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晨欣, 孟献丽
(1.南加利福尼亚大学 法学院, 美国 洛杉矶 90089;2.宁波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浙江 宁波 315211)
人权涉及人的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等多个领域的权利。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世界各国共同推进的重要事业。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饱受西方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势力的剥削压迫,中国人民的人权受到了极大的摧残。中国共产党在回应中国人民渴求民主、独立的呼唤中应运而生,并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走出一条中国式人权发展的道路,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研究毛泽东的人权观,梳理毛泽东人权观的发展脉络,与时俱进地研究毛泽东的人权理论和实践,对推进人权的理论研究、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意义重大。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就是具有坚定的无产阶级属性的政党,是中国人民自己的政党。中国人民对人权的渴望和追求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杰出代表和核心人物,毛泽东以其坚毅的人生态度和实际行动为中国人民争取人权奋斗了一生。“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是毛泽东人权观的核心内容,毛泽东谈论一切人权均建立在国家主权、民族独立的基础之上。”[1]毛泽东在积极参与和深刻总结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了具有丰富理论意蕴和实践基底的人权观。
毛泽东人权观对人权的基本实现条件具有深刻的认识,强调一个独立的国家和自主的民族能够为人权的实现提供基本保障,能够享有人权的人民必然是生活在独立自主的国家中的。毛泽东曾对埃德加·斯诺说:“对于一个剥夺民族自由的人民,革命的任务不是立即实现社会主义,而是争取独立。”[2]主权与人权是高度统一、一体两面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建立和发展的政治基石。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和独立,其人民的人权也就会相应地受到践踏。因此,毛泽东深刻认识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自决是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核心要素和题中应有之义。
一部中国近代史就是帝国主义恣意践踏中国主权、野蛮侵犯中国人权的帝国主义侵略史。对此,毛泽东说:“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3]可见,民族独立和人民民主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基础,而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自主的自决权和发展权是“毛泽东分析了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得出的结论”[4]。毛泽东以高度的历史视野,深刻分析了中国历史尤其是中国近代史,指出“中国人从来就是一个伟大的勇敢的勤劳的民族,只是在近代落伍了。这种落伍,完全是被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反动政府所压迫和剥削的结果”[5]。因此,诞生于民族危难之际的中国共产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主义剥削,推翻国内外一切反动统治,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争取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自决,最终为中国人民赢得完整的人权。对此,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作出了一系列的尝试和探索。毛泽东以革命斗争的形式开始为中国人权事业探索可行的实现路径,并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国家主权,譬如1931年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就强调要“推翻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6],并确定了中国劳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抗日战争时期,九一八事变后,中日民族矛盾逐渐超越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7]对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号召愿意参与抗日救国事业的所有力量,包括民族、党派、团体、军政机关、名流学者在内,共同抗日。毛泽东还进一步号召人民“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8]。在抗日战争进入胶着阶段时,毛泽东依旧注重民主问题,针对当时“要抗日不要民主”的问题,明确指出“抗日与民主互为条件,同抗日与和平、民主与和平互为条件一样。民主是抗日的保证,抗日能给予民主运动发展以有利条件”[6]。毛泽东清晰地认识到保障人民的权利是中国革命的本质和中心任务,脱离了民主的抗日战争是没有现实意义和人民基础的战争。1945年4月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进一步强调:“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民选的政府。”[9]总之,毛泽东始终强调国家独立和民族自决权与实现人权之间的辩证关系,由此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中国人民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中争取了国家独立和民族的自决权,推翻了“三座大山”的剥削压迫,建立了国家主权独立、民族自由解放、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权是人作为人的存在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利益的体现。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10]人权的实现过程就是人们在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中创造历史,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人们要享有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需要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毛泽东关于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归纳和概括是对人的主要实践活动种类的规定与概述,反映了人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些最主要的关系,抓住了人的社会关系的主干。”[11]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定唯物史观的科学立场,主张追求多数人的人权、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代表,毛泽东将其一生都融入到争取中国人民的人权的伟大奋斗中,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总结了丰富的人权理论。
