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美好生活:基于人格权编人权保障的探析

2022-11-22 08:25龙琪秀何春霞
法制博览 2022年21期
关键词: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龙琪秀 何春霞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佛山 528137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权保障书”,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法律,也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护航仪”。美好生活不是虚构出来的,而是真实体现在人民的安全需要、发展需要、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等方面,应然是一种健康且体面、安宁且幸福的生活状态。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顺利实现是《民法典》的重要使命,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基本人权价值,夯实了人权保护之基,表明了对人权保障的强大决心。本文基于《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探讨《民法典》致力于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彰显新时代人权保障理念。

一、《民法典》充分保障人民的健康生活

美好生活应该是一种健康的生活状态,在实际中具体表现在身心健康,最直接体现在生命安全中。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了生命,人权无从谈起。尤其在疫情形势仍严峻的今天,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全面保护,健康得到有效保障,这就是最大的人权保障,也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期盼。

(一)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生命至上、健康无价的价值理念在《民法典》中显而易见,彰显保护人民健康生活的法治精神。一方面,在第二章的人格权编就集中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彰显“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人的生命、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得到悉心呵护”的温暖情怀[2],体现了《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另一方面,人格权编中构建了生命健康权利的内涵体系[3]。《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4]这表明生命权不仅是生命安全,还内蕴生命尊严的权利。身体权不仅是物质意义上的,也具有精神意义,是“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统一体(第一千零三条之规定)。健康权不是纯粹的身体健康,而是强调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相统一的“身心健康”(第一千零四条之规定)。可见,《民法典》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之决心、贴心和暖心。

(二)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是关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权利的实现需要借助有力的方式。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看,《民法典》在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时采取了多种有效方式。第一,尊重权利主体的自主决定行为。例如,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器官或遗体,这是《民法典》遵循自愿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合法合理行为的尊重。与此同时,禁止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害。因此,任何公民或组织都要履行不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义务。这一点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很多体现,例如,密切接触者要严格执行和遵守隔离要求,自觉履行隔离义务,以免给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带来威胁。第二,积极作为,保护权利主体。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条、第一千零九条、第一千零一十一条等处都明确设定相关部门或组织或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以防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第三方侵权。第三,创造保障权利实现的有利条件。例如,如果人民受侵害或处于危难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第一千零六条)。这明确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实施积极的作为,以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最大的保护。再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等不良行为进行说明,这有利于铲除社会上一些深层次的霸凌现象、酒桌陋习等潜规则问题,尤其给予了职场女性等弱势群体积极有力的保护。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抑或多种方式有效结合,其目的都是最大化地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二、《民法典》全力呵护人民的体面生活

新时代人民追求的生活不仅是吃饱穿暖,更追求有尊严地活着,体面地活着,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强烈追求。尊严和体面与名誉、荣誉等关系密切,也是人权的重要要素。人格权编对呵护人民的人格尊严和体面也发挥了强大的保障作用,集中体现在对人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的保护。

(一)扩大对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姓名和肖像不仅是一个人的身份符号,也是个人形象和颜面的代表。随着网络社会和网络经济的发展,有些具有社会知名度的笔名、网名、艺名等简称也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有些还会带来强大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而《民法典》也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需要,将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规定扩大到“具有社会知名度的简称”,让人民正确使用这些简称,让网络生活更加有序和体面,也维护了权利主体因这些简称所获取的其他合法效益。同时,《民法典》增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扩大了保护范围。无论是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空间中,还是在宣传栏等线下场域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这有利于避免别有用心之人以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用于非法的商业交易,防止网络诈骗,也确保了人民的肖像安全。

(二)注重维护民事主体的名誉和荣誉

名誉、荣誉、信用是个人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一个人活得有尊严、活得体面、活得有价值的体现。《民法典》人格权编从三方面维护人民的名誉和荣誉,呵护人民的体面生活。第一,准确界定名誉权的内涵。《民法典》设立合理审核义务的法定标准,行为人应该履行合理核实义务,避免给他人带来名誉和荣誉的损害。与此同时,人民有权请求媒体及时更正或删除侵害自身名誉权的内容。第二,确立信用评价制度。民事主体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也可以对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和要求作出改变。第三,确保荣誉权真实不受侵犯。《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权对有误的荣誉称号进行更正,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诋毁他人荣誉,这给人民的体面生活搭建了更加安全的保护网。

