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实施的不足与完善
——以意定监护监督为例

2022-11-21 19:51刘宇雨
法制博览 2022年26期
关键词:意定代理权监督制度

刘宇雨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监护制度发展的一大亮点,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意定监护制度在国际社会中经过长期的发展得到了完善,与此同时,在部分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尤其是老龄化严重的发达国家。意定监护制度让被监护人以自己的意愿为基础选择自己的监护人,不仅体现了民法上的自愿原则的基本内涵,也符合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需求。虽然都是为成年人设立监护人,但是国际社会上各国的侧重点都不同,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通过对各国制度的了解和学习,以促进我国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域外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195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代理权法》是最早的意定监护制度的原型。意定监护制度的最初创设是为了解决老龄化严重的社会背景下的老年人监护和患有残疾自己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意定监护制度的创设以被监护人的意愿为监护关系成立的基础,不仅扩大了被监护人的选择权,也符合未来社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在当下独居人口不断增多的社会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的创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成年人缺乏监护的问题。

1.英美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196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颁布了《示范性小额财产代理权法》,该法的前言如此描述代理权的作用:“对于那些身体残疾和可能残疾的老年人——其财产数目不大,收入不高——为有代理人帮助其处理财产或个人事务提供一个简单且廉价的法律手段。”[1]由此解释,我们可以得出意定监护制度最早只是一种简单、成本低的法律手段,对于一般的普通公民而言具有积极的作用。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是指本人以书面形式指定代理人,该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受本人无行为能力、精神障碍或者时间的影响。当被代理人开始丧失行为能力时该代理权开始生效,除非指定了结束时间,否则代理权的效力自设立时开始,不受时间限制。[2]这体现了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除此之外,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在代理关系的设立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对监护人的选任范围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信赖的其他个人或者机构组织。只要当事人建立代理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持续性代理权即可成立。

英国的持续性代理分为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财产性质的代理可以由特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以确保被监护人财产能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英国监护制度下监护人的监护权会受人身关系的限制,对于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的权利监护人将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因为人身关系具有特定的属性,如收养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关系的变动与被监护人的人身具有密切的关联,所以对于人身关系的变动监护人的监护权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约束。

通过对英美两国监护制度的阐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区别:英国的代理有公权力的介入,而美国代理权没有公权力的介入。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登记制度”认可了法院一定程度的参与,当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后,代理人认识到“代理权授予人意思能力正在丧失的事实”发生时,必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向保护法院提出代理权登记的申请。[3]英国的代理权登记制度允许了法院的介入,使得公权力成为英国持续性代理权的重大突破,同时能够更好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使得公权力成为意定监护的保护力。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让被监护人的权益处于被保护的状态,避免被监护人的权益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2.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

日本的意定监护制度(日本称为“任意监护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后,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还需要公权力家事裁判庭的介入。日本的意定监护制度以家事裁判庭指定意定监护监督人为意定监护制度生效的形式条件,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公权力的介入使得意定监护制度的生效时间有明确的标准,对被监护人而言有重要的保护作用。日本的意定监护制度加大了公权力的干预,在经过不断实践和修改相较于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而言更加成熟和完善,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

二、现行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

意定监护制度虽然是我国监护制度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制度内容还不够完善,所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以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内容为例,在社会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纠纷,造成对被监护人的侵权问题。

监护人行使权利时,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欠缺,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极为重要。因此在意定监护制度中最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对监护人的监督措施的实施与被监护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稍有不慎被监护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损害。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护人应该如何行使监护权以及监护权在法律上产生的效力、监护人实施监护权的原则和监护人丧失监护权的情形,但并没有对监护权的监督做出规定。除此之外,第三十六条中只明确规定了哪些个人和组织可以行使对监护人的监督权。虽然规定了部分主体享有行使权利的资格,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谁为具体的监督人。意定监护协议成立生效后,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督人会造成监护人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进行自救,监护人又缺乏监督人的监督,被监护人将会面临权利受到侵害的状况。

