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娟娟,张亚辉
(厦门大学 社会与人类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19世纪,美国民族学的先驱摩尔根以《易洛魁联盟》《人类的血亲和姻亲制度》《古代社会》《美洲土著的房屋和家庭生活》等著作确定了澳大利亚的图腾社会、印第安部落、古希腊和古罗马等社会的比较价值。其中,《易洛魁联盟》一书不仅包括易洛魁人的历史、氏族组织、联盟机构、舞蹈和宗教等内容,还涉及印第安社会与古典社会的比较,至今仍是了解易洛魁人的重要文献。等《古代社会》《美洲土著的房屋和家庭生活》两书出版后,其以武士横向联盟为基础的政治人类学思想有了更为清晰的呈现。他在这两部书中使用的印第安人材料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他个人的旅行和调查,二是民族学家和传教士等前人的旅行记述和风俗记录。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摩尔根将人类社会的政治方式区分为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前者指向强调人身关系的氏族、胞族和部落,后者指向强调政治性关系的国家[1](6~7)。从氏族取代婚级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开始,政治因素即出现于社会之中,它使社会组织不断趋近国家治下的形态。本质上,这一变革意味着二权政府向其他政体的转变,摩尔根的关注点则是以印第安社会和古典社会的武士材料呈现二权政府向三权政府转变的可能性。他认为氏族因人类构建社会的需要而出现,随之出现的政治因素是酋长和酋长会议。不同于氏族成年男女共同参与且包含人民大会特征的氏族会议,酋长会议主要指以部落或部落联盟为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摩尔根认为由首领(sachem)构成的部落会议即是一权政府。在此需要区分印第安社会的首领和酋帅(chief),二者均是从武士集团中产生的酋长,但首领一旦被氏族成员选举出来,即会脱离武士集团而负责氏族乃至部落的公共事务,而酋帅则始终与武士集团和战争功能相关联。二权政府的出现与上述武士的分化相关,当最高军事统帅在部落联盟阶段因军事需要而出现时,它即与象征最高权力的酋长会议组成互相牵制的二权政府。根据摩尔根对古典社会的再分析,我们可看到荷马时代的希腊社会和罗穆罗斯统治时期的罗马社会仍与武士集团密切相关,当其确定了以民族为单位的人民大会,三权政府的结构才被基本呈现。
然而,后来学者对摩尔根的评价主要立足于氏族组织与政治组织的区分和转变。恩格斯延续摩尔根的观点,肯定了以氏族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认为人民大会的存在令印第安人有条不紊地生活在不具有军队、警察、贵族、国王乃至监狱的社会中,但具有突出军事实力和征服特征的部落联盟却打破了共同体的边界,带来了政治制度的转变[2](94~96)。怀特则从观念哲学和文化学等角度对摩尔根的研究进行了批评,尤其是对社会进化论的局限和错误进行了说明,但他也肯定了摩尔根关于氏族组织和母权制的研究,指出摩尔根所尝试构建的人类学理论与反思社会相关,即反思由贵族和教会促成的社会现实[3]。与之相比,博安南更关注摩尔根对社会关系及其结构的研究,他从进化-功能论的角度对摩尔根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并认为摩尔根的贡献集中在亲属称谓、氏族和家庭群体等理论的推进上[4](导论1~17)。特劳特曼(Trautmann)则认为摩尔根的创见在于亲属制度和易洛魁联盟的研究,前者令亲属制度成为人类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后者延续了传统维多利亚时代的政治哲学研究[5](201~218)。特劳特曼更在意摩尔根的易洛魁联盟研究与洛克政治学说之间的延续关系,认为摩尔根以印第安人为基础建立的政治人类学理论与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具有较强的契合度。王铭铭又通过概述前人对摩尔根及其思想的研究,强调摩尔根的社会哲学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基础确立,呈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科学色彩,同时,他指出《易洛魁联盟》所确立的社会理论立足于格罗特的希腊政治体制研究,其中涉及分别基于亲属制度和城邦政治的两种民主原则[6]。
