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标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30
目前我国学术界已经针对辩护权进行了深入研究,对辩护权统一认定为,辩护权属于保护被追诉人权限的主要方式,辩护权将法律作为基础,对不真实的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保证司法体系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辩护权具有一定的防御性特点,辩护权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抓住证据漏洞,维护被追诉方的个人权利,辩护权使用最终的目的是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辩护权研究过程中,需要以人为核心,通过公平的态度,制定可行的保障方案。从现实角度来看,辩护权涉及刑事案件的初期阶段和审判阶段以及最后的控诉阶段,在司法体系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辩护权的实际效果,不断提升司法体系的公平性。
辩护权的特征为绝对性、防御性以及专属性。辩护权的绝对性其实指的是,维护辩护人的基本权限和尊严,在被迫使用辩护权的情况下,被追诉人应该享有特殊的保障权益。辩护权的防御性主要体现在控诉阶段,和控诉之间形成了对立关系,在没有发生控诉的情况下,也不会有辩护产生。辩护权的专属性主要体现在被告人方面,被告人在被追诉法律责任时,涉及角色定位问题,辩护权成为维护被追诉人权利的主要方法,对问题进行重新界定,最终产生对立的观点[1]。辩护权除具有以上特征外,还包含普遍性和丰富性以及防御性。针对辩护权普遍性进行分析时得出,被告人也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通过辩护的方式,保证整个控诉过程平衡。辩护权也不光属于被追诉者,从刑事侦查角度来看,被追诉者属于不可缺少的参与主体,辩护权可以保护被追诉者的权益,在刑事侦查开始后,被追诉人就应享有辩护权。在诉讼执行阶段,被追诉人很多权限都受到了限制,但是辩护权限依然存在,只有保证辩护权限使用的公平性,才能提升司法体系的威严。
从辩护权内容角度来看,多项制度逐渐完善,辩护权内容得到了有效扩充。发展到目前为止,辩护权涉及的因素不断增多,并且很多因素之间已经构建了良好的联系。在辩护前的攻击性和防御性分析过程中,需要找到主动方和弱势方,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从犯罪事实角度出发,刑事辩护工作需要改变传统形式,在出现权限侵犯问题时,辩护权不能始终处于防御状态,需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主动发起攻击,通过证据排除方案,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2]。
针对辩护权进行保障过程中,需要站在公平的立场上,明确应遵守的原则,需要将权利保护作为前提条件。很多学者针对辩护权保障进行了探讨,部分学者提出,刑事辩护权保障进行中需要使用无罪推定原则,以对立统一的规律完善理论基础。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辩护权保障需要得到程序公正的支持,若是无法建立公正的程序,会对刑事辩护保障工作落实造成一定影响。本文将以上两种观点作为研究基础,得出辩护权保障需遵循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于罗马,其出现的主要目的是对存在疑问的案件进行无罪推定,其实无罪推定属于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无罪推定出现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体系的公平性。在司法程序进行的初始阶段,需要将嫌疑人视为无罪状态,不能在初始阶段,直接以某种罪名追究相应责任,在司法程序进行中可能使用某种证据推翻罪名,只有在最终的判决进行后,才能将罪名坐实。在判决之前,被告人应获得相应辩护权利,被告人也有自证清白的权利。我国在司法体系中使用无罪推定原则后,虽然有着明显的实际效果,但是在制度落实方面受到了巨大影响。公安机关在进行证据搜查中也需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使用诱供和逼供等获取证据的方法,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获取有利证据,增强司法程序的公正性[3]。
控辩平衡原则主要出现在法庭受理中,需要保证控诉双方力量与资源相互平等,赋予弱势群体更多权利。在公诉权无法保持平衡的状态下,司法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审判工作也可能出现一边倒问题,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产生巨大影响。因此需要对诉讼构造进行充分完善,保证公诉双方处于平等的状态,由中立机关单位进行案件分析,让平衡状态发挥到极致,才能确保群众的司法权益。辩护权主要是解决控告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被追诉者往往处于弱势,在公诉对抗方面出现了不平衡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刑事辩护的方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证明,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4]。
权力制约原则出现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预防出现滥用权力等问题。从现代社会发展角度来看,司法诉讼具有一定服务性特点,在针对犯罪案件进行追究过程中,可能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因此,需要严格按照权力限制原则,通过各种权力互相制约,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权力制约的动力来自权利,只有坚持权力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严格规范权力使用流程,才能预防出现权力滥用现象。若是出现权利受阻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标准进行证据获取,发挥出监督管理部门的所有权限,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通过研究相关案件可以得出,普通的刑事案件辩护率只达到了15%左右,刑事辩护律师维护始终持续在20%到23%之间,若想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合理解决,需要严格遵循刑事案件辩护措施,虽然已在多个地区共同开展试点工作,辩护效率有所提升,但是依然无法达到全面覆盖的效果,和实际目标之间存在很大距离。
