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的限君守道策略*

2022-11-21 15:22冒婉莹
关键词:韩非韩非子中华书局

冒婉莹

(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241)

一、暴人在位?对韩非“专制暴政”说的反思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对韩非的记述为:“喜刑名法术之学,其归本于黄老,与李斯俱事荀卿。”(1)《史记·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98 年,第2141 页。后学最好据其“喜刑名法术”这一条提出异议,斥责他为君主推行专制暴政提供理论支持。如王充对韩非的评价是:“韩子之术,明法尚功。贤无益于国不加赏;不肖无害于治不施罚。责功重赏,任刑用诛。”(2)王充:《论衡·第十卷·非韩》,张宗祥校注,郑绍昌标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197 页。苏轼也认为“商鞅、韩非求为其说而不得,得其所以轻天下而齐万物之术,是以敢为残忍而无疑。……天下为无之所为,刀锯斧钺,何施不可?……庄老之后,其祸为申韩。由三代之衰至于今,凡所以乱圣人之道者。”(3)苏轼:《苏轼文集·策别课百官三》,孔凡达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241 页。牟宗三的评价是:“顺抬高君权、君主专制的政体。商鞅言法,申不害言术,韩非俱以为不足,必须法术兼备。但韩非就此而普遍化,先反贤、反德、反智、反性善,进而反孝悌、反仁义礼智。”(4)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台北:学术书局,2003 年,第40 页。除以上几家,还有多位学者诟病韩非专制思想乃是奉君王一人之乐而无视百姓。概括来说,各家对韩非的评断包括两个方面:支持君主专制,以及不以仁义为施政原则,从而导致暴政发生,黄宗羲、钱穆则称韩非主张乃是“奉一人之淫乐”(5)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王珏、褚宏霞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20 年,第30 页。“专为统治阶层谋取益”(6)钱穆:《钱宾四先生全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第78 页。,以此批评韩非学说导向君主专制,而王充所说的“贤无益于国不加赏;不肖无害于治不施罚”,以及牟宗三所说的“反贤、反德、反智、反性善”,都斥责了韩非在施政原则上不以仁义为先。然而,仁政是孔孟的政治主张,若评断韩非学说为专制暴政的思想,则需要与孔孟的仁政思想进行对比,只有二者在本质上相背离才能做出这种论断。

返回孔孟的仁政思想,其治理之道效法尧舜,而尧舜之道是由孝悌伦理衍生出的一系列道德课目的总和,仁政即是以此伦理道德作为政治治理的手段与目标。韩非则认为仁义不足以成为君主施政的有效手段:“桀为天下,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7)《韩非子集解·功名》,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07 页。,又“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亦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亦不能治者,则势乱也”(8)《韩非子集解·难势》,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88 页。,尧舜的贤能可以作为治的手段,但仅依靠贤能品质,却不能达成治用的目标,也就是说从施政的结果上来看,仁义惠爱不及刑名赏罚有效,所以韩非主张君主施政需以刑赏为手段。刑赏的裁夺是依据利害关系,而仁义之道则以孝悌伦理为执行原则,在这一点上的分殊,使韩非与孔孟所倡的君主之道呈现出差异。但是,除了在治理手段上存在分歧,韩非对君王本身的要求,以及施政结果皆有类于孔孟。孔子论君主施政:“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9)《论语·子路》,陈晓芬、徐儒宗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153 页。孟子也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10)《孟子·离娄章句上》,朱熹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第102 页。孔孟认为施政者自身首先为“正”是仁政达成的前提,韩非同样提出明主论:“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设法度以齐名,信赏罚以尽民能,明诽誉以劝沮,名号、赏罚、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此之谓有道之国也。”(11)《韩非子集解·八经》,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483 页。君主不得为私利而行,且与臣、民一样需严格遵循刑名赏罚的规定,这与孔孟要求君主自身先行克己复礼之道的观点一致,就是对君主提出要求,并限制他的行为。只是在限君的执行力度上,韩非更甚,直接将内容具体化、法令化以确保落实。因此从限君的执行力度上来说,韩非比孔孟更为严格。

