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辨正

2022-11-27 13:43衣抚生
关键词:高明道德经圣人

衣抚生

《道德经》“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辨正

衣抚生

(河北经贸大学 发票博物馆,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今本《道德经》第79章的“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堪称千古谜题,没有众所公认的解读。相关研究可以分为四类:不区分左契、右契;左契为负债人,不断奉献而不向人索取,与有道的圣人一致;将左契由负债人持有,改为债权人持有;改“左契”为“右契”。第二类是准确的,其它的解释要么对解决该问题没有帮助,要么与史实不合,要么有孤证不立的严重问题。这些错误来源于对逻辑的把握和对文学性语言的理解有问题。

《道德经》;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左契;右契

一、问题的提出

今本《道德经》第79章的内容是:“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夫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其中的“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一句,堪称千古谜题,至今尚没有众所公认的解读。北京大学高明教授对持怀疑论者的观点,有很好的总结:“以契制,执左契乃受责者,当为人所责。此言‘而不责于人’,义甚费解。因此,自古以来注此经文皆含混其辞。”[1]215

经过认真辨析后发现,严遵、王弼等早期学者的解释并无问题,只是他们认为这是常识,不需要多费口舌,因而大多文字简略,没有解释后人的疑问之处。等到后人读书慎思明辨,产生疑问,又发现前辈学者所言简略,“含混其辞”,就将其当成千古谜题。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本文在论述学术史的基础上,对严遵、王弼等学者的研究进行详细阐释,以求彻底解决这一学术难题。

在进行论述之前,首先需要解释何为左契,何为右契。古人订立债约时,将其从中间分成两半。由于当时以右为尊,所以债权人执右半,称为右契或右券。负债人执左半,称为左契或左券。债权人可以执右契索债,负债人还债时,则需要将左契、右契合在一起,进行验证,称为合契。典籍上的相关记载很多,比如:

《商君书·定分》:“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2]

《战国策·韩策三》:“安成君东重于魏而西贵于秦,操右契而为公责德于秦、魏之主。”鲍彪注:“左契待合而已,右契可以责取。”[3]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以功受赏,臣不德君,翟璜操右契而乘轩。”[4]

《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且虞卿操其两权,事成,操右劵以责;事不成,以虚名德君。”[5]2369-2370

主法令之吏、安成君、翟璜、虞卿都是地位尊贵者,所以可以执右契,“责”人,索债。《辞源》误读了《商君书·定分》的记载,一看到“左券予吏”的“吏”字,就认为左契尊贵[6]。实际上,《商君书》说得很明白:“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2]“主法令之吏”是法律的主管者和执行者,地位更高,所以执右契。“诸官吏及民”是被“主法令之吏”治理的人,包括官吏和百姓两种。他们自身对法律不了解,需要向“主法令之吏”讨教,地位更低,所以执左契。《辞源》智者一失,没有读懂上下文,因而解读有误。张觉先生已经指出这一错误,但未辨析《辞源》何以会出错,因此这里略微补充说明[7]。

以上是我们理解这一问题的基础。

二、学术史回顾

前辈学者的解释可以大致分为四类。下面选择其中比较重要的若干论述,进行举例说明。

(一)第一类解释

这类解释不区分左契、右契,代表人物为汉代河上公、明代焦竑、清代黄元吉等。

河上公《道德真经注》:

古者圣人执左契,合符信也。无文书法律,刻契合符以为信也。但刻契为信,不责人以他事也。[8]

河上公大概是以第80章的小国寡民来解释此文,国家生活古朴,“无文书法律”,只有“契符”,而且统治者对百姓的干预很少,仅仅责以契符之事,除此之外的诸多事务,一概不管,任由民众率性而为。因此,河上公继续说:“有德之君,司察契信而已。无德之君,背其契信,司人所失。”河上公的解释境界较高,但是对于解决前述的左契问题并无帮助。

焦竑《老子翼》:

契之有左右,所以为信而息争也。圣人与人均有是性,人方以妄为常,驰骛于争夺之场,而不知性之未始少妄也。是以圣人以其性示人,使之除妄以复性。待其妄尽而性复,未有不廓然自得,如右契之合左,不待责之而自服也。[9]

焦竑不是从常见的索取与奉献的角度进行阐释,而认为契是确凿无疑的凭证,“不待责之而自服”,正如人得之于道的“性”,具有平息争执的作用。所作解读堪称有识。黄元吉《道德经讲义》:“譬如合同契约,分左右而执之,永以为凭,明‘尔无我虞,我无尔诈’之意。”[10]黄元吉强调契约的真实无欺,与焦竑类似。

