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社会问题的责任*

2022-11-28 00:00
关键词:南北战争联邦最高法院修正案

张 准

(四川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1)

学界对“美国南部”的概念有多种解释,本文专指南北战争中脱离联邦、组织南部邦联(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的11个州,即阿肯色、北卡罗来纳、得克萨斯、弗吉尼亚、佛罗里达、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南卡罗来纳、田纳西、亚拉巴马和佐治亚州。(1)关于“美国南部”的定义较多且不统一,本文的定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其他如:反映美国舆情的盖洛普民意测验结果将肯塔基州和俄克拉荷马州也归于南部,美国人口调查局将西弗吉尼亚州、马里兰州、特拉华州、肯塔基州和俄克拉荷马州也归于南部。参见李杨《美国“南方文艺复兴”——一个文学运动的阶级视角》,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3页。南北战争前,南部是美国的农业地区但非贫困地区。从南北战争后到20世纪60年代,南部长期沦为美国最贫困和落后的地区,虽然废除了罪恶的黑人奴隶制,但社会矛盾尖锐、社会问题突出、社会发展缓慢的现象较之战前并无明显改观。对此,美国学者的研究较多,研究视角多涉及战争破坏与战后重建的失败、经济体制尤其是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单一的棉花经济的束缚等。美国著名南部史学者科默·范恩·伍德沃德(Comer Vann Woodward)认为南北战争后南部农业中的谷物分成制是南部社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1];政治学家小瓦尔迪默·奥兰多·基(Valdimer Orlando Key Jr.)首先提出政治问题是南北战争后南部的首要问题[2];经济学家罗杰·兰塞姆(Roger Ransom)和理查德·萨奇(Richard Sutch)分析了单一的棉花经济对南部农业、农民乃至整个南部社会的束缚[3];等等。国内对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社会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目前仅有几部以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社会问题为核心的专著及少量论文。王岽兴认为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是南部社会落后的根本原因[4];黄虚峰认为至少在20世纪20年代前,南方文化尤其是对工业社会的警觉导致南部现代化进程的犹豫和延迟[5];吴浩认为乡村借贷制度是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农业现代化启动的制度“瓶颈”,进而影响到南部社会整体的现代化进程[6]。总的来看,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长期面临严峻的社会问题,其原因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但现有的国内外研究尤其是国内研究鲜以司法为视角,更罕有涉及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关的联邦最高法院。而对于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的社会问题,联邦最高法院虽非第一或主要责任人,但其一系列重要判决对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基于此,笔者试对此略加分析。

一、种族问题和三农问题是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的两大主要社会问题

(一)政治上,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最大的问题是种族问题

南北战争前,除少数自由黑人外,南部390万黑人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或“工具”,处于社会最底层。南北战争后,虽然黑人奴隶在名义上获得了自由,成为美国公民,但白人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和迫害却变本加厉,南部的种族矛盾更加严重。

南北战争后到1877年是美国的南部重建时期。(2)学界通常以1867年3月美国国会第一个《重建法令》出台为界将重建分为两个阶段:之前是林肯和约翰逊两位总统主导重建的时期,史称“总统重建”;之后到1877年重建结束,共和党利用在国会的优势推翻总统重建政策,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激进的重建措施,史称“国会重建”或“激进重建”。另有观点认为,南部重建可以从1863年12月8日林肯发表《大赦宣言》开始。参见杨馗《试论美国内战后国会重建失败的必然性》,《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138~143页;张准《美国内战后南方重建时期的“毛毡提包客”评析》,《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36~41页;等等。其间,南部黑人曾一度获得并行使选举权,拥有被选举权,有效地参与南部政治生活。1877年重建失败以后,受白人种族主义者控制的南部民主党(3)美国两大党的政治生态和主张在历史上多次发生变化。目前,美国民主党相对更受白人精英和少数族裔选民支持,在美国东北部和西海岸各州占据优势;而共和党相对更受中下层白人选民支持,在南部各州占据优势。这种政治格局被称为美国的“第六政党体系”,其历史大致从1968年大选中尼克松的“南方战略”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初“里根革命”才最终形成。现代美国两大党的政治生态和主张与本文中所述情况实有天壤之别。参见王传兴《美国第五政党体系的两次少数派颠覆事件及影响——从社会力量结构的变化进行分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65~73页;林垚《第六政党体系与当代美国右翼极端主义》,《文化纵横》2016年第3期第38~45页。长期把持南部各州政权,黑人的政治权利被逐步剥夺,到1900年已经到了基本禁止黑人从政的地步[7]390;同时,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建立起“从摇篮到坟墓”的种族隔离制度,将黑人降为二等公民。

