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的《春秋》书法正变

2022-11-23 20:56赵友林
关键词:春秋董仲舒公羊

赵友林

(聊城大学 文学院,山东 聊城 252000)

《春秋》书法是《春秋》学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概念。所谓《春秋》书法,就是孔子在修《春秋》时所作的“笔”、“削”,其中蕴含着孔子的褒贬予夺和微言大义①参见赵伯雄先生的《春秋学史》,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49页。。因此,考察《春秋》书法也就成了《春秋》学中非常重要的阐释方式。在《春秋》三传中,《公羊传》(包括《谷梁传》)就主要是通过揭示《春秋》书法来探讨《春秋》的微言大义的;嗣后,经历代公羊学者的补充阐发,《春秋》的书法不断扩充、完善。在这一过程中,西汉的公羊学大师董仲舒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一书中阐发了大约二百余例书法,从而构建了自己的书法系统,形成了自己的《公羊》学思想体系。在阐发《春秋》书法的过程中,董仲舒首次对《公羊》书法所涉及的正例和变例作了回应,并作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考察,促进了书法的条例化,丰富了《春秋》书法的内涵,揭示了《春秋》的辞和义的关系。

一、《春秋》书法的常辞正例

在《公羊传》(下文简称《公羊》)所揭示的书法中,有正例、变例之说。正例,或称“例”,或称“义例”。正例“就是一些记事的规则,同一类的事,用相同的手法记下来”②赵伯雄:《春秋学史》,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38~40页。。而变例就是对正例的违背,是逸出正例之外的个例。《公羊》在解释《春秋》时,往往构建书法正例以明大义,同时根据这些正例来阐发书法变例。如隐公三年《公羊》有“天子记崩不记葬”、“诸侯记卒记葬”之例,阐明了尊王之义。再如隐公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对此,《公羊》立“外取邑不书”这一正例,即《春秋》对鲁国之外的攻取城邑之事是不加记载的;但这里记载了莒国攻取杞国牟娄之事,这是书法变例。对于这一变例,《公羊》继续解释说:“此何以书?疾始取邑也。”这里之所以记载此事,是因为这是攻取城邑的开始,故加以记载以示憎恶。

对于《春秋》书法,董仲舒承《公羊》阐释的路子,一方面注重正例的归纳总结,另一方面也非常注重书法之变的探究。关于书法之变详见下文,这里首先讨论其对书法正例的考察。

董仲舒对于《春秋》书法正例,已经有明确的认识。首先,他把《春秋》正例或例称作常辞或正辞。如《春秋繁露·竹林第三》(下文不再标出“春秋繁露”,只标出《春秋繁露》的具体篇目)有云:“春秋之常辞也,不予夷狄,而予中国为礼。”所谓常辞,“就是经常说法、一般原则”①周桂钿:《董学探微》,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54页。。有时,董仲舒把常辞称作正辞。《精华第五》:“春秋之法,未逾年之君称子,盖人心之正也。至里克杀奚齐,避此正辞。”这里的“正辞”就是“未逾年之君称子”。不论是常辞,还是正辞,都可理解为《春秋》书法中的例,或正例。“不予夷狄,而予中国为礼”这一正例意为《春秋》不赞成夷狄而赞成中国,“未逾年之君称子”这一正例意为国君去世之年,嗣君当称作子。

其次,对于《春秋》正例的形式特点,董仲舒也已经有明确的认识和说明。《玉英第四》:“春秋事同者辞同。”《春秋》记事,其书写的法则是事同则辞同,即对于同类之事,往往用相同的手法加以记载。这是对《春秋》书法正例所做的首次明确的表达,后世对“例”的认识也基本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阐发。如宋代的程颐说:“《春秋》大率所书事同则辞同,后人因谓之例。”②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1202页。再如宋代的胡安国说:“《春秋》之文,有事同而辞同者,后人因谓之例;然有事同而辞异,则其例变矣。”③胡安国:《春秋传》(卷首),四部丛刊影宋本,第2页。

不仅如此,董仲舒非常注重对书法正例的探讨。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对《公羊》的书法,进行承袭、补充、引申、弥缝等;同时,还发明开拓新的书法。而在所发明的新的书法中,有很多是以例或正例的方式加以探讨的。首先,对《公羊》书法进行补充引申。如对《公羊》的“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这一书法义例总则(分别见于《隐公元年》《桓公二年》《哀公十四年》),董仲舒补充发挥说:“春秋分十二世以为三等:有见、有闻、有传闻。有见三世,有闻四世,有传闻五世。故哀、定、昭,君子之所见也,襄、成、文、宣,君子之所闻也,僖、闵、庄、桓、隐,君子之所传闻也。所见六十一年,所闻八十五年,所传闻九十六年。于所见,微其辞;于所闻,痛其祸;于传闻,杀其恩,与情俱也。”④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楚庄王第一》,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10页。在此,董仲舒主要作了两方面补充:一是对《公羊》三世进行确指,如昭、定、哀三世是所见世,共六十一年; 二是指出在这三世中《春秋》书法之所以不同,是与情俱,即因时间的由远而近而导致情感的由浅而深,书法也因情感的这种不同而有所变化,具体表现为于所传闻杀其恩,于所闻痛其祸,于所见微其辞。其次,对《公羊》书法进行概括、推演,阐明新的义例。如《王道第六》:“诸侯来朝者得褒,邾娄仪父称字,……荆得人。”在这里,董仲舒立一正例,即“诸侯来朝者得褒”,凡是前来朝聘鲁国的,《春秋》都加以褒扬。这一例是在《公羊》书法阐释的基础上归纳总结的。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眛。”《公羊》:“仪父者何?邾娄之君也。何以名?字也。曷为称字?褒之也。曷为褒之?为其与公盟也。”邾娄仪父前来与鲁隐公结盟,故称邾娄君的字加以褒扬。庄公二十三年:“荆人来聘。”《公羊》:“荆何以称人?始能聘也。”荆是夷狄之国,因其前来朝聘鲁国,故称“人”加以褒扬。根据《公羊》的阐释,董仲舒从而归纳概括出“诸侯来朝者得褒”这一正例。再如,桓公元年“郑伯以璧假许田。”《公羊》:“有天子之存,则诸侯不得专地也。”诸候不得专地,是对天子威权的维护。依此逻辑,董仲舒在《玉英第四》中演绎出“大夫不得用地”之例,大夫不得专地,这是对诸候威权的维护。此外,董仲舒还运用属辞比事⑤“属辞比事”是《春秋》三传特别是《公羊》《谷梁》阐发《春秋》书法义例的一种基本方法。它是一种比较的方法,经过前后比较,以明《春秋》书法之异。同时,它又是一种归纳法,经过比较同类事件,加以归纳推衍,揭示某种书法条例。的方法,考察《春秋》书法,归纳成例。如《奉本第三十四》董仲舒立有一例:“师出者众矣,莫言还。”军队出征,《春秋》不记载其回来之事。这一例应是董仲舒比较《春秋》经文而少有言师之还者,从而得出这一结论。再如,董仲舒在《观德第三十三》中立有一例:“灭人者莫绝。”《春秋》记载诸侯灭亡他国的事件,一般不书写诸侯国君的名字,以示不断绝他和君位的关系。这一例大概是在比较《春秋》经文而少有灭亡他国而记载诸侯国君的名字的,故得出“灭人者莫绝”之说。

