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敏
(武昌工学院,武汉 430000)
很多民营中小微企业是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政策的产物,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存在能够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能够解决部分群体的就业问题,同时还能为国家带来税收收入,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在民营中小微企业存在很多财税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就是“公转私”风险问题,这既会影响民营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发展,也会影响政府的税收收入。本文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公转私”存在的风险,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给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
民营中小微企业是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来进行划分的,不同的行业,对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要求不同。
例如,工业行业,从业人员不低于300 人,少于1 000 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 000 万元,小于4 亿元,属于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不低于20 人,少于300 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小于2 00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少于20 人,年营业收入小于300 万元,属于微型企业。而本文中所指的中小微企业,是指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和从业人数以及应纳税所得额都比较小的企业。
民营中小微企业“公转私”,这里的“公”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4 类;这里的“私”是指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文讨论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公转私”是指资金从公司的账户上转账到个人账户。例如,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资金,在每月工资发放日通过银行代发到每位员工私人账户;公司将对公账户的资金转给业务员,用于出差备用金,出差完成后,拿发票和相应单据来公司报销,多退少补;公司职工向公司借款,公司通过公账户把资金转入私人账户;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合理款项:从入职公司取得的工资、直接报销与公司经营相关的费用或者公司使用股东资产所支付的使用费。
从民营中小微企业自身发展来看,民营中小微企业投资少、见效快、经营方式灵活多样、“船小好掉头”,能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但是,很多中小微企业的财务体系以及纳税申报并不规范,导致“公转私”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例进行分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委托加工移动环保卫生间、集成房屋的公司,公司总经理1 名,监事1 名,行政人事财务1 名,生产部门7 人。公司注册资金1 000 万元,但是是认缴制而非实缴制,目前公司实缴资金为0。公司承接业务的主要方式为分包市政工程中的委托加工移动环保卫生间以及集成房屋。
公司存在“公转私”财税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财务外包给中介机构,由公司内部职员做流水账,收集原始凭证,交给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登记账簿,出具财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等工作。中介机构根据公司所提供的凭证进行做账,这会导致企业没有专职专业财务人员为企业做财税规划。企业的任何一项支出均是要有相应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果支出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便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虚增企业利润。另一方面,在收入正常给客户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该公司在采购时为了降低成本,很多采购是在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处采购,导致不能取得成本发票或者是取得不合规的发票,从而导致公司缺少成本发票,进而增大了利润空间,这样就虚增了企业的利润。此时,如果企业要进行利润分红,企业资金从企业公账户到私人账户,那么股东要承担双重税负,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且由于虚增利润导致税负较高。
民营中小微企业之所以会存在“公转私”风险,是因为民营中小微企业管理者没有形成正确的财税观念,政府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没有配备专职专业财务人员。
很多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就是企业的出资人,即企业的股东、企业的所有者。现在很多中小微企业的股东(同时经营管理企业)仅仅是站到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他们注册公司、开办企业就是为了盈利,并且不想缴纳税款,或者是缴纳税款越低越好,而不是站到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正是因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有这种观念,所以,他们在采购时,总是想降低企业的成本,包括去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处进行采购,以不要发票的形式来降低企业的成本,这样实际上是没有正确的财税观念,为企业后续以利润分配的方式从企业公账转到私账,即“公转私”,埋下了很大的财税风险。
目前,很多中小微企业在采购环节为了降低成本,不要求对方开具相应的进项发票或者成本发票,等到月底或者是季末时,统计下公司收入合计,根据收入状况,计算销项税额,进而再计算出自身需要的进项税额,想尽办法在具有相同经营范围的公司处以支付低于发票税点的成本获得进项发票,这样在能够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同时,还能够解决成本票的问题,一举两得,进而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将利润空间压缩到最小之后,企业在进行分红时,分红就会比较少,甚至为0,个人所得税税负自然而然就会降低甚至不缴。其实,这种操作使得国家的税源流失,是违法违规的。但是,目前仍有企业在进行这种操作,政府的监管力度不足就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
目前,民营中小微企业存在“公转私”风险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并没有配备专职专业的财税人员。很多民营中小微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成本,不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专职财税人员,这就导致公司并没有专职专业的财税员工为企业解决财税问题,导致公司业务不合规,进而为公司埋下了财税风险问题。大部分民营中小微企业会找代账公司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做账,但是很多中介机构由于收费比较低,就只负责按照收到的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做账,而不会站到企业的角度去为企业长远的利益考虑,让企业的业务更加合规合法,这就会给企业带来增加税负的风险,在“公转私”环节埋下隐患。
