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立华,王文燕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
近几年,我国法院不断加大改革力度,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其中,为了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质量并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促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实现司法独立性、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的提升,在司法人员层面采取了“法官员额制”改革(1)法官员额制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其基本内容是根据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法官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法官员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选任为法官。参见徐昕、黄艳好、汪小棠:《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4)》,《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但事实上,随着法官数量的减少,家事案件的数量却没有相应减少。以山东省济南市L区人民法院为例,该法院于2017年3月底成立“家事少年审判庭”,截至当年年底,三名法官共审理离婚抚养纠纷类、继承纠纷类案件447件。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外,还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当事人进行情绪安抚、释法、社会调查(取证)、答疑等,从而导致司法体制内呈现案多人少的情况。基于此,专业的社会力量参与显得尤为必要。
目前,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价值理念有所转变,家事审判制度改革需要整合社会力量。以审理数量最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尤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件,由于法官的时间精力不足、专业限制以及中立性的要求,法官无法去探究家事案件的深层次原因。为了家事纠纷的圆满解决,这就需要启用家事调查官协助法官从事相关工作,转变家事审判理念,促进家事审判机制改革。
制度层面,我国提出综合多种方式、多元力量完善家事审判机制。2016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2)张卫平:《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司法改革的变迁》,《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 “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2018年7月18日。等要求,为社会工作参与家事审判提供了政策依据,指引了方向。
实践层面,基层人民法院采用家事审判辅助人制度审理家事案件,明确规定“家事审判辅助人包括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等。”山东省多地区成为全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各试点基层法院与当地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妇联等多部门创建了形式多样的合作方式,形成社会化纠纷化解整体合力。
法律层面,反家暴法、民法典中均强调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需要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员的作用。就法律程序而言,对于离婚纠纷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权的案件,其调解、审判只是形成一个结果,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予执行,那审判结果便失去其实际意义,而由司法社工开展为期3至6个月的案后回访,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和监督作用。由司法社会工作者担任的家事调解员具有其特殊优势,家事调查员在家事审判过程中发挥着“调查+调解”的双重功能。
国外已有许多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工作参与家事审判的实践经验。
1.德国程序辅佐人制度
德国自1976年起确立了家事法庭制度,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建立程序辅佐人制度。法院通过招聘方式从社会上聘请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教育学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程序辅佐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子女进行沟通,了解其真实意愿(4)杨临萍,龙飞:《德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程序辅佐人应对子女利益进行确认,并在诉讼程序中加以执行,并与其父母、亲属、学校老师、青少年管理局等进行必要沟通。
2.英国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支持服务署
英国为了更好地处理家事纠纷,维护家庭成员权益,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了“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支持服务署”(5)陈莉,向前:《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同时会设立家庭支持社工,以帮助家庭和儿童就探视、居住等问题达成协议。
3.加拿大家事案件调解制度
加拿大的家事案件调解有两种:诉前调解和诉讼过程中的转介调解。由法院建议或者委任专门的家事调解机构和调解员负责调解事务,其调解在性质、功能、程序上均与社会调解相同,只是涉及调解的具体行政事务由家事法院负责。加拿大专业性的家事调解服务将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知识技能与法律程序、纠纷相结合,成为解决家事纠纷的重要甚至是主要方式。
国外关于家事审判机制的经验启发我国必须综合具有一定专业性的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家事审判与调解等司法程序,以促进家事审判机制向专业、科学、有效的方向发展。