据初步统计,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所阐发的新的书法中,有约三分之二是用“例”或“正例”的方式来表述的。这也就使得董仲舒的《春秋》书法呈现出条例化的特点。书法的条例化是汉代《春秋》学一个明显的特点,《左传》学是如此,《公羊》学也是如此。汉代《春秋》学书法的条例化是从《公羊》学开始的。对此章权才曾说:“汉初《公羊》先师如胡母生、董仲舒,开始畅通条例,开了以‘例’说《春秋》的先河。”①章权才:《何休〈公羊解诂〉研究》,《广东社会科学》1984年第1期,第95页。汉初公羊学者胡毋生曾著有《条例》一书,东汉末年《公羊》学家何休曾经得见并据以参考,但已亡佚。而董仲舒的《春秋》书法条例,至今仍保存在他的《春秋繁露》一书中。因此,根据前文所论,可以说《春秋》书法的条例化,在董仲舒那里已经开始了。这种条例化对当时的《公羊》学,甚至是经学,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此,章权才曾评价说:“通过‘例’向《春秋》之学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之成为政治性很强的经学;而且借助‘例’,使经学内部诼步统一起来。”②章权才:《何休〈公羊解诂〉研究》,《广东社会科学》1984年第1期,第95页。

二、《春秋》书法无通达之辞,而有变例

《春秋》书法有常有变。相比较而言,董仲舒更注重对书法之变的探讨。董仲舒或承《公羊》之说,对《公羊》阐发的书法变例进行补充、引申;或以《公羊》正例发明新的书法变例;或运用属辞比事的方法,发明新的书法变例;等等。(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已另辟专文论述,此不赘述)不仅如此,董仲舒对《春秋》书法的变化性、变化特点等,都作了探讨。首先,他对书法的这一变化特点,是有明确的认识的。他说:

“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③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竹林第三》,第46页。

“诗无达诂,易无达占,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人(庐文弨认为“人”疑作“天”)。”④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精华第五》,第95页。

这里的通辞和达辞可看成是同义词,意为“通用的辞,指放之四海而皆通的说法”⑤周桂钿:《董学探微》,第254页。。《春秋》书法中并没有这种通达之辞。上文提到的常辞正例是《春秋》书法的一般原则,而从形式逻辑上看,多是非充分式判断和充分式判断,而非充分必要式判断;因此,《春秋》书法中的常辞正例并不排除个例的存在。因此,《春秋》书法的常辞正例并不能完全概括《春秋》中的事例,也就是不能到处套用。其实,《春秋》书法往往“从变而移”,“从变从义,而一以奉天”,一切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大义的呈现而不断变化的。

董仲舒的“春秋无通辞”“无达辞”,突出了《春秋》书法的变化性。而影响《春秋》书法变化的一个原因,就是事物总是处于特定处境中的,即董仲舒所概括的,事物都有其“所处”,都有其“私”。如:

难者曰:“春秋之法,大夫无遂事。又曰:出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又曰: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又曰:闻丧徐行而不反也。夫既曰无遂事矣,又曰专之可也,既曰进退在大夫矣,又曰徐行而不反也,若相悖然,是何谓也?”

曰:“四者各有所处,得其处,则皆是也,失其处,则皆非也。春秋固有常义,又有应变。无遂事者,谓平生安宁也。专之可也者,谓救危除患也。进退在大夫者,谓将率用兵也。徐行不反者,谓不以亲害尊,不以私妨公也。此之谓将得其私,知其指。故公子结受命,往媵陈人之妇于鄄,道生事,从齐桓盟,春秋弗非,以为救庄公之危。公子遂受命使京师,道生事,之晋,春秋非之,以为是时僖公安宁无危。故有危而不专救,谓之不忠;无危而擅生事,是卑君也。故此二臣俱生事,春秋有是有非,其义然也。”①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精华第五》,第88-90页,第95-96页。

任何事物都是处在具体的环境或处境当中的,此即其“私”,其“所处”。因此,书法随事而变,旨意随事而见。如《公羊》有“大夫无遂事”这一义例,对于大夫出行在外而擅自生事,《春秋》一般是不加记载的。但庄公十九年却书作“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公子结在媵陈人之妇的途中,擅自与齐桓公结盟,但因为他是“救庄公之危”,是“安社稷利国家”的行为,这是值得褒扬的,故《春秋》加以记载而不加非议。而僖公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公子遂奉命前往京师,又擅自前往晋国,而当时鲁国安宁无危,因此公子遂如晋是不以鲁僖公为意,故《春秋》加以记载以讥之。再如,同样是大夫擅自回还,襄公十九年书作“晋士丐帅师侵齐,至谷闻齐侯卒,乃还”,而宣公八年却书作“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据《公羊》解释,“还”为善辞,是对士丐的赞许;原来晋士丐在侵齐的过程中,听闻齐侯去逝,乃罢兵而归,故称赞他不伐人丧,用“还”以明士丐帅兵有进退之权。而公子遂由于身有疾病,而擅自回还,这是以私妨公;其实大夫奉君命而出,即使听闻父母亡故,也不能以亲害尊,而要徐徐而行,在没有收到君命之前,也不能返回的;故《春秋》变换书法以讥刺公子遂。

