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雾汀
熊罴十二案,又称鼓吹十二案,是鼓吹乐的一类分支。熊罴十二案创设于南朝梁代,北周、隋、唐、宋承袭了这一形式,并在宋代大晟乐改中被取缔,逐渐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此先,已有学者发表了关于熊罴十二案专门的研究成果①,但由于此文是对十二案历史沿革的系统梳理,因此关于唐代熊罴十二案的论述,只是笼统的提到其用于元正、冬至大朝会,并奏雅乐。本文将从使用场合、使用乐曲以及乐队配制三个方面对唐代熊罴十二案进行较为细致的探究。
十二案最主要的场合就是用于元正、冬至大朝会之中,在此不再赘述。
此外,嘉礼场合中熊罴十二案还用于临轩行事。《大唐开元礼·卷九十一》“临轩行事”:“太乐令展宫悬于殿庭,并如常仪。设协律郎举麾位于殿上……鼓吹令分置十二案于建鼓之外……皆如元日之仪。”
用于册命皇太子、王公大臣。《大唐开元礼·卷一零六》“临轩册命皇太子”:“太乐令展宫悬于殿庭,又设举麾位于上下。鼓吹令设十二案于建鼓之外。……奉礼设门外位,皆如元日之仪。”《大唐开元礼·卷一零七》中“内册皇太子”也有相同的记载。册命王公大臣也要设鼓吹十二案,《通典·卷一百二十五》:“若册三师、三公、亲王,皇帝服袞冕之服,鼓吹令设十二案。”
皇帝举行冠礼、加元服、设受冠之席时都要设熊罴十二案。《明集礼·卷二十五》:“唐上舍奉御,设御冠席于太极殿守宫,设群臣,次于朝堂,大乐令设宫县于殿庭,鼓吹令设十二案于建鼓之外……皇帝加元服,则尚舍奉御掌,设冠席,守宫掌设次,大乐令掌设乐,鼓吹令掌设十二案。”
上述这些场合都以皇帝为主要人物。在唐代,受到北朝女性权重的影响,皇后享有较大的权利与地位,而皇太子又是皇权的继承者,这两人都是至高无上的皇权的延伸②。因此,在元正、冬至的重大节日群臣朝贺之时,皇后、皇太子也接受朝贺,并使用了鼓吹十二案。
《大唐开元礼·卷一百五》:“皇后受群臣贺,右皆如元日奉贺之仪,……皇后会命妇,右皆如元日之仪,……皇太子会群官,右皆如元会之仪,……皇太子会宫臣,右皆如元会之仪。”
皇太子冠礼也用十二案。《明集礼·卷二十五》:“唐皇太子冠前一日,尚舍奉御设御幄于太极殿,卫尉设群官及朝集,使次于左右朝堂,大乐令设宫悬于殿庭,鼓吹令设十二案。”文献中多次提到“如元日之仪”,意为礼仪设置都如元正、冬至节日时一般,在乐器布置方面,就体现在“展悬设案”③,可以看出在大朝会上展悬设案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制度了。
唐代宾礼场合,朝会外蕃之主亦设十二案。《新唐书·礼乐志》记其礼仪较详:“蕃主奉见。前一日,……守宫设次,太乐令展宫县,设举麾位于上下,鼓吹令设十二案,乘黄令陈车辂,尚辇奉御陈舆辇。”而会见蕃国使臣时,不设鼓吹十二案,且只有会见大蕃大使才设乐悬④,侧面反映了鼓吹十二案的作用之一是为了以壮声势、增加场面,提高接待规格。
熊罴十二案还用于军礼中的唐代帝王大射。《大唐开元礼·卷八十六》:“前一日,太乐令设宫悬之乐、鼓吹令设十二案于射殿之庭……乐作及会如元会之仪……皇帝欲射,协律郎举麾,先奏鼓吹,两奏乐《驺虞》五节,御乃射。”
熊罴十二案也用于吉礼场合。封禅是古代帝王祭祀天地的典礼,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举行封禅仪式取唐旧制,虽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用熊罴十二案,但在唐代的封禅仪式中是有熊罴十二案的。《五礼通考·卷五十二》:“又案唐封禅,备法驾,凖故事。乘舆出京,并用法驾所过州县不备仪仗,其圜台上设登歌、钟、磬各一具,封祀坛宫架二十虡,四隅立建鼓,二舞社首坛设登歌如圜台,坛下宫架、二舞如封祀坛朝觐坛宫架二十虡,不用熊罴十二案。”