家事纠纷案件除了涉及财产利益外,更多地涉及亲情、血缘以及道德伦理等方面。一方面,大多家事案件涉及婚姻、抚养、继承等纠纷,这些纠纷一般发生于较为亲近的血缘关系范围内,具有突出的“人伦、情感与习俗特点”(6)曹思婕:《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之探析》,《法学论坛》,2016年第5期。。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家事审判便是要为充满伦理、人情等特点的“家务事”明确责任、定分止争,其过程中难免涉及对复杂的家庭关系、成员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判断。且在调查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家庭成员不愿意外传的“家丑”或者说家庭中私密的信息。另一方面,家事审判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婚姻家庭关系虽属私法关系,但却是私法中公益属性较强的部分”(7)王德新:《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革新与路径调适》,《当代法学》,2018年第1期。。因为家事审判的结果不仅会对案件的当事人产生影响,对生活其中的未成年人、社会整体的婚恋观念等都会产生影响,长远来看,家事审判理念是否公正科学甚至会影响社会整体发展和稳定。
社会工作的本质决定了社会工作参与家事案件的可行性。社会工作关注人的感受,坚持以服务对象为本的价值理念,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重视社会交往中的情感支持即“人情味”。社会工作的本质强调关注个体的社会关系,倡导社会政策和环境,解决社会问题。因为家事纠纷的基础是身份关系,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人伦和社会关系(8)李徐州,王道强:《家事审判的司法理念与运行原则》,《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34期。。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不仅与我国传统的“和为贵”思想一脉相承,也符合家事调解的“人和”目标。
法院现在聘请的调解员,主要凭借的是丰富的生活经验,以家庭邻里的调解方式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但此类调解员因为不清楚相关法律和专业技巧,所以在调解时没有导向性,也容易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甚至激化矛盾,因而成功率比较低。
社会工作具有其独特的专业优势。一名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具有多学科背景,不仅要掌握社会工作学科的专业知识,也要学习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领域的基本知识;在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往往更具耐心,他们秉承专业伦理价值,运用关注、倾听、同理心、保密等专业技巧,通过专业的实务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情感疏导、政策咨询、社会资源链接等综合服务。司法社会工作者协调法院与当事人双方,能科学地参与到家事审判体制。因此,社会工作的专业特性决定了社会工作参与家事审判的可行性(9)李兴艳:《论家事诉讼中“一官一监三员”的职能定位与协作体系——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为视角》,载《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5页。。
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法院将自身变为授权主体,而在执行主体的选择上,社会工作者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充当家事调查员,能够保证社会调查的社会性、科学性、专业性、中立性,这也是判前社会调查的必然要求。
社会工作者具有独立的第三方的身份与角色。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审判,为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供司法服务时,需明确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区别于法官、律师,且社会工作者可以和当事人真正地建立起专业信任关系,可以更多地从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和当事人沟通。这种中立身份一方面可以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和人文关怀性以有助于案前调解,为案件审理提出专业意见供参考,提供判后帮扶;另一方面也使得法官在参与家事调查与家事调解后,在法庭上的回避原则这一现象有所转变,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困境。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的专业特性决定了其以“柔性”的方式参与到家事案件的解决中,以助人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程序,补充司法服务力量,促进家事纠纷人性化妥善处置,推动司法社会治理的进程。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承担诉前引导、庭前调查、诉中调解、判后回访等调查、调解及评估和关护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司法社工承接人民法院进行家事调查委托是依照如下路径:人民法院委托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家事调查,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进行预估,然后正式委派家事调查员,家事调查员与相关未成年人面谈,进行外围社会调查(家庭、社区、学校、工作单位等),提交《家事调查报告》,报告由人民法院保留,主审法官认真审阅《家事调查报告》,委托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工作,家事调查员与主审法官及时沟通社会调查情况,了解案件进程及开庭时间,参与开庭审理,结案后对相关未成年人进行跟进帮扶一段时间,开展如心理疏导,关系建构等服务,这个过程通常持续3-6个月左右。
主要指释法与答疑。家事案件中的很多当事人属于弱势群体,其中,妇女儿童的诉讼能力普遍较低,尤其是农村的当事人,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这种情况下,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社会工作者作为家事审判辅助人员的角色可以更加主动地为家庭成员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基础性的法律知识援助和诉讼程序引导。
1.家事调查:在家事案件中,由于普遍存在证据收集难、固定难的问题,一律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难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鉴于此,根据案件需要,社会工作者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充当专业的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深入调查和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情况,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纠纷解决建议。在案件审判的整个阶段,家事调查员要与主审法官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沟通相关家事调查情况。
