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玲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3
疫情影响之下使得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再加上一些借款人守信观念淡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其中不乏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有不少审理难点在影响着法院的工作效率。
1.对借款人贷前调查工作不到位、贷后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金融资金的发放最关键在于贷前调查环节和贷后管理环节,但一些金融机构盲目放贷,在提供贷款资金前没做好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主要表现为:没有考察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没有调查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偿还贷款本息;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实际借款人本身就是失信人员,或以他人名义实行借款行为,导致“放款容易、回收困难”局面。若金融机构没有重视资金流向的监管工作、没有跟踪借款人与担保人征信上是否有变化、没有做好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台账管理,任由贷款资金不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最终等到借款人资金链断裂,金融机构就错过了最佳回收贷款的时机[1]。
2.内部存在贷款人员恶意操控借贷行为
极少数信贷工作人员思想意识偏离轨道,抱有侥幸心理违法违规操作贷款业务,为达到贷款任务目标而不按规定操作发放贷款,怂恿他人借贷;甚至还出现部分信贷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合伙骗贷等,将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的违规违法行为。贷款资金使用不当后不仅偿还贷款困难,还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会对当地借贷行业市场造成冲击。
3.借贷担保机制不完善,没有起到制约的作用
金融机构对担保人的规定要求不明确,存在只重形式的不当行为,有些借款人之间互相担保,为别人做担保的同时自己也是借款人,甚至一个担保人为多起借款重复担保,其担保能力与担保金额不匹配,根本无法承担担保的责任与义务,这就完全失去了担保人存在的意义。部分借款人在无力偿还该笔债务后,以在新的机构提供新的担保人,再次借出一笔资金来偿还前一项的借贷资金,如此恶性循环,一旦资金链断裂进而无法偿清贷款,旧担保人的信用也会随之降低,而如果新担保人本身并不了解借贷人过往的借贷行为,金融机构也难以追究到新担保人的责任。
4.多家金融机构对同一借款对象提起诉讼
这种被告人同时涉及多种诉讼案件的情形,多发于贷款的企业被其中一家金融机构起诉后,其余金融机构出于种种原因而恐慌性集体起诉,部分贷款项目即使是还未到偿还期限也被金融机构提前起诉。金融机构担心贷款企业的资产被其他机构收回,自身贷款的资金难以回流,不顾企业贷款原因就将其起诉,反而使企业陷入发展绝境,再也无力偿还债务[2]。
5.企业互保联保借贷所产生的风险影响较大
原本企业之间实行互保联保借贷是一种为了方便其快速扩大发展的借贷方式,但在目前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却使得借贷风险急剧增加。企业互保联保借贷所涉及的金额较大、企业数量较多,如果一家企业出现经营危机而其他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反而使得正常经营的企业因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深陷泥淖,这种情况若大规模出现的话,对县城区域的经济发展无疑是致命的。
1.贷款的企业缺乏持续发展的前景
在如今经济发展迅猛年代,企业往往能借着经济发展的“东风”快速发展壮大,这种企业在发展扩张期往往就与多家金融机构有借贷关系。但若企业的发展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无法迎合市场做出正确的战略调整,这样的企业由于没有持续发展的前景,或是转型失败导致破产,自然容易在资金产业链断裂后拖欠贷款,最后形成诉讼案件。
2.企业盲目贷款导致违约发生
一些企业管理者没有对企业发展前景进行有效的规划,出于赌博的心理依靠大量的银行资金进行企业经营,盲目踏入企业其他不熟悉的产业领域,在大规模扩张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市场需求和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以致在市场洪流中被席卷,管理者无法做到力挽狂澜而宣告失败,所借贷的资金过大导致无法偿还。
3.企业本身信誉度不高
有些企业贷款目的不正,通过伪造借贷材料等谎报企业发展情况,从而获取贷款资金,更恶劣的是注册新的企业,或是利用自己掌控的多个企业进行联保贷款,隐瞒原有企业的经营问题或失信行为,实际上根本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甚至一些企业管理者不遵守合同规定,恶意拖延还款期限,金融机构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诉讼[3]。
4.同一产业链上的企业之间过度依赖
部分行业中容易形成数个产业链,这些产业链之内的企业通常负责对应环节,原料生产与加工、销售分别在不同企业进行,企业内产业结构较为单一,因而企业之间的依赖性较强,当产业链中其中一个环节的企业发生经营问题时,与其关联较大的企业就会因此而受到波及,实力较弱势的企业很可能被连带影响引发资金危机,需要还贷的时候却没有资金清偿。
5.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水平较低
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自己的管理能力过于自信,或是聘请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水平较低,其经营理念与方式不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管理者无法适应新时代经济市场的变化,对风险的把控与预判能力较差,面对市场经济的动荡很容易由于经营管理出现问题以致发展陷入停滞,最后在困境中无法挣扎逃脱而衰败,导致无力承担大量的债务。
法院审理案件时往往会遇到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困难问题。主要原因有多方面:1.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被告人较多,居住地也分布在各个地区,由于金融机构管理工作不到位,工作人员在实行借贷操作时没有仔细核查住址与联系方式等信息,或是借款人贷款时所写的地址并不详细;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较少,出现借款人贷款后地址有所变化也不得而知;3.借款人故意逃离在外躲避债务责任,法律诉讼文书无法及时、准确地送到借款人手中。有极少数案件在用尽所有办法后只能公告送达文书,致使案件审理的周期无限拉长,诉讼投资成本逐渐增加,可案件审理的效率却极低。
1.对已有诉讼案件的企业执行有效的处理措施
各地政府应该加强对较大型企业的债务纠纷进行调查,对企业内的经营活动和企业实际掌管者的具体情况展开有效监管控制,针对失信行为加强其处理力度。根据具体情况对已经涉及诉讼案件的企业进行针对性的处理,严惩恶意拖延贷款的行为。而一些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扶持,防止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突发情况致使企业陷入发展停滞状态。