而“那些企图对种族隔离制度提出挑战,或拒绝将屈辱待遇作为南部日常生活的一个特征来接受的黑人,不仅要面临政治和法律权力的全面压制,还面临着暴力惩罚的威胁”[8]831,那就是惨无人道的私刑。其方式包括绞死、乱枪射死、烧死、肢解、用汽车或马拖死等,而施私刑者从未受到法律的制裁。据统计,1882—1946年美国有4716人死于私刑,其中黑人3425名。[9]绝大部分私刑发生在南部,1889—1918年发生私刑200次以上的有6个州,从214次的阿肯色州到386次的佐治亚州,全是原南部邦联诸州。[8]831

在南部这样一个有黑人血统者占总人口近1/3的社会中,如此极端的种族歧视和暴行不仅使南部成为黑人的地狱,也不断地人为制造和强化白人的恐慌。这是南部社会长期种族对立、动荡不安的根本原因,自然也就谈不上集中精力搞建设、谋发展。正如历史学家约翰·霍普·富兰克林(John Hope Franklin)所指出的,进入20世纪,南部“几乎天天都发生种族间的冲突,两个种族的人民都生活在紧张的气氛中。这使人们只顾得上为生存而斗争,至于探索进步的方向就没有劲头了”[10]。美国南方区域发展学会也认为:“南方社会和经济落后的一个最明显的原因,是白人不愿意正视下面这个事实:他们自己的命运及整个地区的命运,与黑人的命运是密不可分的。”[11]

(二)经济上,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最大的问题是三农问题

南北战争前,南部农业的主要生产方式是马克思所说的“一开始就是为了商业投机,为了世界市场而生产……接种在奴隶制上面的”种植园制,南部奴隶主是“用黑人奴隶经营事业的资本家”[12]。美国学者也认为“种植园本身具有许多现代工业企业的特征,被称为‘牧场中的工厂’”[13]。这一制度结合了资本主义和奴隶制最坏的东西——过度劳动和强迫劳动,极度残酷野蛮,但经济上的确有利可图,在南北战争前的美国乃至世界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美国学者估计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率在50%~65%[14]336,而从19世纪30年代到南北战争前,蓄奴的收益率在9.5%~18.5%[15],远远超过当时美国工业的平均利润率。1860年南部的公民人数占全美国的30%,而在全国最富有的人中却占了60%,其中大多是种植园主[16]。简言之,南北战争前的南部是美国的农业地区,南部农业生产方式虽然罪恶,但南部农业并非弱势产业,种植园主更不是弱势群体,他们普遍拥有较多财富。

