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子威,王暴魁
1.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北京 100029; 2.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 100078
当前,临床医生为避免医疗纠纷,常倾向于采取比较保守的治疗策略。比如,虽认同《伤寒杂病论》经方的疗效,却不敢使用经方换算原量[1](按照一两等于15.6 g换算)。
然而同时,临床广泛存在常用药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剂量现象。段红福[2]对安阳市中医院2010年4 302张处方进行分析,发现超过75%的常用中药剂量超出了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剂量的高限。
关键药味量不达证,影响疗效,同时,常用药味普遍超剂量,可能导致药物浪费。本文由此矛盾现状出发,总结目前临床用药量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可能原因,综合对中药“量效关系”的理解,探讨必要时如何使用大剂量单味药,以求提高临床疗效,减少药物浪费。
为求描述客观,本文以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剂量为标准,将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最大剂量定义为“大剂量”,少数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提及的药物,则以《中药学》《中药大辞典·中药分册》中药物用量最大剂量为准。此外还需声明,本文仅讨论内服汤剂药物用量,散、丸等剂型、儿科用药、外用药物剂量不属本文讨论范围。
临床用药普遍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可能原因大致可归为两类。首先是非医疗相关因素,包括:①如水牛角、穿山甲等药材资源稀缺或价格昂贵,临床需以近效药物替代,替代药物则常需使用大剂量以达同等疗效;②野生药材被替换为种植药材,或在非道地产区种植,导致药效降低,故需增大药物的用量以达预期疗效;③随着就医便捷性增加,人群用药频次、用药量较前增加,因此导致耐药性增加,故需提高药量以达疗效[4]。
此外,用药剂量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与医疗因素密切相关。临床医生处方用药多依赖习惯或经验,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剂量,导致常用药普遍超量。或处方“以症聚方”,治疗重点不明确,处方结构不清晰,以量求效。医疗相关因素主要可以总结为医生处方不规范,但临床用药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相差较大,不完全是临床用药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剂量与临床脱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规定的用药量范围局限,不能满足临床用药“因天地人制宜”原则的需求。一般临床医生用药量大,存在处方行为不规范的可能性,但可以认为国医大师群体处方不规范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以国医大师用药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进行对比。以“柴胡”为例,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用量为3~10 g,国医大师的用药量范围为2~75 g,常用剂量范围为3~15 g,最常用剂量依次为10 g、6 g、9 g、3 g、15 g,柴胡药量3~10 g占比79.15%[5]。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量的局限性。药材品种、产地、获取途径等不同均会影响药物质量,进而影响药效,故临床上,欲达到同一疗效的药物用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参考剂量设定过于笼统,没有体现出对药材质量的考虑。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关于参考剂量的制定标准缺乏相关说明,没有提供足够支撑证据,故欠缺说服力,规范临床行为的效力低。
临床医生处方用药时对用药安全及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顾虑颇多,这与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有关,但是此种顾虑心态,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医者对自身技术的不自信,对药物的量-毒-效关系的认识模糊,对药效没有全面把握,故治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追根溯源,处方是辨证思路的呈现形式,而辨证、用药均是为求疗效。最终处方药味数量可多可少,药性可有毒或无毒,药量可大可小,不应因忌惮处方限制而牺牲疗效,此乃因噎废食之举。当然,亦不可因中药药量的模糊性而盲目追求疗效,大意用药。医者应致力于审慎辨证,充分了解药性,使药与证合,精准用药,以最合适的药味、药量达到最理想的整体疗效。
讨论中药用量,根本目的是明确药量与药效、疗效的关系,即“量效关系”。“量效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狭义量效关系指的是单味药药量与其药效的对应关系,比如麻黄疏风散寒的功效随其用量增加而增强,柴胡小剂量应用药效为升阳举陷,大剂量则疏肝、退热。广义指的是处方药量与疗效的对应关系,疗效乃处方内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后呈现的综合效果。
《伤寒杂病论》经方常用药剂量普遍较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20.53倍[6]。张锡纯亦有言:“用药以胜病为主,不拘分量之多少。”为求临床疗效,极力主张超大剂量应用中药,并且在此方面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7]。如此看来,似乎用药剂量大是保证疗效的关键因素。