第一,毛泽东始终强调人权的人民特质,即人权不是少数人的特有品,而是占社会绝大部分的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早年的毛泽东在五四运动时期产生了推翻少数人统治、争取人民权利的“民众的大联合”意识,并将这样的想法付诸行动。1919年7月,毛泽东在《湘江评论》创刊宣言一文中提出“由强权得自由”的号召,主张以“平民主义”(德谟克拉西)来打倒强权,他指出“宗教的强权,文学的强权,政治的强权,社会的强权,教育的强权,经济的强权,思想的强权,国际的强权,丝毫没有存在的余地。都要平民主义的高呼,将他们打倒”[12],使社会“由少数阶级专制的黑暗社会,变为全体人民自由发展的光明社会”[9]。由此可见,毛泽东深刻认识到人权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基本的、普遍的权利,不是少数人的或是某一阶级的特权。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人民群众是占国民总体的多数,却受着少数大资本家及其他强权者的压榨,没有任何权利。对此,毛泽东强调要实行民众大联合,反对专制主义的强权,争取本属于人民自己的权利。尽管青年时期的毛泽东还没有摆脱自然权利学说思想的影响,也还没有找寻到能够打倒专制主义强权、使民众“由强权得自由”的有效路径,但他反对专制主义强权,争取人民大众的人权的思想观念为其之后坚定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并形成自己的符合中国人权具体需要的人权观奠定了思想基础。
第二,毛泽东基于唯物史观的科学立场,认为人民是历史的主体,更是人权的主体,必须拥有和享有一切权利。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7],人民理应享有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在近代中国的历史现实中,人民大众却被“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等绳索束缚,并不能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权利。在深入的社会调查中,尤其是对中国劳工的生产生活状况进行调研后,毛泽东强烈主张要维护劳工的生存权、劳动权和劳动全收权,确保广大劳工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始终强调人民群众的人权主体地位。一方面,毛泽东强调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权利是人民赋予的。1944年,一位美国记者问毛泽东:“你们办事,是谁给的权力?”毛泽东回答说:“人民给的。”[13]可见,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领导者,所拥有的全部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群众,也必须回归于和服务于人民群众。另一方面,毛泽东指出,人民必须有权管理上层建筑[14]。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劳动实践创造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因而人民也应当享有管理上层建筑的权利。毛泽东人权观所蕴含的科学理念为我们坚持人民群众是人权主体和全面理解人权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的领导力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作为人权的主体地位,充分彰显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对人民是历史的主体和人权的主体的深刻认识和践行。可见,毛泽东人权观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充分尊重了人民群众在人权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历史实践也证明了,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就是为了争得人民的权利。“从前做牛马,现在要做人”,这一“哀而动人”的口号,是毛泽东在领导安源煤矿工人大罢工时提出的,他用一个生动的词汇,描绘了中国人民以前被压迫的景象,提出了摆脱压迫来做人的基本权利。最后,煤矿当局承认了工人提出的大部分条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这次斗争受到了各界的广泛支持,最终获得了胜利。1931年11月,毛泽东任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主席,通过了劳动法、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简称《大纲》)和其他一些重要法令。在《大纲》中,对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归属和性质做了规定,强调这一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大众”,他们在苏维埃政权中都有权利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参与管理。除此外,《大纲》中还对这些人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八小时工作制”等系列权利,这些规定都是要保证人民生存权利得以实现。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对人民的主体地位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不断强调人民大众是争取、实现和享有人权的主体。1941年11月,毛泽东提出:“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7]可见,毛泽东人权观的理论内涵始终强调着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关键作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事实也证明了,脱离了人民大众的人权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无法实现的。中国人民在觉醒意识和积极参与革命斗争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推翻了践踏国家主权、剥削人民权利的“三座大山”,使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迎来了独立解放、自由民主的新时期。这是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必然,更是毛泽东人权观对人民主体地位的深刻认识的真实写照。
