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平,冯雨晴(浙江省人民医院器官捐献伦理委员会,浙江 杭州 310014)
近年来,器官移植已成为治疗终末期疾病的一种成熟手段[1],而自2007 年中国政府已向国际承诺,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合法来源,2015 年以来我国除亲属间活体器官捐献救治外,器官捐献仍存在供不应求,严重的器官供给失衡滋生了一系列问题[2]。
为推进浙江省统一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有序开展,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浙江省人体器官获取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称OPO)于2021 年5 月10 日启动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人体器官捐献伦理审查工作暂由我院人体器官捐献伦理委员会负责。在此期间伦理审查中也碰到一些涉及到的伦理问题。现将1 例脑死亡案例报道如下。
患者,男性,62 岁,因“车祸致意识不清1 d”于2021 年5 月15 日00:41 入院。CT 提示:脑实质肿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少许血肿考虑,两侧顶部及右颞部软组织肿胀,附见:两侧筛窦及蝶窦积血考虑。目前诊断为:① 创伤性脑出血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顶颞枕部,左侧额颞部)蛛网膜下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脑疝中枢性呼吸衰竭;② 颞骨骨折 。查体:患者深昏迷状态,压眶反射消失,GCS(格拉斯评分):1+T+1 分,双侧瞳孔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双侧角膜反射消失,头眼反射消失,前庭眼反射消失,咳嗽反射消失,肢体及头部未见任何活动。完全机械通气,呼吸机显示无自主呼吸。由所在救治医院启动器官捐献程序,上报伦理审查。
伦理委员会审查后提出:① 捐献者的病情记录过于简单,存在重要环节的遗漏;② 捐献者的治疗过程不够完整。建议提供治疗过程,尤其针对GCS从1+T+3 分变化为1+T+1 分的过程采取过何种治疗手段,有无手术?并提供变化前后CT 图像。
后经救治医院补充了详细病历记录及CT 检查报告和支持脑死亡判断的详细检查评估报告。
伦理委员会根据前后资料的汇总病历检查报告,重新审查确认符合脑死亡判断。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并全体参会成员投票表决后获得该病例器官捐献申请的批复准许。
2.1 捐献者脑死亡标准的临床判断过程有无缺陷和疑问:该例捐献者因车祸先入住当地医院救治,当时GCS 为3 分,瞳孔8 mm,因生命体征不稳定,存在手术禁忌,未行手术治疗即转入上级医院。从一开始上报的病历记录存在遗漏或缺陷(没有转院记录,只有首程记录)。上级医院判断脑死亡后进入器官捐献程序。但上传至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资料包括病例记录,检查单等也还是存在欠缺,尤其是治疗过程及病情变化过程记录不全,以致影响伦理审查,伦理委员会审议认为举证不足。
后经与器官捐献上报医院沟通确认,获悉该院在接受此例患者当天即给予了积极救疗,当时GCS评分为1+T+3,2 d 后出现血压下降,瞳孔固定,无自主呼吸,复查CT 后示弥漫性脑水肿加剧经脑外科会诊确认无手术指征,医患双方充分沟通后,亲属决定放弃治疗并签字。根据伦理委员会第1 次审议意见,重新补充提交了临床相应资料后再次申报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复。
2.2 临床医学脑死亡的判断标准[3]掌握:脑死亡的临床医学判断标准国际国内早已给出了行业的标准,一些国家还为此立法管理。该案例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时要求补充捐献者病情救治过程以更进一步有力佐证脑死亡的判断。伦理委员会与器官捐献评判专家组的互换信息,沟通意见,达成共识很重要。
由于脑死亡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承认[4],仅参照国际标准给出行业专家共识。所以,我们伦理审查中除了严格把握我国伦理审查原则外,尤其DBD 可行性评估报告(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病情评估表、人体器官捐献评估会诊意见、脑死亡判定表、脑电图报告、肌电图/诱发电位报告),我们认为尚需提供病程治疗记录,以此能够说明捐献者的病情是不可逆的,供体生命状态的评判标准和程序是合法的,捐献过程是符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