南北战争后的南部,一方面,种植园主失去了作为廉价劳动力的奴隶,战争破坏和战后初期地方政府对不动产的重税又使之失去了除土地外的大部分资本;另一方面,重建未能解决被解放黑人的土地问题,几百万南部黑人除了“自由”一无所有,而长期的奴隶生涯又使之缺乏文化和一技之长,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磨合,被解放的黑人大多成为种植园主的分成制租佃农而勉强安顿下来。简言之,小农经济的租佃制尤其是谷物分成制成为南北战争后南部农业经济的主要生产方式。相应地,不同于美国其他地区,南部走上了列宁所谓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鲁士道路”。所谓“普鲁士道路”是指“农奴制地主经济缓慢地转化为资产阶级的容克经济,同时分化出为数很少的‘大农’,使农民遭受几十年最痛苦的剥夺和盘剥”[17]。南北战争后的南部,小农经济的租佃制、债务束缚、单一的棉花经济三大问题彼此依存、相互强化,形成一种顽固低效、受制于棉花市场波动、缺乏技术创新需求和动力的农业生产方式,不仅使南部农业沦为弱势产业,更使广大南部农民沦为弱势群体,导致严重依赖农业的南部沦为美国的落后地区。[18]从南北战争后到罗斯福新政前,南部不仅长期停留在农业社会,而且面临着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民贫困、农村社会发展缓慢的三农问题。[18]

二、联邦最高法院对南北战争后南部的种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南北战争后南部种族问题之所以更加严重,根本原因在于南部重建的失败,特别是没有构建起一个保障黑人公民权利的机制,最终导致黑人在事实乃至法律上被降为二等公民。对此,联邦最高法院作为美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和《宪法》规定的美国公民权利遭受侵犯时寻求司法救济的终极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联邦最高法院的掣肘是南北战争后南部重建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王希认为,南北战争使南部赖以生存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被彻底摧毁,因而“重建不再是一个按现存的宪政原则和程序简单地将退出联邦的各州重新接纳进联邦的问题,而是设计和建立一种新的宪政机制的问题”[19]268。南北战争后,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在1865—1870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修正案。这是对美国宪法和宪政体制的重大改革。(4)美国建国200多年来,有效的宪法修正案共27条,其中前10条即规定人民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的《权利法案》是在1791年一次性通过的。除此之外,短时间内连续通过3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宪法修正案堪称绝无仅有。著名历史学家埃里克·方纳(Eric Foner)认为,它们“转换了宪法的功能,将其从一个基本上关于联邦—州之间的关系和财产权的文件转换成为一种工具,受迫害的少数民族成员可以借用它来要求具有实质意义的自由,并用它来反对各级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8]723。这三条宪法修正案开创了一个新的美国宪政的进程,被历史学家称为美国“第二个联邦宪法”[19]307。然而,掌握宪法解释权的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重要判决中从极其狭隘和保守的角度来解释上述宪法修正案,使之在长时间内形同虚设,完全没有达到立法初衷。

南北战争后,南部重建的过程从政治斗争的角度可视为由南部黑人、“毛毡提包客”(Carpetbagger)(5)“毛毡提包客”指“美国南北战争后,参与了南方重建且在政治上倾向于共和党的北方人”。参见张准《美国内战后南方重建时期的“毛毡提包客”评析》。和“孱崽子”(Scalawag)(6)“孱崽子”是“重建时期保守的南方白人对出生于南方且支持国会重建方案的南方白人的贬称”,或指与“自由人”(黑人)及“毛毡提包客”合作、共同支持共和党政策的南方白人。参见王淑霞《试论美国南方重建时期的“孱崽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144~148页。“三驾马车”组成的南部共和党与作为南部白人精英同盟并得到绝大部分南部白人支持的南部民主党殊死对决的过程。[20]总的来看,民主党一方实力更强大、内部更团结,尤其是手段更毒辣,堪称无法无天、毫无底线;南部共和党州政权失去联邦政府的武力支持便难以立足,故1877年“海斯-蒂尔登妥协”(The Compromise of 1877)(7)1876年美国总统大选结果发生争议,美国面临宪政危机。两党最终达成妥协,总统职位交给共和党的海斯,共和党则承诺在海斯就职后撤回在南部的联邦驻军、增加对南部的拨款、在内阁中任命一名南部人等。参见丁则民、黄仁伟、王旭等《美国通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5~66页;约翰·马克·法拉格、玛丽·乔·布尔、丹尼尔·切特罗姆等《合众存异:美国人的历史(第7版)》,王晨、李书军、丁维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460~461页。后南部残存的共和党州政权迅速垮台,重建就此失败。南北战争后,联邦最高法院一系列涉及南部问题的判决,尤其是审理涉及联邦与州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权限问题时,总体上看是狭隘、保守地解释宪法修正案,强调州权以牵制、妨碍甚至阻止联邦政府对南部问题的干预。这是南部重建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重要判决架空了美国宪法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修正案