第三,毛泽东辩证地剖析了个人与集体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作为争取和享有人权的主体,人民群众是由一个个具体的生活在现实中并参与社会生产的人所构成的。人民群众对人权的享有,最终是体现在每一个人对人权的享有。因而,毛泽东人权观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了个人与集体在实现人权中的关系和作用。首先,毛泽东坚持尊重人的个性,认识到只有解放人的个性,才能确保人权能够实现平等。毛泽东指出:“解放个性是民主对封建革命必然包括的……被束缚的个性如不得解放,就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7]可见,对于人权而言,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机会去正确、平等地去享有,而不应被社会等级、经济状况、教育水平等后天决定的因素所干扰,要“以真正平等的态度对待干部和群众,必须使人感到人们相互间的关系确实是平等的”[15]。其次,毛泽东强调要在维护人权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毛泽东认为要“提倡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16],也就是说,在维护人权的过程中,绝非是要牺牲其中一方而满足另一方,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对于人权而言是不可分割、互为你我辩证统一关系的。集体争取人权的利益具体表现为个体对人权的追求,同时个人一旦脱离集体就无法获取和维护自己的人权利益。总之,毛泽东人权观对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深刻认识彰显了共产党人在人权问题上对个体主体与集体主体关系的正确认识。
广大人民的经济发展权是实现人权的物质保障。一定的上层建筑必须建立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因而,人权的实现是与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紧密联系的,必须与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情况相适应。毛泽东的人权观准确把握了经济发展权与人权之间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的权利是决定人权等其他一切权利的最基本的权利。
第一,毛泽东认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其人权发展状况尤其是生存权能否有效落实。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人们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创造物质精神财富的基本条件,生存权一旦无法得到保障,其他各项权利也就难以实现。而直接影响着人们生存权的首要因素就是人们所生活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实现和维护人们的生存权,既要确保人的身体机能和生命安全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也要确保人们能够使用维持生命延续和身体健康的基本物质保障。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所遭受的惨痛历史就证明了受困于温饱问题的人民更无法享受其他应有的权利。因此,注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引导人们创造出丰富的物质财富,使人民群众能够实现幸福、美好的生活,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基本条件。只有首先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经济发展权,才能有物质基础和精神底气为人民提供更加全面的人权。
为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利,毛泽东历来重视发展经济,特别是发展农业。中国是农业大国,具有五千多年的农耕历史和深厚的农耕文化,发展农业、解决农民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课题,关乎着广大农民乃至全中国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对此,毛泽东始终高度重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问题,强调通过“土改”的形式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确保中国农业经济实现有效的发展,为人民享有更加全面的基本权利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和推行“耕者有其田”的革命方针,领导广大农民以革命斗争的形式从封建大地主手中夺取土地资源。由此,以广大农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人民开始拥有了维持生计、确保生命健康的生产资料,受尽外来殖民势力和封建地主剥削压迫的人民群众真正开始享有了人权。而后,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经济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重要课题。毛泽东强调:“解决群众的穿衣问题,吃饭问题,住房问题,柴米油盐问题,疾病卫生问题,婚姻问题。总之,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面临着一穷二白的战后状况和全面封锁的国际环境,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着全体人民团结一心发展经济,正确认识和分析了农业、重工业、轻工业之间的关系。毛泽东强调:“全党一定要重视农业。农业关系国计民生极大。要注意,不抓粮食很危险。不抓粮食,总有一天要天下大乱。”[12]毛泽东准确认识到了苏联轻视农业、轻工业,片面强调重工业的错误发展思路,强调要以农、轻、重的秩序科学规划和合力发展国民经济,确保解决好人民群众的“饭碗”问题。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动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确保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5],这为广大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二,经济发展权是实现人权的重要基础,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权利,首先必须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只有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有了保证,其他一切事情才好办。毛泽东指出,共产党要“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子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6],这样人民群众才会把革命当作他的生命,积极投身革命斗争去争取政治上的解放与民主。毛泽东进一步强调了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重要性,“边区有政治、军事、经济、财政、锄奸、文化各项重大工作,就现时状态即不发生大的突变来说,经济建设一项乃是其他各项的中心,有了穿吃住用,什么都活跃了,都好办了”[17];“必须弄饭吃,我们必须注意经济工作。离开经济工作而谈教育或学习,不过是多余的空话”[15]。毛泽东始终强调是否执行了这个根本路线和根本政策,是衡量一个人是否真正关心群众利益的标志。为解决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经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集中精力修复战争创伤,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稳定了人民的生活,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在政治、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