(二)第二类解释

这类解释取左契为负债人之说,是传统说法的主流,代表人物为汉代严遵,三国魏王弼,元代吴澄,清代王夫之、魏源等。

王弼《道德真经注》:“左契,防怨之由生也。有德之人,念思其契,不(念)[令]怨生而后责于人也。”[11]王弼的解释并不明确,高明先生即指出:“左契何以防怨之由生,则无下文。”因而,王弼注有“含混其辞”的嫌疑。

严遵《老子指归》(又名《道德真经指归》):

是以圣人,执道之符,操德之信,合之于我,不以责人。故有德之主,将欲有为,必稽之天,将欲有行,必验符信。求过于我,不尤于民。归祸于己,不怨于人。故是非自定,白黑自分,未动而天下应,未令而万物然。无德之人,务适情意,不顾万民。政失乱生,不求于身。专司民失,督以严刑。人有过咎,家有罪名。百姓怨恨,天心不平。其国乱扰,后世有殃。[12]

吴澄《道德真经注》:

执左契不责于人,无心待物也。契者,刻木为券,中分之,各执其一,而合之以表信。取财物于人曰责。契有左右,左契在主财物者之所,右契以付来取财物之人。临川王氏曰:“《史记》云‘操右契以责事’。《礼记》云‘献田宅者操右契’。则知左契为受责者之所执证。谓执左契者,己不责于人,待人来责于己,有持右契来合者即与之,无心计较其人之善否。和怨者有心于为善人也,不若无心待物,如执左契而不责于人,静中观物而任其自然也。”[13]

王夫之《老子衍》:“左契,受债者之所责司之,听人之来取而已。”[14]

魏源《老子本义》:

券契有二,我执其左。但有执右以来责取者,吾即以财物与之,而未尝有所责取于人。圣人之于物,顺应无心,来无不受,亦若是而已。来者不见其为怨。[15]

严遵、吴澄、王夫之、张尔岐、魏源等人都取《战国策》注“左契待合而已,右契可以责取”的说法,认为负债人只能还债,而不能向人索取。如人有需求,可以随时来取。因此,负债人不断奉献,而不向人索取,正与有道的圣人一致。朱谦之《老子校释》所说简略:“有德之君但执左契、合符信而已。”[16]大意也是如此。

持怀疑论的学者们对该解释有两个疑问:第一,执左契者是被人责的,根本就没有“责于人”的资格,老子为什么会说“而不责于人”?合理的解释不应该是具有“责于人”的资格,“而不责于人”吗?第二,负债人未必有钱还债,万一还不上怎么办?莫非道也有还不上的时候?这一点,以高明先生的表述最为明晰:“受责者必须以契还报,倘若无力如愿以偿,岂不生怨,焉能防怨?”[1]215正因为有疑问,学者们又提出第三类、第四类解释。

(三)第三类解释

这类解释将左契由负债人持有,改为债权人持有,代表人物为唐代王真,今人高亨、蒋锡昌、李零等。

王真《道德经论兵要义述》:“夫契者,德信之谓。又吉事尚左,无问智愚,皆同赤子,故曰:‘执左契而不责于人也。’”[17]王真所论较为简略,或许是认为左契为常识,并未展开。

高亨《老子正诂》的解释更加明确,他根据《道德经》第31章的“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改为以左为尊,因此左契就成为债权人所执:

《说文》:“契,大约也。券,契也。”古者契券以右为尊。《礼记·曲礼》:“献粟者执右契。”郑注:“契,券要也,右为尊。”《商予·定分篇》:“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起右券木柙。以室藏之。”《战国策·韩策》:“操右契而为公责德于秦魏之王。”并其证也。圣人所执之契,必是尊者,何以此文云执左契,今譣三十一章曰:“吉事尚左,凶事尚右。”用契券者,自属吉事,可证老子必以左契为尊,盖左契右契孰尊孰卑,因时因地而异,不尽同也。《说文》:“责,求也。”凡贷人者执左契,贷于人者执右契。贷人者可执左契以责贷于人者令其偿还。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即施而不求报也。[18]

陈鼓应先生取高亨先生之说,而将高明先生之说列入按语,大概是以前者为准[19]。高亨先生的解释有两大致命问题:第一,与史实不合;第二,不合事理。写文章的第一要求,是不违背当时的社会常识,让读者能够读懂。老子怎么会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篡改社会常识呢?就算是要改,也应该给出相应的说明,怎么能悄悄地改,没有任何说明呢?如此一来,别人怎么会知道老子想要表达的意思呢?

