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心理及防控对策

2022-11-22 08:25:24
法制博览 2022年21期
关键词:侥幸心理犯罪人醉酒

王 敬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各省(区、市)法院审结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五类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居于榜首,甚至超越了以往的“大户”盗窃罪。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2019—2022年基层法院一审有关“盗窃”的法律文书有354792件,有关“诈骗”的法律文书有136005件,而有关“危险驾驶”的法律文书则多达572085件。足可见,自2011年5月1日至今,仅仅十年的时间,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罪。

一、概述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又对其进行了增改。总的来说,危险驾驶罪有四种行为方式: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即追逐竞驶型;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醉驾型;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即两超型;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一危型。而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是在司法实践中频发、引发众多舆论的焦点。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讲,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由此可知,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抽象危险犯,并不需要证明其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只要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无需造成实害后果,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饮酒后驾车的行为,本身已经属于高危险性的违法行为,即使没有事故结果的发生,也在客观上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甚至危及到公共安全。惩治醉驾的目的一是惩罚犯罪人,并对其以后的类似行为起到预防作用,二是对社会上其他的人产生威慑,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强化大众的规则意识。

自“醉驾入刑”以来,随着惩罚和宣传力度的加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常识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仍有许多人在明知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仍然以身犯法。例如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至11月查处的醉酒驾驶1330起,比去年同期上升15.52%;[1]天津交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第六批严重交通违法记录显示,1109条严重交通违法记录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占比过半。为何醉酒驾车屡禁不止?[2]为何喝酒后执着于亲自开车?又该如何预防和减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呢?本文试从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角度进行分析。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心理分析

(一)认知存在偏差、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交警部门对涉酒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与醉酒驾车入刑的最初几年不同,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以无业者居多。他们大多对饮酒驾车这一行为存在不以为然的心态,对自己的驾驶水平和酒量有着过高的评价,对事物尤其是对法律的认识肤浅,甚至有些人会错误地认为,醉酒开车最多就是交点罚款,到时候找找关系就能把“事”平息了,对“醉驾是犯罪”这一事实缺乏正确的认识。而且近些年来醉驾案中的驾驶车型“机动车”,已经从传统的汽车扩展为摩托车、三轮农用车,甚至是超标电动车。这些车辆的驾驶员虽然有着“喝酒不开车”的观念,但大多数人却认为醉酒驾驶这些车辆不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法律意识淡薄。

(二)情绪容易冲动、道德感低下

基于犯罪人均是在酒后实施的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情绪在喝酒后会更加冲动、直接和外露,有的犯罪人表现为酒后异常的兴奋,或超速驾驶机动车,或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妨碍执法,或造成交通事故后与对方大打出手;部分犯罪人在被查获后具有强烈情绪波动,有的人拒绝配合检查、做出种种丑态妄图逃避责任;有的人为逃避检查,甚至冲动地驾车冲卡逃脱、剐蹭拦截车辆;有的人采取拒不打开车窗、车门等方式来逃避检查。一般来说,犯罪人在经过教育或者酒醒之后,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情绪低落。2011年,轰动一时的全国第一例名人醉驾案中,高某松放弃“无罪辩护”,在法庭上完全认罪,并以“酒令智昏、以我为戒”来警示所有喝酒的人。

目前,“醉驾入刑”将迎来第11个年头,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行为不仅对驾驶员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而且对社会公众的安全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犯罪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皆具有极强的主观故意,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这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严重不负责任,道德感低下,缺乏社会责任感。

(三)意志具有武断性、自制力低下

犯罪人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威胁和风险,却仍然不顾法律的威严,放任内心的恣意妄为,毫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说明这类人并不善于管理和控制自己的言行,自制力低下;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有的人看到或听说他人酒驾并无大碍,也就随之放任自己的此类行为无须符合社会规范,意志品质具有易受暗示性和武断性。

(四)几种典型心理

1.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几乎成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的共同特点。不仅对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侥幸认识,也对根本不会遇到交警执法或不会被交警查获存在侥幸心理,侥幸地认为“抓不到我”。有的犯罪人因其偶尔酒驾没有遇到交警执法,就更强化了其侥幸心理,总觉得偶尔“犯规”无伤大雅,自己不会那么倒霉,不一定被抓到。

2.特权心理

部分犯罪人的身份是商人、企业主,他们存在一定的特权心理,认为自己或者居于领导地位,或者财大气粗,就应该获得比群众更高更特殊的照顾和待遇。他们遇到问题后就利用金钱去运作来逃避刑事责任。

