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指出实现乡村善治必须立足国情特点,把握时代发展要求,着力构建兼具乡土性与现代性的村治理体系。因此从自治、法治与德治三个层面就如何实现“三治融合”,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实现民意、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最终达成乡村社会的善治,实现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 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征之一。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尤为重要,处在基础性的地位。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本保证,作为国家治理的基层基础,乡村治理的水平关系党和国家的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也关系农民切身利益。
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基础,也是短板。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广大乡村既有了发展的经验积累与较为扎实的基础,也面临着与经济发展相伴随的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新矛盾新问题,迫切需要重整乡村治理秩序,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在乡村治理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建设“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是着眼于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的现实挑战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为补齐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乡村短板指明了方向。
一、自治为本,激发乡村内生动力
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此必须立足新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新诉求,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其治理主体功能。
首先村民自治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一方面要健全村民参与自治机制,创新村民参与自治方式方法,依托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扩大村民有序参与。另一方面还必须为村民参与治理搭建平台,拓展渠道,丰富形式,让他们有机会、更主动、更有效地参与自治,在自治平台建设中增强村民参与自治的能动性。通过建立村民议事代表会、公民道德协会、邻里乡亲互助会等自治机构,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共同参与乡村事务的处理。
村民参与自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乡村振兴背景下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有一批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参政能力以及积极主动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村民。因此,还必须加强村民自治能力建设,培育自治文化和公共精神,养成自治意识,掌握自治方法,提升自治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既提高依法参与治理的能力与质量,又增强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的自觉性,有效实现村民自我发展、自我服务。
同时,必须充分发挥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加强其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其管辖范围,明确职能定位。要建立健全基层自治组织相关制度,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职责、工作流程并通过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健全务实管用的村务监督机制等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加强对其履职监督。还必须加强自治规范性建设,结合新的形势,科学、民主、依法制定完善规范、实用、体现村民民主意愿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法治为纲,实现乡村治理有序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把乡村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必须要着力优化乡村法治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保障,使敬畏法律、信仰法律成为基本取向,使法律为农村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要严格依法规范乡村组织行为,引导村民依法办事。通过规范阳光党务村务公开等方式,对办事流程、事务办理、财务数据等进行阳光公开;通过张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方式,接收村民监督,逐步建立起依法依规办事的良好社会环境。
其次要健全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搭建联村联户的法律服务平台。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从实际实践入手,通过法治方式化解和处理农村各种纠纷矛盾,推动村民形成信法、学法、用法的思想自觉,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领村民形成对法的普遍信仰。
还要加大農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强化农村社会治理的根本保证。针对农民知识结构和认知特点,创新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自觉,使他们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行为习惯。
三、德治为基,凝聚治理社会认同
虽然乡村社会正经历转型,但其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基本特性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人情社会中,德治起着基础性治理作用,可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预防并减少社会矛盾。所以说,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应注重乡土人情、道德规范的情感认同。
进入新时代,加强乡村德治建设,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沉淀在民族精神中的传统美德,也应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乡村文化,塑造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新的道德标准。
首先要深入挖掘和传承优秀道德传统,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激发农村传统文化活力,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广泛开展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文化活动,增强村民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使弘扬公序良俗成为人们的内在需求。
其次,在当前乡村社会个体化转型中,尤其要着力建设乡村公共生活,注重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这就要进一步在广大乡村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繁荣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强化乡村文化建设,实现以文化人、以文养德,形成健康向上、开放包容、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同时还应将核心价值观等道德规范融入村规民约,突出村规民约的观念引导和行为约束作用,把对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融入到农村生产生活中,“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实现以规立德。
三是把社会所提倡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追求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文明创建、道德评议、树立典型等行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主题在乡村文明创建与评议的小活动中落地生根。通过发挥身边榜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乡贤道德感召力量,形成见贤思齐、崇德向善、明德惟馨的良好风尚,实现以评树德,使风清气正、向善向上的舆论导向推动自我教化,涵养守望相助、崇德向善的文明乡风。
同时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以开展“道德积分”、“好人档案”、“功德银行”等活动为载体,记录村民道德,践行凡人善举,以此引导村民“积小善为大善”“积小德为大德”,强化道德养成,提升人们道德修养与精神境界,营造向好向善的社会风尚。
乡村治理中,让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是乡村治理的本质和核心,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要通过自治来实现和推进。而村民自治是法治基础上的自治。自治需要通过法治加以规范与保障。在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则能够发挥道德引领、规范、约束的内在作用,增强乡村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蕴,为自治和法治赢得情感支持、社会认同。因此,乡村治理不仅需要以加强自治建设为核心,还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发挥其系统功能、整体效果。坚持自治为本、德法结合,将自治、法治、德治的原则和技术有机嵌入到治理实践中,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实现民意、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最终达成乡村社会的善治,实现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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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明伟,山东费县人,硕士研究生,中共费县县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