蒋锡昌《老子校诂》另辟蹊径,从债权人和负债人互换左、右券的角度,进行解释:

刻木为契,剖为左右,以便分执,至日后再相合为信。《孟尝君列传》所谓“皆持取钱之券书合之”是也。左契为负债人所立,交债权人收执。右契为债权人所立,交负债人收执。责者乃债权人以所执左契向负债人索取所欠之谓。《孟尝君列传》所谓“不足者,虽守而责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是也。王注云:“左契,防怨之所由生也。”此盖古之契法如此。《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且虞卿操其两权,事成操右劵以责。”言虞卿操右劵交平原君,自执左券,以备索报也。“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言圣人执人所交左契,而不索其报也。如此,怨且无由生,复何和之有乎?[20]

李零《人往低处走》:

契约,现在是一式两份。古代刻木为契,一剖两半,契口和契口必须能对起来。执左契的,是债权人;执右契的,是负债人。“责”,与债同源,这里指讨债。《老子》认为,消除怨恨的最好办法是并不责怪对方,让对方欠着自己,就像拿着左契却并不讨债,俗话叫感情放债。[21]

蒋锡昌、李零先生的解释也与史实不合:执左契者为负债人,并非债券人。李零先生大概是取自《辞源》,而蒋锡昌先生所言的债权人和负债人互换左、右券,于史无据,属于个人创造。因此,第三类解释并不足取。

既然与史实不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类解释呢?这就涉及到前文所述的第二类解释的第一个疑问,这些学者认为,既然执左契者是负债人,没有“责于人”的资格,那么这句话的合理解释就是:执左契者是债权人,有“责于人”的资格,“而不责于人”。这种解释虽然从语义上来说,讲得通,但是错误非常明显,于是又出现了第四类解释。

(四)第四类解释

这类解释改“左契”为“右契”,代表人物为高明先生。

马王堆帛书甲本《老子》作“是以圣右介(契)”,“圣”字之后脱漏“人执”二字,乙本作“是以圣人执左芥(契)”。只有帛书甲本作“右契”,版本还不好。但是高明先生认为,改“左契”为“右契”,恰好可以延续第三类解释的思路,又可以避免其与史实不合的问题,因而是比较妥帖的解释。他说:

从上述注释,足见历代注此文者均甚牵强,愚以为“执左契”之“左”字,恐有讹误。按古文字中……(“左”“右”容易写混。)尤其是汉代初期,在由篆体字过渡到隶体字阶段,极易搞错。譬如帛书甲本作“执右契”,乙本作“执左契”,显然是从两种不同的传本抄录的,其中必有一误。判断帛书甲、乙本此文之正误是非,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一、甲本时代比乙本早,用篆书抄写,不避讳,乃秦代抄写之文本。乙本用隶书抄写,避刘邦讳,乃汉初抄写之本。甲本来源更为古老,可能保存了更为原始的古句。二、甲本“执右契”虽为孤例,但执右责左而同古契制以右为尊相合。乙本“执左契”虽与传世本相同,但执左责右而与古制抵牾。三、从经义考察,甲本“是以圣人执右契,而不以责于人”,乃谓圣人执右契应责而不责,施而不求报。正与《老子》说讲“生而弗有,长而弗宰”之玄德思想一致。乙本“执左契”义不可识,虽经历代学者旁征博引,多方诠释,仍不合《老子》之旨。据此足证帛书甲本当为《老子》原本旧文,乙本与世传今本皆有讹误。[1]215-216

高明先生所言的“左”“右”二字容易写混,确是实情,所作解释也多有合情合理之处,展现了其博学、慎思、明辨的特质,但他对“执左契”的批评有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讨论。高明先生的论述最严重的问题,是他自己也承认的孤证。我们都知道,传统学术研究有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那就是讲究孤证不立。仅此一条,高明先生的相关论述的根基就不稳,难以成立。毕竟,《道德经》的版本如此众多,我们很难相信所有的版本都错了,只有一个残本是对的;《道德经》的研究者如此众多,无数最优秀的学者都参与其中,我们很难相信所有的学者都错了,只有高明先生一人是对的。

三、对第二类解释的两个疑问的解答

综上所述,第一类解释对解决该问题没有帮助,第三类解释与史实不合,第四类解释又有孤证不立的严重问题,只要第二类解释问题不大,可以用作候选项。但是,如前所述,第二类解释有两个疑问需要解决。笔者认为,两个疑问都是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的,下面进行辨析。

(一)“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的前后逻辑

持第三类、第四类解释的学者都认为,“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的逻辑应该是:圣人有责于人的权力,而不责于人。为了辨析“而不”二字前后的逻辑关系,并且可以用大量例证来检验,我们将其符号化,简化为:可以A“而不”A(或者A的同义词/近义词)。