事物“各有所处”(《精华》第五),都有其存在之“私”,因此《春秋》书法也往往随之迁移变化。上文第一部分提到“春秋之常辞也,不予夷狄,而予中国为礼”这一正例,董仲舒从夷夏之防出发,认为《春秋》对中原诸夏和夷狄之国的记载是有区别对待的。但这种情况在宣公十二年的邲之战却发生了变化:“晋荀林父帅师及楚子战于邲,晋师败绩”。这里《春秋》对晋国大夫称其名,对楚国之君称其子爵,这是贬晋扬楚。董仲舒根据《公羊》的解释,推原其事,指出《春秋》书法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在邲之战中,晋行夷狄之事,楚有君子之行,故作如是记载。再如,上文第一部分提到“未逾年之君称子”这一常辞正例,但同样是未逾年之君,僖公九年书作“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文公十四年书作“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对书法的这种变化,董仲舒作了如下分析:

仁人录其同姓之祸,固宜异操。晋,春秋之同姓也,骊姬一谋,而三君死之,天下之所共痛也。本其所为为之者,蔽于所欲得位而不见其难也。春秋疾其所蔽,故去其正辞,徒言君之子而已。若谓奚齐曰:“嘻嘻!为大国君之子,富贵足矣,何必以兄之位为欲居之,以至此乎云尔!”录所痛之辞也。故痛之中有痛,无罪而受其死者,申生、奚齐、卓子是也。恶之中有恶者,己立之,己杀之,不得如他臣之弑君,齐公子商人是也。故晋祸痛而齐祸重,春秋伤痛而敦重,是以夺晋子继位之辞,与齐子成君之号,详见之也。②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精华第五》,第88-90页,第95-96页。

在这里,董仲舒提出“仁人录其同姓之祸固宜异操”,即这里是对同姓的记载,是由亲亲之义而来的痛心之辞:晋为同姓;骊姬欲使其子得君位,而致使晋难发生,无罪而死者有三人;此是甚痛心之事;故《春秋》于此改变称谓而为“君之子”。而文公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这样的书法变化,据《公羊》“己立之,己杀之,成死者,而贱生者也”的解释,董仲舒指出,齐君是商人所立,后又被商人所杀,故以成君之称,以表达对公子商人的讥刺。

对于事物之“所处”、之“私”,董仲舒有时还概括为事物之“所发”,如:

春秋理百物,辨品类,别嫌微,修本末者也。是故星坠谓之陨,螽坠谓之雨,其所发之处不同,或降于天,或发于地,其辞不可同也。③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玉英第四》,第76页。

董仲舒指出,事物“所发”往往不同,也就是说,事物的发生总是以不同方式出现的,对此,《春秋》书法也要有相应的变化。如同样是物体的坠落,星自天而落于地,故庄公七年星坠《春秋》书作“星陨”;螽是从地上发生的,即从地上飞起,而又落下,故文公三年螽坠《春秋》书作“雨螽”。

董仲舒认为事物各有“所处”,各有其“私”,各有“所发”,其实是看到了事物的特殊性,解释了《春秋》书法的多变性。不仅如此,董仲舒还对事物之“处”、之“私”进一步推扩,认为天地万物皆存在众多方面的不同,因此《春秋》书法的屈伸、详略也是必然的:

屈伸之志,详略之文,皆应之。吾以其近近而远远、亲亲而疏疏也,亦知其贵贵而贱贱、重重而轻轻也,有知其厚厚而薄薄、善善而恶恶也,有知其阳阳而阴阴、白白而黑黑也。百物皆有合偶,偶之合之,仇之匹之,善矣。①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楚庄王第一》,第11页。

世间万物的不同,涉及远近、亲疏、贵贱、轻重、厚薄、阴阳、白黑等,此即“百物皆有合偶”。这种万物的不同,就会导致《春秋》文辞或有详略,义旨或有抑扬。董仲舒把这种同异上升到万物,最终指向天道。他在《精华》第五中说:“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天。”董仲舒把这种书法上的变化归结于天道,《春秋》书法的变化是合乎天道自然的。这就为《春秋》书法的变化提供了天道哲理依据。

总之,事物都有其“所处”、“所发”,都有其“私”,因此,《春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辨同析异:“春秋理百物,辨品类,别嫌微,修本末者也。”《春秋》别嫌疑,理百物,遂人道之极;人辨其品,物区其类,正其名义;别嫌微,美恶贵贱不相假借;由本逮末,循自然之理。因此,对于百物,要别其品类,明其嫌微,这样才能对于《春秋》书法同异的理解不断深化。

《春秋》书法的变化是合乎道的,由此,董仲舒又把儒家思想中的经权思想引入到《春秋》书法中。经权思想是儒家的一种政治理论,强调守经达变。经权思想落实到《春秋》书法,即是《春秋》书法的常与变的问题。《春秋》中的常辞正例即是经,变例可理解为权。对此,董仲舒曾有如下说明:

春秋有经礼,有变礼。为如安性平心者,经礼也。至有于性虽不安,于心虽不平,于道无以易之,此变礼也。是故昏礼不称主人,经礼也;辞穷无称,称主人,变礼也。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经礼也;有故,则未三年而称王,变礼也。妇人无出境之事,经礼也;母为子娶妇,奔丧父母,变礼也。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②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玉英第四》,第74-75页。

这里董仲舒对经权的理解,是在《公羊》基础上所做的进一步申发。按,《公羊》于桓公十一年曾对经权作过探讨,认为“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变虽是对经对常道的违背,但是合乎善的。对此,董仲舒则从情感方面作了说明,认为经权、常变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的性情之感,“安性平心”者是为经,否则便是变;但无论经权、常变,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合于道,或都是道的体现,此即“于道无以易之”,这是与《公羊》一致的。经权落实到《春秋》书法中,经作为一种常道,在《春秋》书法中表现为事同辞同,而权变则逸出了这种书法规则。之所以会逸出书法规则,则是上文提到的事物各有所发,各有其私。如昏礼的常辞正例是“不称主人”,但由于“辞穷无称”,此种情况是可以称主人的。天子的称谓其常辞正例是“三年然后称王”,但有特殊缘故,是可以“未三年而称王”的。妇人之事,其常辞正例是无出境之事的,但遇有为子娶妇,或奔丧父母等这种特殊情况,妇人是可以有出境事务而《春秋》加以记载的。