用于宗庙仪式。《宋史·列传第一百九十八》:“(和岘)又尝言:依旧典,宗庙殿庭设宫县三十六架,加鼓吹熊罴十二案,朝会登歌用五瑞,郊庙奠献用四瑞。”在宗庙祭祀时加入熊罴十二案是乾德四年“和岘乐”一系列改革措施中的一项,遵循的是唐代旧制,因此唐代熊罴十二案也应用于宗庙之中。
唐代熊罴十二案所用场合除嘉礼外,还用于宾礼、军礼与吉礼,这远比“施于殿廷”、“用于元正、冬至朝会”的范围要广。
上述材料提到十二案所奏之乐为雅乐,唐代雅乐的代表便是十二和。十二和是初唐时以十二律之序,旋相为宫之法,使之成调,制为“十二和”⑤,目的是为了“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开元年间又增三和,为“十五和”,《通典·卷一百四十二》:“至开元中,又造三和乐,共十五和乐,其曰《元和》《顺和》《永和》《肃和》《雍和》《寿和》《太和》《舒和》《休和》《昭和》《祴和》《正和》《承和》《丰和》《宣和》。”
文、武二舞是宫廷雅乐乐舞,每舞各六十四人,也就是《论语》所说的“八佾舞于庭”的乐舞队列。唐代二舞为《九功》《七德》,作为乐舞作品也需要乐队来完成乐的部分,这个人物就交给了乐悬乐队,鼓吹十二案便与其一同演奏。
此外,《乐府杂录·熊罴部》:“其熊罴架,有十二,用木雕之,悉高丈余,其状如床,上安版,复施宝幰,皆金彩妆之于其上,奏雅乐,含元殿方奏此乐也。奏唐《十二时》、《万宇清》、《月重轮》三曲,亦谓之十二按。”其中提到还另有唐《十二时》、《万余清》、《月重轮》三曲。根据《唐会要·卷三十三》“雅乐下”记载《十二时》与《万宇清》都是太乐署供奉曲名:“天宝十三载七月十日。太乐署供奉曲名。及改诸乐名……太蔟宫时号沙陀调……苏莫遮改为万宇清……林钟角调……十二时。”而《月重轮》一曲在《唐音癸籖·卷十三·乐通二》“唐曲”中有说明:“太和、破阵乐、破阵子、小秦王、上元子、大定乐、奉圣乐、十二时、万宇清、月重轮。以上乐曲出前雅乐及各朝乐中,而十二时以下三曲亦含元殿熊罴部十二按,所奏雅乐也,故别着之合凡十曲云。”也就是说,《月重轮》与前两首乐曲一样,也同为雅乐。
这三首乐曲既然都是“奏雅乐”,那为什么会被单指出来呢,极有可能是因为它们并不用于含元殿上演奏,而是用于其他场合演奏,笔者根据各乐曲的内容推测可能用于会见外藩之主的场合。《万余清》是西域的《苏幕遮》传入唐代后的变体;炀帝时曾由乐正龟兹人白明达将《十二时》改制成“新声”,与外来曲调也有关系,那么在这一场合使用可以展示唐代海纳百川的气概。《月重轮》内容描写的是歌颂统治者贤明、有德的,可以向外番展示帝王德贤形象,这三首乐曲在外交场合使用再合适不过了。
熊罴十二案所奏雅乐曲目除唐代的“十二和”、文武二舞、三首被列举出的雅乐作品以外,其他乐曲还有大射礼中的《驺虞》;“皇太子奏《狸首》之曲”;在武则天之前坐立部伎中三部乐舞作品也被作为雅乐,《通典·卷一百四十六》:“旧《破阵》《上元》《庆善》三舞,皆易其衣冠,合之钟磬,以飨郊庙。自武太后革命,此礼遂废”;“备用雅乐”的《龙池乐》、“采开元雅乐制”的《云韶法曲》与《霓裳羽衣曲》,以及其他唐朝历代新创作的雅乐曲目等。
文献中没有明确列出熊罴十二案所用的所有乐曲,但“奏雅乐”一言则划定了熊罴十二案所奏曲目的范围,应都是用与朝会、祭祀的雅乐。因此笔者认为许文中“鼓吹十二案之乐应是由乐工、歌者、舞人及诸杂伎乐人参加的表演艺术”的观点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歌、舞、乐在雅乐中均有使用,但杂技乐人即使是在思想十分开放的唐代也是不会将其放入雅乐中的,这终究还是属于俗乐部分的。
唐代熊罴十二案所用乐队配制统一为羽葆鼓、大鼓、金錞、歌、箫、笳,共九人,《新唐书·礼乐志十一》:“若朝会,则加钟磬十二虡,设鼓吹十二案于建鼓之外。案设羽葆鼓一,大鼓一,金錞一,歌、箫、笳皆二。”《旧唐书·职官志》《唐六典·太常寺》也有相似的记载。