孔孟主张的仁政的约束力出自个体的仁心,仁心生成的孝悌道德连接了个体,每个个体包括君主在内,都因道德心而具有耻感,《论语·学而》谓“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12)《论语·学而》,陈晓芬、徐儒宗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8 页。也就是说个体会因为耻感而洁身自好。施行仁政的君主则要将这种道德心,由己推至群体,形成政治的约束力,所以有“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3)《论语·颜渊》,陈晓芬、徐儒宗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145 页。,以及“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14)《孟子·滕文公章句下》,朱熹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第76 页。的正君之论。孔孟“正君”的理想模型便是尧舜,与之相反的典型,是施行暴政的桀纣,也就是说,以孝悌道德为本的施政是治理的正道,而以暴政施于民,则是错误的、需要被矫正的君主之道。

然而,如果仁心是自然普遍的,桀纣之暴从何出,荀子提出性恶说,强调欲望也是人性中自然普遍的存在:“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15)《荀子·性恶篇》,杨倞注,耿芸标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285 页。因为欲望是暴产生的原因,所以荀子指出需藉由礼义来规范人心:“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16)《荀子·性恶篇》,杨倞注,耿芸标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 285 页。韩非因袭荀子,他认为仁君暴君皆可导致亡国,其言:“暴人在位,则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乱心生。”(17)《韩菲子集解·八说》,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425 页暴政乃国家祸乱的根源。荀子曾提及在抗暴中,礼义刑罚的重要性:“今当试去君上之执,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18)《荀子·性恶篇》,杨倞注,耿芸标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289 页。韩非较之荀子更重视法的效力:“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9)《韩非子集解·有度》,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1 页。此处法治不仅对群体提出了守法的要求,还主张建立全面的行为衡量标准,即以是否遏止悖乱为依据。孔孟主张以孝悌道德产生的约束力对抗君主之暴,而荀子则主张以礼义来约束君主的欲念,目标都是对暴政的拨乱反正。韩非直接拒斥“暴人在位”,只是比荀子的礼义手段更进一步,以刑法限制君主以预防暴政发生,因此从限君的目的上来说,韩非思想并无支持暴政之内涵。

是故,韩非与孔孟、荀子在君主施政的目标上是一致的,都在于遏止暴政以施行正道,荀子说:“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20)《荀子·性恶篇》,杨倞注,耿芸标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289 页。孔孟代表的以仁义心为本的王道,和荀子推崇的尊礼法规范的霸道,都具有正理平治、遏止悖乱的作用,因而被作为君主施政的正道。韩非虽主张严刑峻法,但其设立了具体的限君之令,以防止君主暴政滥权,是以不能将其视作君主施行专制暴政立说的思想。

二、限君守道:韩非的正道策略

君主掌握权力,由滥权导致的暴政案例不胜枚举,所以除暴政的矛头常常指向君主。韩非主张严刑峻法,从形式上扩展和加强了君主的权力范围与强度,由此也引发争议,斥其将君主置于法律之上,任君权而不作限制。严刑峻法是法家主张,陈鼓应批评其导致了专制:“先秦法家的立法权乃源于君王一人之手,君权至上而无任何限制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形成一人专制而法律也流于专制的治具。”(21)陈鼓应:《道家的人文精神》,北京:中华书局,2015 年,第198 页。然而如果韩非主张法治却任权于人治,岂不自相矛盾,由是对韩非思想鼓吹君权专制的说法就值得再做推敲。