这方面影响较大的判例有三条:

一是1873年作出判决的屠宰场案(Slaughter-House Cases)。此案原本是路易斯安那州的企业与州政府之间的诉讼(8)186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以改善城市卫生条件为名,要求新奥尔良市的所有屠宰商户都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屠宰。许多业主表示反对,认为该州的法律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违背了宪法。该案在路易斯安那州两级法院败诉后,屠宰场主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理由是该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三修正案(使他们受到了当地政府的奴役)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剥夺了他们作为联邦公民应有的特权和豁免权,包括其赖以为生的工作权)。参见丁鹏《美国黑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变迁研究》,辽宁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1~52页。,关键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人为创造了所谓“二重公民”原则,将公民权利分为联邦公民权利和州公民权利(9)这一点直接源自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文字疏漏,即其第1款的前两句:“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任何法律”。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矫揉造作地指出前一句强调“合众国的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后一句只提到“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据此又得出“很明显,(美国公民)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境遇,个体拥有彼此不同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权和一个州的公民权”,进一步引申出“对州公民的特权与豁免领域的限定,不在于联邦而在于州”的结论。参见石庆环、黄兴华《美国黑人获得基本公民权司法阻碍的历史渊源——以重建时期最高法院的态度为观察视角》,《求是学刊》2018年第1期第153~163页。黄兴华还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1款的前两句并非文字疏漏,而是一个断句理解的问题,撰写判决书的米勒(Samuel Freeman Miller)大法官故意曲解了条文原文。换言之,所谓“二重公民”原则是米勒的诡辩。参见黄兴华《重建时期美国最高法院对待黑人民权的态度及其影响研究》,辽宁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5页。,并认为原属于州管理的公民权利仍应归州政府所有。这在事实上将公民权利的管理交回到各州手中,歪曲了联邦政府有权对州政府的行为和法律进行干预和纠正的宪法本意。[21]对此,美国宪政学家帕梅拉·布劳德温(Pamela Brandwein)称,上述判决“狭隘定义了国家公民权,严重地限制了第十四修正案的管辖范围”,标志着“司法权力从重建中撤退”。[22]

二是1876年的美国诉里斯案(United States v.Reese)。此案与黑人公民权有关并直接涉及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的解释,因为“美国诉里斯案是最高法院第一次解释第十五修正案”。(10)案件起因于1874年联邦政府对两名选举监察员海勒姆·里斯和马修·福希的诉讼,他们在肯塔基州地方选举的监察工作中拒绝接收和计算黑人公民威廉·加纳的选票。联邦公诉方认为里斯违反了《1870年第一强制法案》的第三、第四条,官司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此案的焦点在于,需要裁定《1870年第一强制法案》这两条的内容是否根据宪法第十五修正案最后一款规定而制定的“适当立法”。参见石庆环、黄兴华《美国黑人获得基本公民权司法阻碍的历史渊源——以重建时期最高法院的态度为观察视角》。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第十五修正案没有授予选举权给任何人”,根据其对第十五修正案的解释,只有能证明剥夺选举权的行为确实是基于种族歧视时,国会才有权干预,否则干预就是违宪。由此,联邦最高法院还进一步将旨在打击南部白人种族主义武装组织、保护黑人选举权的《1870年第一强制法案》(TheEnforcementActof1870)的第三、第四条判为违宪而无效。[23]这一判决不仅为重建失败后南部各州通过各种途径剥夺黑人及部分贫穷白人的选举权大开方便之门,而且直接导致联邦政府难以用武力干预南部白人种族主义武装组织无所不用其极地阻止黑人参与选举的暴行,从而使民主党恬不知耻地通过“选举”的形式从共和党手中夺取南部州政权。仅以1875年的密西西比州选举为例,在该州5个黑人占绝大多数的县里,共和党人得票数居然分别是12、7、4、2和0票。[7]363

