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涛,郭方毅,丁 威
(1.中建新疆建工集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2.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重庆 400015;3.重庆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重庆 400054)
人权是什么?“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及对人权的长期实践,一般可以这样来定义:所谓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就是‘那些做人的必要需求和条件’,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1]1人权是人作为“人”的存在而应享有的权利。争取人权是全人类的价值取向,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标准。邓小平人权思想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产生的,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研究邓小平的人权思想,对于我国人权建设与发展、对于推动人类文明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内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基本是谈“人权”色变,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对此是要么不谈,要么把它当成资本主义来加以批判。在这种背景下,邓小平围绕人权问题发表系列讲话,批评了资产阶级的虚伪人权理论,同时也冲破了“左”的思想的束缚,开辟了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人权新境界,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形成了独特的新的人权观。邓小平在一次次的讲话中深入探讨人权问题,他坚定地指出,“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所讲的人权本质是两回事,观点不同”[2]125。可见,邓小平深刻认识到了在不同的阶级统治和政治背景下所孕育出来的人权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他在批判和思考中形成了自己的人权观,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他对“我们讲的人权”“什么是人权”有明确的说法。在1979年到1990年12月期间出版的邓小平著作中,粗略统计其针对国内外在人权问题上的激烈斗争,直接论述人权问题的就有8次[3]。他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首要任务及价值取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方法和观点及立场观察和思考人权问题,深入地批驳了资产阶级人权谬论,开辟了适合中国国情发展的人权建设的正确道路。
邓小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思想、新论断。如,从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根本区别上强调了中西方世界人权理念的区别;辩证分析和论述了人权与国权之间的内在关系,重点强调了国权的极端重要性;注重从中国国情出发,强调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首要地位;注重在大力发展本国人权事业的同时,树立世界眼光,尊重他国国家主权和人权,等等。“邓小平在本质上将中国人权观同西方人权观区别开来,其哲学基础就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的本质的规定。”[4]马克思主义认为研究人权问题要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考察,因为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人也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生活和生产的。人权的特点、内容和社会经济条件、政治制度以及文化传统有关,由于世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人们对人权的含义和标准的理解也有所差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追求。人权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普遍性,但在内容上却是反映一定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要求的,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5]364日本学者池尾靖志认为:“人权并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因为人是拥有平等尊严的存在而应该被保障的各项具体权利的集合体。”[6]199
人权是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不同阶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形成的人权观念和思想都会有所不同。因此,以资产阶级为领导的资本主义人权思想与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人权思想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方面,资本主义人权和社会主义人权的区别首先就体现在服务于谁的问题上,即资本主义人权服务于占社会极少数的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人权服务于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邓小平对此强调:“我们从来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7]337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而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所要建立的是服务于全体中国人民的人权制度体系,使全体人民都能够享有人权。另一方面,在如何服务的问题上,受到资产阶级剥削本质的影响,资本主义人权的实现必然以剥削本国无产阶级人权和他国人权为手段,而社会主义人权则充分尊重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在与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奋斗中实现人类人权事业的胜利。中国在国际社会上一向坚持绝不干涉他国人权事业发展,也坚决反对他国肆意评判和插手我国人权发展,邓小平强调“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方式”[2]96。总之,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在服务谁、怎么服务的问题上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和差异,而建设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必须以社会稳定为前提,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发展经济为关键,以民主法律为保障”[8]。
马克思主义反对把人权简单地规定为个人的权利,而是认为人权是人的本质的表现,人的本质是人权的根据。人的本质是什么?马克思指出:“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9]因此,国权是人权的前提,国家是保护人权的武器。没有国权,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等人权便无从谈起。国权的概念是邓小平在1989年10月提出的,他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2]331“国家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的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保护人权的武器。”[10]邓小平坚持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相统一,强调国家主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问题上,邓小平强调“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2]345,但这不是否定和忽视人民的个人人权。
一方面,人权和国家主权之间是不可分割、相互统一的关系。人权的真正实现需要以完整的主权作为政治保障。完整的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和平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这个国家的人民能够享有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力的基本保证。一旦国家主权沦陷,也就意味着其人权被肆意践踏。同时,人权的实现能够有效维护主权的稳定,国家主权需要其人民的广泛支持和认同,这就需要人民能够享有人权。另一方面,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从历史的角度看,纵观社会和国家的实践发展,一个国家没有得到独立和主权,便不可能有人权的保障。邓小平指出:“我是一个中国人,懂得外国侵略中国的历史。当我听到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决定要制裁中国,马上就联想到一九〇〇年八国联军侵略中国的历史。”[2]357-358可见,邓小平强调国家主权高于人权,是从近代中国的屈辱历史中总结出来的,是被历史事实验证了的重要经验。