总体来说,上述学者着眼于社会组织的进化脉络,通过氏族组织、军事征服、三权政府和民族等关键概念对摩尔根的文化人类学或政治人类学理论进行评述。然而,摩尔根最常被批评的易洛魁模式却是以二权政府为基本特征的,它关涉两套并行的政治原则——氏族组织的运作逻辑和武士的行事逻辑,它们与古典城邦的分权原则、洛克分权学说所涉及的政治原则存在差异,印第安社会和古典城邦的政治原则均与武士集团相关,这已涉及两种武士集团的盟约形式。有所不同的是,洛克所提出的政治原则以社会契约为背景,他所论述的分权学说与资产阶级更具契合性[7]。因此,即便怀特等学者已尝试梳理摩尔根的人类学理论与资产阶级的关系,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仅以三权分立学说断言摩尔根的理论倾向是不够的,他所呈现的二权政府并不能简单地被看作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前身或前进化阶段,相关材料所证明的是武士集团在氏族社会向国家转变过程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印第安社会的武士集团常与男子秘密会社和兄弟会相联系,涂尔干即认为兄弟会是在美洲发现并超越图腾氏族的组织,与这一组织相适应的现象是精灵崇拜日渐淡化氏族图腾的存在[8](88~91)。类似的是,相较于依托氏族社会产生并维系氏族存续的首领,印第安酋帅更易通过战争等方式积累声望,权力和声望的积累使后者出现反部落的倾向,这也使得酋帅较首领更易成为推动政治变革的动力。皮埃尔·克拉斯特尔(Pierre Clastres)之后,也曾通过引用罗伯特·罗维(R.Lowie)关于印第安酋长的特征,指出酋长追求和平的特征与氏族组织相适应,但却将政府权力与军事权力的区分看作是战时需要的结果,而未对以酋长为代表的武士团体与政府机构的根本关联予以充分展现[9](29)。易洛魁联盟的材料证明,武士团体是政府机构的核心组成成员,掌握政治权力的首领被剥夺武力、酋帅与其他武士被同意以顾问和家长代言人等形式参与政治等现象的出现,不仅与其氏族组织所蕴含的民主原则相关,更与武士团体自身的政治追求相关。本文围绕摩尔根关于易洛魁等印第安社会的武士研究,通过描述印第安武士的联盟原则发现武士与二权政府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重新反思摩尔根在印第安社会与古典社会间建立的比较关系,最后说明武士这一身份群体对于理解政治的意义。
印第安人被欧洲人发现时,他们的社会仍多以氏族(clan)为基本组织。彼时,除氏族制度解体的达科他人,处于父系氏族阶段的鄂吉布瓦人、奥马哈人和玛雅人之外,大部分印第安氏族都处于母系氏族阶段。基于氏族以图腾命名、先祖与图腾动物相联系等特征,摩尔根指出印第安人的个体性仍为氏族所掩盖[1](95~96)。同时,其氏族组织区别于由多个家族发展而来的希腊和罗马部落,在形态上更接近只接受一个共同祖先的犹太部落,但又因以母系世系为主导而区别于上述部落[10](78~79)。由于印第安部落的氏族组织与亲属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所以部落倾向于维系氏族的存续,维护氏族成员的权利,它所呈现的政治特征与自然状态下的平等和自由特征更具亲和性。同时,印第安人擅长狩猎、追捕和战争,成年男子具有显著的武士特征。印第安人为维持一定的人口密度而不断生成新的部落,并以武士团体达成扩大共同领土和抵抗异族入侵的目的。然而,生成新部落的过程不仅令独立部落无法通过人口增长的方式增强军事实力,而且打破了作为“攻守同盟”天然基础的部落间亲缘关系,这限制了政治制度的进步。相比而言,易洛魁人之所以能成为除墨西哥和秘鲁外最有影响力的印第安人,与其以竞赛和舞蹈强化同名氏族的兄弟关系、以多层级的氏族会议限制酋帅的过度发育等密切相关。尤为重要的是,二权政府的设立令部落联盟在稳定地维系内部和平的同时,也令联盟能够保存乃至增长军事实力。在此,通过描述易洛魁人的氏族组织、酋长会议和武士分化等内容,确定联盟的构建历史,理清易洛魁联盟构建的两个基础。