三是1876年作出判决的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United States v.Cruikshank)。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又将《1870年第一强制法案》“对个体公民侵犯他人行为的惩罚”条款判为违宪,并强调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只能用于惩罚州侵犯公民权的行为,而不能用以制裁个人的侵权行为”[24]52。所以,即使黑人遭到非法拘禁甚至谋害,也不属于联邦政府的司法范围,应由各州自行处理,是各州保护范围内“不可让予的权利”。[25]这一判决不仅直接剥夺了联邦政府干涉南部白人种族主义武装组织残害黑人的法律依据,使联邦在南部诸州的驻军失去意义,共和党在1877年“海斯-蒂尔登妥协”中顺水推舟地同意撤军;而且成为此后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以前联邦政府袖手旁观南部白人暴徒对黑人滥施私刑的法理借口——因为这些暴行至少在名义上都是“个人的侵权行为”,而非直接源自南部州政府。

综上所述,1873—1876年即南部重建后期,正当以南部共和党为首的“三驾马车”与以南部民主党为首的白人种族主义者殊死对决之际,保守派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重要判决中从极其狭隘、保守的角度解释宪法条文,在实质上架空了具有进步意义的宪法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修正案,极大地限制和束缚了联邦政府对公民权利尤其是南部黑人公民权利的保护。这不仅是重建失败的直接和重要原因之一,而且是此后长时间内美国特别是南部私刑泛滥、黑人遭受残酷的种族歧视和压迫的重要背景。联邦最高法院对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的种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联邦最高法院对黑人民权的漠视态度加剧了南部的三农问题

如前所述,南部的三农问题在重建时期即已发端,重建结束后长期持续。由于三农问题更多属于经济和社会领域问题,涉及法律方面的争议不多。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对此很少直接介入,但并非完全没有责任。

应该说,南北战争后南部的三农问题是跨种族的问题,因为当地的白人小农也普遍处境艰难,但黑人农民尤其是黑人中的分成制雇农无疑是受害最深者(因其生产生活自主权丧失最严重,受种植园主(11)严格来说,重建后他们已转型为地主,但绝大多数相关文献仍以“种植园主”称之,本文沿用。剥削的方式最多、程度最深)。一方面,黑人农民中租佃农(包括现金租佃农和分成农)比例远远高于白人,到1880年南部黑人农民仅约1/5拥有自己的土地,而白人农民中这一比例为2/3。[7]341另一方面,处境最悲摧的分成农尤其是分成制雇农主要集中在棉花地带(12)南北战争前奴隶制种植园经济占主导地位、南北战争后仍然以棉花为主要作物的地区,大致东起大西洋沿岸的南卡罗莱纳州,西到得克萨斯州东部,而以墨西哥湾平原的亚拉巴马、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三州为中心。参见何顺果《美国“棉花王国”史:南部社会经济结构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以黑人为主。总之,在重建失败后的南部,“黑人农场主(13)美国政府的调查统计将所有(哪怕是形式上)独立经营的农业生产者称为“农场主”,所以南部从种植园主、自耕农、现金租佃农到分成农都属于“农场主”之列,如主要生产棉花的农民统称“棉花农场主”,现金租佃农和分成农常被称为“租佃农场主”等。参见孟海泉《内战后美国南部植棉业中的借贷制度》,《世界历史》1999年第1期第12~21页。是南部乡村人口中处于最劣势地位的人,也是南部条件下的最大受害者”[8]824。而联邦最高法院对黑人民权的漠视态度加剧了南部黑人农民的无助和痛苦,对南部的三农问题有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重建失败后联邦最高法院继续为南部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背书

