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区别与外在差异: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差异性探究

2022-11-27 10:20勒格木果尹学朋
攀登 2022年2期
关键词:协商秩序主体

勒格木果 尹学朋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1]明确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格局,是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社会治理的要求与特点,要求健全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意味着在多元共治的背景下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构建多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是实现城市社区有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从理论层面来看,多元共治是治理的关键内容及重要特点。治理的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作,其内涵与统治相似,时常交叉使用,治理的主体也相对单一,主要指政府及相关部门。直到20世纪90年代,治理才被西方的学者赋予新的内涵。威格里·斯托克 (Gerry Stoker)基于对当时流行的关于治理概念的研究指出,治理的主体不局限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具有多元性的特点,且主体之间存在某种依赖关系,治理结果取决于主体间的互动规则和互动环境,有效治理需要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动、协商合作。[3]与“统治”相比,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所必需的权威来源和权力运行方向的差异,治理最理想的状态是善治,而善治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4]强调治理主体间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双向互动,主体间是一种平等协商,互惠合作的关系。而“统治”强调主体对统治对象的控制和管理,合作的对象局限于政府内部,且主体间也是一种上下级关系,而公民只是被管理的对象。

我国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先后经历了“行政社区时代”“社会服务时代”“社区建设时代”和“社区治理时代”四个阶段,[5]在不同的阶段其治理模式和治理重点不同。在行政社区时代,城市社区治理废除了原有的“保甲制度”,建立了“单位制”和“街居制”相结合的治理制度,强调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社区各项事务进行绝对控制干预,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在社区服务时代,政府在城市社区管理上的权力逐渐下放,形成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格局,治理模式上从政府主导向社区自治过渡,打破了社区内政府包办一切的局面。在社区建设时代,在治理模式从行政推动向社区自治转变,治理主体除了党的基层组织和政府的派出机构,居民自治组织、社团组织和企业等也开始作为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过程中。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把“社区治理”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后,中国城市治理进入社区治理时代,治理的理念被普遍认可,多元共治被国家所推崇,同时也得到了其他社区主体的广泛认同。

从治理的实践来看,多元共治是实现城市治理有效的必然需求。目前,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主要面临着“主体结构失衡、治理体制欠缺、服务供需失调和社区治理文化软实力薄弱”[6]等治理实践问题。同时,多元主体间存在“权力交织、自治权模糊、利益不协调、权责不清、资源分配不均”[7]等主体关系问题。存在这一系列问题的本质在于多元主体间存在的主体差异性导致治理实践中主体的缺位、错位和越位。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如果缺乏对多元主体的主体差异性的关注,所导致的治理实践问题和主体关系问题,既会影响多元主体的优势发挥,也会影响治理共同体的构建。

新时代,引导多元共治基于平等协商的方式在治理问题上达成共识,通过互惠合作的形式在治理行动中形成合力,进而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必须厘清多元主体间存在的主体差异性,并基于此构建城市社区治理长效机制。

二、内在区别与外在差异: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差异性分析

城市社区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场域,聚集了基层党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社群组织等各种社会群体,是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关系的重要载体。社区治理就是要立足城市社区特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结构等背景,引导不同治理主体通过协商形式在治理问题上达成共识,在治理行动中形成合力的过程。主体参与治理的行为是主体基于其主体特征、资源禀赋以及其他外在条件理性选择的结果。不同主体参与治理过程中参与行为、方式、渠道等选择受到主体内在因素和外在条件的影响,即受到多元主体的主体差异性的影响,其差异性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内在区别和外在差异。