这种解释有合理之处,我们在《道德经》中可以找到相似的例子,比如:“虚而不屈”(第5章),“死而不亡者寿”(第33章),“万物归焉而不为主”(第34章),“终日号而不嗄”(第55章),“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第58章),“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第73章),“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第80章)。在这些例子中,虚与屈、死与亡、方与割、廉与刿、直与肆、光与耀、疏与失均为近义词,而“万物归焉”的结果很自然地就是“为主”,“终日号”的结果很自然地就是“嗄”,“有什伯之器”的结果很自然地就是“用”,也均属于此列。

问题在于,这些学者将该逻辑当作唯一的逻辑,为了满足这一逻辑,要么扭曲史实,以求与之相合(第三类解释),要么将与之不同的逻辑都斥为荒谬之言(第四类解释)。事实果真如此吗?

实际上,这一句话还可以有第二种逻辑,我们可以同样用符号化的抽象语言,将其表示为:是A“而不”是A的反义词。这在《道德经》也有例证,比如:“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第9章),“利万物”与跟万物争反义;“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第66章),“推”(推举、爱戴)与“厌”反义;“使民重死而不远徙”(第80章),“重死”,安土重迁,与“远徙”反义;“天之道,利而不害”(第81章),“利”与“害”反义。我们在古籍中可以找到大量类似的例子,比如:“二世受之,因而不改,暴虐以重祸。”(《史记·秦始皇本纪》)[5]278“因”,沿袭、不改,与“改”反义。“及夫敦乐而无忧,礼备而不偏者,其唯大圣乎?”(《史记·乐书》)[5]1193“备”,全、齐备,与“偏”(不全)反义。“周德衰,宋之社亡,鼎乃沦没,伏而不见。”(《史记·封禅书》)[5]1392“伏”与“见”(现)反义。

因此,这两种逻辑都可以成立,也都可以应用到这一句话的解释中。第一种是持第三类、第四类解释的学者的逻辑,第二种是持第二类解释的学者的逻辑:圣人执左契,受责于人,而不是责于人。或者用更通顺的话来说,那就是:圣人执左契,被人讨债,而不是找别人讨债。这种逻辑无疑是非常通顺的。我们将其代入原文,会发现它可以和原文无缝对接:

(1)不找别人讨债,反而不断给别人东西,就不会结怨于人,就没有“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的问题。

(2)“有德司契,无德司彻”的解释是:有德者就像负债人,不断给别人好处,而不索取;无德者就像征收粮食的司彻人一样,不断索取。

因此,第二类解释并不存在高明先生所说的“义甚费解”的问题。高先生之所以认为“义甚费解”,是因为他假定只有第一种逻辑才能成立,遇到与之不合的另一种可能性,就会觉得难以理解。

(二)比喻:理解《道德经》原文的关键之一

如前文所述,高明先生还对第二类解释提出质疑:“受责者必须以契还报,倘若无力如愿以偿,岂不生怨,焉能防怨?”按照高明先生的思路,我们还可以提出更严重的问题:要是负债者是老赖,有钱却故意不还,那怎么办?岂不是更能引起怨恨?实际上,高先生的质疑看似有理,却是错误的。这是因为高先生误将比喻的文学手法当作事实,进行引申和辨析。

“比喻:修辞方式,用某些有类似点的事物来比方想要说的某一事物,以便表达得更加生动鲜明。”[22]也就是说,用作比喻的两个事物并不一样,只是取两者的相似点,来进行比喻。相似点是比喻能够成立的前提,如果取两者的不同点,比喻就不能成立。因此,我们对比喻的解读,只能限于相同点,绝不能拿不同点进行引申和对比。这是解答高明先生疑问的关键。

举例来说,“姑娘好像花儿一样”,姑娘和花儿的共同点在于漂亮,我们是否可以取两者的不同点,来质疑这个比喻:花儿五颜六色,姑娘能五颜六色吗?花儿只能存活一个月,姑娘的寿命也那么短吗?又比如,孟子说:“以齐王,由反手也。”(《孟子·公孙丑上》)“以齐王”和“反手”的共同点在于容易,而不代表两者的难度完全一样。我们是否可以质疑:把手反过来多么容易,一眨眼的功夫,我们就能把手反过来,在这段时间内,孟子能做到以齐国为基础而称王天下吗?很显然,这些立足于不同点的质疑都是很荒谬的。

