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嵌于社会关系与文化网络中的农地流转
——滇西南上村调查研究

2022-11-21 02:09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烟农农地经营权

刘 波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省民族研究所,云南 昆明650504)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代农业经营中,经营者需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就需要通过土地流转解决土地碎片化、分散化的问题。然而,即便中央通过涉农补贴等政策手段鼓励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但农村土地流转依然有不少障碍。对于这种现象,已有研究认为土地产权仍不够清晰,亟须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不少研究发现,农地 “三权分置” 的制度设计[1][2]、资本下乡[3]、农村劳动力外流[4]和人口老年化[5]能促进土地流转;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自我开发程度” 还不够高[6],加之部分基层组织主导的农地流转违背农户利益[7][8],以至于农地流转障碍重重[9][10];预付租金制度加重了承租方的现金支出压力[1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12]也不利于土地流转。毫无疑问,以上促进和妨碍土地流转的因素的确客观存在,但通过明晰产权,限制基层组织在主导土地流转过程中权力寻租,提高土地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水平,就能解决问题吗?种种迹象表明,事情可能没有这么简单,且不说国家不会不计代价地提高土地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水平,以让他们放心地放弃经营权,更不用说为何部分农地出租户愿接受不预付租金[13],单就明晰产权而言,究竟要明晰到什么地步才算足够?事实上,相对于历史上农地私有制条件下 “田底权” “田面权” 和 “亲邻先买权”[14](37~41)等权利细分程度而言,当代农地 “三权分置” 制度对权利的细分和归属明晰程度已经比较到位了。至少就经营权而言,土地流转并无障碍,而开展适度规模经营者需要的也正是经营权,并非自己所有、承包才可以经营。

由此,是否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会促进或阻碍农地流转,因而在对策思考中必须结合现实因素,对此加以深入研究。从这个角度看,重视农地与社会文化因素的关联研究,或许具有拓展性的参照意义。有研究者指出,农地并不单纯是一种经济要素,还具有诸多社会功能[15],只要打工收入依然无法支撑农民工在城镇赡养老人、养育后代和给自己养老[16],农民就不可能放心彻底地放弃农村的土地经营权,而倾向于暂时交给可靠且能随时可收回的亲朋好友经营,甚至抛荒[17]。本文试图指出,若从社会文化 “惯习”[18](143)视野看,就不难发现农地流转中隐含着不少非市场化的逻辑,这其中既有促进也有阻碍农地流转的因素。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兼容社会文化 “惯习” ,方能让农户在限定条件下真正放心地将土地流转出去,以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特别注明外,本文讨论所用资料来自笔者2018年5~10月、2019年5~9月对滇西南T县古镇上村的实地调查。上村共有12个寨子,多数寨子为同姓氏聚居。该村有水田3 371亩,多数种植水稻、玉米,每亩收入约500元;部分田地种植烤烟,每亩收入约1 500元。种植烤烟者,常须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连片种植。土地出租方多因从事其他生计,存在出租意愿,又常保留部分用于种粮。烤烟种植于2010年作为灾后重建的农业项目被引入上村,并逐渐由种植小户为主转变为种植大户占主导的格局。2018年和2019年,上村烤烟种植面积分别为520.5亩和530亩,流转面积分别为305亩和325亩。本村每亩土地租金为400元,外村租地每亩为500~600元。

二、社会文化因素主导土地流转及其类型

笔者在上村调查发现,血缘、地缘、习惯性规则等地方社会文化要素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根据土地流转实践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社会文化因素划分,可将土地流转分为同村同寨租地、同村异寨租地、异村异寨租地三大类型。

(一)血缘关系下的同村同寨租地

同村同寨租地又称 “寨内租地” ,是指烟农在自己所在的寨子内租赁土地。这是上村烟农最主要的租地方式,其涉及面积较大,频率也较高。由于寨内多为同姓村民,或至少有比较多的同姓村民,流转双方往往有着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寨内租地也就成了村民口中 “自家人拿去种” 的流转方式。寨内租地种烟,烟农大多会先向血缘关系较近的农户求租。常见的血缘关系主要为兄弟关系、叔伯关系,多是未出传统 “五服” 范围的亲属。由于血缘关系较近的农户所属土地往往紧邻在一起,客观上常以自家水田为基础向周围扩展,以此实现集中连片种植。这种向 “自家人” 求租的要求往往不会被拒绝。当然,土地流转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出租方不种植烤烟。