韩非之前,商鞅就提出“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22)《商君书·修权》,石磊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130 页。,也就是说法对君、臣、民都具有约束力,君主需依法行使赏罚权。韩非继而论君主用法的目的,不在于滥权谋私,而在于“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23)《韩非子集解·奸劫弑臣》,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102 页。。也就是说,君主是藉由“正明法,陈严刑”的方式,达到“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24)《韩非子集解·奸劫弑臣》,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102 页。的治理目的。这个目标与孟子所说的“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25)《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朱喜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第13 页。的仁政治理目标几乎一致。从施政目标来看,韩非主张法治亦是为遏止暴行,使民相亲免于祸乱的正道之治。君主何以有效实施“正明法,陈严刑”的举措,这里韩非给予其“刑、德”二柄,以限制臣民的私心、平息争夺之乱。“二柄”代表君主有“刑、德”权利的绝对性,韩非举例以说明该绝对性的意义:“宋君失刑而子罕用之,故宋君见劫。田常徒用德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故今世为人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则是世主之危甚于简公、宋君也。故劫杀拥蔽之主,非失刑德而使臣用之不危亡者,则未尝有也。”(26)《韩非子集解·二柄》,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40 页。如果君王“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就可能反制于臣,发生篡权之乱。

但是,韩非所论君主为“明主”,行使“二柄”必须遵守“赏有功”“罚有罪”的原则,如他所说“赏无功之人,罚不幸之民,非所谓明也”(27)《韩非子集解·说疑》,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97 页。。在这点上王充称韩非:“贤无益于国不加赏;不肖无害于治不施罚。”(28)王充:《论衡·第十卷·非韩》,张宗祥校注,郑绍昌标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197 页。反倒是在证明刑法为先的公正性,一个人的品性很难通过偶然事件做出判断,贤与不肖的标准是模糊的,“赏有功,罚有罪”就是将赏罚的标准确定化。韩非对功罪表现的确给出了明确的区分标准:“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故群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共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明君之道,臣不陈言而不赏。”(29)《韩非子集解·主道》,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9-30 页。为绝君主主观偏私的欲念,韩非亦直接告诫君主任意赏罚必致君臣堕落、基业衰亡:“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30)《韩非子集解·主道》,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0 页。韩非尤以禁止主君徇私近爱、亲贵为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诎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31)《韩非子集解·有度》,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8 页。“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殆,而近爱者不骄也。”(32)《韩非子集解·主道》,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0 页。在刑法面前,没有贵贱之分、亲疏之别,执法以刑律为标准。

韩非除了对君主执行“二柄”提出公正公平的要求外,还提醒君王施用刑戮必须谨慎,如果滥用刑罚,则可能造成冤辜错案引发民怨而导致国危:“若非罪人则劝之以徇,劝之以徇是重不辜也,重不辜,民所以起怨者也,民怨则国危。郄子之言,非危则乱,不可不察也。”(33)《韩非子集解·难一》,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54 页。“诛既不当,而以尽为心,是与天下为仇也。则虽为戮,不亦可乎!”(34)《韩非子集解·难四》,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83 页。苏轼就曾批评韩非重刑戮的作风为祸三代:“天下为无之所为,刀锯斧钺,何施不可?”(35)苏轼:《苏轼文集·策别课百官三》,孔凡达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241 页。但韩非亦明确地表示,刑罚针对的是罪而不是人:“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36)《韩非子集解·六反》,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416 页。重刑是以利害关系去抑制罪的发生。(37)肖鹏:《韩非子“以法为本”思想的逻辑自洽性和历史合理性——兼论其利弊得失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政治与法律》,2020 年第2 期,第151 页。如果施用重刑,则更需要严格完备的法作为执行标准,因此,即使君主在“二柄”权利上具有绝对性,也只是从君主所象征的执法标准的唯一性、确定性上来说的,廓清君主责任的范围能够防止篡权乱政发生。(38)涂可国:《任事守职:法家主体责任思想探究》,《理论学刊》,2021 年第7 期,第135 页。君主在施行“二柄”时,其评判功罪的标准是明晰确定的,他不能凭借主观好恶,以及亲疏贵贱去执行、取舍,依此行事才可作为韩非所说的能够被给予“二柄”的明主。显然,这样的明主与暴政之君截然相反,他对法的执行是为了将治理导向更公正、公平的方向,而不是满足个人私欲。韩非认为守正道就必须立法:“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长短,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39)《韩非子集解·用人》,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03-204 页。不以法治无以守国,韩非在说服君主克服私欲而接受立法上,常以私欲与作乱的关系论之:“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乱者,私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40)《韩非子集解·诡使》,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411 页。君主是法的执行者,没有法的限制的情况下,可据自身喜怒爱恶,任意刑戮百姓甚至发动战争,因而不仅要在执法方式上督促君主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还需要从立法上将守正道的目标记录下来。只有当立法目标与执法方式相一致时,君主的赏罚权力才能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则不会使臣民处于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的惶恐状态中。韩非以“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41)《韩非子集解·饰邪》,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124 页。的国危论,向君主阐明使臣民有法可循的重要性。

