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明
晋中学院政史系,山西 晋中 030600
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用于支付的重要卡片类型,在信用卡应用的过程中,容易因为遗失和信息泄露、被冒领等问题造成法律纠纷。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也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威胁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1]。在信用卡应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发卡银行的用卡要求,特别是要按照用卡要求合法使用。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发现,由于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导致银行卡纠纷无法得到及时顺利解决,从民商法角度来探讨信用卡法律建设是从民众需求角度和商业发展角度优化法治建设的重要尝试。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倡导诚信为本的商业发展模式下,信用卡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推动信用商业社会发展有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在民商法视角下探讨信用卡法律问题,更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我国社会居民在经济认知方面的要求。
发卡行与持卡者之间是平等互利的法律关系。首先,发卡行与持卡者之间存在储蓄关系。每一笔进账都存在发卡行中,持卡者进行现金支取和款项使用,二者之间维持着稳定的借贷关系。其次,发卡行与持卡者也存在消费关系。在消费金额超出信用卡账户条件下,二者转化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持卡人支付一定利息,使用发卡行资金。再次,持卡人在购物、消费中利用银行卡进行转账结算时,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处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持卡人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发卡银行则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能够完成结账手续,二者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2]。最后,二者之间还存在担保关系。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经过严格的评估发卡行为,持卡者可能需要提供担保,提供交易资金。建立银行卡担保机制,是发卡行确保信用卡业务正常发展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倘若持卡人采用了抵押担保的方式,则双方就产生了担保关系。即持卡人是担保人,发卡银行是被担保人。
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是以特约商户承认银行卡支付工具为核心内容的无名合同。特约商户愿意承担受理信用卡的义务,其获得的对价是来自发卡银行的保证付款的承诺,这样就扩大了潜在的消费客户群,有利于增加营业收入。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是共同利益的合作者,发卡行给予特约商户一定的资源,特约商户为发卡行开拓商业市场。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互相承担的责任,也没有相互履行的义务,只是纯粹的商业合作关系。一旦出现信用卡使用中的问题,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就会相互推卸责任,二者无法达成利益一致的合约。在这样的情况下,信用卡持卡者所受损害没有机构进行承担,导致在处理法律纠纷过程中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矛盾重重无法协调。
在消费期间自然建立起商品买卖和劳务供应关系,在信用卡交易过程中,商户承担着交易的审查义务,在持卡者消费过程中,特约商户要确认密码和签名,要验证密码和签名是否真实、是否正确,如果审查不严造成损失,需要由商户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信用卡消费的风险,例如不当使用密码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违背审查义务都是经常出现的问题。持卡者与特约商户之间是买方和卖方的商业关系,持卡者与特约商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持卡者会在不同的特约商户之间展开交易,与任何一个特约商户之间都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就导致持卡者与特约商户之间是完全对立的商业关系,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持卡者与特约商户之间无法建立起责任连带关系,二者之间也没有在合作中存在责任连带关系。持卡者与特约商户之间都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持卡者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一旦信用卡丢失被盗用就会出现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挂失流程中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还不够完善,信用卡因为冒用风险情况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当事人无法确定信用卡丢失的准确时间,所以挂失的时限没有发挥基本效用[3]。若在24小时内不存在免责,但是往往出现冒用和风险都是在24小时之内发生的,由持卡人承担责任和义务缺乏公平性,当事人因此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信用卡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银行在信用卡运营中心的管理中,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管理规模,但是,在信用卡法律问题上仍然存在相关问题,比如,立法环节存在纰漏,执法环节也不到位,为信用卡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我国信用卡行业依然要不断完善法律建设,才能够使信用卡在法治环境下发挥商业运行的作用。在新经济时代,信用卡使用的范围逐渐扩大,很多人已经习惯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成为支付行业的主力军。信用卡在管理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信用卡的使用就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信用卡的挂失和认证如果存在矛盾就会导致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增加了更多繁杂的环节。信用卡使用不再便捷,使用信用卡的人就会减少,这就导致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会损失大量的客户,不利于商业银行获得更多的利润。
