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研究
——以新奇士为例

2022-11-23 04:09林冬生
四川农业科技 2022年6期
关键词:成员农民发展

王 通,林冬生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成都 610000)

1 引 言

合作社类型和发展模式众多,但其发展目的和宗旨是相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农民为主体,实行民主的管理机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公平惠益原则。德国《合作社法》规定,为更好体现合作社为成员服务,降低合作社设立和成员入社门槛,完善并简化治理机构,强化成员知情权和合作社公平性,在经济目标之外,合作社应满足成员的社会和文化需求[1]。美国《合作社法》规定,以互利互助为基础[2],最大限度地保障社员的权益[3]。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流发展模式应是以“农民主体”“自主自愿”“公平惠益”为发展理念。在新奇士合作社模式下,农民共享组织集体的技术创新成果,应用于提高种植的效率及效益。农民得到集体力量形成蔽护,缓解市场波动、意外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分化风险。合作社集体在与市场博弈中,农民成员合作意识、协同精神得到磨砺,在农民协作之中提高集体内部凝聚力。合作社成员的多重受益是新奇士模式优势的呈现,结合新奇士模式的优势与合作社发展的初衷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得出合作社发展的启示:合作社在成员管理和盈余分配方面要注重公平惠益。合作社在产业选择时要因地制宜和综合考虑,注重环境保护。合作社的设立只是开始,要注重资源投入和发展模式的可持续性。推动联合社的发展可以缓解合作社体量小、发展难的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和共同富裕。合作社在发挥经济功能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社会功能。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础和发展模式

2.1 发展基础

2.1.1 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合法正式组织,谓依平等原则,在组织内集体互动互助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法,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合作社设立应向所在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设立。成立之后,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

2.1.2 从属关系 合作社和农户的关系中,农户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管理者,又是合作社所提供服务的惠顾者,这样避免了社员业务所占比例被侵占,所受惠益逐渐被吞没,同时避免成为一种松散的公益组织。但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间应有清晰且严格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契约,避免频繁出现“搭便车”现象[4]。

2.1.3 盈余分配和决策权 盈余应是以按惠顾额分配,或以惠顾额分配为主,促进合作社交易量提高,避免股金分配式的公司模式,而使得盈余和决策权归资本要素所有者。同时大部分成员都应拥有对合作社内相关事务的决策权力,避免真正受益的只是少数成员[5]。

2.2 发展模式

2.2.1 虚设空壳合作社 该模式下经济并非为合作社发展的主导理念,合作社的设立意义大于其发展意义,在地方区域设立挂牌批量的农民合作社,彰显地方的业绩量。合作社发展中的管理者角色并不善于组织合作社自营自足,合作社依靠的是地方性政府补贴。甚至合作社的管理者通过政治身份,套取合作社补贴,而非将政府补贴作用于农民成员。由此,合作社成员并没有通过合作社获得明显盈余,合作社更多的是形式意义,合作社没有发挥组织带动功能和服务功能,属于是虚设空壳合作社。

2.2.2 合作设立合作社 该模式下以企业领办为代表,以追求较高利润为主要目的,合作社的事务主要依托企业。虽是合作社与企业合作的发展模式,但企业的负责人占据合作社管理的主导位置,或直接由企业派遣或指定负责人出任合作社管理层,合作社的管理层没有太多的政治身份。这种模式下,依托企业丰富的市场信息资源、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经验以及扎实的原始积累,合作社在资金问题上能够自给自足,对于政府补贴依赖性较低。但同时,合作社充当的角色,更像是“代工厂”,无法脱离企业与市场自由交易,而且交易获利,农户所获份额会较低。

2.2.3 自发成立合作社 该模式下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高、市场交易能力强。一般由村内同时具有企业家才能、号召能力、行政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带领村民自发成立并发展。该类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相比,在合作社管理层集政治身份和企业家身份于一体的情况下,合作社所需政府补贴可以更好的申请,而政府补贴投入至生产经营能获得良好收益的概率更大。同时,由于乡村是熟人社会,合作社的成员会受到管理者声誉的影响,自动形成诚信机制。在合作社日常事务的协调、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国家政策的落实方面,都能够更好的开展。这类合作社集合了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推动合作社成员获得实质性的受益,同时发挥了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3 新奇士合作社发展模式分析