以往研究普遍将韩非作为尊君轻民思想的代表,诚然在《二柄》《八奸》《奸劫弑臣》等篇中,韩非多言如何巩固君权,但这些立论的目的是防止君权旁落,尤其谨防奸臣蛊惑君主、陷害贤良的情况发生。韩非的尊君是以法治手段使君主避免任人唯亲,从而远离奸佞,这并不会无限扩大君主的权力范围,反而是从权力上限制了君主。“君”在法家思想中具有规定性,与孔孟对“君”要做仁主的要求一样,法家也有“君”应当为明主的规定。管仲有“尊君顺民”说,此“君”就指具有智慧的君主,智慧的君主所作的法是出于礼的:“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42)《管子·心术上》,房玄龄注,刘绩补注,刘晓艺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第267 页。可见,法也是通过礼的内容对臣民实施管理,并且达到礼义的目标,只是在执行上以“严”为原则,《牧民》中严赏罚可令臣民远离奸邪,以严述赏罚并无暴虐无道之意。由是,管仲所尊之君是能够制定出法律,通过法治为民除暴、导民以正的智慧之君。商鞅的“尊君弱民”说中,“君”也是指能够通过设名号、立法度的方式,为民平乱止暴的圣贤:“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43)《商君书·君臣》,石磊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204 页。“君”的身份是通过合理的制度被确立下来。商鞅的弱民说也常被解读为欲行愚民政策,但回到文本,这里对民众权力的弱化,强调的是对民轻视、践踏法的行为的限制:“民有私荣,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44)《商君书·弱民》,石磊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189 页。以及“法枉治乱,任善言多。治众国乱,言多兵弱”(45)《商君书·弱民》,石磊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191 页。。也就是说“弱民”的主张中,使民“弱”的是法不是君主。商鞅论法与民的关系时说:“法有,民安其次;主变,事能得齐。国守安,主操权,利。故主贵多变,国贵少变。利出一孔,则国多物;出十孔,则国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乱。治则强,乱则弱,强则物来,弱则物去。故国致物者强,去物者弱。”(46)《商君书·弱民》,石磊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188 页。同样,使民安国强的也是法而不是君主,君主不能替代法对国家治理的地位,且施政应当“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47)《商君书·弱民》,石磊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192 页。,如此才能成为明主而“使其民信此如日月,则无敌矣”(48)《商君书·弱民》,石磊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194 页。。可见,商鞅的弱民主张是为了突显法的至高无上,而君主在此过程中是以圣贤的姿态去察法的人,明主察法可使“境内之民无辟淫之心,游处之士迫于战陈,万民疾于耕战”(49)《商君书·弱民》,石磊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195 页。,所以商鞅所尊的君仍是可为君的明主而不是暴君。