在信用卡纠纷中,持卡人和商户无论发生任何纠纷都不允许对抗发卡行,在交易中发卡行、持卡者和商户之间存在着连锁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责任在持卡人和商户上,则无法将问题矛盾转嫁到发卡行身上,发卡行也无法认定自身的责任,如果一旦减轻发卡行的责任就等于提高了对持卡者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下对持卡人应用信用卡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在我国当前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就无法清晰的明确权利和义务之间对接的关系,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没有明确哪方权利和义务有足够的责任,这样的情况下就导致信用卡持卡人、商业银行和特约商户在进行责任认定方面存在众多问题,无法认定责任就无法形成准确的损害赔偿条款,在这样的情况下,三方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矛盾导致处理纠纷会出现多种不公正的情况。
因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等原因,双方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这决定了持卡人权益易受到侵害。此外,信用卡相关制度中并未对发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辅以相应的责任,发卡机构并不会因为未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与此相关的持卡人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也终将因此而无法得以实现。这进一步加剧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实质不平等。故此,信息披露和持卡人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
我国在信用卡使用方面立法还不够健全,无论是我国《民法典》还是《刑法》,对信用卡设置的约束条款内容都较为薄弱,基础的原始的规定缺乏实用性,信用卡业务和传统银行业务之间的差异缺乏法律章程的约束。随着信用卡业务的拓展范畴越来越大,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信用卡业务管控体系薄弱问题、深层次的法律保护问题日渐突出,应该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法来保障信用卡使用,真正使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4]。我国在金融立法方面一直处于薄弱环节,专门法律建设较慢,而信用卡在当前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已经暴露出来,这就要求信用卡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要真正立足于信用卡的实际需求,保护持卡者的权益,使专门法的建立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当前金融工作发展要求,使信用卡的使用有专门的法律给予支持。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够使信用卡的应用在可控条件下操作,促进法律对于金融体系的保障作用。
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不确定的风险,表现在信用卡使用方面配套法律法规内容较少,银行卡业务办理办法始终带着行政管理的弊端。发卡行大量发行信用卡,但是,在管理方面存在不公平的问题,特别是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信用卡使用的方式,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信用卡立法等各个主体之间没有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无法准确地进行信用消费,特别是信用卡合同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着权利与义务模糊的现象,在实践操作中就要设置严密的立法章程,使信用卡管理符合持卡者的用卡要求,符合金融发展的要求,真正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在信用卡使用配套法律设计中,必须要从发卡行的角度出发,也要从持卡者使用的角度出发,发挥法律设计的优势作用,使配套管理符合当前信用卡使用的规范,也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信用卡使用的条款进行细致的设计,使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发生法律纠纷的过程中有可以参考的标准。
信用卡拥有信贷转账和存储现金功能,无论是个人分期还款还是先消费后还款都是允许在范围之内进行消费的,支付信用卡为客户提供了信用额度,当备用金不足时可以在额度内进行消费,实际上是银行的贷记卡。信用卡的业务流程相对比较严谨,申请人填写完申请信息以后至发卡行,发卡行核对信息是否正确,对信用卡的信用度进行审核,授予信用卡使用额度,在申请人收到信用卡以后核对信息,商家对持卡人签名核实予以消费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信用卡应用拥有着一定的优势,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要积极维护消费者的信用卡权益,设置公平稳妥的冒用风险条例,避免出现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的不确定内容。发卡行在信用卡生效以后要积极承担自己冒用信用卡损失责任。发卡行在风险预测和专业消除等方面真正明确持卡人的有限责任。一旦信用卡使用出现风险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审查,以明确能否按照法律条款来处理问题。特别是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大额损失,银行就要建立起风险防控机制,以减少持卡人的损害,保障持卡人的根本利益。
在民商法视域下探讨信用卡的法律问题是立足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保护信用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要求。在信用卡法律建设方面遵循国情,明确信用卡使用期间的各种问题,积极做好金融保护工作,使信用卡使用有良好的运营环境。在民商法的监督和管理要求下充分运用信用卡业务的快捷性实现金融业务的推动,同时也要充分保障持卡者的合法权益,使用卡者能够在安全稳定的法律环境下更好地使用信用卡,发挥信用卡的金融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