上村的烤烟种植小户租赁土地面积一般较小,多在5~10亩之间,只需向寨内几户血亲求租即可满足所需。种植大户则因种植面积较大,为获取较大规模的土地,需要考虑在更大范围求租土地,但是他们同样会优先考虑寨内租地。因此,血缘关系之下的土地流转也就具有了检验双方亲属关系的意味。拒绝求租要求往往意味着对双方亲属关系某种程度的否认。有农户说道: “我家的田,都是拿给阿哥栽烟。(两家)田连在一起,他也好摆水(排水)。他要拿去栽烟,那我也不能让他栽不成呀。” 一个 “拿” 字体现了一种相对简单、高效的土地流转方式。这既是双方之间信赖关系的证明,也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 “亲邻先买权” 的实质精神,保证了近亲范围内土地的顺利流转,同时也为土地流转的范围设定了条件。因此,求租者若是具有较为广泛、紧密的血缘亲属网络,也就意味着其能够获得更多潜在的承租土地的机会,这也是烟农扩种的便捷路径。

(二)地缘关系下的同村异寨租地

同村异寨租地主要是种植大户在本寨水田不能满足其需求时,向村中其他寨子农户租地。烟农同村异寨租地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没有烤烟种植户的寨子。若是寨内有烤烟种植户,则出租户会优先考虑在寨内出租,而少有土地能租给外寨农户。同村范围的地缘关系较近,流转双方之间往往具有同学、小伙伴、姻亲等关系。流转双方相互熟络,且日常生活中常有人情往来。因此,土地流转时彼此容易建立信任关系。是故,烟农前往同村其他寨子租地时,常强调其 “同村人” 的角色,以此促成流转协议的达成。

烟农虽然常在同村的其他寨子租地,但烟叶烘烤却仍旧在自己寨子里进行。因此,同村异寨租地通常意味着烟农要有运输烟叶的小卡车或三轮摩托车,经营成本也因此会上升。不过,同村异寨租地虽然没有寨内租地那样轻松、便捷,但毕竟比与外村人乃至陌生人打交道更容易,而且租金往往与寨内一致。由此,烟农若必须到本寨子外租地,均会首先选择这种方式。

(三)关系网络扩展下的异村租地

当烟农在本村所租土地不够用时,部分烟农会前往其他村子租用不熟悉的人乃至陌生人的土地。不过,烟农到其他村子租种土地时,往往会以熟人为中间人,与外村的出租户建立起关系。例如,不少烟农以外村的姻亲、干亲、同学、工友等关系为中间人,由其代为向外村人求租。这种方式往往能打消陌生出租户的顾虑,减少商谈、沟通中的障碍,并将出租户对中间人的信任转至烟农。由于中间人不仅与出租户有直接的血缘或地缘关系,而且与烟农也有较紧密的人情关系往来,因此并不收取中介费用。这种社会关系传导的方式,在土地流转中属于常见现象,被称为 “关系复制”[19]。一定程度上,这是农户自我开发程度的提高,其实质是关系网络的扩展。

异村租地的烟农多是种植大户,且发生频率较低。除了以上租地方式之外,他们还倾向于通过此种方式前往那些无法完成烤烟种植任务的村子,承租土地种植烤烟。在基层政府的烤烟种植规划中,有 “村干部兜底” 之类的政策。有些村子由于愿意种植烤烟的农户有限,达不到划定的份额,若有外村农户在本村租地种植烤烟,其份额按规定被算入本村。由此,村干部也有动力牵线搭桥,让外村的农户前来承租土地。这与上一种流转方式相比,相同之处是社会关系网络扩展依然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同的是,村干部往往会主动通过关系网络对接乃至寻找承租方。当然,亦有少数寨子虽分属于不同村子,但因距离很近,仅需依靠地缘关系即可实现土地流转。

