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慧颖(西北政法大学)
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过度地利用生态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企业的环境责任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履行企业环境责任,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经济发展的绿色理念,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其理性经济人的属性使其在承担企业环境责任时受到制约,而中小型民营企业相对于大型民营企业来说,管理更为散漫,更缺乏环境责任承担的制度。中小民营企业往往不愿意承担企业环境责任,认为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付出成本高无法得到弥补,而违反环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的责任代价更小。因此,对于中小民营企业绿色发展,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保障。
在中小民营企业中,企业员工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普遍偏低,其中不少中小企业的负责人也没有充分意识到企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充分说明了,国内的中小民营企业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意识较弱,缺少环境责任意识,不能积极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有调查表示,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负责人能够认识到,企业的环境责任与企业可持续绿色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这意味着,中小民营企业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意识逐步增强,企业在追逐利益的同时,环境保护的责任也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而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普遍认为企业的环境责任不应当仅仅依靠企业的自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更多要依赖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依赖于政府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等外部环境。
中小民营企业普遍认为,推进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外部构建,应当包括政府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制度约束,以及行业的组织贯彻等。而目前对于中小民营企业的制约与规范明显不足,导致很多民营企业不承担企业环境责任。而承担了企业环境责任的中小民营企业增加了其经营成本,相较不履行企业环境责任的企业,成本的增加会导致其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从而降低了其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中小民营企业具有其特殊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也较弱,相较大型企业或国企而言,它们受到企业环境责任成本增长的因素影响较大。正因为其固有属性决定了这些民营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能力较弱,缺乏承担环境责任的内在动力。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民营企业具有管理散漫、管理能力低、管理水平差的特点,其实施的环境责任管理方面措施包括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生产者责任负责制等方式,对于建立环境责任体系,实施成本核算等高阶的管理制度较为少见,主要以生产经营特点为导向,制定环境责任管理措施。
首先,我国的环境责任承担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对于环境侵权作出了规定,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也规制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但是多为事后救济,无法弥补环境受到的损失。
其次,我国的环境责任立法不够系统,可操作性不强。截至目前,对于有关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法律法规仍散装在各部单行法律之中,对于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专项立法还没有建立。而现有的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的具体权利义务也没有在任何法律条文中有所集中体现,多为原则性的法律规范。
最后,缺乏鼓励性措施。企业环境责任本质上是承担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的统一,这属于法律责任,又属于道德义务。故而不应该一味地只规制,而不加以鼓励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需要法律制度支持的对象,它们履行环境责任义务的成本巨大,对其经济效益影响较大,应当制定鼓励性的法律或者制度来对于履行环境责任的中小民营企业予以奖励,从而形成良好的守法社会氛围。
首先,政府执法不严。政府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执法手段就是罚款,以罚代管,只要一次性缴足罚款,便可以不承担企业环境责任。因此,不少中小民营企业将罚款与承担企业环境责任的成本相比较,认为承担企业环境责任需要承担更高的经营成本,故而选择缴纳罚款而不履行环境责任,将罚款作为了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这对于社会产生一个错误的价值取向,使得民营企业认为,企业缴纳的罚款系对于环境资源使用的付费,更加大肆污染环境,而对于环境保护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其次,政府执法水平低。一方面,政府执法的手段单一,一味对于企业进行处罚而不是鼓励。企业无法从遵守法律、承担环境责任中看到利益和好处,只能从不遵守中受到处罚。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只能产生被动履行的效果,企业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未规定的一概不履行。而法律规定总是具有滞后性,一味地被动遵守,不利于企业积极履行社会环境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局限性,仅包括一些有专业性、有能力的组织以及检察院。而对于那些有专业能力的组织,因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的人力物力成本很高,故而现实中,真正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环境责任纠纷的案件甚少。而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检察院,虽然被赋予了权利,但是从2015年赋权以来,还未提起过一次公益诉讼,可见,我国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仍然具有局限性。
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缺乏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从大背景来看,我国企业发展成熟较晚,因此对于承担企业责任的文化和理念起步也较晚。中小民营企业还处于企业的前期阶段,还没能形成承担企业环境责任的意识,故而对于相关法律的遵守有所欠缺,未能树立绿色发展的科学理念以及在生产中始终贯穿环境责任的理念。中小民营企业的着眼点仍在追求短期经济利益,不能以长期的发展的可持续的眼光看待企业的发展,故而不能很好贯彻绿色发展的理念。
要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环境法规则中,对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要重点加强对于该原则性条文的修改,具体化对于企业应当承担环境责任的权利义务,更好发挥好法律的效力,实现法律的目的。
