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凤书
农业机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工具,农机维修和配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机械的作业质量、工作效率和安全可靠性,进而影响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明确了农机维修及配件执法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农机维修经营者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行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是否符合有关条件规定;是否存在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行为;等等。这些行为都有罚则与之相对应。因此,强化农机维修及配件执法监管,对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净化农机维修市场,保障农业机械高效、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缺乏相关认定标准、规范,行政执法难度较大。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 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而对第十八条“必要的维修场地”“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的认定却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规范,唯一可供参考的是《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第1 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NY/T 1138.1-2016)。该标准按照维修能力将维修点划分为三个等级,而维修点等级资格证的行政许可已于2018 年被废除。单纯执法检查,只能判定维修点是否符合最基本的技术条件规定,无法通过执法惩戒来预防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相关法规规定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要受到处罚,并没有规定使用“三无”配件产品维修农机也要受到处罚,“三无”配件产品能否按照“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来处理尚未明确。
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之前,农机主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对农机维修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重视程度不够,造成执法监管总体滞后,出现“虚管”现象。表现在3 个方面:一是抽检、鉴定机制不健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和报废农业机械的认定需要抽检和技术鉴定,然而目前既无相关的抽检鉴定制度、标准和规范,也无抽检鉴定所需的资金预算,导致执法机构无法组织配件抽检和报废机具鉴定。二是未建立完善农机维修和配件执法检查机制。《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目前,农机维修有关执法检查制度不够健全,对农业执法人员的系统培训力度不够,农业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日常监管不到位。2006 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对维修记录、维修台账等一系列表格进行了统一,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但按规定记录维修情况的农机维修网点不多,给执法办案时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难以认定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
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江苏省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农机执法人员,一般由原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农机监理员转隶而来,本身不熟悉农机维修和配件领域的行政执法。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市、县两级农机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主要集中在农机安全方面,对农机维修和配件领域执法的监督指导还未常态化开展,部分地区执法力度较弱。
农业机械是农事活动必不可少的生产工具,农机维修和配件质量是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重要保障。维修和配件质量出了问题,常常短期内难以发觉,会给农业生产带来安全隐患,在农机跨区作业时,还会带来维修难、投诉难、维权难、调解难等社会问题。因此,只有在维修源头上加强执法监管,围剿假冒伪劣配件产品,把住维修和配件质量关,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保障农机生产安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农办机〔2018〕21 号)明确要求,各地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健全农机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维修点的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按权限实施处罚。此外,部、省农业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农资打假周报等,均将农机及配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机及配件)列入农资打假执法统计范畴。因此,强化农机维修及配件执法监管是农业行政执法的职责所在。
目前,农机执法行动主要围绕夏秋两季农忙时节的用机安全开展,重点打击农机及驾驶人涉牌涉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违法行为,执法范围基本限制在农田场院内,执法周期较短(一年执法时间1 个多月,甚至更少)、案件少、罚没少,使得农机行政执法工作日趋边缘化。完善标准规范和法规释义,健全配件抽检机制和维修网点执法检查机制,明确执法职责,则可以改变农机执法工作弱化、边缘化的局面。
应广泛宣传农机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增强农机用户和维修经营者的法治意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普法宣传,为农机维修及配件的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确保农机维修业朝着健康有序、文明服务、规范合法的方向发展。
完善标准、规范和法规释义,提高违法行为认定的可操作性。包括:“必要的维修场地”“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不能低于原一级农机维修点的开业标准;使用“三无”配件维修农业机械,应按照“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处理;维修点货柜货架上摆放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就可以视为“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进一步明确拼装、改装的概念和范围;简化报废农业机械的认定流程或出台强制报废办法,提高认定的可操作性,从而打击承揽维修报废农业机械的行为;等等。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农机配件进行抽检,将抽检结果作为是否处罚有关维修经营者的技术依据。建议有关部门下达省级、市级抽检任务,为农机维修和配件执法监管提供线索和案源。加强法规、标准规范、违法认定、抽检流程、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农业执法人员农机维修及配件执法监管水平。
建议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行政处罚为后盾、以信用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体制,对农机维修经营者的维修质量、配件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维修技术条件要求、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等情况,应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农机主管部门应推动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实施项目化管理,分批、有序将取得营业执照的维修经营者纳入监控平台,发现维修经营者存在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和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农业执法人员立即上门查处,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高效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