新奇士合作社本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规定,其模式类似于上述第三种强政治-强经济逻辑的发展模式。在农民成员为合作社的拥有者的基础下,新奇士的运营采用企业化的模式,在寻求利润的同时,注重成员综合素养的提升。同时成员与合作社签订契约,提高成员的责任感。

3.1 合作社概况

新奇士农民专业合作社于1893年,由部分处于劣势地位的水果种植个体户自发形成的互助集体组织(100余位水果种植户代表发起在洛杉矶成立南加利福尼亚水果销售协会)[6]。成立后,新奇士合作社前后提供包括柠檬、柑、橘、橙、葡萄柚等40多种品类的品质水果产品。1908年确定商标,每年在水果交易中有600万箱柑桔和100万箱柠檬[7]。1914年,协会进入加工领域,生产桔子酱、桔子汁等产品。1952年,协会更名为新奇士桔农协会[8]。20世纪60年代,新奇士桔农协会开始扩展海外市场,1966年出口柑桔达1240万箱[9]。1934年,新奇士合作社全球战略在中国上海设立办事处,销售橙类。但在1950年,美国相关橙类退出中国市场。1980年,中国相关部门因卫生果蝇防疫,停止进口新奇士橙。该节点后,中国市场所出现的新奇士橙是非正式渠道运输来的。新奇士橙亚洲市场的中国香港销量仅次于日本,香港相当一部分新奇士橙走私到大陆。1999年,因加入世贸组织WTO,中国取消对美国柑橘、小麦、肉类的进口限制,同时新奇士橙重新进入中国市场。2003年,新奇士合作社推出商标授权计划,授权全世界各地有能力的合作伙伴使用其商标。在53个国家有45家总代理[10]。

3.2 发展模式

首先,新奇士合作社是水果种植者合作形成的集体共有的正式组织,农民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惠顾者)。而新奇士管理层是聘请的专业人员,对于生产环节、销售环节进行规划和指导。关于决策的权力,合作社的管理层无权利干预种植选择,可以根据市场走向提供一些规避风险的建议,管理层是服务于合作社成员的。合作社管理层有职责和权力对生产环节进行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和指导,以保证生产效率、产品本质、合作社持续运转,并统一对产品销售负责。

二是合作社运作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的退税和农业预算补贴,以及成员入社的手续费用。盈余分配是根据成员当年与新奇士之间的业务交易额分配,抛开各个环节成本费用,剩余盈利归种植者所有。新奇士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合同制”,水果种植户、果园管理公司、包装及加工厂等自愿加入成为合作方,将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形成严格的合同制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运营中使用统一的种植标准、统一的商标、统一的零售价格。

三是针对全球业务,建立产销信息系统,面向目标零售商、餐饮业经营者、批发商等,涉猎范围很广。客户下单后先由协会驻世界各地的代表处将订单传回总部,总部根据需求将订单分散到各区域合作组织,组织根据情况向果农收购产品。

3.3 合作社优势

首先,新奇士的主打产品柑橘,相比不同区域的柑橘有最长的生长季,加州柑橘收获季长达30周。通过新技术加持下的品种改良,可以调节果实成熟期,分别形成了4~10月成熟的夏橙和10月至次年4月成熟的脐橙。相较于日、韩等亚洲国家拥有更长的季节覆盖,因此有更强的竞争力。同时,将同类型不同特性的产品进行功能划分。比如根据橙子和葡萄柚的生长环境及果皮厚度,将佛罗里达州的橙子和葡萄柚主要应用于加工果汁,加州的供于新鲜果蔬市场。此外,新奇士在技术方面不断进行研究创新,研究出了依靠风机和灌溉来防止花芽霜冻的方法,使很多成员共享受益。技术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

二是新奇士建立起了本土区域以及全球范围的销售网络信息体系、客户管理系统,以及果树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根据销售管理系统,针对不同地区推出不同主打产品。根据果树生长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对每株果树的品种、品质特性及成熟期进行记录,其中成熟期能够精确到周,提高了供需对接的效率,对于订单的反应速度从接到订单到装箱运输只需2~3d。