韩非承管仲、商鞅明君贤主之说,以法治巩固君权以防止奸邪篡政,不过他并没有忽视君主由私欲膨胀引发暴政滥权的可能。韩非举暴君、昏君的例子指出君与国之利害关系,以令君主自察,他说:“故度量虽正,未必听也;义理虽全,未必用也。大王若以此不信,则小者以为毁誉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此十数人者,皆世之仁贤忠良有道术之士也,不幸而遇悖乱暗惑之主而死。然则虽圣贤不能逃死亡避戮辱者何也?则愚者难说也,故君子难言也。且至言忤于耳而倒于心,非贤圣莫能听,愿大王熟察之也!”(50)《韩非子集解·难言》,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2-23 页。君主之所以为君主,是因为他能闻见何为圣贤之道,何为暴君之政,即在韩非初始设定的君主涵义中,君主就是以正道为是、暴政为非的治理者,以此是非观迫使君主自察自省。因而君主的执法必须秉持公平正义的正道施政方式,否则就不符合为君的要求而不能为君,假若君主变成了以暴为是、以正道为非的君,则人人得而诛之。但是,现实中的君主很难克服人欲而与理论中预设的君主保持一致,那么如何保证君主始终秉持这样的是非观,韩非则主张以利害来规范限制。

将君主作为法治的首要对象,才能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韩非说:“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不游意于法之外”,君主的权利要符合法的限定规范,施政需要法与权相结合才能遏止暴乱:“抱法处世则治,背法去势则乱。”(51)《韩非子集解·难势》,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89 页。黄宗羲批评韩非使君主专权导致“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52)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王珏,褚宏霞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20 年,第30 页。以供君主一人淫乐,但韩非却为君主写了《十过》书,首先为执法者立法,将其行为限制在施行正道的范围内,其中包括:“一曰,行小忠则大忠之贼也。二曰,顾小利则大利之残也。三曰,行僻自用,无礼诸侯,则亡身之至也。四曰,不务听治而好五音,则穷身之事也。五曰,贪愎喜利则灭国杀身之本也。六曰,耽于女乐,不顾国政,则亡国之祸也。七曰,离内远游而忽于谏士,则危身之道也。八曰,过而不听于忠臣,而独行其意,则灭高名为人笑之始也。九曰,内不量力,外恃诸侯,则削国之患也。十曰,国小无礼,不用谏臣,则绝世之势也。”(53)《韩非子集解·十过》,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59 页。十过直言君主如果专制任权将会产生何种后果,并由十过提出君主需遵循的十诫。韩非不仅在法的形式上对君主作了限制,还从道的层面去论述杜绝专制的方案。《扬权》中:“天有大命,人有大命。……圣人之道,去智与巧,虽以为常。上有所长,事乃不方。矜而好能,下之所欺。辩惠好生,下因其材。上下易用,国故不治。”(54)《韩非子集解·扬权》,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43 页。也就是说君主的人欲有权势依托,如果不能被限制将会导致诸如“好勇而民轻死”“好细腰而多饿人”“好妒而竖刁自宫以治内”“好味则易牙蒸子首”等国乱,国乱是与君主直接相关的利害。(55)刘泽华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 年,第302 页。韩非认为最为彻底杜绝君主专制的方式就是守道而治,因为“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56)《韩非子集解·主道》,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6 页。,“人主之道,静退以为宝。不自操事而知拙与巧,不自计虑而知福与咎”(57)《韩非子集解·主道》,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9 页。,道是无形的,君主守道就是要无为而治,从操事、计虑到虚静以待,也就是说韩非采用的限君守道的策略,实际目标是达到虚君位以治的君主形态。

三、去势任法:君主的守道之治

韩非的限君策略,对最高执法者“君主”的权位提出了挑战。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58)《孟子·离娄上》,朱熹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第88 页。,也就说无论是施政还是执法,都必须有专门的执行者也就是君主。孔孟的仁政主张中,仁是君主、臣民所自足的心性品质,以君主治就是以仁义治,君主与仁政是统一的。但是在韩非这里君主与法,并不具有内在一致性,君主不是法的公平、公正内核的来源。君主与法的连接是通过“势”,法具有“势”,君主得此“势”而成为君主。