三、《民法典》细心维护人民的安宁生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对生活的理解也有了很多新变化。人民不仅渴望丰厚的物质生活,还强烈向往有品位的精神生活、安宁的精神生活。《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民的私人安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帮助人民享有更多免于外界干扰的自由生活。

(一)构建隐私权要素体系

美好生活应该是安宁的,人们应当享有生活安宁权。《民法典》规定了私人生活安宁,把“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被称为特殊的隐私权,构建了隐私权要素体系。这个体系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权”、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4]《民法典》整合了具有私人生活安宁保护属性的条款,扩大了隐私权的外延,让人们享受生活安宁有法律保障。虽然《民法典》没有非常明确给私人生活安宁权下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私人生活安宁权主要有住宅安宁权、空间安宁权和通信安宁权等主要形式。住宅安宁权为人民的居家隐私和安全感提供了法律上的坚实保障;空间安宁权对于偷窥、偷录、偷拍私人活动等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通信安宁权尤其防止短信骚扰、网络广告骚扰、电话骚扰等侵扰人民通信安宁和日常生活。私人生活安宁是特殊的人格权,维护私人生活安宁也是维护个人尊严、个人自由和精神生活的自治,为个人释放个性提供空间。

(二)细化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

详细的使用规制能够为个人信息的安全使用提供保障,而个人信息安全是人民生活安全感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还有一个重要的亮点是在传统隐私权中分离出个人私密信息权。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亟需规范化的使用准则,能够对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利用且可获得精准性保护。例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们要收集公民的出行等个人信息,以防止疫情蔓延。同时,我们要降低个人私密信息泄露风险,防范信息侵权事件的发生。所以,我们既要拥抱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又不能弱化个人信息保护;既要使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使用,又要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尤其是要确保个人私密信息不受他人侵犯,才能让人民真正拥有安宁的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4]这也比较明确地说明人民享有私密信息保护权不受任何人非法侵害,人民有权拒绝其他机构或组织不正当采集个人私密信息。与此同时,《民法典》还细化了保护个人私密信息的原则,即合法、正当、必要和不得过度处理原则,在信息收集及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监管、遵循原则,必须筑牢个人信息保护墙,确保人民的信息安全、生活安宁。

四、《民法典》助力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

追求幸福生活是人民心之所向,幸福生活也应当是人民的全面发展的权利得到很好的尊重和保护。《民法典》就是一部为人民追求幸福生活而立的宣言书,其为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提供了必要保障。

(一)为人民追求富足的物质生活提供前提保障

物质生活的满足需要人民进行创造性的劳动,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民从事劳动、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创造物质财富的前提基础。从这一层面看,《民法典》人格权编为确保人民实现富足的物质生活提供了外围的保障,使人民有了“革命的本钱”,进而可以大胆地探索创造更多物质财富的合理有效方法。与此同时,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中的某一些客体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关注,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自媒体平台、广告公司等都非常关注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它们可以精准掌握客户的需求,进行精准投放产品。《民法典》在这方面尽力做到在保护与利用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既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的权益,又能使其中的效用价值充分释放,帮助人民更好实现富足的物质生活。

(二)为人民实现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需求提供法治保障

追求更有尊严、更丰富多彩、更自由的精神生活和网络生活是新时代公民的共同愿望。《民法典》的人格权单独成编,重点在保障人民的精神生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聚焦人民对人格尊严等方面的保护诉求,落细落小落实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保护。这能够有效规制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等侵害人民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利的行为,为人民拥有更加自由、清朗、有安全感的网络生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此外,《民法典》还新增“人格权行为禁令”。人格权禁令制度具有强大的预防功能,尤其能够预防和制止一些网络侵权行为,避免人民遭受更大的损害。二是全面确认和保障各项人格权利。《民法典》以人为本,把个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利细化确认,以法典的形式加之优先保护,把人格权益、身体权益的保护放在比财产保护更突出的地位,充分体现《民法典》保障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的精神生活需求。

《民法典》平等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权利体现了我国重视人权保护的优良传统。《民法典》之人格权编更是顺应当今信息技术发展的浪潮,与时俱进地保障我国人民的各项人格权益,彰显我国法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推动我国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助力人民实现更加有尊严和幸福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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