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莹 孟祥武
(1.安徽农业大学 体育部,安徽 合肥 230036;2.淮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享即共同享有治理成果。共享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集中体现,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育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问题。高校大学生中弱势群体存在身体心理机能不完善、运动技能缺乏、运动习惯不良等因素,阻碍其体育权利的实现,不利于大学生队伍健康成长,影响了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共享发展成果目标的实现,故弱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保障研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
在十五大报告中“共享”一词在政治论域以“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的表述形式提出,但其思想渊源早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以及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均有类似表述。孔子、墨子及孟子对于财富均衡观以及大爱相关观点,都蕴含着财富和大爱的“共享”伦理价值思想。这种对财富、自然资源的以民为本的“共享”伦理思想原则随后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得到了传承[1]。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的“共享发展”,集中地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领了民生领域的新实践,也将进一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2]。
弱势群体从广义概念上可以分为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体质弱势)群体两大类别,本研究中的“弱势大学生”主要针对第二大类别:体质弱势大学生。体质弱势大学生在当代大学生队伍中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身体患有不适宜参加剧烈体育运动的疾病或身体有残障的人群;第二类是《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得分在59分以下且体重指数(BMI)测试结果在以下范围的人群:BMI<20,或 BMI≥26. 5[3]。本研究仅将第二大类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作为研究对象,在共享发展理念下,探讨弱势大学生体育权利保障问题有着丰富的价值内涵。
首先,有助于提升弱势大学生的生活质量。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体育参与需求并非局限于某一层次,而是贯穿多个需求层次,因此,从人的需求角度出发,体育参与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总体而言,保障弱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对于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意义非凡。弱势大学生受到诸如天生条件、个人习惯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身体素质不尽如人意,通过体育参与可以很好地改善其肌肉、骨骼、心血管系统功能,全面增强身体素质和自身免疫力。同时,今天的大学生独生子女比例较高,在成长过程中受家庭、生活及学习习惯影响,心理问题凸显,体育参与可以很好地释放大学生的精神压力,有效排解负面情绪,在体育运动过程中通过和同伴交流,放松心情,完善自我。保障弱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助其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养成健康心态,形成融洽的社会关系,摆脱弱势状态,全面提高生活质量。
其次,有助于提高发展成果共享水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表明:我们不仅要把改革发展成果的蛋糕做大,更要在现有条件下把蛋糕分得平均。发展成果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诸多方面,而体育事业的发展成果尚未引起学界足够重视,它是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权利也是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保障弱势大学生体育权利不仅能强健其体魄、丰盈其精神,也为他们摆脱弱势提供了路径。如果说对于非弱势大学生而言,保障体育权利是量的提升,那么对于弱势大学生来说,共享则是质的改变。换言之,弱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好比是共享发展大地上的洼地,保障了他们的权利等于填补了共享发展的洼地,全面提高了人民的共享发展水平。
本研究以安徽省高校大学生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得分在59分以下且体重指数测试结果在BMI<20,或 BMI≥26. 5范围的学生为调查对象,以该类学生的体育权利保障作为研究对象。
2.2.1 文献资料法
根据研究需要,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等数据库查阅了有关体育权利、弱势群体、体育法学及共享发展理念等方面的论文与专著,为本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2.2.2 问卷调查法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通过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向安徽省5所高校(安徽农业大学、淮北师范大学、阜阳师范大学、黄山学院、滁州学院)的弱势大学生发放问卷,每所高校随机抽取100名,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489份,其中有效问卷482份,有效回收率为 98.57%。
通过对弱势大学生体育参与影响因素的调查,结果表明:影响大学生体育参与的主要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大方面,一是政府重视程度不足,保障机制乏力(415人,占比86%);二是学校对国家政策执行不力(405人,占比84%);三是家庭体育氛围不足(390人,占比81%);四是基层单位体育活动公平性不足(381人,占比79%);五是社体性组织对学校体育资源的有效补充不够(371人,占比77%)。
