后周桓王因郑庄公不朝出兵讨伐郑国,竟在繻葛之战中大败而回,以致“祝聃射王中肩”[16],自此“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成了过去,而诸侯之间也不再遵从礼制相互攻伐。《左传》桓公十五年甚至出现“天王使家父来求车”[17]的记载。其后,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相继成为霸主,过去作为礼制中心的周王室逐渐变为一般诸侯国,自然也无力维持礼制了。

另一方面,诸侯僭越礼仪的情况也越来越频繁,如《礼记·礼运》中就提到“鲁之郊禘,非礼也,周公其衰矣”[14]420。更有甚者,诸侯国内执政的大夫也有僭越天子礼仪的,如《论语·八佾》中“三家者以雍彻。子曰: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于三家之堂”[18],可见其时礼制所规定的等级制度也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规定一样,逐渐凋敝。

正因为以宗法制度为表里的继承礼制是整个周礼的一个部分,因此在讨论继承礼制在春秋的实践情况前,需对于礼制整体上在春秋所遭遇的情形进行简单的介绍,以便于在整体礼制的前提下对继承礼制之处遇能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通过对整体礼制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整个春秋时代,以礼乐刑政为代表的周礼处于一个日渐瓦解和凋敝的状态,也就是《左传》中常常提起作为前提的“周道微衰”,在这种情形下继承礼制的执行情况也就是我们下一节所需涉及之处了。

(二)春秋时期主要诸侯国的继承情况

1.宗周

作为礼制创制者的宗周本身,在进入春秋以后逐渐丧失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其势力日渐与一般诸侯国相同,但是由于其仍然具有相对的特殊性,我们将宗周自身的继承情况作为第一个讨论的对象。

从《左传》隐公时期提及的周平王开始到《左传》结束时在位的周敬王,一共十二代十四传:平王宜臼传孙桓王林,桓王林传子庄王佗,庄王传子僖王胡齐,僖王传子惠王阆,惠王传子襄王郑,襄王传子顷王任臣,顷王传子匡王班,匡王传弟定王瑜,定王传子简王夷,简王传子灵王泻心,灵王传子景王贵,景王传子悼王猛,悼王传弟敬王丐。

表面上来看,其传递基本按照父死子继、嫡长继承的继承礼制,但是若具体考察其中的史实,除匡王传位定王并无争乱记载外,悼王、敬王、王子朝在景王崩后即已展开了争夺战,除此之外尚有王子克(庄王时)、王叔颓(惠王时)、王子带(襄王时)三次因继承而发生的变乱。

在制礼作乐的大邦周十四代继承中,发生变乱的竟有四次之多,不能不说是继承礼制被严重破坏的体现。

王子克之乱:

王子克是周桓王的庶子,周庄王的庶弟,这也是春秋时期王室所发生的第一次继承变乱。《左传》桓公十八年记载,周公黑肩准备弒杀庄王而立王子克,因辛伯告乱,庄王才得以杀死周公黑肩,王子克奔逃南燕。

这次变乱,肇因于周桓王宠爱幼子,让本属于王室重臣的周公黑肩辅佐王子克,遂导致其与王子克联合准备掀起变乱。正如辛伯劝谏周桓王所言“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周桓王舍弃礼法偏宠幼子,可见其时即使是王室本身也已经抛弃了礼制的内核了。

王叔颓之乱:

王叔颓则是周庄王之庶子、周僖王之庶弟、惠王之叔父,周庄王宠爱嬖妾王姚,因此让大夫蒍国作为王叔颓的老师,等到其孙惠王继位之后,行政多有乖张,侵占了蒍国等五大夫的土地,因此五大夫联合苏氏攻击惠王,又召来卫国、燕国的军队,驱逐了周惠王。三年后,郑国虢国两国联军攻击王城,诛杀王叔颓,才使得惠王得已返回雒邑。

不同于王子克之乱相对较小的烈度,王叔颓之乱持续了数年,且最终时依靠诸侯的力量才加以平定。从王子克到王叔颓,连续两次变乱都与天王宠信嬖妾之子有关,不能不说宗周的继承礼制在桓王、庄王时已经被君主本人的肆意破坏冲击得千疮百孔。

王子带之乱:

王子带,是惠王嫡子、襄王幼弟,据《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的记载,则这一次发起继承危机的并非是嬖妾之子,而是周惠王的嫡子。

周惠王虽然平定了王叔颓之乱,但是却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反而仍然宠爱幼子,欲废长立幼,因此齐桓公在首止召集诸侯盟会,“谋宁周也”,并其后与太子郑会盟于洮,这虽然安定了太子郑的地位,却也是诸侯干预王室继承,是对礼制的另一种冲击。

