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引】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飞速发展,至少带来了行政法治的三重变迁。第一,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对象,由此产生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形成网络监管、数据处理规制、算法规制等新的行政活动领域;第二,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工具,数字化转型深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产生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政府工作新形态,推动形成了运用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规则体系;第三,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环境,对行政的观察、监督、审计等在网络空间、数据处理、人工智能活动中得以开放性、多中心、持续性地展开。在“行政法发展史最重要的一次变迁”中,数字行政法的形成及其构造成为最重要的行政法治论题。
为此,本组专题约请于安、陈越峰、彭錞和查云飞四位学者,分别就数字行政法的形成问题、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大数据检查的行政法构造等重要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在整体上呈现数字行政法的形成、演化与构造。
于安教授的《论数字行政法——比较法视角的探讨》一文,揭示了数字化对当代行政法核心结构的挑战和数字行政法的转型特征,即人工智能自动化行政决策与行政裁量合法性的冲突,信息化无形财产与现行行政规制制度的矛盾;产业数字化、行政数字化为数字行政法的兴起提供了基本背景;数字政府的规模、网络新时空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数字行政法的形成提供了基本条件。
陈越峰教授的《超越数据界权: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一文,对数据界权的内外视角进行了系统述评,主张为了促进数据要素流动,实现数据的公平获取使用和利益分享,在进行数据界权之外,存在一种超越数据界权的制度选择,即在现有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基础上,形成关于数据处理的公法秩序。由此形成不可或缺的双重构造,第一重是数据处理的规制体系,第二重是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
彭錞助理教授的《论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为切入点》一文,以法教义学方法精确解释了“国家机关”“个人信息”“境内存储”和“向境外提供”等概念,指出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出境包括物理载体出境、国际合作出境和安全评估出境,其中安全评估由国家机关在网信部门支持下自行开展,国家机关还应确保境外接收方安保水平达标,并在特定情形下告知当事人和取得单独同意。
查云飞讲师的《大数据检查的行政法构造》一文,将大数据检查界定为行政机关为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依法从事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对已掌握的海量数据挖掘分析,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的活动。随后,论文从技术上和法律价值上展开了深度剖析,指出大数据检查大幅压缩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其构成的全面监控、深度人格画像、责任承担异化有损人的尊严,主张对法律保留、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进行数字化调适构造,以统合实现数字行政法的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
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的兴起,将数字行政法导入行政国,有可能使21世纪成为公法的世纪。本组专题希望集中呈现新公法的研究成果,并推动数字行政法的深入发展。(陈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