在被阿迪朗达克人打败之后,易洛魁分化为莫霍克人、奥涅达人、奥农达加人、卡尤加人和塞内卡人。这一分化不仅带来了易洛魁人与其他部落持续的公开战争,也促生了一批以口才和武力闻名的酋长。酋长的突显令易洛魁人不仅要对付外部军事力量,还须警惕内部的分裂倾向,二者均指向了武士的扩张倾向。摩尔根认为,消除武士的扩张倾向才有利于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助于构建以提升军事力量和维系内部和平为目标的联盟[10](57)。为了有效抵抗邻国,易洛魁的5个部落早在1609 年前就组建了联盟。易洛魁联盟之所以牢不可破,与每个部落均可分为8 个氏族密切相关,其中,狼氏族和鹿氏族被认为是原始氏族,熊、海狸和龟是狼氏族的分支,鹬、苍鹭和鹰是鹿氏族的分支。原始氏族与其分支氏族属于兄弟关系,彼此不可通婚,但可与其他4 个具有表亲关系的氏族通婚。易洛魁人被发现时以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为主,人们以亲属称谓代替个人名字互相称呼,氏族成员的关系不因旁系和直系的区分而疏远。与亲属制度相适应的是,所属部落不同,但拥有相同氏族名称的个人被认为具有兄弟关系,任一企图脱离联盟的人都将面临破坏兄弟关系和导致兄弟氏族相对抗的局面出现。摩尔根指出,同名氏族的关系远比同一部落的氏族关系来得牢固,这是联盟各部分顽强团结的主要原因,也是部落背弃盟约的倾向被散落在不同部落之中的氏族分支所抵消[10](82)。从这个角度来说,散居的同名氏族构成部落联盟的天然基础,兄弟关系和表亲关系及其所带来的婚姻原则叠加其上,就令5 个部落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和氏族联合特征,相关联合关系明显地表现在从长屋到联盟的整体社会结构上。
与易洛魁的母系氏族相适应的是,其长屋强调母系世系,长屋内各家庭的已婚女性多为同一氏族的姐妹,这些女性及其子女可将配偶带回长屋居住,他们所孕育的孩子并不具有继承父亲头衔、手斧、权力和财产等的权利。归属特定长屋的全部成员都将接受女家长的管理,这意味着武士也将受女家长的管制。具体到塞内卡部落的材料,我们发现,女家长可令长屋内的武士成为代言人,就公共问题向酋长会议传达意见。当家长们认为首领不再具有代表氏族和管理氏族事务的资格时,他们可通过“摘角”仪式剥夺首领的头衔,令其重新回归普通武士之列[4](69)。基于这两条材料,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武士在易洛魁社会的普遍性,也能注意到他们受制于与亲属制度高度重合的氏族制度。在首领被罢免或去世之后,塞内卡氏族需要召开会议并在首领的兄弟和首领姐妹的儿子中选择两位候选人,获得氏族多数成年男女认可的候选人即是继任者,他将放弃那归属氏族财产的原名而代之以上一任首领的名号。若继任者是孩子,则须设置监护人,直到孩子达到足以履行职责的年龄。而后,塞内卡部落的另外7 个氏族将以胞族的名义分别召开会议,胞族会议的目的是商议是否通过这一提名。若部落不信任氏族所选的首领,也可通过部落会议罢免首领并代之以新首领,这一罢免无须得到氏族的同意,甚至可违背氏族的意愿。考虑到武士是酋长会议的主要参与者,氏族会议与部落会议之间的张力说明武士集团才是掌握易洛魁政府权力的身份群体,部落的政治权威凌驾于氏族成员的权利之上。因此,虽然易洛魁部落的酋长会议植根于以氏族为基本单位的政治社会,但它作为超越单一氏族的政治组织,所代表的却是部落乃至部落联盟的政治权威,它因维系同盟利益而确立的民主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超越了基于血缘氏族而确立的民主原则,而与武士这一身份团体更具相关性,这是易洛魁联盟的第二基础。
首领产生后,部落还须以旧首领的名义召集联盟会议,由联盟会议将象征首领身份的贝珠连同首领名字传给继任者,赋予其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联盟会议在拥有不灭篝火的鄂农达加河谷举行,它包含50 个永久的首领职位,虽然5 个部落被准许进入联盟会议的首领数量不均等,但继承相关名字和头衔的首领并不占有或分有联盟的最高权力,而是共同组成联盟的最高权力。组成联盟会议的50 个首领仅代表全体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议,公共问题的解决和公共法令的生效都需得到首领的一致同意。其中,莫霍克人和奥奈达人各有9个首领准入联盟会议,奥农达加人有14个首领准入联盟会议,而卡尤加人和塞内卡人分别有10个和8个首领进入会议。值得注意的是,首领进入另一部落时,该部落人民如原部落的人民一般服从其管制。1700年左右,易洛魁人的势力达到顶峰,他们以酋长代表团对征服地区进行管制,包括派酋长代表团前去解决内部争端、禁止被征服者发动战争和管理被征服地的财产等。1715 年,被驱逐出北卡罗来纳州的塔斯卡罗拉人(Tuscaroras)被接纳为联盟的第六个成员,但它并不具备进入联盟会议的资格。作为拥有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选举权的政治机构,联盟会议显然具有不同于氏族会议的运作规则。联盟会议立足于武士间的平等关系,而非氏族组织所支持的氏族平等关系。易洛魁人在战争中加强了联盟的纽带作用,联盟不再只是调解民事纠纷的机构,而是成为他们追求和平乃至建立更具进步性的政治制度的基石。
