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背景下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

2022-11-19 07:25杨博程
南方农机 2022年21期
关键词:三治村规民约德治

杨博程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近年来,城乡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人口流动速率增加,乡村人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自身的利益诉求也在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由土地承包、土地征收等项目引起的经济纠纷以及邻里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加,乡村的社会治理迫在眉睫。加之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村人口和人才双流失,导致农村“空心化”和农村治理主体能力减弱,成为目前乡村社会治理的主要问题。十八大以来,基层党组织成为农村发展的主心骨,逐渐形成以自治、法治、德治互助互补的治理体系,即“三治融合”体系,在此思想的指导下,积极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1 “三治融合”体系的内涵

乡村治理需要“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1]。“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是党和政府在新时代下,针对乡村治理问题而提出来的战略部署。把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综合到一起,既能实现三者优势互补,又能相互制约,共同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

自治是指在一个乡村地域范围内的全部成员形成一个自治组织,通过自己制定的规则来管理内部成员的活动。自治的主体是村民,客体也是村民,极大地体现了村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同时也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

德治是把社会上普世的伦理道德用来引导和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价值评价。德治主要表现在主动和被动两个方面。主动的德治是个人以普世的价值观来引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被动的德治在乡村治理上往往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发挥作用。村规民约一般是“村两委”与村民们共同制定的,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中心,用以规范村民的行为。村民共同遵守村规民约,自我约束。村规民约在我国历史上有着长远的演变历程,在“皇权不下县”的时代,村规民约在教化民众、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中道德建设的切入点,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更好地融入乡村现代化治理体系当中。

法治是以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条文为基础来进行乡村治理,以基层党组织为主导,结合当地风俗特点制定相关的村规民约。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并不能覆盖社会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一些道德方面的矛盾,法律就很难介入。村规民约可以有效地作为国家法延伸的一种载体,宣传国家法的内容,实现乡村移风易俗。将国家法的部分内容融入村规民约中,既以国家外在强制力来约束村民的行为规范,也以道德的方式来引导其行为,共同维护乡土社会的稳定。

有学者总结指出,“三治”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是有具体工作划分的,其中自治激发了治理的活力,法治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德治则是纠正失德行为的武器[2]。乡村自治是让村民成为治理的主体,大大增强治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但也容易产生违法违规现象,此时法治和德治就可以约束其行为。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能规范法律范围内的行为,对于法律范围外的情况,就需要自治和德治来补充。三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构建了一个完善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在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的冲击下,传统乡村共同体日渐式微,我国乡村治理实践面临着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带来的诸多挑战[3]。

2 “三治融合”建设中的困境

2.1 自治的困境

2.1.1 自治能力有限,乡村事务繁杂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乡村在多个方面都面临着发展,如在乡村环境、乡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村寨传统文化的保护、乡村合作社等一系列公共事务都亟待发展,这些事务涵盖了社会、经济、文化、生态、民生等各方面,有的事务还是多元交叉在一起的,这就对乡村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村民文化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对现代公共事务的认识略显滞后,而且也缺少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此外,“村两委”也存在后劲不足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他们在某些公共事务上过度维稳,缺乏创造力;二是少数村干部存在不作为、懒政的现象;三是乡村治理内容的增多对部分干部来说具有一定难度。

2.1.2 乡村人口流失

在以前,乡村的发展模式以小农经济为主,社会结构和人口比较稳定,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乡村的年轻劳动力大部分选择进城务工,造成乡村常住人口数量减少。从乡村人口年龄结构来分析,外出务工的多是青年人、中年人,剩下老年人和孩童在乡村生活,造成乡村人口“空心化”,这就导致乡村主要劳动力严重缺失,亦导致乡村自治主体缺失[4]。

2.2 法治的困境

2.2.1 自治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

村民是乡村自治的主体,很多村民的法治意识比较弱,体现在人们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上。村民们较少会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因为他们习惯了乡村内部调解纠纷的方式,而且如果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还得考虑司法程序在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的效率问题。另外,法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要求相关人员从学习法律到了解法律再到法律实践,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的。