3.2.1 政府重视程度不足,保障机制乏力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逐渐加大了对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投入力度,但由于起点较低,时间短,我国的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总体发展水平仍然不高,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国家对于学校体育的规划系统性尚显不够,针对性有待提高,特别在保障弱势大学生体育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仍然较为笼统,具体操作时难以找到准确的依据,实际执行过程中难度大,实际效果欠佳。另一方面,相对于国家对于竞技的经费投入来说,针对弱势大学生的体育投入经费数量有限,精准性也不够,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尚缺乏较系统的保障机制。
3.2.2 学校对国家政策执行不力,体育工作管理系统性不强
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但主要关涉对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女的体育权利保障,并且这些法规多以表述性为主,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当出现侵权行为时,很难找到准确的责任主体,难以对违法主体进行行之有效的制裁。同时,国家专门出台了《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出台这个法规性文件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让受教育者通过多个渠道,多种层面来对学校实施体育教育的情况予以监督,但由于大学生在使用前述权利方面存在的空白和纰漏, 便使得对该法规的实施力度有所减弱[4]。 众多高校负责体育的领导都没有过体育工作的经历,对体育的理解不够深刻,常常会对体育政策带有一定的偏见或者理解偏差,难以有效执行国家相关体育政策。
3.2.3 家庭体育氛围不足,体育参与意识不强,体育参与义务缺失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也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的体育锻炼习惯及家庭体育氛围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影响着孩子体育观的形成。然而,迫于升学压力及担忧体育运动对孩子造成安全隐患,大部分父母更多地关注孩子的文化成绩,忽视了孩子体育习惯的养成。
当前,体育权利尚未被人们熟知,弱势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保障意识仍然缺乏,只有他们充分了解体育权利的相关知识,才能有意识地争取,当其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主动寻求法律保护。弱势大学生由于自身条件原因,常常会觉得参加体育活动力不从心,同时担心被同学们笑话,这些担忧易使他们对体育权利漠不关心,从主观上阻碍了体育权利的实现。
从哲学观点视之,权利与义务是一对辩证关系,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亦是如此。毛振明 (2014)在 “论体育课程教学科学化的基本问题”学术报告中指出:“学校体育教育肩负着国民体质健康与民族希望的伟大历史使命,是中华民族实现‘中国梦’的中坚力量,是中国人的脊梁”[5]。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中国梦的实现需要身体健康的大学生,从该意义上来说,体育参与不仅仅是大学生的权利,更是为祖国发展应尽的义务。但是,今天的很多弱势大学生既不知道主动享受自身拥有的体育权利,也未意识到应当主动履行公民所肩负的体育义务。
3.2.4 基层单位体育活动公平性不足、健身效果堪忧
在学校体育改革逐步推进的背景下,大学生的体育活动形式也逐渐丰富,这些活动的对象表面上是全体大学生,但是在实施的具体过程中,学校的基层单位(主要是学生所在的院系、班级、社团等)通常为了取得优异比赛成绩,特别是在竞技性项目上,很少让弱势大学生参与最终的比赛,有时甚至在比赛的宣传阶段就直接“屏蔽”了弱势大学生,这从体育权利平等的角度上来说是不合理的,它剥夺了弱势大学生的知情权,这是体育权利不均等的体现。对于弱势大学生而言,学校体育淡化了“健康第一”的色彩,选择从“安全第一”的角度出发,提供给他们更多的是一些娱乐性为主的项目,在缺少学校合理规划及教师专业指导的情况下,弱势大学生无法很好参与一定强度的竞技性项目,阻碍了他们身体素质提高的实效性,使他们难以摆脱弱势。
3.2.5 缺少社体性组织对学校体育资源的有效补充
社会性体育资源与学校体育资源是除竞技体育资源外的两大重要体育资源。诚然,社会性体育资源的使用功能与学校体育资源存在一些差异,但如果能有效调动起来,亦会对学校体育资源形成有效补充。然而,资本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的趋利性,高校体育并非盈利性社会体育组织眼中的“肥饵”,因此,众多社会体育组织对于高校体育关注度不高,在弱势大学生体育权利保障方面尤显突出,不关心这部分群体的体育权利实现问题直接造成他们很难主动提供弱势大学生需要的系统服务,以及具体的项目、课程。当前,不少高校尚未建立系统的校友通讯及交流平台,未能很好调动毕业校友对母校回馈之心,也是社会体育组织未对高校体育资源有效补充的重要一环。同时,受社会经济发展限制及部分价值导向影响,社会上目前尚缺少专业化体育弱势群体救济机构,来承接政府关于提升弱势大学生体育权利的相关项目,弥补校园体育资源的不足。
政府应从共享发展理念出发,从全局着眼,在体育工作战略布局中体现出让所有学生共享的可能,并积极探索盘活社会力量参与路径。具体而言:首先,在制定体育政策法规时,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做法,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借鉴我国精准扶贫工作思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精准保障弱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实现。其次,加大对高校体育弱势大学生的资金投入力度,采取“靶向治疗”方式,软硬件投入向最薄弱的环节倾斜,如设立保障弱势大学生体育权利的专项项目,在研究经费上给予保证;选派部分教师利用假期参与学习诸如“提升弱势大学生体育参与实效性”方面的专题培训,丰富教师对弱势大学生进行指导的专门性知识。
高校要大力营造全纳融合的氛围,构建基于个体差异的适应性教育组织体系,提升“软实力”。[6]高校弱势大学生的体育管理工作是复杂的、长期的、系统的,必须制定专门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创建系列的领导机构,实行科学、动态的管理,才利于实现体育权利的共享。