总之,《春秋》书法“从变从义”,这是因为事物各有“所处”,各有其“私”,各有“所发”。同时,《春秋》是孔子表现王道的大制作,因此,《春秋》书法的变化也是出于王心的裁量,根据王道大义呈现的不同要求,而不断变化。关于这方面的论述,详见下文。

三、《春秋》书法之变的多向探索

《春秋》书法是“从变而移”的,这既有它存在的客观性,也有其王心考量的。考察《春秋繁露》中董仲舒的解说实践,其对《春秋》书法变化的探索主要涉及诡辞说、嫌疑说、王鲁说、三世进化说等。

(一)诡辞与书法的避讳

1.诡辞讳变

关于讳,《公羊》有“《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见闵公元年)之说,此外还有为内(即鲁)讳,为中国讳之说。据此,董仲舒提出了诡辞之说:

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避也;其书人时,易其名以有讳也。故诡晋文得志之实,以代讳避致王也。诡莒子号谓之人,避隐公也。易庆父之名谓之仲孙,变盛谓之成,讳大恶也。然则说春秋者,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①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玉英第四》,第82-83页,第77-78页。

所谓诡辞,即为尊者、亲者或贤者而在文辞上有所变化以有所诡避,这是一种婉曲的表示方式。对于诡辞,董仲舒首先探讨了它的两种表达方式,即诡实和易名。所谓诡实,就是改变某种事实以隐讳;所谓易名,就是改变名号称谓以隐讳。如《僖公二十八年》记载:“天王狩于河阳。”天王在河阳狩猎,这是一种诡辞,其实是晋文公召天王。这是有损周王尊严的,为维护周王的尊严,于是采取诡辞的方式,改变晋文公召天王这一事实,而书作“天王狩于河阳”。再如,隐公八年“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包来”,董仲舒认为,实莒子而书作莒人,这是易其名而有讳;诸候不肯随从隐公盟会,而隐公却主动随从莒国会盟,《春秋》为鲁讳,为尊者讳,故变莒子而称作莒人,以示对方对鲁隐公的顺从。再如,闵公元年“齐仲孙来”,据《公羊》的解释,这里的齐仲孙实是鲁国的公子庆父;而公子庆父是弑杀子般的首恶。董仲舒认为,《春秋》变公子庆父的名号而书作齐仲孙,是为鲁讳避弑杀之大恶。又如,庄公八年“夏,师及齐师围成,成降于齐师”,根据《公羊》的解释,董仲舒指出,这里的“成”实是“盛”,而盛国与鲁是同姓之国,今鲁国出师灭同姓之国,是大恶,故为鲁讳而易盛为成。

董仲舒的诡辞说,是对《公羊》避讳书法的理论总结。运用这种理论,董仲舒在具体书法阐释实践中,或承袭《公羊》的解释作进一步的发挥,或发明新的诡辞避讳书法进行阐发。主要涉及为鲁讳,为贤、为善而讳。

2.为鲁讳(即为内讳)

《公羊》中多言为鲁而讳,对此董仲舒或加承袭。如,庄公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公羊》:“告籴者何?请籴也。何以不称使?以为臧孙辰之私行也。曷为以臧孙辰之私行?君子之为国也,必有三年之委。一年不熟告籴,讥也。”据此,董仲舒于《玉英》第四阐发讳避之说:“告籴于齐者,实庄公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予臧孙辰。”庄公派遣臧孙辰到齐国买粮,这是治国无能的体现,故《春秋》为鲁庄公讳,把买粮之事移之于臧孙臣。

对为鲁而讳,董仲舒既有对《公羊》的承袭,也有自己的发明。如:

传曰:“臧孙许与晋郤克同时而聘乎齐。”按经无有,岂不微哉!不书其往而有避也。……不书聘乎齐,避所羞也。②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玉英第四》,第82-83页,第77-78页。

按,成公二年《公羊》:“晋郤克与臧孙许同时而聘于齐。萧同侄子者,齐君之母也,踊于棓而窥客,则客或跛或眇,于是使跛者迓跛者,使眇者迓眇者。二大夫出,相与踦闾而语,移日然后相去。齐人皆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二大夫归,相与率师为鞍之战,齐师大败。”董仲舒根据传文所记之事,发明为鲁讳之例,认为鲁国等大夫出使到齐,却受到羞辱,故《春秋》移除鲁之聘问齐国之事而不书,以讳避这种耻辱。

3.为贤、为善而讳

《公羊》中也多有为贤者讳之说,对此,董仲舒有的加承袭。如《观德第三十三》:“邢、卫,鲁之同姓也,狄人灭之,春秋为讳,避齐桓也。”按,邢、卫被狄灭亡,但《春秋》并没有记载此事,对此董仲舒承袭了僖公元年、僖公二年《公羊》“曷为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的阐释,认为《春秋》移除邢、卫被狄灭亡之事而不记载,是为贤者齐桓公避讳。

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也发明了一些为贤者讳之例,如为贤者纪侯而诡其实:

难纪季曰:“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又曰:公子无去国之义。又曰:君子不避外难。纪季犯此三者,何以为贤!贤臣故盗地以下敌,弃君以避难乎!”