(一)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内在区别

城市社区治理体系是由多元主体及其互动规则构成的。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等。[8]其互动规则和行为选择主要受主体的根本属性、利益需求和价值逻辑的影响,即主体间的内在区别主要表现为主体性质、参与意图、行动逻辑和角色功能上的差异。从主体性质来看,在社区治理这个体系中,不同主体的根本属性具有本质性的区别主要包括政治性、社会性和经济性。按照治理主体的性质,可以把多元主体划分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非营利机构和商业组织六类主体[9]。从主体的参与意图来看,主体利益需求是主体参与的根本动因,主体利益是否被尊重和得到满足影响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多元主体参与实践的过程中,城市社区治理主体间不仅参与意图存在差异,且影响其参与意图的因素也存在差异[10]。从主体的行动逻辑来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行动逻辑主要包括国家权力逻辑、市场盈亏逻辑和社会公平正义逻辑[11]。其中政府的派出机构和居民委员会在主导过程中强调管理和控制,是一种社会权力逻辑。物业管理公司等商业组织在参与治理过程中侧重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市场盈亏逻辑。而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体在参与过程中主要强调公平正义,是一种社会公平正义逻辑。从主体的角色和功能来看,在整个治理体系中,不同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主要取决于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的性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12]。其中,党的基层组织是社区治理的领导核心,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是主导力量,社区自治组织是关键依托,社会组织是能动力量,驻区单位是重要支撑,而社区居民是坚实基础。[13]

(二)城市社区治理主体间的外在差异

在社区治理实践中,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行为选择,除了受到整个治理体系中存在的主体的内在区别影响的同时,也会受到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具有时代性、区域性和社会性的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影响,主体的这些外在差异不仅会影响多元主体参与行为的选择,也会影响主体优势发挥。社区治理主体间的外在差异主要包括参与过程中主体参与程度、支撑资源及限制主体优势发挥的条件的差异。从主体的参与程度来看,不同主体的参与程度主要受到主体参与治理的条件限制,如果从常态化参与、经常性参与、定期参与和偶尔参与四个维度衡量不同主体的参与程度。其中,社区内的自治组织、商业性组织属于常态化参与,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参与则属于经常性参与,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居民组织、社会组织等属于定期参与,而其他参与主体则是偶尔参与。[14]从主体参与治理的支撑资源来看,在治理实践中不同主体所能支配的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存在差异。一方面,参与治理必不可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等及其投入上存在差异,即不同主体所能支配和调动的资源在来源、数量和稳定性上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不同主体在整个社会或者整个社区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角色和能力不同,支撑其参与或影响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本不同。目前,从限制主体优势的条件来看,多元主体都有参与的意愿,但是不同主体参与过程中,要发挥其主体优势面临的限制条件不同。例如,社区党组织是整个社区治理的领导核心,其目前主要面临着权威互不统一、资源缺乏有效整合以及党建与社区治理工作相互脱节等现实困境。[15]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也是大势所趋,是社区治理有效的能动力量,发挥其主体优势主要面临着内部固有的依赖性和外在的制度、政策和机制等条件尚不完善所带来的主观上和客观上挑战。[16]

三、聚焦主体差异性:构建城市社区治理长效机制的路径选择

多元共治是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新特点,也是实现社区治理有效,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新要求。在治理实践中,缺乏对多元主体间主体差异性的关注,缺少主体参与权益的保障和行为的监督规范,是导致社区治理中各类实践问题和主体关系问题的关键因素,也是在治理实践中主体缺位、错位和越位的根本原因。构建新时代城市社区有效治理的长效机制,需要尊重主体的主体差异性,激发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党建引领、优化制度、统一共识和参与行为,同时要通过构建社区生活共同体,夯实治理秩序的社会基础。

(一)尊重主体:关注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主体差异性

尊重主体是激发主体参与治理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引导多元主体有序参与治理,发挥主体优势的前提。尊重主体就是在治理实践中承认差异、肯定优势和保障参与,即承认多元主体的内在区别和外在差异,肯定不同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和功能,同时保障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

1.承认差异:厘清多元主体的内在区别与外在差异。主体间存在内在区别和外在差异是社区治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而主体差异性就意味着多元主体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竞争,但社区治理不是多元主体间的零和博弈,需要引导多元主体有序参与治理。通过主体间的平等协商和互惠合作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进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承认主体差异性是引导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和构建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前提。首先,承认主体间的内在区别。一方面,要承认不同主体在整个治理体系中的性质、承担的角色、参与意图及其行动逻辑上存在区别;另一方面,要承认他们参与治理中在实现利益上的协同性和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其次,承认多元主体间的外差异。一方面,承认多元主体在参与治理过程中面临困境,承认支撑参与资源和参与程度存在的差异性,鼓励多元主体通过互惠合作,克服参与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另一方面,要承认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根本目标在于多元主体在治理体系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挥各自的主体优势,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承担角色和参与程度并不影响其在参与治理中合法利益的实现。