三、流转土地的使用习惯与耕作制度

经过近十年的烤烟种植实践,上村的土地流转不仅受到自然条件、市场价格等因素的约束,亦深受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对稳定、健全的土地流转使用习惯和耕作制度。这主要表现为在土地使用上的近亲优先原则,事后付租和砍树(树即烟株)还田的习惯,以及年际轮耕与季节性休耕相结合的耕作制度。它们均在契合地方社会文化的基础上运行,既能保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亦可满足流转双方对土地长期使用的预期。

(一)流转土地的使用习惯

在逾十年的种烟实践中,上村烟农在流转土地的使用上形成了一定的行为规范,如近亲优先原则、事后付租、砍树还田习惯等,这些规范塑造了烟农在土地流转中的行为方式。笔者从诸多租田案例中观察发现,近亲优先原则有很鲜明的表现,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烟农优先承租近亲的土地,同时近亲优先出租自家的土地给烟农。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均具有这样的优先权。

事后付租而非预付租金,是烟农支付土地租金的主要方式。每年在烟叶交售进入尾声时(9月中旬左右),烟农开始向出租户支付租金。烟农前期投入的成本因烟叶交售而回笼,因而此时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地租。具体形式多是烟农将租金送至出租户家中,并当面点算清楚。支付租金时还会再仔细核对土地面积,租金尽量按照 “取多、取整” 的方式支付。出租户收取租金时亦常主动少收部分租金。如此适度多付和主动少收的互动,使得事后付租的形式再度体现了浓厚的人情味。

砍树还田是指烟农将烟株砍完之后,便默认其所租田地 “自动” 归还给了田主。由于当地季节主要分为干湿两季(4~9月为雨季),种烟时为雨季,砍伐工作必须在10月初之前完成,以免耽误出租户的后续种植安排。为早日完成砍树工作,烟农常会以每亩50元的价格将该项工作承包给出租土地的寨内亲朋好友完成,出租户亦可要求烟农更早一些将烟树砍掉。砍完的烟树堆放在田间即可,出租户使用土地时自行将其搬走。

以上习惯性规则均表明村寨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对土地流转有很大的影响。当然,这些社会文化惯习发生作用也有一定的具体条件。近亲优先原则多发生在寨内租地时,与烟农的血缘关系网络有密切联系。砍树还田和事后付租,在整个古镇范围内都适用。除本文详细叙述的行为习惯外,在古镇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间还有许多其他共同认可的行为习惯,如违约退租补偿、租地与雇工连带等。这些共同认可的习惯构成了烟农在土地租赁中的实践行为逻辑。

(二)流转土地的耕作制度

土地流转与耕作制度密切关联,并在一定程度上由后者所决定。上村的土地流转实行 “烟叶+粮食” 的年际轮耕制度,即在第一年种烟之后,第二年须种植水稻或玉米等粮食作物,至第三年方可再次种烟,烟农称之为 “烤烟不得连种” 。若连年种植烤烟而不轮耕,则所种烤烟容易得病、生虫,从而影响烟叶的产量和质量。此外,若连年种植烤烟,还会使土地质量下降,即农户所言的 “搞坏田地” 。据当地农科员介绍,隔年种烟能够在轮耕粮食的年份,通过水淹的方式杀灭田里影响烟树根系生长的真菌和甲虫。因此,绝大部分烟农会选择间隔至少一年再使用同一块田地种植烤烟。客观上,这也决定了烟农需要每年更换流转一批土地,而 “换片轮耕” 导致了 “换片轮租” 。

除实行年际轮耕外,上村的烟田还会进行季节性休耕,即在烤烟种植季节来临前的冬春季节,让土地休耕。烟农所租烟田在前一年秋收之后至下一年烤烟种植季节到来之前,如果种植小春作物,其收割时间往往会与烤烟种植时间冲突。若出租户想种植小春作物,可通过使用自家未出租的土地、烟农家轮耕的土地等途径完成,烟农无须支付出租户休耕土地的成本。