相当有趣的是,易洛魁社会鲜少有杰出首领,相对著名的是联盟的建立者达-加-诺-韦-达(Dagä-no-we’-dä)和首个立法者荷-德-诺-骚-尼(Ho-de’-no-sau-nee)。杰出者的日渐显露与酋帅从武士集团中脱颖而出这一政治变化相关。与首领相比,作为武士集团领袖的酋帅更易通过军事实力和口才成为出众者。在联盟会议的首领数量不可变动而酋帅日渐强大的情况下,后者要求参与政治的呼声与日俱增。为安抚武士团体和稳定政治秩序,首领被迫赋予酋帅以次级首领(subsachem)的职位,这一职位意为建议者和顾问。摩尔根认为不允许酋帅进入统治集团有两个原因:一是易洛魁人的组织条例将首领的职权限定于处理日常事务;二是对能力最强者的排除有利于统治集团的存续[1]。酋帅的选举和任命方式与首领类似,但作为首领之下的二级酋长,他们的授权仪式只能在首领被授职时一同举行,并不另行组织。此外,巫师也可获得二级酋长的头衔,他们与酋帅被冠以意为尊贵的称号——“哈-萨-诺-瓦-纳”(Ha-sa-no-wä’-na)。酋帅的头衔是部落的财富,部落将其授予武士是为表示对其个人实力和功绩的认可,部落可将相关头衔收回以赐予其他武士,但不允许头衔在特定家族内传承,这意味着酋帅无法积累家族声望。部落与联盟对酋帅的忌惮和限制让联盟会议的衰败倾向得到抑制,也让酋帅无法壮大以破坏易洛魁现有的政治格局。为完善易洛魁政府的职能,易洛魁人又在建立军事联盟后设立了两位互相牵制的最高军事统帅,也即名为“荷斯-加-阿-格-达-哥-瓦”(Hos-gä-ä-geh’-da-go-wä)的大战士(Great war soldier)。大战士带有世袭特征,分别从塞内卡部落的狼氏族和龟氏族选举产生,主要负责联盟军务和指挥联盟部队作战。虽然大战士的出现标志着军事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易洛魁联盟具有一种政治组织上的进化特征,也即摩尔根所说的由一权政府向二权政府的转变。稳定内部秩序和对外作战应是政治体具有的两个基本功能,即便印第安社会可通过酋长及酋长会议处理内部事务和稳定内部秩序,但暂时被剥夺了战争功能的酋长却无法组织军事防卫和维系社会边界。考虑到印第安社会彼此交战的状态,我们很难想象其社会能在不具备对外作战功能的前提下生存。因此,若印第安社会想保持防卫共同体的特征,就须赋予武士团体以相对较高的地位,也须认可能够领导武士团体维护社会安全和参与战争的酋帅。从这个角度来说,二权政府才是印第安社会的基本政治结构。
从上述首领和酋帅的选举与罢免规则看,武士同时受氏族成员和酋长会议的管束,前者指向同名氏族的兄弟关系,后者指向武士集团对内部和平的追求。其中,氏族会议作为处理政治事务的机构,是氏族至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氏族层面,它由成年男女以个人名义参加,而酋长只是暂时拥有代表集体处理公共事务的资格。在部落和联盟层面,它发展为酋长会议,由代表氏族的酋长们参加。摩尔根认为,氏族、部落和联盟具备原始的政府功能,而胞族不具备政府功能,它更多的与氏族作为血缘团体和战斗团体的特征相联系,并与人口增长、氏族分化和传统精神等联系在一起,与部落的军事联盟更具相关性。
在不同的场合下,易洛魁的武士可能以氏族、胞族和部落等单位形成联合团体,这明显地呈现在以武士为主要参与者的舞蹈和竞赛中。舞蹈和竞赛不仅展现了武士这一身份群体包含的双重气质——高傲和野性,也令武士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明晰和强化兄弟关系。作为其娱乐活动和艺术活动的代表之一,舞蹈得到了印第安人广泛而热忱的追求,是展现印第安人精神气质和塑造印第安人性格的重要手段[10](262),也是氏族男性进入武士集团的入社礼内容之一。战舞和羽毛舞是最隆重的两种舞蹈,其中,战舞主要在征集武士、庆祝武士的出征和归来、收养俘虏、授予首领以职权、招待客人等重要场合展演。