2.肯定优势:肯定治理体系中多元主体的角色和功能。社区治理体系是一个整体,是由多元主体及主体间的互动机制构成的,每一个主体的缺位、错位和越位都会影响到整个体系的运行,会影响治理的实际成效。肯定多元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和功能,首先,要肯定每一个主体角色的不可或缺。每一个角色在整个治理体系中都是重要的一部分,每一部分的功能都是互补的,部分主体的功能缺失不仅会影响其他部分功能的发挥,同时也会影响治理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例如,社区居民主体的缺位,不仅导致居民参与治理和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也会加大自治组织运行的成本和压力,同时还会导致社区治理趋于行政化,影响治理的整体成效。其次,要肯定多元主体平等协商,互惠合作的必要性。一方面,平等协商能够引导多元主体在治理问题上达成共识,在治理行动中形成一致行动。另一方面,互惠合作是保障多元主体合法参与权益的基础,也是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最后,要肯定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的重要性。多元主体有序参与既是主体优势发挥的基础,也是主体间平等协商,互惠合作的基础。

3.保障参与:维护多元主体平等参与权利和合法利益。尊重主体,不仅要承认主体间的主体差异性,肯定不同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和功能,更要保障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到整个治理过程中,保障多元主体在参与治理中的权益。首先,保障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到社区治理的整个过程。虽然多元主体间存在着主体差异性,但是在参与治理的权利上是平等的。保障多元主体平等参与,一方面,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多元主体平等参与治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完善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的制度机制,既要完善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制度体系,也要不断拓宽多元主体参与的渠道以及参与平台搭建。其次,保障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并在参与过程中发挥主体优势。保障平等参与是基础和前提,保障主体优势发挥是落脚点。一方面,支持多元主体提高参与治理的能力,既包括通过治理重心下移和权力下放,实现多元主体的赋权增能,也包括主体参与意识的培育和实践治理能力提高。另一方面,协助多元主体克服参与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即通过引导多元主体的自我建设以及与其他主体互惠合作,克服其参与治理中面临的困境。

(二)党建引领:突出党建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领导地位

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突出党建的领导作用,就是要通过党建强化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即在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推动社区有效治理的进程中突出社区党组织对多元主体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实现多元主体在参与中达成共识,形成治理合力。

1.把准方向:突出社区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城市社区治理既是社会治理的关键组成,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社区治理主体的行为属性来看,既具有社会管理的属性,也有政治管理的属性。其中政治属性是社区治理的本质属性,即在治理过程中实现社区居民自治。在推进社区治理有效的过程中,必须突出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政治领导,把准社区治理的方向,即确保社区治理维护社区居民最根本的利益,能够有效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突出社区党组织的政治领导,首先,社区党组织是实现社区治理有效的根本保障,也是保障社区多元主体行动方向一致的重要保障,社区治理必须坚持社区党组织对社区治理一切工作的领导。其次,引导多元主体学习和领悟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并引导多元主体将其转化为治理行动。最后,在社区治理政策制定中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有效的社区治理离不开社区治理过程中具体的政策方案,而具体政策的制定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引导多元主体在治理实践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2.统一共识:突出社区党组织的思想领导。社区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间存在的内在区别和外在差异决定了多元主体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对治理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差异,甚至存在分歧,需要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加强对多元主体的价值引领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多元主体在治理问题上达成共识。首先,突出对多元主体的价值引导。一方面,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城市社区治理的方针和政策,提高多元主体对党和国家相关方针和政策的知情度和认同度。另一方面,督促社区治理多元主体落实好党和国家相关的方针和政策,实现对多元主体的价值引领。其次,突出对社区治理多元主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即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主体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和有组织的影响”[17]。一方面,加强对多元主体思想教育,引导多元主体运用先进的思想理念指导治理实践。另一方面,引导多元主体将党和国家关于社区治理的方针和政策转化成治理行动,提高多元主体的政治意识。除此之外,引导多元主体自我批评、自我教育,同时引导多元主体揭露在治理实践中存在的落后的、消极的思想认识。