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公转私”问题的实质就是在合法合理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把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私人账户上。可以从公司经营管理者、政府部门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专业财务人员配备这3 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进而让企业在合法合规经营业务的同时,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进而化解公司“公转私”的财税风险。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带动下,我国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政府各部门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尤其对于企业税收来源这块,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相互配合,加强对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所有者的收入和支出的监管,防止民营中小微企业通过隐匿收入、虚增支出的形式,侵蚀国家税基,造成国家税源流失。目前,税务部门通过金税工程为税收征管提供监督依据,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资金流向的监督。金税工程从金税三期上线、优化到金税四期启动,智慧税务建设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这是政府部门对各行各业企业加强监管的重要体现,以后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会越来越大,也会越来越严,更会越来越有效率。
很多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就是企业的出资人,即企业的股东、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纠正自己错误的财税观念,不能仅仅站到自身利益的角度去想尽各种办法实现不缴税或者采用不合规的方法少缴税款。国家为鼓励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为民营中小微企业制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企业符合相应的政策条件,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财税思维,即要学会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划自家企业业务,合法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解决企业“公转私”风险问题。
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启动,政府的监管力度会越来越大、越来越强、越来越有效率。再加上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树立了正确的财税观念之后,民营中小微企业就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来帮助企业经营管理者将业务合法合规化,进而能够将企业公账的资金合法合规地转移到私人账户,即要让“公转私”合法合规化。专业财务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公转私”合法合规化。
5.3.1 公司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公转私”方式
公司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公转私”的方式其实有很多:第一,很多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管理者,此时,应该每月为他们支付工资,并且可以为他们发放年终奖,工资和年终奖均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合理规划后,可以使个税的税负达到最低;第二,费用报销也是合法合规“公转私”的一种方式,企业正常经营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广告宣传费、福利费、租赁费等;第三,通过公司走借支的形式,将公户的资金转到私户进行使用,但是此时要注意的是,在年底时,要拿对应的发票来冲借支,做到多退少补,不然,就会以股东分红进行税款的补缴,带来相应的损失;第四,通过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向员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只要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向客户或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公司准备备用金等方式来将民营中小微企业“公转私”问题合法合规化。
5.3.2 企业通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方式将“公转私”合法合规化
有一些民营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果非常好,年利润很高,此时,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通过装饰办公室、购买一些比较好的家具、为员工采购更好的办公设备等,来增加企业的费用,降低企业的利润,进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将“公转私”合法合规化。企业还可以向经营管理者个人(同时也是出资人,即股东)采购公司所需的资产,例如,经营管理者个人(同时也是出资人,即股东)名下有1 辆奔驰,经营管理者(同时也是出资人,即股东)购买奔驰车的原价为100 万元,经营管理者(同时也是出资人,即股东)自己使用1年之后,公司以90 万元向经营管理者购买这辆奔驰车,此时,经营管理者(同时也是出资人,即股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方式也能够将民营中小微企业公户的资金合法合规地转账到个人私户。
5.3.3 通过减资或者撤资方式将“公转私”合法合规化
从股权的角度,将“公转私”合法合规化,可以通过减资、撤资的方式将公司公户的钱转到私人账户。只要在减资、撤资时,得到的资金少于投入的资金,就不用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经过合法合理的规划,能够将税负降到最低。但是使用这种方法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股东必须实际缴纳出资了中小微企业。
本文从民营中小微企业“公转私”的内涵着手,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公转私”的风险做一个说明,然后指出民营中小微企业存在“公转私”风险的原因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管理者没有形成正确的财税观念、政府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没有配备专职专业财务人员,最后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公转私”对策展开研究,从公司经营管理者、政府部门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专业财务人员配备这3 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进而让企业在合法合规经营业务的同时,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进而化解公司“公转私”的财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