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欣
关键词 医疗事业 捐献者 器官捐献 权益
作者简介:张嘉欣,佛山市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27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人类器官移植作为一项精密化的手术,为许多患者带来了延续生命的希望,但是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在器官移植领域,遗体捐献者是器官移植手术的主要来源,但是目前我国在人體器官捐献者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上存在着很多的空白,关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主要在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进行简要归纳,在2015年,国家禁止使用死刑犯作为器官捐献的来源,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近年,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人们的观念开始逐渐发生变化,人体器官捐献者数量逐渐上升,但是反观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尚缺乏明确的定义。
结合当前的捐献现状,大部分器官捐献者并不清楚在捐献过程中存有哪些权利,至于后续的权利维护更加无从谈起,因为器官捐献者大部分是濒死之人,其对权利的维护方面往往缺乏足够的关注和理解。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器官捐献者群体给予足够的指引。
第一,关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自我决定权方面,司马骏研究了心脏死亡患者器官捐献中的知情权问题,认为心脏死亡患者是器官来源的主要途径,在器官捐献中要遵循家属的合法权益,让家属详细的知道器官的最终去处。
第二,关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知情同意权方面,贺珊探讨了遗体捐献中的知情同意权,指出目前我国存在大量侵犯遗体器官捐献者知情同意权的现象,法律上对于遗体捐献知情同意权利保护制度缺失。吕岳指出虽然死刑犯是器官捐献的主体,但是要严格尊重死刑犯的人格,国家要明确死刑犯的相关法律,让死刑了解器官捐献方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关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捐献撤销权方面,孙道锐指出器官捐献撤销是停止对器官捐献意愿的追求,捐献主体可以在其生前或器官植入受体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行使,该权利体现了民法所蕴含的价值,在活体器官捐献中捐献人恶意撤回致使受体死亡或严重身体损害时需要赔偿损失。
第四,关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生命权方面。龚波研究了人体器官获取中的权益问题,认为器官移植首先要尊重患者意愿,体现生命伦理,最大限度的尊重捐献者的生命权,不能违背患者生命意愿强烈情况下进行器官移植。
(一)器官捐献行为剖析
器官捐献者往往不在乎回报便将自身的器官进行捐献,那么其器官捐献行为如何进行界定?关于器官捐献行为,目前主要分为两种,一为活体器官捐献,二为遗体器官捐献,两者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即两者皆具有无偿性。但是进一步分析,人体器官捐献行为者本身带有赠与的含义,因为捐献者不要求回报,那么人体器官捐献者的行为是否就与赠与合同具有一致性?
围绕器官捐献者的捐献行为与赠与合同进行对比,其二者在实质层面存有显著的差别。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行为标的物为财产性质,但是器官捐献者的标的物与此有极大差别,因为标的物带有特定的人格利益。
第二,关于形式方面,因为器官捐献属于特殊行为,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因此器官捐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不仅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因此属于非要式行为。
第三,器官捐献者的行为其本身带有无偿性,不可以附加条件,赠与合同则与之相反。
第四,关于撤销方面,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有一定的规范,不能随意撤销,但是因为器官捐献行为有特殊性,其撤销权的行驶不受限制。
综上所述,经过对器官捐献者的捐献行为进行细致分析,器官捐献者的捐献行为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捐献行为二者存在实质上的差别。二者最显著的差别在于,赠与行为处置的是财产,但是器官捐献者的标的物与人的身体本身密切相关。
(二)保护人体器官捐献者权益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大部分疾病皆可以采用医疗手段进行有效治疗,比如器官移植便属于重大疾病的治疗手段。对于器官捐献者而言,其进行器官捐献属于品德高尚的行为,值得其周围的人钦佩,器官捐献者帮助病人迈过疾病的门槛,可以更好的活在世界上。但是,正如上文分析,器官捐献虽然属于崇高的道德行为,但是为了更好激发社会的责任感,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器官捐献者的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有器官捐献念头的人进行良性的引导,社会上进行人体器官捐献的人也会越来越多。综合来看,针对器官捐献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人体器官捐献者权益保护的长处
第一, 我国在权益保护方面,更加注重特殊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比如未成年人和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我国为了充分保护其权益,直接规定精神病人不能做出器官捐献行为。
第二, 为了我国器官捐献法律的体系化,我国允许地方结合实际进行立法,從而为后续器官捐献法律的完善奠定基础。截止2018年年底,我国关于器官捐献的地方立法,其数量共有245个。
(二)我国现阶段人体器官捐献者权益保护的桎梏
1.法律层面缺乏统一
第一, 我国在器官捐献方面,未存在专门性法律,仅仅只有行政法规与之对应,即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虽然我国允许地方进行立法,但是其法律效力较低,而且,通过对地方的立法进行分析,地方立法的重点在于对器官捐献行为进行管理,而不是对器官捐献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第二,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人体器官移植和再生困难系数的差别,未将角膜等作为器官移植的一部分。但是结合各地的立法,关于器官捐献具体的范围认定上,各个立法之间也存在差距,在具体实践的认定方面,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混乱。比如,若继续运行,关于角膜等人体组织的非法问题将会愈加严重,从而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一定的契机。