2.情绪安抚与心理咨询:离婚案件在婚姻家事类案件中所占比重最大,有个别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当事人,整个情绪都纠结在离婚这件事上,不愿意接受离婚的事实,也不能面对离婚后的生活,整个人完全陷入泥潭中不能自拔,此时,心理咨询的介入是必要的。社会工作者通过协调各部门,在走访社区,调查夫妻纠纷事实,了解子女真实想法后,安抚当事人较为激动的情绪,开展心理疏导,缓解焦虑、抑郁、不满等负面情绪,使当事人冷静下来,以更加平和的心态谈判,进行有效沟通。
1.对立消除与关系修复:家事案件审理的目的不仅是定分止争,实现案结、事了,更重的是“人和”。在婚姻家事类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各方无疑会因感情危机形成心灵创伤,同时,孩子也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在案件判决后,社会工作者依据对当事人家庭状况的调查报告,通过链接社会资源和社会政策,给雪上加霜的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物质帮助;并通过“劝、批、谈、教、比”等方式,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解,修复破裂的家庭关系,促成离婚案件中的受影响子女可以重新回归正常社会和家庭生活。
2.个案追踪与关护:社工参与跟踪回访机制,既当“联络员”又当“监督员”,基层实践效果会更加明显。例如,对于涉及少年维权、司法救助等案件的受影响青少年,若发现服务对象存在新的问题或需求,社工将通过个案跟踪,教授知识与方法,进行心理疏导和辅导,共同分析原因、查明情况、纠正错误且回应其需求。并且从独立的第三方的角度和当事人沟通,中立身份不仅有助于在回访中了解到判决是否真实履行,还可以通过持续的跟踪服务,陪伴和关护服务对象,与其共同成长。
司法社工参与家事审判的出发点是维护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在这一契合的工作理念下,人民法院往往会委托司法社会工作者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担任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回访员、关护员等多重角色。
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系统的紧密联系要求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具有一定法律素养,以便能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在很多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的理解往往是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网络夸张噱头形成的,这使得他们一是对司法判定的认知有局限性,二是对法律程序的规范性流程存有疑问。因此,在家事审判诉讼前期,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联合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如该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解释、当事人的疑问回应等。
家事调查即司法社会工作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于开庭前或判决前对家事案件审理中的特定事实问题提供相关调查服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家事纠纷是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人身或财产纠葛,它具有伦理性、隐秘性、公益性和复杂性等特征。且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不能完全采取当事人主义,必须实行国家职权干预,深入细致地调查家事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和事实真相(10)胡夏冰:《积极推进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1日。。因此,法院通常会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法院将自身变为授权主体,而在执行主体的选择上,社工组织以其专业性和利他价值观成为最适合承接法院委托的机构,社会工作者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充当家事调查员,能够保证社会调查的社会性、科学性、专业性、中立性,这同样也是社会调查的必然要求。而在这一阶段中,家事调查员根据案件需要,通过走访邻居、亲属、社区、学校、工作单位等方式去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和抚养状况,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11)刘敏:《论家事司法中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4期。,并提出纠纷解决建议。
案例1:原告,李某(化名),女,51岁;被告,黄某(化名),男,56岁。双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女。长女24岁,于2013年患上精神疾病。次女20岁,身心健康。双方因为家庭生活观念及经济处理方式的分歧产生矛盾,且积怨多年,矛盾难以调解,产生离婚纠纷。且被告长期对原告、长女进行身心双重打击,原告为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提起离婚诉讼。为保证科学判决,法院委托司法社会工作者就双方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对子女照顾情况以及被告经济状况与生活条件等进行调查。司法社会工作者就双方基本情况、收入与工作情况、家庭居住环境、子女照顾情况展开客观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女儿在感情上与原告更为亲密,但原告目前经济能力有限,居住环境狭小,不利于同时抚养两个女儿。调查报告与记录为法官判决提供了相关借鉴。
案例2:原告,金某(化名),女,36岁;被告,蒋某(化名),男,40岁。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10岁。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对其子女的抚养权未能达成一致,受法院委托,由山东大学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介入此次家事调查,对原被告之子现在的生活状况以及学习情况进行调查,对原被告之子与家庭何人关系密切以及跟随意愿进行调查,向被告父母了解其对原被告之子的日常照顾情况,对今后原被告之子抚养问题的意见以及原被告双方关系及其主要矛盾进行调查。经访谈和实地观察,原被告之子一直同被告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三人一起照顾他,原被告之子与爷爷、奶奶的关系一直都很亲密,居住环境较好,学习、生活状况均十分稳定。而原告则在原被告之子上幼儿园时便离开了家,母子很少见面,母子关系疏离。并且因为原告出轨对原告产生排斥与恨意,原被告之子表示不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并希望能够维持现在的生活状态。综合调查结果,司法社会工作者形成家事调查报告一份,并就抚养状况进行综合专业分析以向法院提供判决借鉴。