稳定压倒一切。一定的人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立足于一定的社会上,健康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们享有人权的基本条件。邓小平说:“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要做这样的事,必须有安定的政治环境。”[2]244可见,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要实现经济层面上的健康发展必须立足于一定的政治背景,即稳定安全的政治氛围。“当一个社会的人权受到严重压制,社会必然动荡不安,而反过来,当一个社会处于动乱之中,人权就根本无从谈起”[11],人权的普遍享受并非是简简单单就可以实现的,而是必须依靠和谐、稳定的社会背景作为支撑。邓小平一直强调国家稳定,这是中国人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权坚决要做到的,他说“中国不能乱,这个道理要反复讲,放开讲”[2]286,并警告我们要警惕乱象,如果国家变得不稳定,人权便再无从提起。“一些所谓民主斗士只要一拿到权力,他们之间就会打起来。一打内战就血流成河,还谈何‘人权’?”[2]361所以为了对自己和全世界的民众负责,中国不能把自己搞乱。
维护生命、尊重生命的价值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马克思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2]146这也就是说,人的生存权是进行一切实践活动的前提。生存权是人权的首要内容,是人得以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条件。失去生存权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正常维持生命的机会,也就无法享有其他的权力。邓小平曾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史事强调:“日本对中国的损害无法估量,单是死人,中国就死了几千万。”[2]293鸦片战争爆发后,近代中国的国门被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受到了严重侵犯,人们的生命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深刻说明了,重视和保障生存权是尊重和维护人权的基本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认为当时我国人民依然面临严重的生存挑战,所以他格外重视人民的生存权。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不再受帝国主义欺负仍然是重要的,中国在人权方面的首要任务是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这是最基本的。
人的逐步解放的过程就是由物质依赖转变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人获取权利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以全世界普遍交往形成、生产力充分发展为前提。中国面前的迫切问题就是如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如何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战略,保障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邓小平坚定地认为,经济建设刻不容缓,社会主义国家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的同时,必须重视和承认他们在经济和物质方面的利益,要切实关心群众生活。只有做到这样,社会主义事业才能不断取得胜利。
所谓发展权,按《发展权利宣言》的规定,是指“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13]1365。发展权是立足于生存权的又一权利,是人民在确保生命健康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对发展的追求和向往,也是一个国家通过正当途径实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权利。当人的基本的生存权得到保障后,为了获得更加优质的生活生产条件,就会相应地形成对发展的需要。因此,发展权是与生存权相互呼应的人的又一项基本权利。只有通过发展,人们才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更多领域得到权利的满足和享有,1986 年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就强调,发展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是受到社会经济水平制约的,也就是说,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经济社会的整体的发展是权利发展的基础,因此应大力发展生产力。邓小平继承和创新了马克思这一理论,指出:“中国是一个大国……归根到底是要使我们发展起来。”[7]312因此我们应大力发展生产力。总之,邓小平始终将马克思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从国家和社会主义的层面去思考如何解决人民的发展权问题。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组成,是人的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认识到了两者作为首要人权的极端重要性,始终重视、强调和推动对中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的现实情况,这是中国人权理论与人权实践的重大发展。“邓小平的人权建设的第一个巨大擢升,即对生存权、发展权优位的抉择,对人民的富裕和幸福的关注。”[14]从个人层面来看,每个人拥有通过自己的实践劳动实现发展的权利,当全体人民的发展权得到了保障和实现也就意味着社会整体地实现了发展;从社会层面来看,只有依靠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生存水平才能提升到更高阶段,国家的发展权是人们发展权的总体现,是维护公民政治权的物质保障。对此,邓小平认为如果不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落后的问题,只会造成这些国家的经济倒退、社会混乱和政治动荡,导致这些国家的人权状况持续恶化,这些国家的人民的各项权利进一步丧失,甚至带来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发展是全球性问题,不解决多数人口的发展问题,全球发展也不会顺利进行。世界上四分之三的人口生活在第三世界,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这种境况如果不改变,整个世界将无法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积极探索和开辟了新的发展路径,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为人民更加充分地享有人权创造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邓小平人权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且深刻的理论内涵,这些理论内涵落实到实践层面,主要展现为以下3个向度:
创造高度发展的物质基础才能使人类消灭私有制度和阶级统治,实现真正的人权。相关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 679亿元,而在2017年通过改革开放40年的蓬勃发展,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80万亿元的历史大关,比1978年增长33.5倍,年均增长9.5%,这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15]。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保护人权方面做了很多物质财富和保障方面的工作,比如资助兴建“希望小学”,帮助推动“希望工程”实施,统筹职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推动农村医疗合作补助资金,设立“少数民族新增发展基金”“温饱基金”等。针对城市贫困户和下岗职工,国家还成立再就业中心来提供就业帮助,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基本生活等。国家也在提高农民工工资、脱贫攻坚、保障农民工子女上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社会保障和建设方面,提出与社会建设和人民生活幸福的相关话题,提出在发展经济基础上,完善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扩大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和谐建设。
努力构建新的民生体系,保障困难群体人民的生存权,进一步深化社会体制、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好生存权问题。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中重要的参照标准是民生,让人民享受经济发展成果,这也是人的生存权得到尊重和实现的标志。党的十七大报告专门列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专题,充分践行了发展经济以保障人权的理念。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坚持贴近群众、尊重群众、依靠群众,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同步进行。