曰:“贤者不为是。是故托贤于纪季,以见季之弗为也。纪季弗为,而纪侯使之可知矣。……今纪季受命乎君,而经书专,无善一名而文见贤,此皆诡辞,不可不察。春秋之于所贤也,固顺其志而一其辞,章其义而褒其美。今纪侯,春秋之所贵也,是以听其入齐之志,而诡其服罪之辞也,移之纪季。故告籴于齐者,实庄公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予臧孙辰。以酅入于齐者,实纪侯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与纪季。所以诡之不同,其实一也。”①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玉英第四》,第82-84页。

庄公三年“纪季以酅入于齐”,《公羊》:“纪季者何?纪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纪季服罪也。其服罪奈何?鲁子曰:‘请后五庙以存姑姊妹。’”《公羊》认为,《春秋》书纪季之字而不书其名,这是贤纪季,因为他服罪而保存了纪国的宗庙。而董仲舒在此基础上又指出,《春秋》书“纪季”又书“以酅”,这是一种诡辞的表达方式。纪季是贤者,是不会擅自作主把酅地送给齐国的;这种表达方式其实正说明纪季是接受了纪侯的命令才去这么做的。纪侯是贤君,故顺从他把土地并入到齐国之意,但把其服罪之实加以诡避,并移到纪季身上。

与为贤而讳相近的,董仲舒还发明了为善而讳。为善而讳,即为了保全某种善事而有意变换文辞。如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据隐公三年“葬宋缪公”《公羊》的解释,宋殇公与夷是被庄公冯弑杀的,可是这里却把此事移于宋督名下。对此,董仲舒认为,不书庄公冯弑杀之事,是有意避讳的。不过,一般的避讳是因一些羞耻难言之事,而这里是为了“避所善”,即避讳好的事情。董仲舒据隐公三年《公羊》所记而原其事,认为宋宣公、宋缪公都不把君位传于其子,具有谦让这种崇高的美德。不过,这种美德却导致了后来宋缪公之子庄公冯弑杀宋宣公之子殇公与夷这样的乱事。如果如实写出庄公冯弑杀国君之事,那么就会彰显出宋宣公、宋缪公谦让君位的错误,其谦让的美德也就无法保全了。因此,为了保全宋宣公、宋缪公谦让的善志,就采取避讳的方式,没有如实写出庄公冯弑杀国君之事,而是把宋国的弑杀之事移在宋督头上。这就是为善而移其事,易其名。②详见《春秋繁露义证·玉英第四》第77-78页。

(二)避嫌与书法的变化

《春秋》常于易使人误解的嫌疑之处施加书法变化。桓公十二年:“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公羊》:“战不言伐,此其言伐何?辟嫌也。恶乎嫌?嫌与郑人战也。”根据战不言伐之例,这里书战,不当再书“及郑师伐宋”;但如果仅书战不书伐,则“战于宋”一语就有鲁与郑国交战的嫌疑。故为避免这种嫌疑,这里书战又书伐,以表明交战的双方分别是鲁、郑一方和宋国一方。

董仲舒吸收《公羊》之说,并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春秋常于其嫌得者,见其不得”这一例法:

“楚庄王杀陈夏征舒,春秋贬其文,不予专讨也;灵王杀齐庆封,而直称楚子,何也?”曰:“庄王之行贤,而征舒之罪重,以贤君讨重罪,其于人心善,若不贬,庸知其非正经?春秋常于其嫌得者,见其不得也。是故齐桓不予专地而封,晋文不予致王而朝,楚庄弗予专杀而讨,三者不得,则诸侯之得,殆此矣。此楚灵之所以称子而讨也。春秋之辞多所况,是文约而法明也。”③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楚庄王第一》,第2-3页。

按,《春秋·宣公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公羊》:“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不与外讨也。……诸侯之义不得专讨也。”《公羊》认为,楚王杀陈夏征舒,贬楚王为“楚人”,是不赞成诸侯的对外专讨之权。但同样是不赞成外讨,昭公四年《春秋》却书作“楚子 … …伐吴,执齐庆封,杀之”。对于书法的这种变化,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常于其嫌得者,见其不得也”这一例法。所谓嫌得,即怀疑是对的。《春秋》常常在人们怀疑是对的地方,通过变换文词以示其非。之所以在宣公十一年把楚子书作“楚人”,是因为楚庄王贤明,而夏征舒罪重,以贤讨罪,人多不疑其非,但实际上诸候并无专讨之权,故《春秋》变“楚子”为“楚人”加以讥贬,表明不予专讨之义。其它如齐桓、晋文皆是贤君,其所行之事常常被认为是正当的,但实际上应当受到讥刺的。对此《春秋》也常在书法上加以变化,以明其不得。如僖公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中,实是齐桓公却书作“齐师”;僖公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中的“王所”,《春秋》常书作“京师”,这里却书作“王所”;《春秋》象上述的表达,是对齐桓、晋文的贬斥。总之,通过书法的这种变换,对于如楚庄王、齐桓公、晋文公这样的贤善之人都加贬抑,见其不得,则其他诸候虽嫌于得,也是不得。此外,董仲舒发明的“春秋之用辞,已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①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楚庄王第一》,第4页。,“春秋之道,视人所惑,为立说以大明之”②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玉杯第二》,第43页。,都是对《春秋》常于嫌疑处施加书法变化以明褒贬的说明。

(三)《春秋》王鲁与书法的变化

《春秋》之辞有内外之别、华夷之辨。成公十五年《公羊》云:“《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为以外内之辞言之?言自近者始也。”《春秋》用词,有内外之分,夷夏之别,这体现了统一天下自近始的思想。对此,董仲舒作了吸收、继承。如董仲舒在《楚庄王第一》中曾指出,《春秋》“于外道而不显,于内讳而不隐。于尊亦然,于贤亦然。此其别内外、差贤不肖,而等尊卑也”。不仅如此,董仲舒在《公羊》的基础上进行了开拓。如董仲舒对《公羊》的华夷之辨、内外之分,以三统说加以深化,灌注进《春秋》新王和王鲁之义:

春秋应天作新王之事,时正黑统,王鲁,尚黑。绌夏、亲周、故宋。③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三代改制质文第二十三》,第187-189页,第198-200页。

春秋上绌夏,下存周,以春秋当新王。……春秋作新王之事,变周之制,当正黑统,而殷周为王者之后,绌夏,改号禹谓之帝,录其后以小国。故曰:绌夏、存周,以春秋当新王。④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三代改制质文第二十三》,第187-189页,第198-200页。

董仲舒以三统循环的朝代更替理论,把《春秋》纳入到继周之后的一个新的朝代,此即“以春秋当新王”,从而与殷、周组成白、赤、黑新的三统。因此,《春秋》不是纯粹的历史记录,而是出于拨乱反正的目的,虚拟出一个乱周之后的新的时代,蕴含着孔子的政治理想和治国大道,因此孔子曾说:“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俞序》)对于新王之事,董仲舒又因着《公羊》的华夷之辨、内外之别,把新王的实体落实到鲁国,这就是“王鲁”之说。