此外,要加强对于鼓励性制度的立法,完善影响的配套制度。应当明确对于积极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予以相应制度优惠。同时,完善有关程序,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完善相应的配套立法以及实施的细则规定,这样更利于鼓励企业履行环境责任
再者,应当注重立法的系统化。加快完善相关专项立法,将散落的在各个单行法律中的有关条文系统化,从而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以及遵守。
首先,政府应当严格执法。加大惩罚的力度,从而用更强大的手段来发挥法律的威慑力,督促企业去履行环境法律责任。使得企业不敢将处罚作为一种营业成本,让违法的成本远高于承担环境责任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其次,变革政府执法模式。改善政府一味以罚款作为执法的唯一手段的执法模式,要加大对于企业生产的监督检查,适时约谈不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向社会公众公开不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采用多种执法方式来规范不履行环境责任的行为。
最后,要加强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对于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同时提高其职业水平,以更高要求和更高的标准来招录执法人员。
首先,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要进一步扩大。应当将公民监督纳入对于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监督的重要方面,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让更多的主体拥有监督权利和诉讼权利。为了防止公民烂诉,可以引入立案审查制度,对于环境类的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还要放低诉讼的门槛和条件,对于一些组织应当适当放低条件,让更多组织拥有诉权,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的氛围,更好监督企业履行环境责任。
其次,免除环境公益诉讼的收费制度。由于人力、物力的损耗较大,很多组织不愿意提起公益诉讼,导致环境资源极大浪费,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起诉率极低。免除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使得更多的组织有了提起诉讼的积极性,解决了很多组织虽然有心,但是因为没有财力支持而放弃诉讼的情况。
加强中小民营企业的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中小民营企业缺少对于环境成本的认识,因此其有意无意地将环境成本转嫁由社会承担,这就要求企业树立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完善企业自律机制,变革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改善企业对于环境责任意识较为不足的情况。同时,企业应当提高员工的环境责任意识,可以通过奖惩机制,来加强员工对于环境责任的意识。同时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将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责任理念融入经营管理中,才能更好地加快转型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民营企业。
中小民营企业要积极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当前存在着信息披露不足、虚报环境信息报告、规避负面环境信息等情况。中小民营企业在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主动地披露环境信息,遵守政府的有关信息公开规定。
中小型民营企业要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一方面要建立环境保护风险预警制度,防患于未然,从而改变传统的环境保护“事后救济”的理念,预防为主,救济为辅。另一方面。要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改革设备,淘汰掉对于环境危害较大的设备。更新技术,将传统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转化为更节能更环保的生产方式,以更清洁的生产方式来投入生产。
从20世纪至今,我国在环境责任承担上付出过巨大的代价。环境关乎着社会每个个体的生命健康与生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状态。而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与影响,因此承担环境责任是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
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理念还是绿色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都是对于企业应当承担环境责任的政策支持。而对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
为了促使中小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需要加强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从而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
企业的环境责任要求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而中小民营企业因为其规模较小,承担环境责任的成本高,很多企业不愿意承担企业环境责任。而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的立法仍然不够完善,缺少鼓励性引导,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具体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政府对于企业环境的执法,多以罚款的执法方式进行,导致法律对于企业的威慑力不强,违法成本较低,执法效果较弱。而对于监督企业不履行环境责任的救济以及纠纷解决途径也很单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较狭窄,且成本高,使得对于企业的环境责任承担的监督较弱。而中小民营企业其固有的属性,导致其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较弱,其更不积极主动去承担环境保护义务。
本文结合中小民营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现状,以及对于规制中小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应当加强对于环境法的立法和完善,加强政府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加大社会对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监督,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建设企业的自律制度等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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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是指根据人在环境中所处地位在对环境整体维护中应承担的责任。环境责任原则应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一是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是开发者保护。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将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
三是利用者补偿。利用者补偿也称谁利用谁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四是破坏者恢复。破坏者恢复也称谁破坏谁恢复,是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