3.形成合力:突出社区党组织的组织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是多元共治的出发点,也是治理实践的落脚点。而形成合力需要突出社区党组织对存在内在区别和外在差异的多元主体的组织领导,即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性,确保社区党组织对自治组织和组织性主体的全面领导。同时,保障社区党组织在治理实践中的全面领导,协调好多元主体在参与过程中的主体关系和利益关系。首先,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性。要鼓励党员主动深入社区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收集和反映社区群众的利益诉求、参与意愿、参与能力等数据,反映社区治理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为党组织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现实依据。同时,动员党员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主动亮身份,参与到社区治理活动中,发挥党员在治理实践中的示范作用和模范作用。其次,保障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内组织性主体的全面领导。主要是通过社区党组织对该主体的组织,即在该主体内设立党组织,并加强对社区内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让党组织对该主体的全面领导。一方面,不断提高党组织在该组织性主体中的领导能力。另一方面,领导社区内组织性主体不断优化其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最后,需要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保障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全面领导。一方面,基于社区党组织自身的政治、思想和组织建设,确保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内党员和党小组的全面领导,确保组织内部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在党组织自身建设的过程中,不断优化对多元治理主体的组织和领导机制,避免在社区治理实践中出现的党组织弱化、虚化和边缘化的问题,确保社区党组织在整个治理体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

(三)优化制度:保障社区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制度供给

邓小平曾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8]优化制度是监督和规范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行为,明确不同治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不同主体有序参与,从而协调好不同主体间利益关系的重要保障。需要不断优化社区治理的领导机制、参与机制和协商机制,通过优化制度强化对多元主体的领导,确保在治理实践中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多元协同。

1.强化引领:优化多元共治的领导机制。优化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机制是不断强化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对多元主体全面领导的关键保障。需要不断优化社区党组织的组织、协调和思想政治教育机制。首先,优化社区党组织的组织机制。一方面,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的组织建设,优化社区党组织的组织结构,包括性别、年龄和专业结构等,提高其自身的组织能力。另一方面,引导多元主体的自身建设,提高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社区党组织对多元主体的组织机制。其次,优化社区党组织对多元主体协调机制。一方面,社区党组织要引导多元主体搭建利益协调平台;另一方面,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制定多元主体协商制度。最后,优化社区党组织对多元主体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思想政治教育是党实现全面领导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对社区多元主体思想教育目标确定、教育内容的选择、教育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另一方面,强化社区党组织领导对多元主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和方案的实施。

2.有序参与:健全多元共治的参与机制。参与是多元主体在治理问题上达成共识,在治理行动中形成合力的根本前提,主体缺位、错位和越位,既会影响治理体系的运行,也会影响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优势发挥。例如,社区治理的本质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居民主体的角色缺失会影响社区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优化多元主体的参与制度需要借助制度建设来引导和保障多元主体有序参与治理。首先,健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法律法规。一方面,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平等性、合法性;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多元主体参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不同主体参与的职责,规范多元主体的参与行为,同时协调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其次,健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支持多元主体不断提高参与能力制度和保障多元主体合法权益的制度,一方面,通过健全多元主体自身建设的制度机制和多元主体互惠合作的制度机制,引导多元主体不断提高自身参与治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健全对多元主体参与行为的监督和规范机制,避免多元主体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的问题,保障主体参与治理的合法权益。

3.多元协同:完善多元共治的协商机制。社区治理是多元主体平等协商,互惠合作的过程,需要完善社区治理协商制度,引导不同主体在社区治理问题上达成共识,在治理过程中形成一致行动,除此之外,引导多元主体通过理性协商协调多元主体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协商机制,保障主体多元协同。首先,健全社区协商制度体系。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引导其他治理主体广泛参与,围绕社区治理的事务,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建立社区综合协商制度体系。一方面,完善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公共事务的协商制度。另一方面,完善多元主体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与纠纷的协商制度。其次,搭建主体协商平台,包括公共事务协商和利益矛盾和纠纷的协商。一方面,加快建设社区党群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社区网格工作室、便民服务站等,为多元主体就公共事务协商决策和提供服务搭建平台。另一方面,搭建社区警务室、纠纷调解室等主体利益矛盾和纠纷协商调解平台,引导和鼓励多元主体通过理性协商解决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总而言之,就是要通过健全社区协商制度体系和协商平台的搭建,为多元主体就各类公共事务和主体间各种冲突提供协商的平台,引导多元主体通过理性的沟通和协商在治理过程中形成一致行动。