《春秋》王鲁,鲁就是道或王道的化身,代表了开化与进步,因此鲁国也就具备了褒贬进退的标准。如:

诸侯来朝者得褒,邾娄仪父称字,滕薛称侯,荆得人,介葛卢得名;内出言如,诸侯来曰朝,大夫来曰聘;王道之意也。⑤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王道第六》,第116页。

董仲舒从王鲁义出发,发明“诸侯来朝者得褒”之例。隐公元年邾仪父前来与鲁隐公缔结盟约,隐公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鲁,庄公二十三年荆人来鲁聘问,僖公二十九年介国卢来朝鲁,故《春秋》在书法上皆加变化以褒扬:邾国虽微,但不称其君之名而称字;滕、薛虽微国,不称伯爵或子爵而称侯爵;荆楚虽夷狄,不称“荆”而称作“荆人”;介国虽微,不称人而称其名。从王鲁义出发,董仲舒还对鲁国与他国的行事,作了区分。如鲁国前往他国皆写作“如”,他国来鲁称作“朝”或“聘”。董仲舒关于《春秋》书法的这种变化,在《观德第三十三》篇中也有论述,凡是亲鲁慕鲁的,则加褒扬,而背鲁或不以鲁为意的,都加贬斥。①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观德第三十三》,第274-275页。

《春秋》王鲁,与《公羊》的内外之别交织,突出尊内王鲁之义;同时,吸收《公羊》“自近者始”之说,赋予王鲁的仁义思想内核和王鲁的渐进过程,由此考察书法之变:

亲近以来远,未有不先近而致远者也。故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言自近者始也。②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王道第六》,第116页。春秋刺上之过,而矜下之苦;小恶在外弗举,在我书而诽之;凡此六(俞越认为,“六”为衍文)者,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此之谓也。③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仁义法第二十九》,第255页。

《春秋》王鲁,而王道的实现有一个由近及远的过程。儒家从来都是强调反观内省的,因此,王鲁当先自内、自鲁始。由此董仲舒申发出仁义之说,以仁义观来关照王鲁的呈现。仁者爱人,义者治我,君子正人当先正己,此即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董仲舒据隐公十年《公羊》之释“《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指出对内小恶必书,对外则略,这正是王道仁义的体现。

(四)三世渐进说与书法的变化

《春秋》书法,还有因时间上的远近而导致的变化,这就是《公羊》三世说,即“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公羊》曾于隐公元年、桓公二年、哀公十四年多次提到)。不过这种书法变化的深层原因以及书法的变化特点等,《公羊》没有具体言说。董仲舒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阐发:

春秋分十二世以为三等:有见、有闻、有传闻。有见三世,有闻四世,有传闻五世。故哀、定、昭,君子之所见也,襄、成、文、宣,君子之所闻也,僖、闵、庄、桓、隐,君子之所传闻也。所见六十一年,所闻八十五年,所传闻九十六年。于所见微其辞,于所闻痛其祸,于传闻杀其恩,与情俱也。是故逐季氏,而言又雩,微其辞也;子赤杀,弗忍书日,痛其祸也;子般杀,而书乙未,杀其恩也。④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楚庄王第一》,第9-11页。

董仲舒在《公羊》基础上作了两方面补充。一是对《公羊》三世进行确指,有见三世,即昭定哀,等等。二是指出在这三世中,因时间的远近而引起的情感的亲疏变化,从而导致《春秋》书法的变化。于所见世臣子对于君父恩厚,于所闻世少减,于所传闻世则恩情更浅,故在书法上或微其辞,或痛其祸,或杀其恩。

所谓“微其辞”,就是于所见之世因有所畏惧,而采取隐晦的说法。微辞之说源于定公元年《公羊》的解说:“定、哀多微辞,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己之有罪焉尔。”定哀之世,《春秋》的文辞多采取隐晦的说法。董仲舒承袭此说,认为昭公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就是运用了微辞,《春秋》书雩祭,又书“又雩”,这种微辞的运用是表明鲁昭公欲以雩祭为名,驱逐季氏;但这件事是在所见之世,故为避时难以保全其身,而采取了这种隐晦的说法。于所闻痛其祸,董仲舒也是吸收了《公羊》的说法。文十八年“冬十月,子卒”,《公羊》:“子卒者孰谓?谓子赤也。何以不日?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日?不忍言也。”鲁文公处于所闻之世,对于子赤之卒不书其日,是于所闻之世而痛其祸。何休注:“恩痛王父深厚,故不忍言其日,与子般异。”不忍言其卒日,恩痛情深,也包含着对篡弑者的谴责。于传闻杀其恩,董仲舒发明子般之卒这一书法加以说明。庄三十二年“冬十月乙未,子般卒”,这里记载卒之日期,董仲舒认为这是于所传闻杀其恩。

董仲舒的三世渐进说,在时间这一维度上赋予了《春秋》书法的情感渐次变化的因素。同时,董仲舒还赋予了王心的考量,从而使书法的变化呈现出王道的渐次实现。如:

孔子曰:“吾因行事,加吾王心焉,假其位号,以正人伦,因其成败,以明顺逆。”故其所善,则桓文行之而遂,其所恶,则乱国行之终以败。故始言大恶,杀君亡国,终言赦小过,是亦始于麤粗,终于精微,教化流行,德泽大洽,天下之人,人有士君子之行,而少过矣,亦讥二名之意也。①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俞序第十七》,第163-164页。

孔子立新王之道,因《春秋》之行事,加其王道之心,正是非,明得失;正人伦,明顺逆。而新王之道的呈现在时间坐标轴上是一个渐次的过程,随着时间的变迁,王化逐步推移,人道不断完善。而《春秋》书法适应这一过程也不断有所变化,如《春秋》先是记载杀君亡国这类大恶之事,到后来记载小过之举。书法的这种变化,正体现了王心呈现的次第,即“始于麤粗,终于精微”,从而渐至于王道,“德泽大洽,天下之人,人有士君子之行,而少过矣”。正因为渐至王道而少过,所以书法也少有变化了。如定公六年“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哀公十三年“晋魏多帅师侵卫”,《公羊》均释为:“讥二名,二名非礼也。”董仲舒承此解释说:“天下之人,人有士君子之行,而少过矣,亦讥二名之意也。”后来,何休又作了承袭,认为讥二名正是王道治定的体现②何休注,徐彦疏:《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清阮元校刻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339页。。