其后,虽然由于诸侯支持,太子郑得以继位,是为周襄王。然而,王子带并未就此放弃,僖公十一年王子带引戎兵伐周,有赖于秦晋勤王方才被平定。十数年之后,王子带再次与襄王王后隗氏私通,以狄师攻雒邑。其后,周襄王出逃,直到僖公二十五年晋文公勤王杀死王子带,方才返回雒邑。

韩席筹在《左传分国集注》中说“叔带之乱,几倾王室,经两霸主而后定”,可见随着周室的衰落,继承礼制本身也已经日渐崩坏,以至于嫡长子继承君位变得不再仅仅依靠名正言顺。

王子朝之乱:

周王室在平定王子带所引发的继承动乱之后,其继承礼制恢复了一段时间的稳定,其后,发生了春秋时期最后也是最大的一次内乱——王子朝之乱。

王子朝是周景王的庶长子、悼王和敬王的庶兄,景王太子早卒,因此储位虚置颇久,景王本人倾向于庶长子王子朝,想要册立他为世子,然而太子同母弟王子猛和王子丐尚在,且加上卿士单旗极力反对,因而不得不予以搁置。景王猝然过世之后,王子朝自认为年长,然而王子丐等国人反对,因此拥立王子猛,是为悼王。

随后,王子朝在悼王继位的当年六月起兵,其党徒击败了悼王,占领王城。十月,悼王才依靠晋国出兵帮助,打败了王子朝返回王城。

十一月,王子朝攻杀悼王,晋国拥立景王另一个儿子王子丐为王,也就是周敬王。然而等到晋军撤离,王子朝再度击败敬王,占领雒邑,自称天子,敬王则逃往狄泉,一时之间王室处于分裂的状况之下,互相攻伐三年之久,直到昭公二十六年,晋卿赵鞅会合诸侯,再度占领王城,王子朝逃往楚国。然而,等到昭公二十九年,王子朝余党再次在王畿掀起兵戈,周敬王是次取胜,杀死召简公、尹氏固、及原伯鲁之子等一批王子朝的党徒。

定公八年,周敬王趁吴师入郢,派出刺客杀死王子朝,才最终结束王子朝之乱。

就四次动乱对于宗周继承礼制的影响来看,首先,国家动乱的时间越来越长,从最初的数月之间直到二十多年。参与平叛的也从仅仅是王室的家臣直到经过霸主支持方能平定。

其次,诸侯对于天子的态度也由最开始的积极逐渐疏离和淡漠。以至于到王子朝之乱时,晋国甚至视王室为负担,不愿不断出兵平叛。

周王室所主张的“尊尊”、“亲亲”之道越来越难以维持,而当王室开始自己破坏继承礼制,如何能期待诸侯遵循礼制呢。

2.鲁国

鲁国号称在诸侯之中,最为遵循周礼,然而其君主继承也已经不再遵循礼制。

从《左传》所涉及的鲁惠公到鲁哀公十三代国君,其继承顺序如下:

鲁惠公传庶子鲁隐公,鲁隐公传弟鲁桓公,鲁桓公传嫡子鲁庄公,鲁庄公传庶子子般,子般传弟鲁闵公,鲁闵公传弟鲁僖公,鲁僖公传子鲁文公,鲁文公传庶子鲁宣公,鲁宣公传嫡子鲁成公,鲁成公传嫡子鲁襄公,鲁襄公传嫡子子野,子野传弟鲁昭公,鲁昭公传弟鲁定公,鲁定公传子鲁哀公。

就继承礼制而言,则鲁桓公传位于鲁庄公、鲁僖公传位于文公、鲁宣公传位于成公、成公传位于襄公、襄公传位于子野、鲁定公传位于哀公为正常顺序。而鲁惠公传隐公、隐公传桓公和子般到僖公、文公到宣公为不正常顺序,从结果上来看,明显与继承礼制不符。

鲁隐公并非惠公嫡子,其继位在三《传》中颇有异同,但是其本欲传位于桓公,却被弒杀,可谓是春秋所记第一次通过弒杀而改变继承礼制的例子。

从鲁庄公到僖公之间,因庄公无嫡子,故只能传位庶子,《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条记,“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谓我曰:鲁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庆父也存。”[19],叔牙更是公开强调说一代父死子继一代兄终弟及是鲁国的礼法了,这明显是对周公制礼以后广泛遵循的嫡长子继承礼制的一种背叛了。