第三, 结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在立法技术的维度,我国在死亡标准等方面还不明晰。
2.针对器官捐献者的意愿存在干预现象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器官捐献主要分为活体器官捐献和遗体器官捐献,因此根据规定,关于活体器官捐献仅仅适用于近亲属之间,而且在无行为能力人的捐献方面有严格规定不可以进行捐献。但是,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突破近亲属的限制,具体在实践中该如何进行界定,我国对此未进行明确。另外,关于未成年人的器官捐献,目前采取的是绝对限制。因此在器官捐献的实践过程中,便存在诸多困扰。
3.关于无偿捐献原则的走形
正如上文所一直强调的一个原则,人体器官捐献行为在本质上应当属于无偿行为,之所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就是因为国家从源头上对人体器官买卖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团结。但是,虽然国家在立法之初有良好的构思,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该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与社会存在脱节现象,器官捐献者捐献器官属于道德高尚的行为,但是从社会实际出发,应当基于捐献者合理的补偿,保证捐献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关于器官捐献采取绝对的无偿捐献,不契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加强法律层面的统一
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现状,我国在法律层面欠缺统一,主要体现在没有提纲挈领性的法律文件给予指引,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而不是依靠行政法规治理这一重大社会现象,否则难免在实践的过程中存在混乱的现象。
另外,充分结合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我国在器官捐献的具体范围上还没有明确,比如角膜等不属于器官捐献的范围,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容易给不法分子操作的空间,因此,需要尽快统一器官捐献中“器官”的范围,扎进口袋。
最后,关于具体的死亡标准应该尽快明确。1959年,法国学者莫拉雷首次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截止目前,大约90个国家已经通过了脑死亡立法。比如我国的澳门地区,已经将脑死亡作为判断标准开展器官移植,并且在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可行性。但是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虽然脑死亡已经在医学界得到广泛接受,但是因为我国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关于“脑死亡”观念的进一步传播目前没有得到有效扎根。其实,结合具体应用,承认“脑死亡”标准,并不仅仅是对传统死亡标准的推翻,而是在实践中赋予操作者更多的选择性。
综上所述,结合当前的社会发展趋势,在器官捐献领域,聚焦于死亡标准维度,应尽快确定双重判断因素,即除了认同传统的心肺死亡外,还应当赋予“脑死亡”的法律地位,这是符合实际且确有必要的。
(二)明晰器官捐献者的决定权
自然人拥有身体权,即自然人可以基于身体权捐献自己的器官,围绕器官捐献的本质进行分析,器官捐献属于自然人最好支配权的彰显。公民对于自身的器官是否进行捐献,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理应完全由公民自己判断,因此,不论公民的身份或者地位如何,公民在死亡之前对于器官捐献的决定,其他人无权对其进行干涉,否则便是对捐献者决定权的侵扰,捐献者可以要求侵扰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另外,关于未成年人的器官捐献,应当对其采取有限的认同,只有未成年人有相应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才可以进行器官捐献,而且需要由专门的委员会进行审查,甚至,若情况特殊法院也可以进行介入。
(三)确立合理补偿制度
器官捐献属于品德高尚的行为,虽然采用绝对无补偿的原则有其合理性,但是不应连基本的合理补偿也摈弃,因此本文建议在器官捐献的过程中建立合理补偿原则。当然,合理补偿原则并不意味着采取金钱手段,也可以采用术后医疗护理或纪念性措施,比如我国台湾地区便有丧葬费补偿等手段。
本文经过对相关文献资料及现状进行归纳总结,具体围绕我国器官捐献的法律情况进行分析,将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权益保护作为切入视角,总结得到,当前关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法律保护,当前存在法律层面不统一、针对器官捐献者的意愿存在干预现象、无偿捐献原则的走形等问题,结合相关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提出加强法律层面的统一、明晰器官捐献者的决定权、确立合理补偿制度等对策,以期更加完善的保护器官捐献者权益,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深入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司马骏, 过栋, 王永辉, et al. 心脏死亡患者器官捐献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浅析[J]. 中国医药指南, 2012(29):4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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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龚波.人体器官获取行为关涉的权益位阶及法理之透视[A]. 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九届学术年会暨医学伦理学国际论坛论文集[C].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中国自然辩证法学会医学与哲学杂志社,2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