如图1所示,学校弱势大学生的体育工作管理系统需要由校级体育机构(校体委)、体育教学部门(公共体育部或基础部等)以及各二级学院体委三者共同参与,学校体育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弱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的前提下,成立专门体育工作小组,校体委制定或委托体育教学部门制定相应的校级文件,调动二级学院体委及学工部、教务处、校团委、校社联等平台,利用体育教学、体育竞赛、专项训练、心理疏导等手段做好弱势大学生的体育工作。在该体系下,充分进行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互相结合,共同发力:校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长期监督,及时反馈,合理调整;体育教学部门做好教学文件起草与实施,健康信息采集与反馈,体育权利意识的引导及宣传,体育知识与技能的教授,课外体育活动及训练的辅导等;二级学院体委结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弱势大学生的动员、基本体育活动的组织、舆论、宣传、心理疏导等相关工作。各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使弱势大学生体育工作管理系统顺畅运行,促进其体育权利良好实现。
图1 学校弱势大学生“三位一体”体育工作管理系统
今天,素质教育已成为教育领域探讨的热点话题,课程思政也被提升到新的高度。但在中小学阶段,家长、教师唯分数论,过分追求教育“GDP”的现实仍十分明显,造成人们低估了体育锻炼的实际价值。要实现真正的素质教育,就必须克服唯升学论的顽瘴痼疾,优化家庭体育氛围,改变教育评价机制。或者在素质教育中,大幅提升体育在中、高考中的比重,改变中、高考的指挥棒,使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才能“德智体美劳”均衡发展,不至于在体育方面存在短板,影响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当前,共享发展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但在体育权利实现方面尚不尽如人意。唐丽(2017)指出:共享发展理念的践行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加强公民责任、能力、自由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育共享发展理念[6]。林秋(2017)指出:从推动体育事业供给侧改革、更新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体育观念、保障他们话语权等方面着手方能实现体育发展成果的共享[7]。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学习相应的体育法律法规方面的课程,不断提高自身的体育维权意识,让弱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体育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当自己的知情权、场地使用权等被侵占时,不再一味选择漠而视之,或者忍气吞声。同时,高校也需要通过必要的教育引导,使大学生充分明确体育参与不仅仅是自身的权利,也是自身应尽的义务,做到保障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完美结合。
《体育法》明确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基于《体育法》的规定,结合共享理念的基本特征,高校在开好体育课,不断提升体育教师综合能力的前提下,还应注重引导学生了解相关体育权利知识,强化体育权利意识,从课程方案的制定,到课程标准的编写,再到具体每节课教案的撰写,教学内容的选择及教学方法的使用等均要充分考虑弱势大学生的身心特点,营造良好教学氛围,合理定位,保证运动量和负荷强度适宜,使弱势大学生能够从心理和生理两方面适应体育课,愿意并乐于参与体育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精神状态,逐渐从弱势群体转化为非弱势群体。
高校的体育社团是在校团委和学院的共同管理下,由学生根据兴趣爱好,形成的学生组织,是高校第二课堂的重要阵地,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学生可以通过各种体育社团活动,交流自己的思想,增进彼此的友谊,提高技能和身体素质,提升交流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学校应给予弱势大学生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后勤保障,利用体育社团这一平台,开展适宜弱势大学生参与的知识讲座、体育比赛,开设一些在体育课上不易实现的体育活动,把体育社团中的活动作为弱势大学生体育课堂的必要补充,不断提高弱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实现水平。
事实证明,法律对弱势大学生的权利保障不仅依靠主观意志,还必须拥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实现弱势大学生体育权利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改变。近十年来,同属于弱势群体的“广场舞”大妈之间争夺匮乏的活动场所而引发的冲突较为常见,这体现出弱势群体实现体育参与和匮乏的活动场所间的矛盾。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场地器材等教育资源相对有限,只是适合大部分普通学生体育教学与体育活动的需要,而忽略了弱势学生的需求。[9]鉴于短期社会经济大环境难以大幅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应共享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校内、校外体育俱乐部的体育场地和器材资源,学校主动寻找校内及校外周边的体育俱乐部,商谈大学生使用俱乐部场地、器材的合理方案,使俱乐部的影响力在师生中不断提高,效益不断提升,从而实现校企“双赢”。
弱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保障程度直接反映出我国共享发展理念在体育行业的执行水平。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物质发达程度满足不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弱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保障仍然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但共享发展理念为其指明路径: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和学生五者要各司其职,尽显其能,形成合力,不断完善高校体育弱势大学生价值理念体系,切实保障高校弱势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