它是年轻人掌握的第一支舞蹈,表演者多为15~25 岁的男性武士,他们因显著的毅力、活力和精神状态而被选择。它往往伴随着战歌而起,武士通过模仿进攻和防守等交战动作展示力量和激情,毫无优雅可言。同时,战舞也是唯一适用于演讲的舞蹈。聚集于联盟大厦中的酋长们可在战歌或舞蹈的间歇发表演讲,演讲的主题可能包括介绍当期舞蹈的性质和目的、表达对舞者的感谢、讥笑表演者和其他酋长的缺点等。演讲结束,发言者须向舞者或被针对者送礼。羽毛舞表演者的选择标准与战舞一致,表演者仍通过脚后跟用力着地来展现力量和节奏,它是优美、雅致和庄严的。羽毛舞所展演的全是宗教歌曲,其主题包括赞颂伟大精灵、感谢和祈求“荷-文-内-宇”(Hä-wen-ne’-yu)的庇护等。女性可参与羽毛舞,但她们所呈现的舞姿和气质与武士截然不同,她们的舞蹈安静而不失娱乐性。除此之外,武士还占有不向女性开放的演奏会,此演奏会多在夜晚封闭小屋内举行。总体来说,战舞激烈而展现武士的激情、野性和耐力,羽毛舞克制而展现武士的温和、美感和高傲,这两种展现对反特征的舞蹈本质上体现了武士的双重精神气质。即便是被归入原始人的易洛魁武士,在展现野性和扩张倾向时,也保持着克制和高贵的一面,这是其以联盟塑造内部和平的重要精神基础。
如果说易洛魁的舞蹈更多的是通过力量和戏谑玩笑来展现武士的个人精神和武士这一身份群体的统一性,那么游戏竞赛则是通过与其他武士团体的对立和竞争来激发对本团体的归属感。游戏竞赛一般发生于对立群体之间,竞赛双方可以村落、氏族、胞族或部落为单位相互区分为两个群体,它们将召选武士以群体而非个人名义去争夺竞赛的奖品。在这些竞赛中,具有父子和夫妻等家庭关系的双方分属不同的比赛队伍,长屋并不被作为区分对立团体的标准。虽然摩尔根强调易洛魁人的氏族、胞族乃至部落都包含家庭的特征,但实际上同属一个氏族的人远比通过婚姻结合的人亲密。因此,上述人群划分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个体与氏族的关系,弱化了婚姻关系和父子关系。同时,观看竞赛的武士所表现出的激动情绪远胜于比赛者,这种情绪甚至比参与赌博来得强烈。易洛魁人流行赌博,他们的宗教并不对此进行限制,赌注包括战斧、勋章、装饰品和毯子等贵重物品。总体来说,易洛魁人的竞赛建立在对立氏族而后扩大为对立胞族和部落的基础上,这种竞赛激发了比赛者和观看者的激动情感,这种情感与武士对团体荣誉的追求相关。当摩尔根说竞赛可以如民族歌曲一般激发易洛魁人的爱国情感时,他所强调的正是武士具有维护武士团体的荣誉和氏族荣誉的倾向。易洛魁人的兄弟情感在武士竞赛中有不同层次的展示,它强化了易洛魁人对同名氏族的归属感,同名氏族的兄弟关系与同一部落不同氏族的政治关系形成对比,前者消减了后者因政治性过强而趋于分化的特征。
在摩尔根研究的年代,与易洛魁联盟同属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大部分印第安部落仍立足于氏族政治,并且具有明显的武士分化特征。维安多特人、达科他人和邵尼人等均包含首领与酋帅的区分。其中,维安多特人的酋帅并不具有世袭性,它由氏族和部落授予有功勋者。达科他人以作战经验和勇气为标准选举大战士,负责处理军务;氏族首领因世袭权而有优越地位,负责氏族的内政。邵尼人的政治组织则包含第一首领、第二首领和会议等内容,它们仍受制于氏族制度,而且每年普选一次。需要说明的是,首领的主要职责是维系氏族的存续和利益,因而其世袭特征与氏族成员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并不矛盾。即便是以国家政治取代部族政治的克利克联盟,仍然保留了氏族组织和首领职位。根据以上材料可以发现,易洛魁联盟的酋长分类及其政治特征并非特殊现象,它代表了与氏族制度相契合的一种武士联盟路径。与上述印第安人相比,新墨西哥的印第安部落和墨西哥的阿兹特克联盟处于较为明显的村居状态,但这并不妨碍其存在类似的武士联盟。通过区分阿兹特克联盟的吐克特利、希腊的巴塞赫斯和罗马的勒克斯等军事指挥官的社会背景和性质,对印第安社会和古希腊社会所呈现的两种武士联盟路径进行说明和区分。