2.完善金融维稳联席会议制度
完善由各个部门机构参与的金融维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交流金融市场发展动向和运行情况,对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作出准确判断和分析,通力合作来综合信息制定适合当地金融市场的维稳制度,对有恶意借贷行为的机构或企业施以严肃的处理手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4]。
3.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担保体系
明确担保人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制定并完善信用担保的机制,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担保制度,适度为部分担保机构提供一定的风险保护,对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者应该加强对其认证和管理,确保行业资格考试能严格进行,不掺杂水分,证书获取前的资格审查也要做到严格调查,严禁出现失信人员进入担保行业从业的情况发生。
4.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对民间借贷机构予以保护和帮扶,允许一些合法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厉杜绝高利贷公司的存在和发展。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应该经由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以确保借贷机构属于合法经营,其借贷的资金能被合法合规使用,同时也能督促民间借贷企业不偏离思想道路,走向违法的深渊。
1.金融机构应主动与市场经济发展动向接轨
金融机构面对市场需求时可以适当调整贷款资金的利率,尤其是当前处于经济下行时期,部分行业市场的发展并不景气,金融机构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发展情况制定不同的利率定价方案,助力金融借贷市场良性发展,与借贷企业构建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
2.加强对担保者和贷款方的调查
加强放贷前的准入资格审查力度,严格按照贷款程序进行,如果有发展不景气的企业前来贷款,金融机构应该适当限制其贷款金额,并对贷款项目做好精准的风险评估,确认是否能够对其放贷。担保者的资格审查也要做到全面,不放过任何细节,从而降低借贷人拖欠贷款的风险。企业之间的联保借贷也应该视实际情况适用,金融机构一旦发现风险,应及时停止借贷,或是采用资产、权利凭证等方式抵押担保,保证在借贷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时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利益。
3.加强对借贷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
金融机构内部要实行更为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贷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识别能力;加大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养力度,建立并完善工作人员业务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实行严格的奖励与惩罚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身上。金融机构还可以组建贷后监督小组,监察工作人员经手的每一笔贷款动向,强调造成贷款风险的责任追究工作,从而提高信贷行业从业者的专业素养与道德意识。
4.与各个银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金融机构应该充分利用网络手段,构建一个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借贷人的贷款资格要符合要求和规定,对贷款资金实施强有力的跟踪和监控,有效降低贷款风险,让失信人员在数据网络的监控下无所遁形。银行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指令性贷款的现象发生[5]。
借款企业自身应该整顿内部管理问题,创新发展企业经营管理的理念,推动产业结构的积极转型,降低企业经营发展道路的风险。一些较为传统的企业应该调整适应新时代下的发展战略,积极关注行业市场的发展动向来合理规划企业的发展计划,向着生产优质产品等方向前进。同时,借款企业在面对不熟悉的行业时应该谨慎对待,避免出现盲目跟风扩展企业经营项目的行为,尤其要杜绝将大量借款的资金投入风险行业进行投机倒把的做法。当借款企业在经营时出现危机,应该积极面对、克服困难,承担应担的责任与义务。
1.建立更加专业的立案审查模式,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法院应该重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立案工作,提高受理、送达等环节的工作效率,在审理时可以专门组建审判人员针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通过多起案件的具体实例来归纳总结审理经验,对每类案件进行归类式的整理,建立更加专业的审理模式。同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针对金融案件中产生较多的矛盾来提出相应的管理应对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合理利用法院各项资源,面对被告承担多起诉讼的案件,法院可以在不违反基本规定条例的情况下将其集中在一个法院中进行审理,减少审判时产生纠纷事故的情况,提高此类案件审判的效率。
2.提高对非诉程序的运用
法院应该发挥非诉程序的优势,对部分案件采取担保物权等方式;部分案件矛盾清晰,如果被告有能力履行债务偿还的义务,法院可以实行诉前调解,调解失败则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开展审判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企业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采取拘留等处罚形式,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积极监督判决的执行。
3.共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法院应该对失信黑名单程序予以建立和重视,及时将涉及金融案件的主体进行登记,与金融机构的失信名单进行对接处理,对部分金融机构公开一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企业的涉案记录,降低其借贷风险,以达到有效减少相关纠纷案件的产生的效果。
总而言之,各级各地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落实责任意识,大力构建诚信环境,对失信行为予以强力的惩治,实现社会金融市场的和谐发展。通过网络的信息传递功能来实现数据互通,面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要积极落实到每一个角落中,以其作为警钟悬挂在失信人员的头顶,击碎失信人员的侥幸心理,从而成就一个高信用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