三是新奇士的品牌本身就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品牌市值超过 70亿美元,2003年新奇士合作社在全球范围内推出商标授权计划,授权全世界各地有能力的合作伙伴使用其商标,在53个国家有45家总代理。新奇士在品牌建设和营销方面,具有多元性、创新性和针对性。新奇士赞助美国知名的橄榄球冠军锦标赛,向青少年球队无偿提供水果。每年还举办“柑橘小姐”评选活动,优胜者直接作为产品的代言人。在新奇士的网页上,还开设有“柠檬小姐”专题,介绍各种用柑橘、柠檬加工制成的食品。合作社的市场开发研究人员在全球范围内研究各国的饮食风格和习俗,针对喜欢吃鱼的日本,主要出口能缓解鱼腥的柠檬。针对中国有很大喜欢甜味的群体,将旗下最甜的脐橙和柑橘销往中国。

4 案例分析启示

4.1 成员管理与公平惠益

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新奇士及其他合作社都不例外。首先,通过上述分析,合作社对于成员入社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这固然是良好的初衷。但是对于成员入社规定要有适当设置,将贫困户纳入首要筛选成员之一,并降低合作社对于贫困户入社的门槛,以确保贫困户一定的优先权,使贫困户享受到公平惠益。比如贫困户的入社股金缓缴、设置帮扶对象代缴等。一是规定最低与最高入股资金额,避免入社不入股以及一支独大等乱象。二是合作社在成员入社时,要尊重性别平等,对于各个成员是公平的,并且允许且鼓励女性加入合作社管理层。三是对于合作社成员数的限定,合作社法规定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设立,但同时在特殊情况下要筛选合适的社员以适度控制社员的规模,以防出现过高程度的“边缘户”和“搭便车”行为。第四,发放入社证书,提升农户对于自身合作社成员身份的认知感,避免很多农户对于是自身否为成员身份的认知不清。

4.2 产业选择与环境保护

新奇士的产品发展选择由成员自行决定,但生产标准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产品质量高、污染少。发展的产业选择方向很重要,同时合作社在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时要注重控制对于水源、土壤、空气的污染。比如发展养殖场时的选址要提前规划,环保设施要齐全,避免建成之后污染不符合规定。合作社发展在产业选择时,一定要因地制宜,全方位考察,不能仅根据海拔、光照等浅显因素就盲目确定种植品类,完全不考虑周边市场是否饱和,和未来市场交易趋势。不能仅根据相关肉类市场需求增长,不考虑环境污染,大肆扩建低标准养殖场。

4.3 资源投入与持续发展

新奇士的发展模式中,专业的管理和技术指导贯穿合作社发展始终。而目前很多合作社的发展,在设立之初筹得资金支持之后,后续的技术指导、市场分析、产业升级等发展活动缺失资本,而且面临风险时没有备用资金,相当于只获得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因此,在政府补贴和其他项目投资时,应考虑合作社的长期发展,资源投入应兼顾技术设备、人才顾问,而不只是一笔启动资金,如此合作社发展的可持续性更强。

4.4 联合社与共同富裕

新奇士合作社由初期一步步发展经历了很多变化,形成了一定体量,规模化也是其成功的一条经验。而在县域等区域进行批量合作社设立时,难以避免某一个村的地域优势差而导致合作社发展举步维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能够引起组织带动效应[11],可以缓解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体量小、起色难等问题,通过合作机制将分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起来,统筹区域内资源,促进农民合作社规模发展,带动片区合作社共同富裕[12]。

4.5 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根据新奇士的发展模式和不同合作社法规定可以看出,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而其中“经济”表明合作社应发挥的经济功能,“组织”是合作社应有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往往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发挥有待提高。合作社应培育农民乐于合作、主动参与的思维,激发农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充分发挥组织功能。部分合作社是在政府主导下设立起来的,如果不组织松散的成员,带动成员积极参与,很可能会因为缺乏凝聚力和共识而无法持续良性发展。此外,发挥合作社社会功能本身也可以减少退社、内部竞争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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