三、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一)意定监护监督问题

意定监护制度逐渐成为成年人选择监护人的首选。但相关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依然未能建立,只有完善监护监督制度,意定监护制度才能得到更进一步的适用和实践。目前,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建立的模式大概分为公权力的监督和私人的监督。公权力监督与私人监督在社会上所呈现的侧重和追求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美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强调的就是私人的监督模式。美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坚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所以在监督人的选择上也采用私人监督模式。在本人欠缺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统一代理权授予法》第一百一十六(a)条规定,以下人员可以就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提请司法审查,“……2.本人的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3.本人的人身照管人;4.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5.本人的可能继承人;6.本人财产或信托的受益人;7.对本人负有保护义务的政府机构;8.本人的照顾人或本人福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9.其他与此持续性代理权有关之人。”[3]首先,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监督方式主要是由与被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请司法审查。这样的监督模式确实充分尊重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自我决定,并且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其次,私人监督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私人监督可以更直接了解到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执行情况,不会向公权力一样具有繁琐的程序要求。灵活简单的私人监督在社会中更容易被监督人所接纳和采用,更利于对被代理人的权利的维护。最后,美国采用私人监督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采用公权力监督必然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投入,而私人监督不需要花费过多的人力和物力,并且私人监督起到的监督效果会比公权力监督起到的效果更好。因为私人监督能够更加深入了解到代理权的实施状况。

与美国监督方式不同的英国则采用公权力监督。英国的《意思能力法》创设了公设监护办公室与保护法院两个机构,这两个机构分别监督意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同时法院还有权派出“保护法院视察员”,针对特定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指派“保护法院视察员”作为监护人。[4]英国的监督模式体现了公权力对监护人的监督更加的强势。英国的监督方式使得监督变成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中的必要部分,更具有强制性。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监督方式对监护人的监督更加全面。私人监督可能会因为监督人的个人因素而表现出片面或单一的监督,公权力的监督方式会就监督权的内容、方式、权限等进行严密的制度设计,使得对监护人权利的监督起到良好的效果。公权力的监督相较于私人监督而言具有更强威信力和保障,对监护人能够做到更加全面的审查。除此之外,英国的监督制度还设立了“保护法院视察员”进行监督。视察员的监督类似于美国的私人监督,起到了很好的流动监督的作用。视察员的监督相当于在专门机构监督的基础上进行二次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弥补因专门机构的监督的疏忽而出现监督不力的情况。英国的监督模式相较于美国的私人监督确实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但是英国的监督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英国的公权力的监督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英国的公设监护和保护法院两个机构都是为了监督监护人而设立的。其次,公权力监督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法定程序履行,这会无形中加大对监护人的义务要求,使得大部分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去履行监护职责。

《日本监护法》还规定了任意监护合同必须公证和登记,并且将任意监护监督人的选任作为任意监护合同生效的要件。[5]日本任意监护监督制度体现了监护合同生效就意味着监督人享有监督权,不会出现没有监督人的空白期。监督人由法院选定体现了公权力的介入,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更加强势,能够保障利益易受损害方的权利,达到法律上的衡平,实现法律的实质公正。

(二)对我国监护监督的启示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于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需求都是相同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在意定监护的适用中都具有重要作用。美国的私人监督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英国的公权力监督方式则更加侧重于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日本的监护监督方式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通过对各国监护监督制度的了解和对比,笔者认为公权力的介入更加有利于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创设。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采取监护监督登记和由法院指定监督人的方式。我国人口众多,老龄化不断加剧,失独老人、空巢老人的比例不断加大,这些老年人也表露出不想选择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意定监护监督制度采取公权力的监督会更有力保障这些老年人的权利。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登记可以由公证机关进行登记,在登记前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对协议的内容、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协议的有效。再者,将法院指定监督人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能够使得我国的监护监督呈现良好的秩序环境,更有利于监督制度的实施。除此之外,由法院指定监督人还可以解决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问题。这样的监督模式在我国建立起来也更加容易。

四、结语

意定监护制度的创设也体现了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和对人权事业的重视。意定监护制度能够非常好地解决当前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但是由于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使用起来还存在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本文介绍了部分国家的意定监护制度,并且就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问题、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范围过于狭小,监护协议的内容规定不够明确,不能切实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的行使。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的构想。监护人的监督在意定监护制度中的作用不能缺失,监护监督制度是确保监护人认真行使权利和遵守协议内容最有效的手段。完善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才能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督机制的缺失将会造成监护人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因此文章在监护监督机制的完善上比较了各国的监督制度,再根据本国的国情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意定监护制度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会被更多的成年人采纳,所以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越来越重要。希望本文的观点能够为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发挥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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