案例3:原告,魏某(化名),女,34岁;被告,张某(化名),男,38岁。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小熠(化名),男,4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家庭冲突频繁,婆媳矛盾严重,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但因抚养权及抚养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受法院委托,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对其生活环境以及他家人对其的照顾情况进行家事调查。经调查,原告受教育程度较高,工作稳定,经济状况良好,当前给孩子提供的居住环境良好,孩子与原告的母子依恋较深,与外婆的感情也较深,原告母亲能够帮忙照顾孩子,被告对孩子的关心较少,也未对孩子的成长提供经济支持,被告父母对孩子的照顾也较少,情感付出也较少。综上,调查员认为原告更能给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较为周全的照顾,建议维持现有的由原告抚养的生活状态。
家庭的完整性对于家庭成员尤其是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有着重要意义,家庭有着自我修复、对抗不利因素的力量,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家事纠纷中,首要目标仍是寻找家庭是否有其修复的可能性,如果没有修复可能性,则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家庭破裂对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在此过程中,社工坚持“调解优先、亲情修复、倾斜保护”原则指导,对家庭成员进行家庭关系调适,情绪安抚与心理疏导。
在家事审判的司法诉讼过程中,家庭破裂对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影响较大,如不能及时关注这一群体,他们在没有正确引导和美满家庭照顾下走上歧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山东大学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前期安排社工实习生到法院进行实习和观察的基础上,研究中心进行可操作性论证,将合作重点放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婚姻家庭类案件。经实践验证,司法社工介入家事审判后期服务的跟进中主要是家庭紧张关系的对立消除与关系修复,家庭成员的回访探望与未成年人的个案跟进,个案跟进的具体可行性路径如下:
第一步:生存关注,包括追踪回访、困难救助。
第二步:成长陪伴,包括前期心理健康照顾;中期家庭关系修复及学习指导;后期人际交往训练及品格行为塑造。
第三步:结案评估,包括评估服务对象的状况,处理好服务对象的离别情绪,结束服务。
案例4:小伟(化名),男,8岁。父亲常因琐事与母亲争吵,并打骂母亲,夫妻感情彻底破灭,此前,小伟跟母亲一起生活,后因母亲在未离婚但事实分居的情况下与他人抚育了一个孩子,且孩子尚在襁褓。在小伟父亲的争取下,经法院判决,小伟跟随父亲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由于照顾者及常住地发生变化,担心小伟出现适应不良的问题,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对小伟进行社会关护,关护事项包括监督小伟父亲是否为小伟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对小伟平时的生活及学习进行监督观察;对小伟的心理状态和学习状态进行了解,并向家长提出建议。关护服务包括5次以上个案会谈、3次以上电话沟通、2次“ta的样子”活动了解关护对象与其照顾者的关系,2次“小小画家”活动、3次“我爱阅读”活动,2次“亲子手工坊”活动,直至确认小伟在新的生活环境能够正常适应。整个关护时间历时3个月,并提交一份关护报告给法院。
案例5:小华(化名),女,8岁。父亲酗酒,先后多次因为酗酒损伤身体而入院治疗,处于失业状态,没有经济能力照顾小华和她3岁的弟弟。小华和弟弟均随母亲一起生活。父母产生离婚纠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故社工受法院委托,对该离婚案件判决后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小华进行为期3个月的关护。社工通过访谈小华,与其母亲、家人、学校老师等人际关系接触进行服务评估,意识到小华的母亲收入相对较低,家庭生活压力大,且小华希望能跟同学们相处得更好,但常常会感到自卑。而后司法社工形成具体的服务目标并制定可行的服务计划进行介入,使其正常学习生活,修复家庭关系,促使小华提升自信,形成良好的人际互动。
家事审判结果与案件家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利益密切相关,家事审判结束后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关护服务中担任判后回访员,是司法社会工作参与家事审判中的重要路径之一,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与伦理、专业理论、方法及技巧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关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司法社会工作参与到家事审判的路径可行且多样,其中司法社会工作者担任着重要角色。司法社会工作者从实践理性的维度出发,将法律的威严与对个人的关怀糅合在一起,并使其以一种柔性的、成效可观的方式表达,是对现代法治的补充性发展,更是一种适应我国现代化司法社会治理要求的巧妙融合。可以说,司法社工是化解家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上的中坚力量,是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然而,同样值得重视的是,司法社会工作者介入到家事审判领域依然有许多困难亟待合力解决,需要我们不断反思。首先,司法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有限。在专业培训方面,缺少必要的专业督导及科学体系化的培训;其次,在实际介入领域方面,并不是家事审判的所有法律程序,社会工作都可以大有所为。例如,资深且具有家庭婚姻阅历的法官、妇联系统的工作人员在离婚案件的调解方面,远比年轻的社会工作者更能胜任此项工作。就目前来看,社会工作可以参与的领域有:家事调查、协助释法、弱势群体(主要指未成年人)保护及陪同、案后回访。再次,司法社工还存在认同障碍的问题。一是司法社会工作者由于个人价值观的影响,对家事案件和当事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认同障碍;二是社会工作者参与到家事审判的各个环节,自身在开展服务过程中的多重角色定位,也会让其本身产生多重身份认同障碍;三是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赋予社会工作者的法定身份,当事人有可能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法定身份存在认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