而其后,在庆父的策划下公子般和鲁闵公相继被弒,直到鲁僖公继位方才平定庆父之乱。

在庆父之乱平定之后,鲁国还发生过公子遂杀死鲁文公嫡子公子恶、公子视,使得文公庶子宣公继位的恶性事件,以嫡长子继承为常态的继承礼制,在鲁国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由此可见,鲁国虽然号称是保存周礼最好的国家,其君位继承顺序也一样不再严格遵循周礼,而受到了兄终弟及规则的挑战。

3.宋国

宋国在继承方面保留了较多的殷商旧俗,从微子啓到《左传》结束时的宋昭公,二十三次君位传承中,父死子继为十五起,兄终弟及为七次,基本上与殷商晚期以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的继承模式。

其中,“宋宣公不立子而立弟,以生祸乱,五世不绝”[20]的史事最常为后人引用,成为不应当兄终弟及的理由,现对此加以梳理。

此事肇因于宋宣公舍子立弟,从《公羊传》载隐公三年条宣公和穆公的对话中可知,宣公因爱其弟穆公甚于爱其子与夷,且认为其弟和比与夷更适合担当“宗庙社稷主”,因此,舍弃其子而传位于穆公。如据史记的记载,则宋宣公“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我其立和”[21]的理由,展示了宋的继承礼制仍然保留了不少商代的传统。

穆公则认为只有与夷才是合法的继承人,因此才会在临终时驱逐自己的两个儿子进而传位给其兄宣公之子殇公。《公羊传》更进一步记载穆公之所以如此,实因为他与鲁隐公一样,认为自己的继位是一种摄政,所以才会有“先君之不尔逐可知矣”的自白[22]。

但是这件让人称道的“让国”之举,引发了宋国几代之间的继承变乱。宋穆公让国于其侄公子与夷,即宋殇公。然而,殇公不善于施政,被其太宰华父督所弒,迎回穆公之子公子冯继位,也就是宋庄公。宋庄公薨逝,传位其子宋闵公,而宋闵公被南宫长万复仇杀死,又传位其弟子游,子游被诸公子杀死,君位又传到其弟宋桓公之手,因继承发生的动乱才初步告一段落。

从整体上看,宋国虽然在部分程度上遵从周礼,这从宋穆公以为自己的继承并不合礼可以看出,但是其继承礼制中包含中浓烈的殷商故俗,因而对于兄终弟及的继承并不过分排斥,这一点和其他诸侯国有所不同。

4、吴国

吴国虽然号称是姬姓诸侯国,《史记》《左传》等早期文献也认同其始祖是吴太伯,但是直到第十九代寿梦“始通中国”,因此受到周礼影响相当有限,其继承礼制也并不完全按照周礼。

吴王寿梦在襄公十四年去世,其子诸樊继位之后,以幼弟季札为贤能,想要把君位传给自己的弟弟,但是由于季札极力反对,甚至出逃,才被迫放弃。等到诸樊去世,留下了兄终弟及的遗命,想要通过次第传弟的方式,最后使季札坐上君位。

于是,其后诸樊的两个兄弟余祭、夷末相继继位,等到夷末去世,本该由季札继位,季札再次出逃,因此由夷末之子公子僚登上王位。对此诸樊嫡长子公子光极为不满,认为先君违背礼制不传子而传弟是为了最终使得贤能的季札登上王位,如果不然,则本该是自己登基,公子僚不应为王,是以杀死僚,再次“让国”与季札,“尔弒吾君,吾受尔国,是吾与尔为篡也。尔杀吾兄,吾又杀尔,是父子兄弟相杀,终身无已也”[22],认为自己登上王位并不符合礼,而如今公子光杀死在位的君主,再次让自己登上王位,更是“继弒君”的不义之举,因此逃离吴国再次出奔,由公子光登上王位,也就是吴王阖闾。

由吴王寿梦传弟在国内并无明显反对,其弟依次登基也不见有重大的动乱,则排除季札一人对礼制的坚持之外,吴国国内并无强烈的维持礼制的声音,我们似乎可以推断周的继承礼制在这个长期与中原隔绝的国家并无太大的影响力,虽然季札本人坚持并了解周礼,但是包括其兄弟和子侄在内的其他宗族成员似乎受周礼的约束较少,因此吴国的继承礼制明显受当地旧俗影响较大,而受礼制影响很小。

三、礼学对于春秋继承实践的评价

针对对于春秋时期不断出现的违背继承礼制的行为,不同的礼学学派采取了或严格或宽松的态度,试从三传对于继承违背礼制情况的评价入手,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左传》