唐代卤簿鼓吹分为五部:棡鼓部、羽葆部、铙鼓部、大横吹部、小横吹部。十二案中用到了特殊的羽葆鼓,这与卤簿鼓吹中的羽葆部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刘洋《唐代宫廷乐器组合研究》⑥考察羽葆部所用乐器为歌、羽葆鼓、箫、笳、錞于。这与鼓吹十二案所用乐器只差一架大鼓。在《文献通考·乐考》中的“熊罴鼓”条记载:“熊罴鼓,其形制小而有架,具羽葆流藕之饰。《唐乐图》所传:羽葆部,熊罴十二案用之。”也就是说,熊罴十二案可以直接使用羽葆部的乐队。
羽葆鼓吹在卤簿鼓吹中是一种规格较高的鼓吹,用于皇室出行仪仗卤簿队伍中,也可以给赐有重大功勋的官员,属于军乐。《新唐书·仪卫志》中记载羽葆部乐曲有《太和》《休和》《七德》《驺虞》《破阵乐》等共十八首。《太和》《休和》是唐雅乐十二和曲中的乐曲;《七德》是二舞中的武舞;《龙池》记载使用的是雅乐曲调,《通典·乐六》:“自长寿乐以下,皆用龟兹乐,舞人皆著靴,唯龙池乐备用雅乐,而无钟磬,舞人蹑履。”羽葆部乐曲基本都为雅乐乐曲,暗合了熊罴十二案奏雅乐的特点。
唐代的熊罴十二案与羽葆鼓吹乐队配制极其相同,二者演奏的乐曲也有所重合,如《太和》《休和》《七德》等,但使用场合却大不相同,这二者的异同与内在的联系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发掘。
笔者认为熊罴十二案作为鼓吹乐的分支,在唐代具有雅化的倾向。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对雅乐的定义是:“秦、汉以后所谓宫廷雅乐,主要包括祭祀音乐和朝会、宴飨等场合中所用带有典礼性的音乐。”⑦学界对于这一观点也多表示认同。熊罴十二案所用乐曲皆为雅乐,而使用场合也都是雅乐场合,都是与乐悬一同出现,也就是“太乐令展宫悬,鼓吹令设十二案”,简称“展悬设案”。无论是从其用乐曲目还是用乐场合来看,熊罴十二案在唐代都十分具有雅的性质。此外,从文献记述的角度也可以看到唐人对于熊罴十二案的态度,《新唐书·礼十一》《通典·乐四》都是在论述乐悬之制时提到登歌、二舞与十二案。这反映了唐代至少是有想将十二案这一形式融入雅乐的趋向的,以增添雅乐中音乐的多样性。
其次,在后晋时期的十二案有乐舞的记载,《旧五代史·音乐志》:“殿庭仍加鼓吹十二按。《义镜》云:常设毡桉,以毡为床也。今请制大床十二,床容九人,振作歌乐,其床为熊罴貙豹腾倚之状以承之,象百兽率舞之意。分置于建鼓之外,各三桉,每桉羽葆鼓一,大鼓一,金一,歌二人,箫二人,笳二人。十二桉,乐工百有八人,舞郎一百三十有二人,取年十五已上,弱冠已下,容止端正者。其歌曲名号、乐章词句,中书条奏,差官修撰。”后晋建国共十二年,且为地方官员篡权登基,诸多制度都承袭唐代,其中也包括了熊罴十二案。后晋时的十二案性质及其配置都与唐代相一致,但不同的是,在此条记载中,熊罴十二案的乐队中另外还设置了舞郎队伍,一共一百三十二人,若平均到每案,则是一案十一人。关于熊罴十二案用舞郎的记载,但现已知的文献只有此一处,因此,唐代或者是承袭了十二案制度的宋代所用的熊罴十二案中是否存在舞郎,还有待我们发掘新的材料对其进行佐证。■
注释:
① 许继起.鼓吹十二案考释[J].中国音乐学,2004,(04):76-83.
② 张玉亭.唐代朝贺礼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9.
③ 唐代太常寺内太乐署与鼓吹署各司其职,“太乐令展宫悬,鼓吹令设十二案”的用乐方式又被称为“展悬设案”。
④ 《大唐开元礼·卷八十》“皇帝宴蕃国使”:“若大蕃中使、小蕃大使等以下则不设乐及黄麾杖。”
⑤ 李石根.唐代音乐文化的两大体系——大唐雅乐与燕乐[J].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03,(04).
⑥ 刘洋.唐代宫廷乐器组合研究[D].中国艺术研究院,2008.
⑦ 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