3.麻痹心理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的某些犯罪人仅仅是因为在道路上挪车进入车位就获刑的,也有的犯罪人被代驾送到小区门口,因自己开进小区而获刑的。这些犯罪人无一例外都觉得自己很冤枉,其实他们都存在麻痹大意的心理,认为“不会抓我”。这类犯罪人已经形成了“喝酒不开车”的观念,甚至有的都采取了积极手段来避免风险,之所以被抓说到底还是因为对法律规定认识不到位,仅凭个人经验,疏忽大意而导致。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防控对策

(一)执法必严、保持严管化态势

因偶尔醉驾没遇到交警执法,或醉驾后说情打招呼后逃避了法律追究的情形,助长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因此,严肃交警执法力度、增加执法卡点和频率是减少醉驾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公安交管部门要提前进行研判,划分重点多发地段和重点时段,加大对餐饮、酒吧、KTV等场所周边的巡查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仔细研究执法程序,制定便于操作、易于驾驶员理解、具有创新性的实施细则,将严格执法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探索适合新时代的工作机制。另外,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强化醉酒驾驶案件的透明度,对执法人员无故使违法行为人逃避法律处罚的,或者基于人情走关系打招呼的要严肃追究相应的责任。[3]

(二)多措并举、强化宣传效果

尽管醉驾入刑以来,加大了酒驾违法的宣传力度,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大多数人们的常识,尤其在大城市,当人们了解到醉驾入刑执行严格后,代驾则适应这种需求应运而生。但是从酒驾案件的数量上来看,宣传并没有取得极大的成效,例如宣传内容和形式老套、无新意,宣传地点没有全方位覆盖等。因此,应该强化宣传导向,让大众了解酒驾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成本,饮酒驾车轻则拘留、罚款,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一旦触犯,个人的声誉和职业会受到严重影响,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入伍、就业(尤其是公务员考试)、留学等方面会受到限制,如果犯罪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能会面临被开除的后果。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对于农民、无业者等人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宣传的重点可以放在学历水平不高的农民、无业者等这类群体。

首先,将宣传工作常态化,前置到驾校培训程序中。在培训中加强对危险驾驶法律知识的宣讲和考核,[4]通过观看相关交通肇事的视频让学员明确其风险和隐患,在学车之初就形成“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增强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其次,在宣传手段上,要充分利用公众号、短视频软件等新媒体,结合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传统媒介,通过图片、文字、案例、交通违法视频、安全教育视频等多种形式来强化宣传效果,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宣传氛围。再次,通过交管部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消除部分群体对醉酒驾驶的法律盲区,例如如何理解“机动车”“道路”“醉驾的标准”等,特别是摩托车、三轮机动车、超标电动车的认定;[5]定期发布因醉酒驾驶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肇事经过、现场视频,使大众充分认识到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后果,能够用理性克制冲动,用恐惧抑制欲望。最后,交管部门与代驾公司联合开展主题宣传活动,面向涉酒场所重点向人群普及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鼓励酒后使用代驾服务,从源头上遏制酒驾、醉驾的发生,旨在引导广大群众文明驾驶、拒绝酒驾,创造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6]

(三)敬畏法律、提高自身认识

提高行为人的自身认识,才能真正有效地预防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发生。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薄弱是导致醉酒驾车的根本原因,“没人查”“没

有事”这种侥幸心理是其固有心态。首先,多关注新闻媒体中关于交通事故的民生新闻,大多数的肇事原因是来自酒后违章驾驶,血淋淋的场面会让人寝食难安,树立“安全无小事”的观念;其次,深入学习“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文,了解醉驾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和处罚,明白对“醉酒”“道路”“驾驶”“挪车”“超标电动车”“隔夜醉驾”等概念的界定,了解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区别以及不同的法律后果,多关注司法实践的案例,公安部发布醉驾肇事的典型案例,从而消除对酒驾的认识误区。最后,明确醉酒驾驶的各种成本。上文已经提到了法律成本和职业成本,除此之外,醉驾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还将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酒后车祸造成的损失,保险一般是不赔偿的;一旦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将会对家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对子女的心理、升学、就业多方面造成影响,甚至导致家庭的破碎。另外,我国部分地区对于酒驾/醉驾者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其贷款、消费都可能受到限制。公安机关将与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形成联合惩戒机制。因此,在喝酒后开车前一定要衡量违法成本和违法受益,权衡利弊得失,进而抛弃自己存有的侥幸心理,莫让“判刑”成为“醒酒药”,从喝酒后怕受到处罚而不敢开车、不能开车真正转化成为一种自觉观念进而不想开车,自觉抵制醉驾行为,从源头上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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