在值班律师制度使用过程中,面对的主要问题为身份不明现象,刑事诉讼法中没有针对律师身份进行明确,只是针对被告人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责任进行了说明,从司法责任的具体回复中可以看出,律师主要进行出庭辩护服务,无法针对案件进行深度说明。律师需要发挥出多重作用,达到维护权益的最终目的。在现实角度来看,司法机关单位没有针对实际细则进行说明,律师无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司法机关部门作为程序的见证者和监督者,只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无法针对案件进行深度分析。另外值班律师的相关权限受到了直接影响,律师的主要权利集中在证据提供和证据说明上,法律需要赋予律师出庭辩护的权利,不能以非辩护人的身份出庭。在辩护工作开展中,由于受到各方因素影响,很多辩护工作流于形式。检察院在针对罪行进行认定过程中,若是律师提出相关意见,意见效果对案件发展通常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律师的相关权利无法体现[5]。
审判工作开展中使用的缺席方案存在一定问题,辩护人在初始阶段未参加相应程序,自身权利则无法凸显,对诉讼主体地位提出了较大挑战。在刑事诉讼法律中提出,若是相关人员缺席审判案件时间超过限定,在确定缺席审判后,相关人员则失去了辩护权,对于侦查阶段和证据审查阶段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成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另外,在相关法案中没有针对审判阶段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由于相关条例的缺失,对权利维护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无法弥补缺席等问题,对司法体系的权威性提出了挑战。
在刑事辩护工作开展中,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在已有立法基础上提升案件覆盖面。立法完善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深度融合地方需求,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工作,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在贫困地区还需关注经济情况,司法保障和社会发展需处于统一状态。此外需要做好律师资源整合。在刑事案件发展过程中,由于严重缺乏律师资源,刑事工作效果无法得到保证。在现实角度来看,需要从主观与客观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充分利用律师资源,通过建立律师协会的方式,鼓励刑事辩护工作顺利发展,提升办案效率。在人力资源出现缺失的情况下,需要积极向上级进行反馈,从而获得人力资源的支持。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消除律师存在的疑虑,为律师留出足够的案件处理时间,定期开展律师培训和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律师工作的积极性。最后还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刑事工作开展中需要得到经费的支持,通过完善经费补贴制度,为刑事辩护工作创造资金支持。从律师角度来看,律师获得的经济来源为法律援助费用。只有拥有完善的法律补贴标准,才能根据相关规定构建薪资标准,预防出现一刀切情况,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和服务质量,及时确定补贴数额,保证经费获取的高效性与及时性,增强律师的工作意愿[6]。
在明确律师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应对社会各界出现的争论,促使律师制度逐渐完善,可以满足刑事辩护工作的初衷,对辩护人身份保障也有着促进作用。律师在提供服务时,需要对时间和服务类型进行确定,服务过程中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若是强行使用律师值班方案,这可能出现角色混乱等问题,因此需要重视制度的有效性,全方位增强辩护服务工作,保证辩护服务质量,为工作效率提升创建良好环境。明确值班制度的各项内容,在立法角度进行分析得出值班律师需要拥有在场权,保证各项方案稳定落实,才能提升刑事辩护工作质量。相关机关单位需要为辩护工作创造良好空间,通过对工作程序的细化处理,保证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的充足性,在进行责任认定工作时,逐渐提升律师参与度,严格按照谨慎原则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工作过程进行严格记录。在规定程序转化时,需要合理应对身份衔接问题,所有程序转化都需被告完全自愿,不能使用诱导和违法方案,只有将辩护公正性作为前提,才能增强法律援助效果[7]。
在解决缺席审判案件时,需要做好立案侦查和立案起诉工作,在案件审理的初始阶段,辩护人需要积极参与到每个司法程序中,才能保证被辩护人的个人权益。在应对缺席审判案件时,辩护人需要在证据收集阶段和起诉阶段发挥出辩护的全部作用,对相关解释文件进行说明,以免出现无证可依等现象。在侦查工作进行中,监护人员需要分析罪名,根据现实情况提出完善建议,保证控告的相关权利。辩护质量和资料整理与摘抄有着直接联系,在取证过程中需要结合案件特殊性,合理设置多方面规定,积极了解相关部门的建议,获得认证机构的认可。在审判工作开展中,辩护人主要享有出庭辩护的相关责任,但是需要明确诉讼权利,才能保证诉讼双方的公正性。
本文主要针对刑事辩护权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研究方式得出,刑事辩护保障已经成为诉讼工作开展中关注的重点话题,在认罪制度出现后,缺席审判和值班律师制度也需逐渐完善,在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上进行创新,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另外,在立法修改和司法背景改革的情况下,需要合理应对权利保障问题,使用新的司法理论,提升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发挥出刑事辩护的全部作用,确保司法诉讼工作的平等性,将保护人权视为重点,加强诉讼工作的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