韩非将君主从以往的君主与权位的一体化中剥离出来,无“势”不成君,君主就法才可得势:“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下临千仞之溪,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故短之临高也以位,不肖之制贤也以势。”(59)《韩非子集解·功名》,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07 页。人处于何种地位,与其品质的贤肖与否无关,取决于其所在的位置:“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由此观之,贤智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诎贤者也。”(60)《韩非子集解·难势》,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86 页。尧在其位,有势才能令行禁止,在君主身份获取上,贤能品质居于势位之后。韩非以龙蛇与云雾的关系来比喻君主与势位,龙蛇之所以能腾起是因为云雾之势。《难势》中有:“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今日尧、舜得势而治,桀、纣得势而乱,吾非以尧、桀为不然也。虽然,非一人之所得设也。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亦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而亦不能治者,则势乱也。故曰:‘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设也。若吾所言,谓人之所得势也而已矣,贤何事焉?何以明其然也?”(61)《韩非子集解·难势》,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86-388 页。如果尧舜得势,即使有十个桀纣,也不会影响治世分毫,如果桀纣得势,即使有十个尧舜,也无法逆转乱世困局,所以君主的资质与政治的治乱结果无关。

治乱情况由势决定,势指“自然之势”,它“非人之所设”,所以不以人意改变,亦非人力能及。(62)吕思勉:《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44 页。其中指出法家的行自然之道,尽于“法自然”,含有两层意思,其一自然是冷酷的,没有丝毫感情,所以避免释法任情;其二自然是必然的,没有差异的,所以信赏必罚。那么君主的地位自然退到了“势”的后面,君主所得的势也是凭借“自然之势”而起的“人设之势”,如韩非所说“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63)《韩非子集解·难势》,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88 页。。韩非有意将君主从权势中分离出来,直言君主本性品质与治乱无关,那么君主与权势之间就不具有天然的统一性,君主的权势不过是“人设”而已。韩非说:“夫圣贤之不相容亦明矣。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是比肩接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64)《韩非子集解·难势》,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89 页。尧舜的贤德和桀纣的暴虐,是君主与权位结合表现出的两种极端情况,通常君主与权位连接,表现为“中”这样的势。“中”势即“抱法处势”,“中主”就是明主的人设之势。(65)王宏强:《论韩非子“势”论的内在逻辑》,《兰州大学学报》2021 年第6 期,第143 页。韩非用法代替了君主对权势的主导,政治治理必须以法为原则:“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诎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66)《韩非子集解·有度》,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8 页。四海之内,一切行为都以法为治,法才是权位的实质内容,保留君主只是保留其所承载的国家象征意义:“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67)《韩非子集解·用人》,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04 页。只有使君之释权于法,才不会导致人治造成的错误,君主之名才能符合“明主”之实。

由此可见,韩非限君守道的具体方法就是去势任法,将君主从权势中分离,再以法为权势的核心,既保留君主的崇高地位,又确立法的至上性。那么法何以具有至上性,韩非给出法源于道的理由:“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明君无为于上,群臣悚惧乎下。……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虚静无事,以暗见疵。见而不见,闻而不闻,知而不知。知其言以往,勿变勿更,以参合阅焉。”(68)《韩非子集解·主道》,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6-28 页。任法于治就是使君守“无为”而治,道无声色形状却为万物之源、善恶之端,君主守道则是以无为而为,无为则要去其好恶、情欲等人治因素对政治的干预,也就是说,韩非的法治具有道家顺天道而治的属性。

韩非所谓的“明主”之实就是“守道”:“非天时,虽十尧不能冬生一穗;逆人心,虽贲、育不能尽人力。故得天时则不务而自生,得人心则不趣而自劝,因技能则不急而自疾,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若水之流,若船之浮,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故曰明 。”(69)《韩非子集解·功名》,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06-207 页。也就是说,君主所守之道,是顺天时、应人心的自然之道,由行令所呈现的技能与势位,不是指行令的强力展现的势,而是合于天时、人心自然呈现的势。(70)曹峰:《从因循万物之性到道性自然——“自然”成为哲学范畴的演变历程》,《人文杂志》2019 年第8 期,第15 页。那么君主所得之势就是与自然之道相合的势,韩非对君主所具之势的描述是:“人主者,天下一力以共载之,故安;众同心以共立之,故尊;人臣守所长,尽所能,故忠。以尊主主御忠臣,则长乐生而功名成。”(71)《韩非子集解·功名》,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07 页。“天下之一力”就是全体之力,韩非的《大体》中说:“古之全大体者,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不吹毛求疵,不洗垢而察难知;……守成理,因自然;……”(72)《韩非子集解·大体》,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08 页。可见,君主要得全体同心,就是要去除其智心、私欲,以及逆天而为的强力。以此观之,韩非令君主守道,乃是要其返璞归真,因为一切汲汲于政事的作为,都是违反自然之道的,比如四处征伐、残害生灵等。韩非秉持道法同构的理念,将君主限制在法以及道的框架内,(73)宋洪兵:《韩非子道论及其政治构想》,《政法论坛》2018 年第3 期,第56 页。君主对法的的执行应当处于“虚静以待令”的状态,也就是说君主仅拥有权势上的虚位而并无施刑用法的实权。