新墨西哥的印第安人居住于普韦布洛式房屋中,每个普韦布洛都是由酋长会议领导的独立组织。同时,操共同语言的普韦布洛也可结盟,西博拉人的7个普韦布洛即组建了联盟。1877年,摩尔根得到一份关于塔阿斯普韦布洛的材料。根据材料,该社会存在一位名为卡西克的终身首领、一位名为阿尔卡德的长官、一位副长官、一位军事酋长、一位副军事酋长和数位名为菲斯卡尔的警察[4](161)。除此之外,该社会的成年男子须在每年12 月最后一天举行的埃斯图法集会上参与官员换届投票,重新选举产生除卡西克以外的其他官员。针对这份材料,摩尔根指出,卡西克应与北方部落的首领一般履行行政职责,具有司法性质的长官负责处理耕地所有权和普韦布洛房屋的所有权等问题,军事酋长则负责维护治安和管理牧场等公共领地。在这个普韦布洛中,我们仍可注意到突出的民主原则,它因成年男子投票制的出现而与武士团体更具亲和性。在宗教信仰上,以塔阿斯为代表的印第安人信仰蒙蒂祖玛教,这个宗教的神是太阳,其典型特征是“在普韦布洛中举行跳舞庆祝会”[4](165)。结合印第安部落具有保存酋帅名字并赐予新人的现象,蒙蒂祖玛教所崇拜和祈求的对象恐怕是军事指挥官这一职位所象征的力量和神圣性,而非指向作为个体的蒙蒂祖玛,这也恰好解释了阿兹特克联盟对蒙蒂祖玛被捕和死亡的态度。
墨西哥由7个主要部落构成,分别是索乔米尔科人、查尔卡人、特帕内坎人、特斯库坎人、特拉特卢伊坎人、特拉斯卡拉人和阿兹特克人,摩尔根以7 个部落的王国传说为基础确认它们是兄弟部落[1](219~220)。与居住于墨西哥峡谷的上述部落相比,峡谷外的部落多独立占据一定的区域,这几乎与易洛魁联盟建立前的社会场景一样。1426年,阿兹特克联盟率先建立,它凭借人口和军事优势打破了部落间彼此征战却无法发展壮大的局面。在军事酋长的领导下,阿兹特克联盟攻伐了特斯库坎人和特拉科潘人,建立了由3 个部落组成的联盟。与易洛魁联盟相比,阿兹特克联盟的村落包含更为明确的分区,每一分区由一个亲族占有,每个亲族又区分为若干有某种共同联系的氏族,这些分区与其军事组织相关。特拉斯卡拉人也存在类似的分区,各分区包含一位名为“吐克特利”的最高军事酋长,军事酋长所领导的武士团体可通过军服、旗帜和标记互相区分。吐克特利和易洛魁联盟的大战士属于同一类型的武士,他们在确保政治团体的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又易因过度膨胀的军事实力威胁分区乃至村落的安全。总体来说,摩尔根所呈现的阿兹特克联盟仍然以氏族组织为基础,以酋长会议和军事统帅为核心的二权政府仍是其政治特征。从蒙蒂祖玛需与全体酋长一同回应其他部落的结盟建议、在失去自由后被阿兹特克联盟剥夺军事指挥官的身份等事件看,酋长会议的权力仍高于军事统帅。从印第安人的材料看,摩尔根的政治判断并非在套用易洛魁模式,他也并非不知军事指挥官的反部落倾向和危险性。早在判断军事指挥官的性质时,他就指出其具有不同的发展路径,但印第安人的民族志材料清晰呈现的是武士联盟的和平面向,这使其社会不可避免地与分权政府产生联系。
本质上,印第安武士作为印第安政治运行的基础,其地位与部落间潜在的战争状态相关,彼此独立且未达成联盟的部落,可能因争夺生存空间而发生战争,这给予了武士展现自身实力和积累声望的机会。易洛魁联盟的大战士和阿兹特克联盟的吐克特利都是通过战争从武士集团中脱颖而出的,他们在社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赋予他们荣誉和声望的同时,也使他们成为威胁内部和平的存在。然而,氏族间的兄弟关系和武士对和平的渴望却给予印第安武士联盟以极稳定的和平基础,它限制了以大战士为代表的二级酋长权力的过度发育,令武士倾向于展现维系和平而非彼此交战的特征。因此,以武士联盟为根本运作规则的二权政府,不但没有突破亲属制度和氏族制度的限制,而且可以说天然地立足于这两种制度。
摩尔根在讨论军事指挥官职位的常规化时指出,易洛魁联盟的大战士、阿兹特克联盟的吐克特利、希腊部落的巴塞赫斯和罗马部落的勒克斯同是军事民主制下的军事指挥官。在他的概念中,希腊自奥林匹亚时期到克里斯提尼改革时期,一直致力于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以阿提卡人为例,他说明了乡区确立前的希腊社会现状,该人群有4 个部落,每个部落包含3 个胞族,每个胞族包含30 个氏族。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摩尔根引用了格罗特和库朗热等学者关于希腊氏族的基本观点。格罗特、库朗热与同时代的许多学者一样,认为希腊和罗马以父权制家庭为主,格罗特区分了氏族的结合关系和家族的结合关系,库朗热也就家内法与城邦法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其中,古希腊和古罗马家户的存续与其家火相关联[11](15),这类家火的唯一性与易洛魁等印第安人长屋内包含多个火塘的现象形成了鲜明对比。如果联系普韦布洛建筑内部的家庭和阶级划分,可以发现印第安长屋多火塘现象的出现也许与联合家庭的特征更具相关性。