在 “年际轮耕” 与 “年内休耕” 相结合的耕作制度下,烟田呈现出一种长时段内循环使用的模式。烤烟在同一块土地上能够得到时间和空间上的 “休耕” ,避免因连续种植烤烟可能引发的病虫害,以及土地质量下降等问题。

四、社会文化主导土地流转综合效用

上村的土地流转深嵌于当地社会关系和文化网络之中,而土地和农业经营的实际效用也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影响。社会文化主导土地流转,不仅能给流转双方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带来经济效益,还能使双方建立或加强社会互动。

(一)降低交易成本

上村烟农通常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达成土地流转合约。在整个过程中,烟农几乎无须支付额外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家科斯讨论 “交易成本” 时曾指出,企业是市场运行中指导资源配置、达成节约成本效果的载体[20](79)。可是,从上村的土地流转实践看,地方社会文化因素在特定情况下亦可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在获取土地信息,交易双方商谈、定约等环节中,成本都被大大降低。对土地信息的充分了解,被纳入流转双方长期的共同生活经验之中。除对土地信息的充分获取外,实际的土地交易过程亦基本没有付出什么成本。在多数情况下,烟农只需口头向出租方提出要求即可。土地流转双方虽是以口头定约的方式来确立租赁关系,无须写下正规的书面合约,但由于有社会关系网络和地方文化默契的存在,基本不会出现违约的情况。

土地流转过程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血缘和地缘因素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流转双方为达成交易而付出的直接成本大大降低,而被约束在日常交往范畴内的人情付出,则不会被纳入成本的范畴,因此才有前述将土地 “拿” 来耕种的说法。这种依靠关系网络和社会文化惯习展开的土地流转,在 “标准版” 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中往往被视为一种不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会阻碍土地流转的发展[21]。然而,从上村的实践经验看,这种依靠血缘和地缘的土地流转行为,交易成本似乎可忽略不计,不仅流转可以顺利进行,而且具有相当强的可持续性。

(二)经营权的动态稳定

上村的土地流转不单单是一种经济行为,由于是在熟人关系网络中进行,对于出租户而言,出租土地给烟农主要是出于人情,由此建立和维持长期互惠、互助的关系,流转土地只是双方人情往来互动的一部分。承租户在流转到土地之后,往往意味着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持续租种该出租户的土地。时间维度上,其稳定性主要表现为烟农隔年租种;空间维度上,则主要是租种地块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在可预见的年份里,租种哪些地块是相对固定的。当然,这种关系并非不能变动,经过双方低成本的简单协商,出租户完全可以对土地用途另作安排。但是,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承租户可以同样便捷地从人情关系网络中的其他农户那里流转到可替代的土地。因此,人情关系下自发的土地流转行为,其经营权具备相当程度的动态稳定性。从动态的角度看,只要农户人情关系网络有一定的容量,网络中各个农户打交道是从长远着想的,那么土地流转的经营权便也可长期保持稳定。

如前所述,经营权一直是土地流转研究的重要话题。依照只要产权明晰,土地流转和经营权方能稳定的逻辑推定,农户间自发展开的土地流转,其经营权稳定性最差[22]。因此,此类观点往往认为,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是保证经营权稳定的基本途径。但是,从上村的经验来看,农户间自发流转的土地同样具备相对稳定的经营权。这种经营权的稳定性表现为一种动态稳定,其根源在于流转双方之间稳定的人情关系。正如费孝通所说: “欠别人的人情就得找一个机会加重一些去回个礼,加重一些就在使对方欠了自己一笔人情。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23](100)