人民的政治发展权是实现人权的民主保障。人民能够民主、自由、自愿地参与选举等政治活动,是一个国家的人权得以保障的基本体现。对政治发展权的探索是毛泽东人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毛泽东对人民群众参与各类政治活动的积极思考。
青年时期的毛泽东在湖南提出了“湘人自治”的主张。土地革命时期,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毛泽东制定了《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纲领》,明确了工人拥有集会、罢工等权利。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革命根据地有了很大发展,到1930年,先后建立了大小十多块根据地,各根据地相继成立了苏维埃政府,并在选举各苏维埃政府领导机构时,专门成立了选举委员会领导选举,进行选民登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使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苏维埃政权归所有工人、农民、红军等全体人民,人民拥有了掌握和管理政权的政治权利,人权得到了极大的维护和实现。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政权是确保人民群众能够民主自由地参与各类政治活动、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人民政权。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共产党人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政治发展权,其在革命时期的民主探索为我国人权发展和政治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探索经验。
抗日战争时期,“在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侵略我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关头”[5],中国共产党发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6]。为此,必须保障“全国人民除汉奸外,都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武装抗敌的自由”[2]。毛泽东进一步强调:“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7]由此,各抗日根据地政府普遍制定一系列保障人权的纲领、条例或法规,如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冀鲁豫边区施政纲领》等。这些条例的颁布施行,得到了当地人民的充分认可和拥护,使当地人民群众真正享有了政治权利。同时各个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具体实践了上述保障人权的纲领和条例。如在各抗日根据地,各级政府是由人民投票选举产生,经过充分民主选举,各根据地都先后成立了临时行政委员会,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在解放战争时期,争取和保障人权仍是党和人民革命斗争的重要任务。在解放区,人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权利,人民代表会议和政府由人民群众选举组成,各项保障人民权利的纲领、法令颁布实施。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7]
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是人权实践的重要举措,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人民民主的人权宣言载入人权发展史册。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保了人民依法享有人权,这可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权利宣言。其中,一是对国家性质给予了论述;二是确定基本政治制度;三是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等一系列的权利和自由。国家把保障公民行使和实现上述一切权力通过政策和法律确定化、具体化,进一步推动发展中国人权事业。自此,我们看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制度化发展,中国人权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断通过社会主义法制、民主的完善、制度的健全、经济和文化事业的进步来保障和发展人权。总之,毛泽东为人权事业所进行的上述探索与积极努力,为我国不断推进人权事业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做出了巨大贡献。
除上述内容外,毛泽东人权观还有许多丰富内容。比如,毛泽东十分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教育权,认为只有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知识文化素质,他们才能更好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于妇女权利,毛泽东认为她们应拥有和男性同等的人权。同时,毛泽东还十分注重保障少数民族的各方面权利,为少数民族的生存、发展和进步作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总之,毛泽东人权观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权领域的努力探索和伟大成就,为党和国家推进人权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指引,并在新时代背景下继续焕发着理论光辉。
毛泽东人权观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指引中国人民追求人权的历史必然,其理论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广泛性和现实性等特征。立足当下,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毛泽东人权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事业有机结合,推动我国人权发展事业取得新的辉煌成就。
第一,毛泽东的人权观具有人民性。这是毛泽东人权观最显而易见的特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其实质就是为人民谋幸福,包括为中国最广大人民争取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利。”[18]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人民的含义都有所不同,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个政治概念。“人民”这一概念直接代表国家力量的源泉、国家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生活的主人翁地位。毛泽东对权利的人民性是十分重视的,多次对人民范畴进行界定。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某一特定情况的人民范围,他认为“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13]。也就是说,即使有的人曾经是犯罪分子,是敌人,也具备生命权和生存权,也有生存下去的权利,这一思想是具有极大进步意义的。毛泽东明确了权利的人民性,这对我国之后的人权思想和实践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第二,毛泽东的人权观具有广泛性。人民的政治权利、民主自由权利、经济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共同构成了权利的广泛范畴。毛泽东对人民政治自由有标准和目标,如前文所述,1954年宪法中确认了人们的广泛政治权利,包括政治自由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以及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可见,毛泽东的人权观具有鲜明的广泛性,即人权的享有和行使没有男女、老少、民族、信仰等限制。