懂得了这个道理,我们再来看《道德经》原文,就会明白:“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都是比喻,圣人并不一定会执左契,有德者不一定要司契,也有可能像庄子那样很穷,只能到处去借债,无德者也不一定要司彻。老子做这个比喻,只是取圣人和执左契者的如下共同点:负债人执左契,不能索取,还要不断地还给人财物,不断奉献。圣人也是如此,不索取,只是给予和奉献。负债人如此,是因为要还债。圣人如此,是因为有德。老子取他们都要给予和奉献而不索取这一共同点,就做了这个比喻,而不在于有资格索取而不索取,和欠债不还等更是毫无关系。高明先生将其引申到无力还债云云,完全是不懂比喻这种修辞法的表现。

结语

总之,学者们对第二类解释的种种质疑,都是不成立的。第二类解释不失为最为妥帖和准确的解释,毫无疑点可言。分析这些质疑,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第一,逻辑是一把双刃剑。逻辑是个好东西,能够锻炼我们的思维,训练我们的思辨能力,帮助我们发现事实真相——不符合逻辑的事情很可能有问题。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注意,大千世界千变万化,能解释通的逻辑往往不止一个,需要仔细辨析。如果心中预存了自己的一套逻辑,强行用来格物,要求别人都与自己的逻辑相一致,那就很可能出问题。民国学者们在辨析古史问题的时候,经常犯这个错误。前文所述的高明等先生对第二类解释的逻辑线索的质疑,也是如此。

第二,老子首先是一名大思想家、大哲学家,有冷静和严谨的一面,但老子同时也是一位大文学家,文中有大量文学性的描写,比如刍狗、橐龠、上善若水、婴儿、如享太牢、如春登台等,本文所述的执左契、司契、司彻也是如此。对于这些文学性的句子,应该用文学的视角去理解,不宜将其一一坐实,完全当作事实来看,更不可将其无限引申。如此,就很可能会出错。很可惜的是,研究《道德经》的一流学者往往是学问家,对思想性、哲学性和文字训诂方面的把握比较到位,对文学方面的理解却很容易出错。到了今天,随着学术分工变得越来越细,文、史、哲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日趋明显,以及学术规范要求准确、平实、消除歧义、抛弃文学性思维与描述,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1]高明.帛书老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6.

[2]蒋礼鸿.商君书锥指[M].北京:中华书局,1986:141.

[3]战国策笺证[M].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范邦瑾,协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590-1592.

[4]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289.

[5]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6]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957.

[7]张觉.谁执“左券”[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1(5).

[8]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M].王卡,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3:301.

[9]焦纮.老子翼[M].黄曙辉,点校.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89.

[10]黄元吉.道德经讲义[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226.

[11]老子道德经注校释[M].王弼,注.楼宇烈,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08:188.

[12]严遵.老子指归[M].王德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116.

[13]吴澄.道德真经吴澄注[M].黄曙辉,点校.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11.

[14]王夫之.船山全书:第13册[M].长沙:岳麓书社,2011: 67.

[15]魏源.老子本义[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91.

[16]朱谦之.老子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1963:319.

[17]王真.道德经论兵要义述[M]//汤一介,主编.道书集成:第11册.北京:九洲图书出版社,1994:654.

[18]高亨.老子正诂[M]//高亨著作集林:第5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92.

[19]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M].北京:中华书局,2008: 341-342.

[20]蒋锡昌.老子校诂[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458.

[21]李零.人往低处走:《老子》天下第一[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239.

[2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1.

On “The Sage Holds the Left Contract without Blaming Others” in

YI Fu-sheng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050061, Hebei)

In Chapter 79 of the, the sage holds the left contract without blaming others, which can be called an eternal mystery and has no recognized interpretation. Relevant studies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categories: studies that do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left and right contracts; studies that hold the one who has left contract is a debtor who constantly contributes without asking for anything from other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sage of the Tao; studies that change the left contract from the debtor to the creditor; studies that change “left contract” to “right contract”.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second category is accurate and the others are either not helpful to solve the problem, or inconsistent with historical facts, or have a serious problem of isolated evidence. These errors come from problems in the grasp of logic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literary language.

; the sage holds the left contract without blaming others; left contract; right contract

10.14096/j.cnki.cn34-1333/c.2022.02.04

B223.1

A

2096-9333(2022)02-0024-06

2022-01-10

2019年度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出土战国秦汉算术类文献整理与研究”(HB19LS015);安徽省高校协同创新项目“‘淮河文化论坛’特色栏目可持续发展与集成传播研究”(GXXT-2020-039)。

衣抚生(1982— ),男,山东烟台人,历史学博士,河北经贸大学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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