不同的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家户以对同一家火的祭祀而非自然的亲属关系为基础构建,家内主权的象征是家火而非父亲,父权和夫权均由家火赋予[11](31~32,76)。同时,库朗热还曾指出相关父权“指的不是父性的特征,而是权力、威信与尊贵”[11](79),加之家火禁止兄弟分家,所以父权不仅表现为父亲对儿子的所有权,也表现为家长对其兄弟的所有权。如此,父权是将家户成员与家火的依附关系具象化为家户成员与一家之长的人身依附关系,这已区别于印第安社会基于血缘的人身关系。后来,韦伯将这种家长对其家共同体的权威概括为家父长制支配,这是一种不受法律限制的“特殊的、人格性的恭顺关系”。所谓不受法律限制,指的是家长权力被无差别和无条件地继承,被继承的典型权力包括对前任家长的女人的支配权[12](90~95)。此外,库朗热还指出,希腊和罗马的胞族赋予人们一种与家火崇拜不相冲突的共同信仰,他认为这一信仰由模仿家火崇拜确立[11](107~109)。但若考虑到家内圣火和家外圣火赋予信仰者的地位看,家内法与家外法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家内圣火以家父长为象征确定对信仰者的所有权,胞族圣火和城邦圣火则赋予家父长及其所代表的家户们以平等关系。
亚里士多德曾对雅典氏族和胞族进行描述,这些组织的划分恰与四季、月份和日数契合[13](3)。再结合摩尔根所列的阿提卡部落,我们即可看到4 个部落与四季对应,12 个胞族与12 个月份对应,组成单一胞族的30 个氏族与每月的日数对应。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指出每一氏族包括30 个人,并认为巴塞勒亚的基本特征是巴塞勒斯统率自由民。结合亚里士多德所提到的贫民及其妻儿作为富人奴隶的现象,再对比库朗热对父权制家庭的描述,可以看到希腊的自由民与印第安氏族成员的范畴和性质存在显著差异,后者并不具有等级特征。此外,潘狄翁四子分别占有的区域处于战争状态,这一现象也说明氏族组织的基本原则已经无法在雅典社会发挥作用,格罗特提到的家族之兄弟关系也非依据氏族原则确立,它可能与军事编码原则相关。因此,赛修斯用以统一潘狄翁四子所占区域的和平一致原则也须重新判断,它至少不完全等同于印第安部落的共同一致原则,印第安部落的相关原则仍包含印第安人对共祖与兄弟关系的认可。如此,虽然希腊部落和印第安部落均具有相对严整的社会结构,但从胞族和氏族人口的数量和对称性看,希腊部落整体更具有编码特征,这与基于兄弟关系自然发育的印第安部落存在本质的区别。
考虑到希腊和罗马的军事编码特征,巴塞勒斯、勒克斯和印第安最高军事指挥官的比较关系也需要重新确立。摩尔根认为,希腊的巴塞勒斯并非国王,而是因战时需要被推选出来的军事指挥官。例如,他认为阿伽门农成为巴塞勒斯是战时需要,因为当时城邦正面临被攻陷的危机。基于战争与巴塞勒斯的关系,摩尔根指出巴塞勒斯是巴塞勒亚的军事指挥官,而巴塞勒亚代表的是自由和民主的政体,也即他所说的军事民主制。根据阿喀琉斯和阿伽门农争夺战利品和女人的故事,确实也可看到以阿伽门农为首的联盟涉及武士盟约,阿伽门农虽获得宙斯的庇护且具有领导战争的权力,但却并不绝对凌驾于其他武士之上,例如,他不可剥夺随同武士的战利品。但是,摩尔根并未进一步辨析自由民的范畴,未对阿伽门农等武士的性质进行反思。虽然阿伽门农的故事也涉及武士联盟和军事首领,但仍应注意古希腊社会存在自由民与奴隶的区分。既然亚里士多德已强调希腊的氏族由30个人构成,而贫民又以奴隶方式隶属于富人,那么该社会的武士就该指向父权制家庭的男性家长,而非如印第安社会一般指向所有的成年男性。所以,即便希腊社会仍然保留氏族结构和武士联盟,但它与印第安部落的武士联盟性质并不一致,前者是契合希腊传统社会的家父长联合,后者则是渴望和平的武士依凭氏族组织确立的和平同盟。
摩尔根通过引证澳大利亚的图腾氏族、非洲的部落和酋长制度、北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组织和印欧社会古典时代的政治变革,试图证明氏族组织在原始社会和古典社会的普遍性。在他看来,政治变革的关键在于打破以氏族组织确立的人身关系,并代之以乡区和城镇为主的地域关系,而促成这一转型的关键性因素是军事统帅的分权和民主的传统。不论是摩尔根一笔略过的专制王权、僭主政治和君主政体,还是他所向往和热爱的民主政体,均受上述两个因素的影响。同时,尽管他在印第安部落与古典社会之间建立的武士联盟比较并不完全可靠,但这并不影响武士联盟自身的重要性。换言之,摩尔根从易洛魁联盟出发,以印第安人材料和古典社会材料呈现的武士联盟,对于理解政治是重要的。在他所描述的印第安社会中,以酋长为代表的武士集团是构建联盟政府的关键性人物。