那么韩非主张明主所守之道,与孔孟王道之治有何差异?萧公权就指出韩非的治道与儒家迥异,儒家以孝悌伦理来衡量君主,君主贤能臣民从之,而韩非却不考量君主品行,令臣民一味顺从,政治以实现君主权势为目的,因而导致“举凡无益于君国之德行名誉皆所不取”的局面。按照萧公权之意,韩非否定了孔孟以孝悌为基础的伦理价值,进而反对君王守仁义之道的施政方针。对这一点钱穆也批评道:“韩非仅知有君主而不知有民众,而且是偏激的法家,捉住人性弱点而专为统治阶层谋利益。”(74)钱穆:《钱宾四先生全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第78 页。但韩非却说君主正是出于爱民才严刑赏罚:“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75)《韩非子集解·心度》,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472 页。既以爱民为出发点,又不以仁义之道行。韩非之所以如此主张的原因是“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76)《韩非子集解·奸劫弑臣》,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105 页。,也就是说,由孝悌而出的伦理,多表现为人的内在的品质而难以考察,以此为原则执政反而会造成不公正:“不忍则不诛有过,好予则不待有功而赏。有过不罪,无功受赏,虽亡不亦可乎?”(77)《韩非子集解·内储说》,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226 页。所以韩非并非否定仁义之道,而是反对容易隐藏的假仁义之道,君主可能被假仁义所蒙蔽而无力处理政局乱象,甚至君主本身的“假仁义”就可能祸国殃民:“是故乱国之俗,其学者则称先王之道,以藉仁义,盛容服而饰辨说,以疑当世之法而二人主之心。”(78)《韩非子集解·五蠹》,王先慎撰,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453 页。比起空泛谈仁义,韩非更注重落实对仁义在行上的考察,这一点与孟子所说“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的实践宗旨是一致的,任法以察仁义能够有效排除虚假仁义,也就是孟子说的无仁义心的“行仁义”的人。那么,韩非令君主守道,仍然是为守住仁义之心,这与王道之治的目标是一致的。是故,韩非的尊君并不是尊君主本身,而是尊君主所守的自然之道,所以并无支持君主专制之意,同时,他主张以法察仁义之行的目标是守住仁义之心,与逆天道而行的暴政完全不同。

四、结语

传统以孔孟王道之治为正道思想,王道以孝悌伦理为治世价值,君主与权势一体,因此君主可由仁义本位出发,遵循“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施政方针。韩非虽兼学三家,但却常被评断为儒家叛出,主要斥其所主张的严刑峻法思想,会导致君主专政进而引发暴政统治。然而本文认为,韩非严刑峻法的主张中,是以为君主立法为执行前提的。韩非设置了繁多、具体的限君之令,这使得君主与权势处于分离状态,严刑峻法就是使法代替君主成为权势的核心,君主欲得势就必须任法而行。而韩非所说的势是自道出,即为自然之势,君主得势便成为一“虚静以待令”的守道者,不可有任何逆天而为的强力行为。那么,从韩非对君主所采取的限制策略上来看,完全是为杜绝暴人在位而努力,其中使君主与权势分离而守中的建议,甚至潜含着废人治的现代政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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