2.2.2 法治宣传形式单一

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前提条件就是民众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素养,那么法治宣传就是最有效的方式。乡村法治宣传常见的形式主要是乡村公告栏的法治宣传,普法工作人员的定点宣传,网络平台的法治宣传等。这些宣传形式较为零散,没有形成系统的宣传模式,群众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这样法治宣传的效果可见一斑。除了法治宣传外,法治教育的缺失也是当前法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2.2.3 乡村缺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作为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虽然这些机构对法治建设有促进作用,但目前数量有限,对于庞大的服务对象来说略显不足。此外,缺乏资金保障,法律人才的输送也是限制法律服务发展的问题。

2.3 德治的困境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追求。“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5]乡村治理中的德治主要体现在乡村的村规民约上,为了加强乡村的组织建设,促进乡村的文化发展,在乡村中充分发挥村民的主观能动性,凸显村民自治的主体作用,指导村民依照法律法规参与本村的事务,促进乡村和谐发展,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维护乡村事务的正常运转,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调动广大村民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根据各乡村的文化特点来制定村规民约,用来作为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虽然村规民约的制定方式科学民主,但其短处在于缺少外在强制力的保障,约束力不强,在一些问题上,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就明显不足。如今社会上浮躁之风渐起,又受到金钱至上的观念的冲击,极大地削弱了道德的规范作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私德皆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阻碍了乡村的德治建设。

3 乡村治理中“三治融合”的实践路径

3.1 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的以自治为核心的治理体系

乡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以村民自治为核心,能有效地调动村民参与本村事务和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乡村中精英成员治理乡村的热情。在乡村发展过程中,少见有外资企业或大型企业来乡村附近投资建厂,那么如何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精英治村或许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贺雪峰[6]通过对村庄精英的调查发现,村庄精英分“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体制精英”是对村委会内部干部的定义,“非体制精英”是对一般精英村民的代称。在现代乡村中,乡村精英一般都是进城打工后又回来建设家乡的建设者、私有企业的经营者、土地种植的承包大户,这些精英都具有开阔的视野、先进的经营理念、相对雄厚的资金等。这些优势对乡村的发展来说,无不是给予乡村在发展经验和资金上的支持。除了精英治村之外,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人员还应组织村民积极参与乡村的自治实践,鼓励村民对村组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此外,应积极开展教育宣传工作,欢迎乡村精英分子回乡建设,参与乡村自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效果。把纸上的理论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是一个复杂且冗长的过程,其中各种利益之间的碰撞、人们主观上的认知以及各种因素的干扰,都是这一过程中的难点,因此要建立一个相应的自治体系来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参与意识,从而解决这些问题。

3.2 以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保障

法律既是乡村治理的制度保障,也是监督治理主体的主要工具。“人际交往附带了商品属性,朝着利益化发展,为了利益和好处,道德感、羞耻感、荣辱感正在逐渐褪去。”[7]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多元主体治理混乱、责任划分不清、“半熟人社会”导致腐败现象等,需要法治来应对。为更好地推进乡村治理工作,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和监督体系对其进行维护。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是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为基础的。基层党组织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先进性与纯洁性是其本质属性[8]。基层党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领导者必须要保持党的纯洁性,除了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要起带头作用外,还要组建一个多元的监督体系,发挥村民作为乡村自治主体的监督职责。从村民中推选代表建立村一级监督小组作为群众监督,基层党组织行使党内监督,乡政府的行政人员行使行政监督,社会组织行使社会监督,从而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来促进乡村治理工作的发展。

3.3 以德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基础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9]。乡

土文化是乡村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乡村治理中,德治体现在村规民约中,而优秀的乡土文化为德治铺垫了优秀的文化底蕴。在乡土社会中,家族成员之间的主要规则以家法、族规为依托,如女子的“三从四德”、亲子的负责与服从等[10],以此构成了传统乡土社会中德治的组成部分。在现代乡村社会发展中,以德治为基础,积极推动乡土文化的发展。具体如下:第一,对乡村社会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不法势力进行打击,防范其阻碍乡村建设的发展;第二,保留并发展乡土文化中优秀的传统文化,去除或变迁不良的乡村风俗,以此来维护乡村社会的健康发展;第三,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标杆人物和红色历史人物的宣传,为村民建立道德模范,并鼓励全体村民学习;第四,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路线。要实现乡村的德治资源的挖掘和发挥,需要以规立德、以文养德、以行树德,同时完善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教育引导机制、激励实践机制以及评价监督机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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