相关判决较多,重要者有二:

一是1883年的民权组案(Civil Rights Cases)。(14)民权组案由美国诉斯坦利案、美国诉瑞恩案、美国诉尼克尔斯案、美国诉辛格莱顿案、罗宾逊夫妻诉孟菲斯与查尔斯顿铁路公司案等5个案件组成。其中,斯坦利案和尼克尔斯案涉及拒绝有色人种使用旅馆和酒店的权利问题;瑞恩案和辛格莱顿案是关于剧院拒绝黑人坐在特定座位或者拒绝黑人进入剧院的问题;而罗宾逊夫妇控告孟菲斯与查尔斯顿铁路公司案则是涉及拒绝黑人罗宾逊夫人就座女士车厢的问题。参见石庆环、黄兴华《美国黑人获得基本公民权司法阻碍的历史渊源——以重建时期最高法院的态度为观察视角》。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将禁止在公共设施中实行种族隔离的《1875年民权法》(CivilRightActof1875)判为违宪,理由是联邦政府无权干涉私有企业和商业以及个体公民的社会权利和社会行为。[24]75对此,唯一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批评他的同僚们通过“狡猾而巧妙的文字游戏”否定了联邦政府适当履行其保护性职责的权力。[26]不仅如此,关于联邦政府是否应对黑人进行保护的问题,判决书还令人吃惊地指出:“当一个人刚从奴隶制下走出来,并因一些特别有利的立法而摆脱了那些奴隶制的限制之后,在向上进步的过程中(他)必须要经历某种阶段,才能成为一个同等的公民。”[21]这是赤裸裸地以法律的形式(在美国司法体系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的效力等同甚至还要高于法律)宣布获得解放的黑人是二等公民,还处在“向上进步的过程”即从奴隶到“同等的公民”的过渡之中。这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公然背书!

二是著名的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15)1892年6月7日,具有1/8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Homer A.Plessy)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他因此遭到逮捕和关押。普莱西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三、第十四修正案他享有平等权利,故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法官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判决普莱西败诉,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普莱西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896年5月18日,联邦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不违反宪法第十三、第十四修正案,维持弗格森原判。参见吴子薇《浅析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之“隔离但平等”原则》,《法制博览》2018年第34期第75~77页。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肯定种族隔离政策不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提出了虚伪的“隔离但平等”的种族关系法律范式。此后,原南部邦联11州,以及地理和文化上属于南部的西弗吉尼亚州(16)1861年弗吉尼亚州退出联邦、加入南部邦联后,反对退出联邦的弗吉尼亚西部地区于1861年10月24日举行建州公投并获得通过,1863年6月20日加入联邦。和俄克拉荷马州(17)南北战争时期为安置美国东南部印第安人的印第安领地,南北战争期间总体上站在南部邦联一边,1890年建立俄克拉荷马领地,1907年11月16日建州。都通过了种族隔离法。直到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案”(18)全称“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of Topeka)。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其子女到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学,被拒后他们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该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参见李晓兵《从“普莱西案”到“布朗案”——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实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88~93页。中自我纠错前,该案判决尤其是所谓“隔离但平等”原则一直是南部州政府实行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南部的种族隔离制度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难度