《左传》于春秋史实最为详细,其长处正在以史注经,其态度也最为可知。其中,《左传》对于鲁隐公传位鲁桓公、庆父之乱、楚昭王之立的评价可以清晰的看出左氏对于违背礼制继承的态度。

在鲁隐公条,《左传》一开头就写明鲁桓公之母为鲁惠公继室,其地位更为尊贵,故而鲁隐公之立乃“摄也”。因此,隐公既然为摄位,自应归位于合礼的继承人桓公,其欲让位于桓公具有礼法上的正当性,未真正破坏嫡长子继承制的内涵。因此,《左传》所记羽父弒君时以“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羽父惧,反谮公于桓公,而请弒之”[23]之词,批评羽父所作所为使得隐公到桓公本来正当的继位顺序沾上血污,从而褒奖了隐公正本清源的行为合乎礼制。

在宋穆公让国的事件中,《左传》隐公三年,以“君子曰”的方式认为宋宣公“可谓知人矣”[24],认可宋宣公将君位传递于宋穆公虽不合于礼制,但是最终可以以传位的方式使得政权传递回归正统逻辑,是权宜之计,因而是可以被接受的。

在庆父之乱中,《左传》也通过“仲孙归,曰:不去庆父,鲁难未已。公曰:若之何而去之?对曰:难不已,将自毙,君其待之”[25]的方式批评庆父所作所为不合乎继承礼制,将自取灭亡。同时,也在这段对话中强调“鲁不弃周礼,未可动也。君其务宁鲁难而亲之。亲有礼,因重固,间携贰,覆昬乱,霸王之器也”[26],赞扬鲁国最终能杀死庆父恢复继承的正当顺序而保护继承礼制的行为。

在楚昭王册立一事上,《左传》也通过子西所言“王有适嗣,不可乱也”和此后昭王去世,子闾兄弟“立君之子,亦顺也”的方式,褒奖了子西、子闾能够保卫继承礼制的行为,表达了自己的立场。

总的来说,《左传》对于继承者与被继承者的状况,更关注其自身接位之初是否有符合礼制的正当性,继承之善与不善,取决于是否合乎继承礼制的规定。

(二)《谷梁传》

《谷梁传》记述较其他两传更略,对于隐公继位与欲传位桓公一事则所言较详。

《谷梁传》隐公元年条记载说“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志也。焉成之?言君之不取为公也。君之不取为公何也?将以让桓也。让桓也乎?曰:不正。春秋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隐不正不成之,何也?将以恶桓也。其恶桓何也?隐将让而桓弒之,则桓恶矣。桓弒而隐让,则隐善矣。……虽然,既胜其邪心以与隐矣,己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与桓,则是成父之恶也。兄弟,天伦也。为子,受之父;为诸侯,受之君。己废天伦,而忘君父,以行小惠,曰小道也。若隐者,可谓轻千乘之国,蹈道则未也”[27]。

直言隐公欲让位于桓公并无礼制上的正当性,而是为了成全其父惠公的意志,此等抛却国家责任和礼制继位应然性,而欲成父之邪心,既不符合礼制也不符合孝道,其行文和路径虽较其他文献为异,对于继承礼制的捍卫则一。

可见于闵公元年条“继弒君,不言即位,正也。亲之非父也,尊之非君也。继之如君父也,受国焉尔”[28],对于庆父弒杀子般拥立闵公一事,《谷梁传》认为正因为子般继位为正,而闵公继位则否,因此这也是一种不正,应当加以贬抑。

因此,《谷梁》虽对于继承礼制并不像其他文献一样特为严厉,但是也认为除非国家所必须的情形下,破坏继承礼制的行为并不可以接受。

(三)《公羊传》

《公羊传》则于评论处更为精妙。

《公羊传》隐公元年评价鲁隐公继位时便说“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将平国而反之桓。曷为反之桓?桓幼而贵,隐长而卑。其为尊卑也微,国人莫知。隐长又贤,诸大夫扳隐而立之。隐于是焉而辞立,则未知桓之将必得立也。且如桓立,则恐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隐之立,为桓立也。隐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桓何以贵?母贵也。母贵则子何以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29]。

细察其字里行间之意,一方面主张隐公、桓公之母地位虽有差别,但并不巨大,桓公或与隐公一样并非嫡子,隐公或与桓公一样皆是嫡子,因此隐公继位,就礼法上虽有所不当,于情理上则有不得不然之理由,故而《公羊》对于弒杀隐公的羽父甚为苛责,以至于直言其乃“隐之罪人也”[30],亦有归罪于桓公破坏了隐公继位之初的美意的意思。