(四)构建社区生活共同体:夯实社区治理秩序的社会基础

社区是社区生活共同体,同时也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生活共同体和治理共同体是社区的一体两面。其中,生活共同体是社区提供和谐有序的治理秩序的基础和前提,主要强调社区主体交往的密度、情感的密度和关系的密度。而治理共同体侧重于社区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的解决。生活共同体的建设能够有效夯实社区治理秩序的社会基础。生活共同体的构建,关键在于为社区的多元主体提供和谐有序的生活秩序,开辟多元主体的公共生活空间。

1.提供和谐有序的公共生活秩序。社区的有效治理需要和谐有序的治理秩序,和谐有序的治理秩序一方面来自社区内具有强制色彩的制度性秩序,另一方面来自社区多元主体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道德伦理秩序。两种秩序都是社区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内容,两者是相互包含,相互影响的关系。形成和谐有序的公共生活秩序,既需要是要和谐有序的治理秩序,同时也需要和谐有序的道德伦理秩序。首先,需要保障社区生活秩序的供给。社区中的道德伦理秩序是社区居民和其他治理主体有序参与和协商共治的重要基础,主要来源于社区内的传统思想道德文化,是社区发展的历史积淀。营造和谐有序的道德伦理秩序,一方面,积极发掘社区内优秀传统文化和历史文化,弘扬其中的社会伦理道德,例如,弘扬社区居民优秀的家风家教文化,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另一方面,积极宣传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区治理的核心价值,为社区治理营造和谐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除此之外,克服社区内消极的社会生活秩序,摈弃社区内消极落后的思想和文化。例如,在社区治理中部分主体的“等、靠、要”的思想,社区生活中存在好逸恶劳的不良行为习惯。其次,保障社区治理秩序的供给。治理秩序主要指刚性的制度秩序,社区治理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影响社区治理秩序的重要因素。在社区治理中需要注重社区内制度建设,为社区提供和谐有序的制度性秩序,发挥社区治理中的制度优势,进而协调与规范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引导多元主体有序参与治理,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最后,要把握好生活秩序与治理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两种秩序相互促进。

2.开拓多元主体的公共生活空间。社区公共生活空间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场域,是社区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生活的物理空间及其建构的社会空间,是主体在参与社区治理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开拓多元主体的公共生活空间,首先,拓宽多元主体生产生活的物理空间。社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生活空间,但是并非是一个封闭的,小社区连着大世界,开拓社区治理的物理空间,关键将社区与外部空间相连接,促进社区与其他社区、整个城市、其他城市和区域间互联互通,开拓治理主体生产生活的物理空间。其次,开拓多元主体生产生活的社会空间。一方面,积极推进社区治理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主体之间交流、沟通和互惠合作的机会供给,同时加快平台的搭建,不断拓宽多元主体生产生活的社会空间,注重治理主体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社会空间还包括社区的文化空间,要积极构建多元主体的社区文化共同体,即实现多元主体对社区的心理认同、心理归属,构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文化空间。最后,重塑多元主体生产生活的历史空间。从社区治理过程的纵向来看,社区治理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是社区治理的历史空间构造的过程,开拓社区治理的历史空间,一方面要注重对过去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存在问题的反思,另一方面在治理过程中注重治理的长远规划和战略选择。

结论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19],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社区治理中多元主体各就其位,发挥主体优势,同时,实现多元主体平等协商,互惠合作,形成城市社区治理合力,实现城市社区的善治。多元共治是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新特点和实现治理有效的新要求。但是引导多元主体有序参与,构建治理共同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多元主体差异性的关注,容易导致主体缺位、错位和越位的关系问题,影响治理主体的优势发挥和实际成效。

新时代,实现城市社区有效治理关键是要关注多元主体的主体差异性,构建治理长效机制。一要承认多元主体的内在区别和外在差异,肯定多元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的角色与功能,同时,保障多元主体平等、有序参与治理。二要通过党建引领,突出社区党组织对多元主体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地位,确保多元主体在参与中思想和行动的统一。三要通过优化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的领导、参与和协商机制,进而规范、监督和保障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四要通过开拓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公共生活空间和提供和谐有序的生活秩序,构建社区生活共同体,夯实社区治理秩序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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