第三,毛泽东的人权观具有现实性。人权的实现不是“纸上功夫”,而是必须依靠一定的现实基础。人权的实现和经济发展水平是相关的,受到生产力发展的制约。毛泽东认为,人民的各项权利,还未全部实现,只实现了前几步,很多部分还未实现。1949年,毛泽东在致谢觉哉同志的信中明确讲到:“人民各项权利,在我们这里,只能说实现了几个重要部分,例如管理政府,工作权,在现有物质条件限制下的言论、出版、集会权等。至于休息权,中国目前大体上还谈不到,工农更是如此,教育权、老病保养权,还在走头一步。”[19]所以,接下来,实现更广泛的人权还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和经济,继续实现未实现的权利。
毛泽东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权领域的集大成者。毛泽东人权思想经历了实践的检验,在探索和曲折中前进。“唯有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实现中国人权的新理论,开创了实现中国人权的新道路,确立了实现中国人权的新主体,迎来了实现中国人权的新曙光。”[20]他探索出一条与中国革命实际和发展建设相适应的人权道路,他的人权思想在今天仍具有巨大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从理论层面看,毛泽东人权观的形成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就。毛泽东人权观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和阶级分析方法,联系中国具体实际,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迎来了实现中国人权的新希望。中国人权探索是一条很长的路,路途曲折蜿蜒,未有成功范式。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进行深入化、具体化研究,创立了中国人权新理论,走出一条人权新道路,迎来了实现中国人权的新曙光。另外,毛泽东人权观“开创了‘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的中国人权新事业,从而将马克思‘人权观’在中国的实践往前推进”[21]。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取得了革命的伟大胜利。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高举民主和人权旗帜,中国广大人民真正享受到了做人的基本权利,以主人翁的姿态真正获得了“做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对人民权利问题非常重视,“他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人性的阶级本质及其虚伪性、局限性和欺骗性,他还领导制定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保障人民权利”[22]。1954年宪法也是中国人民第一个社会主义人民权利宣言,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劳动人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泛、公平而真实的人权,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从根本上被改写,这些都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价值贡献,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中国的独特发展。这些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创立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
第二,从实践层面看,在毛泽东人权观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和发展中国人权事业,并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这就是坚持人民大众是人权的主体,坚持国家独立、民族自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方面,毛泽东人权观为当前全体人民享有最广泛人权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和理论指导。毛泽东人权观从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对人权进行了深刻思考,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在经济领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体制得到了有效的创新发展,这为全体人民实现和享有更加充分、更加平等的发展权利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在文化领域,人民群众能够更加自由便捷地参与各项文化活动;在社会保障领域,党领导人民成功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目标如期实现。另一方面,毛泽东人权观科学指导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使我国的内政与外交实现了正向互动和发展。毛泽东人权观的核心理念就是坚决维护国家的独立权和人民的生存权,这两项基本权利是切实实现人权的基本条件。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的历史目标摆在我们面前,我们首先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尊重他国人民发展权利。再次,毛泽东人权观使全体人民真正实现了在政治领域的自由和民主。民主法治建设,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享有各项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因此,要准确理解毛泽东人权观的深刻内涵,从其鲜明的实践性、人民性、阶级性等特征入手,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全体人民的权利。
毛泽东人权观启迪我们必须深刻批判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的错误观点,必须抓好各项基本人权的发展和建设,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中国化进程,在实践中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并为世界人权事业进步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