而对宋国宋穆公传弟不传子的方式,《公羊》则以君子大居正之义加以批判,认为“穆公曰:先君之不尔逐可知矣,吾立乎此摄也。终致国乎与夷。庄公冯弒与夷。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也”[22]31,宋国数代相攻伐的起因实为宋宣公破坏了继承礼制,其态度可谓更为严苛。

而对于吴国季札让国一事,《公羊》则予以褒扬,“故君子以其不受为义,以其不杀为仁”[26]595-680,其实若依宋宣公之例来推断,则季札之让国一样使得吴国数代之间吴王僚和吴王阖闾互相攻杀,更由此引发了吴国数代继承均不符合继承礼制的事实,一褒一贬的原因正在于季札所为是为了捍卫继承礼制,而宋宣公所为则否。

因此,《公羊传》对于嫡长子继承制是最为坚持的,其立场相当严厉,无论个人品德、国家需要如何,都不可以以此为理由破坏继承礼制。

通过对继承礼制内容和确立的讨论以及春秋时代其实践情况的分析,参酌于礼学对此的态度,我们应当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就继承礼制而言,在殷商时代既已萌芽,经过西周初年的摇摆之后,在周公制礼以后,最终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和余子分封为特征的继承礼制,并在整个西周时期基本上得到了遵守。

但是在进入春秋时代以后,随着礼乐刑政的崩坏,即使是宗周和鲁国也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不遵守乃至破坏继承礼制的行为。

对此,礼学三传提出了强烈的批判,但是相对而言《左传》虽然坚持嫡长子继承制的礼制,也对能让国于贤的君主提出了表扬,《谷梁传》对于嫡长子继承礼制的坚持更为强烈,但是也不否认在国家必须之时继承礼制的部分突破可以被接受,《公羊传》则最为强烈的维护继承礼制,认为无论个人品德、国家需要如何,都不可以以此为理由破坏继承礼制。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厘清继承礼制在周代的初步确立和其在春秋时代的发展。一方面,由西周初期确定的继承礼制,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和嫡长子继承的特征,另一方面,在其实践中,也出现了针对无嫡子或嫡子不能继承情况的处理方式,如《左传·昭公七年》中卫襄公关于立嗣与孔成子的讨论和《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关于鲁庄公无嫡子而立嗣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礼学三传提供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公羊学主张“立子以贵不以长”,而左氏学则对于立子以贤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谅解,而对于“立子以爱”这一情况,礼学几乎普遍加以反对,这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情况。总体来说,春秋时代的继承情况固然不尽然合乎礼法,但是即使是受到殷商故俗影响甚大的宋国和受周礼影响较弱的吴国,都在不同程度上表现了对继承礼制的尊重和遵从,如宋桓公病重时太子兹父(宋襄公)欲让国于其庶兄子鱼时,子鱼以“臣不及也,且又不顺”作为辞让的理由,而吴国的季札更是以不合乎礼的理由多次推辞王位。从某个程度上说,西周确立的继承礼制一直影响了中华文化数千年之久,此后魏武帝立世子、晋武帝传惠帝、万历争国本等一系列立嗣争端,大抵不出于继承礼制的范式之中,直到清代以“秘密立储”制度取代立太子的制度,这一模式才稍有变化。而以律言之,则从汉代儒学成为官方学说以后,礼学的影响逐渐扩大到法律层面,汉儒关于“宗君合一”的论述,也使得本来主要是为有国有土者制定的继承礼制涵盖了包括士人在内的更多群体,故而唐律有“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的制度,而其后宋元明清无不承袭,继承礼制在法律上也得到了体现,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故而我们可以说周公制礼的影响确实合于公羊学所说“为后世制法”,奠定了华夏礼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而从周代继承礼制的当代价值来说,一方面周代继承礼制固然强调于嫡庶之别、男女之分,但是同样的也重视继承人的才能和品质,故而有春秋时代许多著名的让国传说,并不执着于人人均分,或唯有子嗣方可继承,这一点值得我们现代继承制度加以借鉴。但是另一方面,周代继承制度存在着只重视嫡子不允许女性继承,在庶子中不重视贡献与才能只重视其母亲尊贵程度的问题,这甚至仍然在我国的一些地区成为“传男不传女”,“长子占有更大份额”继承习惯的依据,这当然是我们在继承制度的改革和实践中所应当极力阻止和改变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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