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衔接的研究

2016-09-19 23:41杨静王生平
中国科技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司法程序法律

杨静++王生平

[摘 要]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和权限不同,其办案程序也有各自的特点,因此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在衔接上会有较多阻碍。本文就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案件移送、立法、证据转化、信息传递和共享以及“两规”法治化等途径来加强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关键词]纪检监察程序;衔接机制;司法程序;法律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293-01

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研究,成为法律工作者研究的重点问题。就目前来看,我国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在衔接工作中还存在较多不足,还应采取相应措施来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

一、 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查机关应履行检察职能,促进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就目前来看,纪检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影响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

(一)认识不统一

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就是认识不统一,有些部门或地方纪检监察机构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出现不积极、不主动、消极应付甚至抵触等情况,没有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对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备案等处理。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在移动涉嫌犯罪案件时不给同级检察机关抄送备案,从而导致其他检察机关无法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1],影响案件的处理效率。

(二)缺乏刚性约束

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需要完善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约束,而我国目前衔接工作的开展主要依据高检院以及行政法规的相关约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约束力较弱,很难保障衔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法律依据和证据标准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以及证据标准方面的差异也是衔接工作中比较常见的问题,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所以两个机构在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方面也会存在较大分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取证主体的转化,才能将其作为有效证据,而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对纪检机关所收集的证据进行核实,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在经过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逃逸。

(四)协调配合主动性不够

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很容易错过最佳取证机会,导致一些案件无法立案。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由于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业务知识了解不够,加上各法规之间的相互矛盾,很容易导致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把握不准,增加办案人员执法的难度。

(五)案件移送法律文书不规范

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发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有些采用移送书和函的形式,有些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文书格式不规范。

二、 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实现途径

(一)完善立法

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需要法律作为支撑,衔接机制的立法非常7重要,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完善立法首先应提升检察机关法律地位,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在衔接机制中很难发挥作用,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落实宪法规定,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其政治地位提升,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在衔接机制中发挥相应作用。其次,应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通过立法来加强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力度,细化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和监督范围。

(二)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是纪检监察机构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并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备案,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是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重要基础。

1. 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法律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构应将涉及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标准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等,用词比较模糊,纪检监察机构很难对其进行准确把握。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案件的移送标准,细化立案标准。对于标准不明或者难以定性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还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调查和讨论[2]。另外,案件移送标准应低于刑事诉讼立案标准。

2. 完善不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不按要求移送案件的机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将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移送案件作为考核标准,纪检监察机关不按规定移送案件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随案证据材料的移送规定应细化,对于故意截留证据材料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三)促进证据有效转换

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目的是一致的,证据有效转换是实现纪检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衔接的核心,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证据的完整性、证据合法性问题以及两个执法体系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是证据衔接中的主要难点。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应全面转化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从而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司法机关在进行证据转化时,还应遵循最佳证据原则,在收集或调取书证或物证时,应当取得原件。另外,对于纪检监察的非法言词证据,不能将其转化为刑事控诉证据,应将其排除。司法机关对于哪些证据应该进行转化,具有自由裁量权,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进行干涉。

(四)促进“两规”法治化

所谓“两规”就是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调查,就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两指”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调查[3]。“两规”是用于反腐败的重要手段,“两规”有利也有弊,所以应辩证地看待它的积极作用和负面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两规,及时立法,将“两规”制度纳入法治轨道,促进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五 加强信息传递与共享

信息传递和共享,即外部信息传递和内部信息共享,在纪检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外部信息传递制度的雏形已经基本形成,如联席会议、个案咨询制度等,但这些制度仍存在较多不足,信息传递具有滞后性,所以还应建立由检察机关负责的联席会议,解决衔接机制中的各种问题,实行行政公开,使执法信息传递更安全、更透明、更高效。另外,还应建立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信息的共享平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两个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使其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促进纪检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

结语

纪检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有各自的特点,因此,纪检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还应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促进证据有效转化,实现纪检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

参考文献

[1] 邹绯箭,郭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证据衔接及拓宽机制研究——基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展开[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1:89-94.

[2] 张思尧,李佳.反腐执纪移送司法程序衔接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016,04:94-99.

[3] 田鑫.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机制研究——以新《刑诉法》第52条第二款为视角[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1:32-35.

作者简介

杨静(1988-),女,福建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王生平(1985-),男,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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