邓小平非常重视人权问题上的制度建设,他认为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是制度,为实现我国人权提供组织保障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体制和制度。其中,制度建设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诸如领导干部退休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新制度;二是改革过去旧的经济管理制度。邓小平对机构的工作效率极其重视,并且清晰地指出,有时的低效率责任不在人而在制度和机构。他说:“机构臃肿,层次重叠,手续繁杂,效率极低。政治的空谈往往淹没一切。这并不是哪一些同志的责任,责任在于我们过去没有及时提出改革。”[7]150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改革开放将我国的各种制度推向了新阶段,大大促进了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给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以可靠而坚实的组织保障。譬如,党中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就对脱贫攻坚、教育事业等涉及人权方面的工作作了制度部署;1993年我国响应《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科学制定和实施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等。
1982年颁布实施的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具有公平、具体、全面、明确、真实的特性。这些基本原则的阐述写入宪法,充分代表我国对人权的重视。社会主义人权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后续,我国还先后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实施和贯彻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使宪法中的关于人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从多角度、多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和补充,比如:义务教育法规、相关的劳动保护法规、残疾人保护法规、妇女保护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我国关于人权的法律体系逐渐健全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与宪法一道,广泛涉及了人权保护的不同主体、不同方面和不同领域。
邓小平人权思想的开创性意义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阐明了社会主义人权目标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内在一致性;二是阐明了人权法制保障的重要意义[16]53-54。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人权,这是1980年的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明确指出的。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8]339在邓小平的努力下,中国法制建设取得明显进步,中国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在这之后,我国稳步推进法制建设,无论是根本大法还是部门法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条条款款有法可依,中国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我国人权事业也相应地实现了发展。1991年11月我国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以官方文件的形式使用和强调了“人权”。在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了法制的保障。
法制是人权建设的保障和前提,人权是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如果没有法制,人权也无法存在。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密不可分的,在民主和法制建设上,秉持两手抓的思想和实践。他说:“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7]189另外,还应注意保障人的基本政治权利,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让最广大的人民参与到管理中,调动每个个体的积极性,发挥自主性、选择性和能力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点。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逻辑,也是邓小平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如今,我国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将人民的政治和民主权利摆在首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不断涌现出“中国威胁论”“中国富强必霸论”等不和谐言论。与此同时,我国的人权状况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17]408。邓小平人权思想和实践孕育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富有深厚的人民性和强烈的现实感,对于在国际社会中树立中国人权的新形象具有深远影响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加快了发展速度,人权事业得到了充分的物质保障,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方向。
第一,坚持在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深刻揭示了人权的阶级属性和社会特性,指出人权是一定阶级社会的历史产物,具有阶级性、历史性等特征。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将结合,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思想,这在中国人权事业方面就体现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基础上,既不照搬西方国家的人权发展模式,又要突破教条主义限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能够适应中国人权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第二,社会主义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是人民的人权。邓小平人权思想体现出强烈的人民性特点,认为一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一切问题的思考和处理必须以人民为出发点,这也是邓小平人权思想的主体。在此基础上,江泽民提出了包括丰富人权思想在内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使人民群众在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得到实际的政治、经济、文化收益。它充分激发了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以人民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促进生产力的大力发展。胡锦涛也坚持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出发,坚持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深刻洞悉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的特色和实质,进一步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社会比较落后、发展很不平衡、人口众多、资源人均状况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范围是“全体社会成员”,是以人为本的原则的生动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更是将人民群众当作治国理政的核心标准,将提升人民幸福感、保障民生作为人权问题中重要的方向和目标。
第三,用国权来保障人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是以国权即主权为前提的。世界各国存在着历史背景、社会制度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和不同,固然也会在人权问题上存在分歧,无可厚非。在这一问题上,邓小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独立自主外交政策和维护国际和平的原则,主张必须平等地开展人权领域的交流和对话。邓小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将自己的人权模式、观念和价值强加于其他国家,我们必须以邓小平人权理论为实践指导,在坚定维护我国国权的基础上保障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更好地享有各项基本权利而不断奋斗。