在时间推移、王化渐至的过程中,“始于麤粗,终于精微”的书法变化,不仅表现在大恶、小过的不同呈现,还表现在内外、夷夏等的相关记载也渐趋一致。如在《奉本第三十四》中,董仲舒分析了进入所见世之后,《春秋》书法的变化特点。如定公十四年“齐侯、宋公会于洮”,而据桓公五年《公羊》“离不言会”之例,两个国家相会不能说会见;而定公十四年正是所见之世,故两国可言会。再如,《春秋》对于夷狄往往有不同于中原诸夏的表述方式,但这种情况至所见世有所转变,如昭十六年“楚子诱戎曼子杀之”,哀公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这里的戎曼子、吴子皆按照诸夏诸国的方式而称其爵位,对此董仲舒说,“远夷之君,内而不外”、“以近内也”,③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奉本第三十四》,第279-282页。因进入所见世,把夷狄之国看作华夏而在记载上渐趋一致。

四、《春秋》书法之变与辞、意的疏离

《春秋》书法有常辞正例,也有书法变例。书法正例表现为一种意义通则,建立了辞、事、义之间的联系。《春秋》书法变例表现出文辞表达的具体性、针对性,在意义的揭示上更具灵活性,不过,这也导致了辞与意的疏离。如上文曾说《春秋》书法往往“移其辞以从其事”,但这并不是要达到辞与事的统一。由于“事”的复杂性,导致辞的迁移呈现出多向性,或移除其辞而不录某事,致使事不明;或变易其辞,致使辞与事的疏离;同时,王心的呈现也具有隐微难知的特点;这就导致《春秋》书法变例多具有符号的标识意义,辞也就不能自动呈现《春秋》大义。

对于辞与意的疏离,《公羊传》是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的,对此董仲舒也作了吸收和发挥。如《公羊》曾在僖公元年等多个年份提到“实与而文不与”,其意为《春秋》对有关事件内心是赞同的,但在文辞表达上却不赞许。如僖公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这里的齐师其实是齐桓公,但《春秋》却书作齐师。对此《公羊》解释说:“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也。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诸侯没有擅自封国的权利,故在文辞上加以变化,不称君而称师,以示对齐桓公擅自封国的行为的否定。但在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天子失威,对于诸侯国之间的灭亡之事无能为力;现在齐桓公能前来救援,代行天子之事,这又是值得肯定的。这就是实与而文不与。对此,董仲舒作了吸收和发挥。他在《王道第六》中说:“诛恶而不得遗细大。……桓公存邢卫杞,不见春秋,内心予之,行法绝而不予,止乱之道也,非诸侯所当为也。”《春秋》讲求尊尊卑卑,尊天子,抑诸侯,维护天子的权威。对于破坏天子的恶行都加以贬斥。故对于齐桓公代天子行诛伐之事,虽内心赞同,但在文辞上仍加以贬绝,因为这毕竟是天子之事,不是诸侯的权利。

《公羊》的“实与而文不与”,可以概括为“诛辞不诛意”。与此相对,董仲舒又提出了“诛意不诛辞”之说,即在文辞的表达上,表面上是赞同的,但内心是斥责和否定的。如:

齐桓、晋文擅封致天子,诛乱,继绝存亡,侵伐会同,常为本主,曰:“桓公救中国,攘夷狄,卒服楚,至为王者事”;晋文再致天子;皆止不诛,善其牧诸侯,奉献天子,而服周室,春秋予之为伯,诛意不诛辞之谓也。①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王道第六》,第118页,第121页。

言围成,甲午祠兵,以别迫胁之罪,诛意之法也。②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王道第六》,第118页,第121页。

齐桓公代天子行事,擅封诸侯,当贬斥;晋文公两致天子,这是以臣召君,也当贬斥;但齐桓、晋文都善于统御诸侯,尊王襄夷,故又在文辞上称扬其霸主之行。如前文提及的僖公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之事即是如此,在文辞上并没有对晋文公召天王加以谴责,但又寓含贬斥之意。这种“诛意不诛辞”的解说,还见于董仲舒对庄公八年“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甲午,祠兵。夏,师及齐师围成,成降于齐师”中的解说。董仲舒认为,这里的“甲午,祠兵”也是诛意之法,是鲁不欲伐同姓之国盛的托辞,但这和真正的胁迫之罪是不同的,“下言围成,此言祠兵,明非迫胁,见鲁亦欲灭盛也”③陈立:《公羊义疏》,《续修四库全书》第130册,第192页。。因此,《春秋》书“甲午,祠兵”,这种用辞表面上不是对鲁国的讥刺,而实际上是贬斥的。

不论是诛辞不诛意,还是诛意不诛辞,由于这种书法的变化实际上遮蔽或隔断了辞和事以及辞和意之间的关系,从而造成了辞与意的疏离,使辞成为一种意义的指示符号,因此对义旨的把握,也就需要一番深思和曲折:

说《春秋》者,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④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玉英第四》,第83页。

辞不能及,皆在于指,非精心达思者,其庸能知之!诗云:“棠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孔子曰:“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由是观之,见其指者,不任其辞,不任其辞,然后可与适道矣。⑤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竹林第三》,第50-511页,第47-49页。

对于辞和义的遮蔽或隔断,一定要探讨背后的曲折事实,才能探得义旨所在。对此,董仲舒又提出了“辞不能及,皆在于指”、“见其指者,不任其辞”的解读方法。对旨义的把握,不能局限在文辞的表面,而是需要精心达思,作深入的思索,突破文辞的束缚,真正进入大道之域。理解旨义的这一过程,董仲舒又概括为“考意观指”:

“战攻侵伐,虽数百起,必一二书,伤其害所重也。”问者曰:“其书战伐甚谨,其恶战伐无辞,何也?”曰:“会同之事,大者主小;战伐之事,后者主先。苟不恶,何为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恶战伐之辞已!且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苦民尚恶之,况伤民乎!伤民尚痛之,况杀民乎!故曰:凶年修旧则讥,造邑则讳,是害民之小者,恶之小也;害民之大者,恶之大也。今战伐之于民,其为害几何!考意而观指,则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驱民而残贼之;其所好者,设而勿用,仁义以服之也。诗云:‘弛其文德,洽此四国。’此春秋之所善也。夫德不足以亲近,而文不足以来远,而断断以战伐为之者,此固春秋所甚疾已,皆非义也。”⑥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竹林第三》,第50-511页,第47-49页。

董仲舒认为,《春秋》“恶战伐”,对于战争是厌恶的,贬斥的。但这一旨意在《春秋》中并没这样的文辞表述。对此,董仲舒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战伐之事,后者主先”,即《春秋》对被侵伐的国家,在记叙时列在前面,这就表达了对战争的厌恶。接下来,董仲舒指出,凶年时修理旧的建筑加重了民众的痛苦,故《春秋》加以讥刺,此即“凶年修旧则讥”;对于加重民众苦难的事情尚且讥刺,那么对于杀民害民的战伐之事加以讥刺,也是理所当然的了。基于此,董仲舒又进一步推论,修旧、战伐,皆是害民;害民源于上之为政者的弃德任力,残害民众;因此,凡是弃德任力,残害民众的,都是在讥之列,而凡是任德尚仁,皆是在褒之列。对旨意的这种推求,即是“考意而观旨”。从以上可以看出,考意而观指又是一种类推的方法,也是推演的方法。

虽然董仲舒提出了“见其指者,不任其辞”、考意观旨的解读方法,但这种解读方法本身就存在很大的自由阐发空间,从而使得义旨的探求也就具有自由散发性。如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公羊》:“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也。”在这里,《公羊》由“大去”阐发出齐襄公复仇之义和为之避讳灭人之国之事。而董仲舒却由此阐发出贤纪侯之义,纪侯“率一国之众,以卫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谓之大去。春秋贤死义且得众心也,故为讳灭。以为之讳,见其贤之也。以其贤之也,见其中仁义也”①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玉英第四》,第84页。,纪侯率众上下同心,保家卫国而皆死。春秋贤之,认为纪侯死义,得众心,有仁义,故《春秋》于庄公四年易灭亡之名而为“大去”,记作“纪侯大去其国”,以为纪侯避讳。

不过,这种对《春秋》义旨探求的自由散发性,并不妨碍董仲舒所探讨的《春秋》微言大义的正确性,他认为这是“独修之意”。董仲舒说:

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变用于变,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今诸子所称,皆天下之常,雷同之义也;子反之行,一曲之变,独修之意也。②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竹林第三》,第54页。

按,宣公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公羊》认为,《春秋》记载此事是“大其平乎己”,是对宋楚两国主动讲和的称扬。在此基础上,董仲舒又大力阐发了楚国将领子反的仁爱之心。首先,董仲舒指出,一般人只看到子反作为臣子不顾君命,擅自行动,与宋讲和,便认为应当受到谴责。董仲舒指出,这是“雷同之义”,是人们易知易晓的。但其实,子反之所以擅自行动,是因为他目睹宋国民众的惨状,大发仁爱之心,不计个人利害,而与宋国讲和;这种仁爱之心是子反的“独修之意”,更应当受到称扬,但这是一般人体会不到的。子反的“独修之意”其实是董仲舒的“独修之意”,因为他清楚地知道,《春秋》之义本就是隐微难知的,他说:“其辞体天之微,故难知也。”③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精华第五》,第96页。因此,对隐微难知的“独修之意”的探求也就合乎天意了,从而为其义旨的探求找到了合理本源。而从这一角度说,《春秋》“文辞不隐情,明情不遗文”④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天道施第八十二》,第471页。,文辞并没有真正掩盖《春秋》的微言大义,它总能够通过精心达思的委曲探求,使义旨得以呈现。

综上,董仲舒对《春秋》书法的正例和变例作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考察。董仲舒指出,《春秋》书法既有正例,也有变例。对于书法正例,董仲舒用“常辞”或“正辞”加以指称,明确了书法正例的存在,同时也指出了正例的形式特点,并在《公羊》的基础上作了大量的实践,总结出许多书法正例。这些探讨开启了《春秋》书法的条例化,也影响了后世对书法正例的看法。

董仲舒还指出,《春秋》书法有常辞正例,但没有通辞达例;《春秋》书法“从变而移”,是经常处于变化之中的。不仅如此,董仲舒还对书法的变化性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王道政治依据。他认为,事物都有其“所处”,都有其“私”,这就导致《春秋》所记之事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使得《春秋》书法也随之变化。因此《春秋》书法的这种变化是合乎天道自然的。同时,《春秋》是孔子表现王道的大制作,因此,《春秋》书法的变化也是出于王心的裁量而不断变化;而随着三世的渐进,王道的渐次实现,《春秋》书法也逐渐消弥了因事物内外亲疏等的不同而引起的变化。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对《春秋》书法之变进行了多个方面的解说实践,既有对《公羊传》的承袭,也有自己的发挥和发明,主要涉及诡辞避讳而导致的书法变化,《春秋》王鲁与书法的变化,三世进化与书法的变化,等等。

董仲舒突出书法的变化,使得《春秋》书法具有很强的张力,在《春秋》意义的揭示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这也导致了辞与事、与义的疏离。对此,董仲舒是有明确认识的,从而提出了“诛意不诛辞”之说,认为《春秋》书法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辞与事义的有意遮蔽或隔断。为了探求《春秋》大义,董仲舒又提出了“辞不能及,皆在于指”、“见其指者,不任其辞”和考意观旨的解读方法,认为对旨义的把握,不能局限在文辞的表面,而是需要精心达思,突破文辞的束缚,真正进入大道之域。而通过这种方式所探讨的《春秋》大义,其实就是阐释者的“独修之意”。这种“独修之意”虽然不易知晓,但是合乎天道的,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春秋》的文辞并没有隐蔽其义旨,只不过需要精心地去探求而已。董仲舒的这种书法变化理论为其意义的自由灌注提供了依据,也使得《春秋》学者可以不断地阐发出符合当下的微言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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