南部的种族隔离制度名曰“隔离但平等”,实则“隔离且极不平等”。种族歧视使得南部本来就严重不足的公共教育资金向白人学校倾斜,黑人学校的资金往往要靠外部慈善捐助来解决。种族隔离制度又无谓地增加了公共教育的成本,即“维持一套适用于黑人和白人两种学校的教育体系所造成的额外开支”[7]333。到1900年,全美学龄儿童人均教育经费21.14美元;而在前奴隶制各州,白人儿童人均教育经费仅4.92美元,黑人儿童更只有2.21美元。[27]20世纪初,一位美国教育工作者考察了南部一所典型的农村黑人学校,发现该校黑板小到难以使用、没有课桌、平均每7个孩子才有一本教材,学生年龄跨度从4岁到18岁,而白人还声称这些“对黑人已经足够了”。[28]经费微薄,设施简陋,合格的教师也很缺乏,“乡村里的学校即使开课,每年也只开三个多月”[7]333-334,这样的学校,其教学质量可想而知。公共教育的极端落后使得19世纪内南部尤其是农村中文盲比例一直很高(尽管总体上呈下降趋势),缺乏文化不仅导致南部小农特别是黑人农民难以开展多种经营或谋求其他职业,还使之难以准确计算自己的账目,只能听任债主愚弄和盘剥。美国学者阿塔克(Jeremy Atack)和帕赛尔(Peter Passell)认为:“奴隶解放后黑人悲惨命运的延续,部分地是由于经济剥削和日常生活中的种族歧视。但是,责任的大部分应归结于未能提供前奴隶财产或对社会流动性极为重要的教育和工作机会。”[14]397

简言之,教育落后、缺乏文化正是南部三农问题长期持续的原因之一。种族隔离、权利无保障也使得南部黑人的迁徙、求职面临巨大障碍,成为南部黑人农民长期种植棉花无利可图甚至亏损却苦苦坚持的重要原因,也是南部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缓慢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联邦最高法院在黑人民权尤其是种族隔离问题上的不当判决为虎作伥,既给黑人尤其是南部黑人带来深重的灾难,也加剧了解决南部三农问题的难度,对之负有间接责任。

四、结 论

纵观美国历史,在其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中,联邦最高法院堪称保守势力的大本营。除了沃伦法院(19)沃伦法院是1953—1969年美国第14任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 1891-1974)任职时联邦最高法院的称呼,也是美国宪政史上最激进和富有创造性的联邦最高法院。它不仅使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从保守主义转向自由主义,极大地提升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也引发了美国当代社会中的平等权利风暴,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参见白雪峰《美国沃伦法院述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47~54页。一度是开明派主导,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处于保守派的控制之下。南北战争和战后重建,既是南部各种政治力量殊死对决、上层建筑重新构建的重大动荡与变革阶段,又是决定美国尤其是南部社会发展进程的关键时期。由于专业和资料的限制,当时联邦最高法院诸大法官的政治倾向、动机和法律理念等有待进一步研究。但事实证明,在决定南部历史进程的关键时刻,联邦最高法院站在南部白人种族主义者一边,析律舞文,多次以诠释宪法为名,削弱、限制和虚化美国宪法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修正案,牵制联邦政府干预南部各州事务,在事实上起到为南部白人种族主义分子保驾护航的作用。这是南部重建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重建失败后的南部就此走上错误的道路,广大南部黑人长期沦为二等公民,在此后近百年的时间(20)从1877年重建失败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兴起。美国国会于1964年通过《公民权利法案》,1965年通过《选举权利法》,在法律上终结了对黑人的制度性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但事实上对美国少数族裔的种族歧视至今仍是美国社会的一大痼疾。里备受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私刑残害,整个南部社会都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而联邦最高法院继续在此后的一系列重要判决中为南部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背书,加剧了解决南部三农问题的难度。总而言之,政治上的种族问题和经济上的三农问题,是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的两大主要社会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种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而对三农问题负有间接责任。

进入21世纪,美国国会曾通过决议,为奴役黑人的奴隶制、种族隔离法和国会在历史上阻挠反私刑立法道歉。上述决议虽然都徒具象征意义;但哪怕是故作姿态,也多多少少体现着一种反思和寻求和解的态度。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关的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自己档案室里记录完备的既有悖于公平公正又贻害深远的判决,却从未以任何形式表达过哪怕是一丝一毫的歉意和反省。这难道不是对美国政治制度中所谓“司法独立”“司法至上”的莫大嘲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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