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典化的核心目标是要促进行政法的一体化建设,建立与我国国家治理相匹配的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法典化涉及行政法法典的调整范围、行政法的结构框架和整体性保障三大部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以确立行政法的体系框架,也需要确立合理的法典化路径和模式,以促进行政法的体系化发展。
我国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整体主义治理模式以及行政法治自身对秩序和理性的内在要求,尤其是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需要,都决定了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行政法法典化发展的目标就是要立足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行政法体系,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行政法的支撑和保障。
就行政法法典的调整内容而言,需要从体系整体的角度把握,将涉及公共行政的所有行政法规范都纳入到行政法典的规划和制定之中。除了学术界比较重视的政府外部管理法及监督救济法外,还包括政府运营法和行政组织法,这两者都是我国行政法的特色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政府的资源配置和经营职能,而整体治理模式意味着行政组织的系统管控。同时,各个领域的专门行政法也需要在统一的行政法框架内制定与实施。
行政法法典编纂的模式可以采用法典制定与法律编纂结合的方式,通过《行政法总则》的制定,建立一般行政法与专门行政法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对条件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行政法典;条件不成就的,可以先制定单行立法,定期编纂,待条件成就后再制定法典。至于《行政法总则》的制定,要提炼行政法最基本的理念、原则精神,确立行政法的基本框架,并对行政法适用中的普遍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需就行政法的整体性和多元性统合、稳定性与开放性等展开讨论,并探索解决的方法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