“改革开放后我国人权事业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是邓小平理论指导的结果。”[18]邓小平的人权思想和实践是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长期总结的,是在与西方“人权外交”攻势相抗争的实践中发展的,不是书斋里苦思冥想造出的“本本”,对当代人权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中国和世界维护人权、推动人权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一,邓小平打破了中国人权禁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这一概念无论是在宪法上、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学术上,都是无人触碰的一个禁区。尽管中国共产党从诞生就开始为中国人民的人权奋斗,“人权”对于我们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一个禁区,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是要被批判的对象。在邓小平人权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国际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敌对势力不断攻击和抹黑我国人权事业,对此党和政府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发展社会主义的人权。也正是在不断地思考和反复的实践中,《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终于问世,这是由中国政府发表于1991年11月1日的第一份关于人权主题官方文件,它确定指出“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实现充分的人权”,从此打破了多年的思想禁区,充分说明了人权的重要地位。同时,我国还注重中国人权事业在国际社会上的正面影响作用,以白皮书的形式对我国的人权事业发展作了系统的介绍和详尽的说明,对一些西方国家的无端指责作了坚决的回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人权的重视和维护也越来越成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3月,我国人权事业步入了新的全面发展阶段,标志性事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就上升为国家建设的价值和政治理念,突出了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人权主题。自2009年以来,第一份人权计划出台,国家先后实施了两期人权行动计划。2016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发布,一次次的计划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提升社会保护人权的意识,全面加强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发展国际人权的合作与交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迈上新台阶。
第二,在邓小平人权思想指导下,中国人权全面发展。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生存权已成为中国人民的一项现实权利,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中国全面脱贫攻坚工作取得胜利,中国的境况得到全世界的高度评价,中国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贡献了自己的力量。邓小平主张以人为本,强调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通过人的努力实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在南方谈话中他指出:“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2]372除此之外,他明确认为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生产力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要用是否有利于人民的幸福和富裕作为衡量行为是否正确的标准。另外,邓小平还突出强调对人的关注、重视人才,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方向。他提出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人才素质,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四有”新人,为构建和谐社会输送不竭的动力。
对人权的追求和争取是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向往和梦想。近代以来,中国的一些先进知识分子不断思考中国社会人权建设的出路,但都难以付诸实践。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为人民解放、民族独立带来了希望和曙光,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真正起步,人民开始拥有了享有各项权利的机会。当前,中国创造了历史性的发展奇迹,中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实现了充分的发展,但国际社会上质疑和否定我国人权事业的歪曲言论层出不穷。对此我们必须积极应对国际人权斗争。
第一,全人类人权事业的发展没有通用的模板,不同国家的人权事业必须同具体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和向往。同时,人权所指的“人”是生活在具体的、特定的社会历史中的现实的人,人权的具体内涵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特质。因此,要推动国际人权的健康发展,世界各国之间必须相互尊重各国人权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他国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基本因素。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不同,创造的历史文化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人权理念必然存在差异。对此,邓小平指出:“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2]348可见,邓小平深刻认识到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应充分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权状况和文化观念。长期以来,中国在推动本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始终坚持在平等、友好的对话和互助中与世界各国一同维护和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
第二,坚持打造和维护和平稳定的国内外环境,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背景条件。和平稳定的国内外环境是人类人权事业发展的前提,邓小平对此强调:“中国要实现自主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2]361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也需要一个安定的国内外环境才能保障其人民享有人权。邓小平进一步指出:“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原则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搬英、美、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现在确实需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准则。”[2]359-361可见,和平稳定的国内外环境对于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条件。
在邓小平人权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在国际社会的人权斗争中,我国逐渐掌握了维护我国国权、人权的主动权,我国人权事业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自1980年以来,我国先后签署、加入及批准了19个人权公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签署了多项人权公约,为国际的人权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总之,邓小平关于人权的一系列论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以长期稳定提供了伟大指导,也为世界提供了国际人权斗争的锐利武器,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