(三)社会关系的维系与强化

土地流转还对流转双方的社会关系具有稳定和强化的作用。就上村而言,社会关系的强化和稳定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双方相互都有责任和权利,能掩盖和消解一些社会矛盾,可以建立新型经济关系模式。烟农拥有向特定农户租地的优先权,以及为出租户提供短期打工机会的责任;反过来,出租户有优先出租给特定烟农的责任,亦有优先获取受雇(做小工)机会的权利。承租户在遭遇劳动力不足时,出租户有责任接受承租户的雇工请求提供劳动力,并以此获得每天100元的劳动收入。此外,双方也须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给对方提供便利,例如,承租户应及时归还土地,以防耽误出租户干季种植计划。

如果土地流转双方之间此前有些矛盾,因为出租方同意将土地流转给承租方,矛盾往往会因此得以掩盖和消解。当然,土地流转过程也偶有矛盾产生,但因为双方之间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因此也能得到轻易化解。当然,个别出租户会对承租户有所微词,但这些话基本上被限定在家庭范围内,但若这些话传到村寨公共场合则会影响双方关系。因此,即使出租户产生了轻微的不满情绪,也很快会消解在萌芽状态。在这种社会关联状态下,毁约行为最具挑战性,熟人单方面毁约可能产生矛盾、破坏长期交往的关系,这是毁约方必须加以考虑的。若出租方毁约,要通过帮助烟农另寻土地、赔偿一定的礼物等方式达成谅解,否则容易导致双方关系的破裂。承租方若非家中出现重大变故(如重大疾病)而不得不退租的,其行为容易得到出租方的谅解,不会影响双方的社会关系。

顺利的土地流转过程能让双方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变得更加紧密。除出租土地外,在农忙时节出租户还会帮助承租户,以此来弥补劳动力不足,出租户也会因此获得一份劳动收入。土地流转使得双方更加靠近对方关系网络的中心位置,并因此加强与对方的关系往来。这种关系用费孝通的话来说,便是 “亲密的血缘关系限制着若干社会活动,最主要的是冲突和竞争;亲属是自己人,从一个根本上长出来的枝条,原则上是应当痛痒相关,有无相通的”[23](99)。

五、结 论

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当代农村常见的现象,但它不仅是经济性的市场交易活动,也是与特定文化相连的社会活动。任何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文化中发生的,而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熟人关系网络,并不总是如自由主义市场论宣称的那样,妨碍土地流转。相反,在其内部,它可帮助农户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持农地经营权动态稳定,并反过来有利于社会关系再生产。在社会文化视角下,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同等重要的位置,二者相辅相成。通过对经营主体进行社会性、文化性的筛选和确认,实际上降低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市场和资本都不重要,而至少说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便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未必只有不断强调明晰产权,让土地经营权交易越正规化、市场化就越好。恰恰相反,在社会文化配合下,资本和市场的正向作用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并且不至于形成对小农户永久性的排斥。如果说明晰的产权制度是扫除流转土地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制度障碍,那么,发挥和利用地方文化的作用,则是在创造契合的社会环境。质言之,促进土地流转并不止于明晰产权,还须因地制宜地利用地方社会文化特征,塑造在地化的诚信机制。在有关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中,必须正视地方社会惯习,否则就容易导致制度在实践中失败或者成效大打折扣。诚然,基于血缘、地缘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的规模是有限的,因此未必适用于超大型的经营主体间进行的土地流转,但是,相关制度设计目标是否一定要设定为一切以有利于大资本规模化经营为准?事实上,此类目标既无经济效益之必要,更无社会和政治效益之理据。在经济上,正如黄宗智基于宏观数据的分析指出的, “小而精” 的土地流转形成的新型小农经济,效益并不比规模化经营低[24](346)。同时,中央所强调的 “适度规模” 究竟以何等规模为度,中央制定政策的目的并非排挤小农。实践证明,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乡村振兴、适度规模地促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有必要合理利用地方社会文化资源,使土地流转与经营变得顺利且平稳。

猜你喜欢
烟农农地经营权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
《民法典》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问题探究
基于讨价还价模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研究
兴山县烟农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思考
家庭非农收入、养老保障与农地流转参与
——基于农地福利保障调节效应的分析
数字化转型中烟农社区平台的建设
——以韶关市为例
美媒:1200万公顷农地被外资买走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研究
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出台
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