该武士联盟根本上围绕两个原则确立:一是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二是内在于武士精神气质的和平倾向。围绕这两个原则,印第安社会通过不同武士集团间的兄弟关系化解了潜在的战争,又以追求内部和平与平等独立的名义构建了联盟,军事统帅权力过度膨胀而带来的危险性得以被巧妙消减。物质水平相对落后的原始社会需要以武士承担对外扩张和防御外敌的功能,文明相对发达的古典社会同样需要,只是以地域关系为基本政治关系的古典社会确立了一套脱离氏族组织的武士联盟制度。虽然古典社会与印第安社会的武士联盟确立原则有所差异,但它们都在某种程度上确证了“战争与和平”是社会所具有的双重特征,它明显地表现在武士这一群体具有征服他者与追求和平的双重倾向。战争既包括具有破坏性的冲突,也包括潜在的危险和冲突,前者能带来政治体的消亡和互相吞并,后者易导致政治体间的动态平衡或联盟。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战争并不以纯粹的破坏为最终目的,它本质是为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再构建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武士及其集团对于理解政治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摩尔根的印第安社会研究所呈现的重要价值之一,这一价值不应该因其建立了错误比较而被否定。
摩尔根所使用的印第安社会材料以母系氏族为主,其社会组织与梅因通过印度和古爱尔兰等社会材料呈现的父系氏族存在鲜明差异,后者以父权制家庭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更认为贵族的首要来源是“同村人或血亲联合体对认为保留了各自小型社会最纯粹血统的后裔的尊重”[14](64)。梅因虽然认可血亲在人类社会早期具有塑造共同体的作用,但却认为原始人只认可实际的血亲关系而不认可同胞关系。因此,他将亲属、奴隶和敌人看作常见的人群范畴,他们均可因友谊和情感依附于特定的首领,但血统纯正的首领往往会与依附者形成类似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这也是他所认为的原始村落形态。当社会进一步发展,但用于处理人际关系的概念还停留在血亲观阶段时,人们会以对待血亲的态度对待扩大群体的新成员,其中就涉及首领对成员的父权制支配。摩尔根曾明确指出,以母系氏族为主的印第安部落并不同于家父长制影响下的社会。虽然他也强调共同祖先对印第安社会的重要性,但印第安社会更在意氏族起源、母系血缘关系和人群分化的路径。所谓的兄弟关系更多地确立于具有共祖关系的氏族之间,但氏族内的联合家庭并不被认为是由同一祖先发展而来的。看起来摩尔根和梅因呈现了不同的社会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政治学说缺少可比性,或简单地将它们归于两种政治发展路径。实际上,他们都强调了亲属制度对塑造共同体的重要性,只是摩尔根强调血缘关系确保了氏族间的兄弟联合及氏族成员的平等地位,而梅因偏重拟制血缘以及家父长的支配地位。考虑到希腊部落对军事力量进行编码的现象,梅因仅以家父长及依附者的关系理解共同体内的人群关系是不够的,家父长间的关系同样重要,如果说血亲观念仍在社会内部发挥作用,家父长间的关系也该受其影响。类似地,虽然摩尔根强调了氏族组织的平等和自由原则,肯定了印第安酋长具有令其他成员追随并另辟新居住地的能力,但却没有进一步分析成员对酋长的依附特征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印第安人对酋长的罢免权和依附性并非矛盾的存在,前者与氏族会议的经验密切相关,后者则与酋长维系共同体安全稳定的能力相关。人们服从酋长的管制是因他暂时代表了氏族,人们所真正依附的对象是具有共同先祖的氏族本身。如此,不论是从摩尔根和梅因对部落政治的对比研究看,还是仅就印第安社会的平等和依附特征看,一个稳定社会的整体制度无法单以横向法或纵向法涵盖,即它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以血亲观为基础确定或拟制的氏族,也不能归结为特定身份团体如武士集团间的联盟关系,它们往往互相杂糅,共同作用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