然而,观察方剂用药量的历史变迁,后世用药剂量变化较大。宋代汤剂用药量与经方剂量相仿,然彼时散剂更盛行,散剂则用药量偏小[8]。金元时期,用药剂量常用范围基本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剂量常用范围[9]。明代常用药物剂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剂量较符合,为《伤寒杂病论》用量的1/10~1/3[10]。就整体而言,大剂量用药并非主流。
经方疗效备受称赞,其剂量却并未得到广泛传承,后世用药量骤减,减量的原因或许在于:经方一直被奉为不传之秘,直至明代方流传开[11]。可是显然,在经方“缺席”的时代,同样有疗效显著的医家,用药量各有特点,后世名家如李东垣等更以用药量小著称[12]。药物剂量小,亦可有显著疗效;而参考现代临床用药情况[2],药物剂量大不一定疗效显著,综上可以推测,药量并非疗效显著的最重要原因。
王心东分别对《金匮要略》和《伤寒论》含大剂量药物处方进行分析,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①大剂量药味针对主要病机;②处方药味数多为3~7味,药简而力专[13-14]。由此可知,针对主证是经方大剂量用药的关键。进而可以推测,对主证大剂量用药是经方疗效显著的重要原因。
不同医家对用药有不同见解,而药物使用习惯受时代背景影响显著,历史上信息传播途径有限,故医者的用药习惯常受时代、地域局限较大,相较之下,现代医者更具有博采众长的客观条件。大剂量或小剂量用药各有优越之处,关于单味药小剂量使用的适应条件,胡烈[15]进行了总结:①辨证精道,可小剂量用药以拨动枢机;②病情轻浅宜以轻剂取之;③病情不明,可探虚实,方简剂小,以探病情;④虚实夹杂,轻剂祛邪,不伤正气;⑤脾胃虚弱,轻剂缓调;⑥反佐、引经、调和,不应喧宾夺主。
对于量效关系,宋延强等[12]进一步提出“证-量-效”模型,明确“证”对用药量、疗效的决定性作用。在复方处方中,药味与药量构成方剂结构,药味、药量均服务于辨证结果,换言之,方剂结构当根据临床辨证结果而定。在不同方剂结构中,大剂量用药角色不同。典型的方剂结构如《黄帝内经》之“君臣佐使”。《方剂学》以“针对主要病机+大剂量”定义君药,佐君之谓臣,应臣之谓使[16],处方中各药等级次第分明,治疗重点明确,经方大剂量处方即是此类。此外,当前临床常见“以症聚方”的方剂结构,处方由针对各个症状的药对、小方组成,其对应的辨证思路是各症状在治疗中地位平等,无分主次,对症治疗的各药对、小方各自为政,易呈现为多药味处方。若欲增强对某一症的作用,则同一对症药对小方药物皆予以大剂量。
两种典型方剂结构各有所长,前者治疗重点明确,后者则覆盖较全面,在辨证用药的前提下,两者皆可获得显著疗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调整药物剂量对两者的潜在影响不同:在“君臣佐使”方剂结构中,调整药物剂量可能改变处方效力,或直接改变治疗重点,比如经方桂枝汤主治太阳中风,将桂枝增至5两,则主治奔豚病[17]。而在“以症聚方”的方剂结构中,默认假设针对各症的药对、小方互不干扰,但实际上,处方内药物存在相互作用,若为增强对某一症疗效而增大其对应的药物剂量,处方整体药物配伍关系也可能随之改变,从而影响对其他症的疗效,或导致疗效改变,甚至出现预期外的不良反应。因此,需小心调整药物剂量可能出现的变化。
综上所述,辨证用药是决定疗效的关键,药味、药量当随证而定。调整药物剂量可能导致处方效力和治疗重点改变,还可能影响药物配伍关系,进而影响疗效,当需注意。
4.1 何时考虑大剂量使用药物临床决定药物剂量需要综合参考多种因素,除辨证之外,还需考虑环境、患者体质、药材质量、药物特点及毒性、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大剂量用药并非是为标新立异,实乃出于治疗需要。排除前文提及的诊疗外因素,在辨证准确的前提下,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考虑单味药大剂量使用。
一为病情重、病势急、病情顽固,常规剂量难以奏效,可考虑初诊予以大剂量药物。如王暴魁教授曾以橘枳姜汤类方治疗胸痹1例,陈皮用量达 300 g,一剂症消,疗效明显。二为临床更常见的情况,即初诊予以常规治疗,复诊治疗无效或疗效甚微,综合考察病情后,认为辨证思路正确,排除煎煮服法、药物耐受和药物质量问题,可以考虑存在药物用量不足。若此,则应辨证增加药量,或以多种同类药物共用。以王暴魁教授治疗特发性膜性肾病经验为例,特发性膜性肾病临床多见寡症,王教授结合微观辨证,认为其中医病机为风邪入肾,自拟扶正祛风方[18],方中主以黄芪扶正祛风。患者通常首先予以常规剂量1~2周,若常规剂量药效不理想,则增加主药药量,甚则倍增,临床效果较满意,并且未见明显不良反应。
4.2 如何考察某味药物是否适合大剂量使用
4.2.1 狭义量效关系如前所述,狭义量效关系即单味药在不同剂量下与药效的对应关系。对于有大剂量使用需求的单味药,首先,应掌握《中药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常规量效,知常而达变。在此基础上,可以参考中医典籍中的大剂量用药经验。此外,还可以参考现代药理学研究结论,创新性应用。
单味药药效包括归经、升降浮沉、功效等,不同中药具有不同量效特点:部分药物药效随剂量增加而增强。部分药物达到一定剂量后,药效不随剂量增加而显著变化;还有一些药物小剂量与大剂量应用药效迥异,典型代表如柴胡,小剂量升阳举陷,大剂量解郁、退热。
比较历代本草文献可以发现,对中药功效的认识是不断积累、发展的。最初阶段认识较为单一,从小剂量开始应用,逐渐增量,默认其药效随剂量增加而增强;然而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药物具有“效随量异”的特点,随着网络药理学等现代研究的深入,对中药的认识还在不断加深,中药药效也在持续进化中。
《中药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关于药物功效与剂量的对应较为模糊,所以常用中药以及有大剂量使用需求的药物,除了解《中药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之外,亦应参考典籍、名家经验、现代研究文献等,以便对中药量效具有较完整、直接的认识,如此更有助于临床实践。在此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药物是否具有效随量异的特点。朱良春[19]对效随量异的中药进行了研究总结,可作为临床用药参考。
此外,中药现代化研究是发现和掌握药性的实用工具。比如,俞天虹等[20]研究发现,在黄芪剂量分别为120 g、60 g、30 g、15 g的补阳还五汤中,120 g 者对大鼠脑缺血后室下区神经干细胞增殖和功能恢复效果最佳。管华全等[21]研究发现补阳还五汤中黄芪剂量在90 g以下时,对缺血再灌注细胞的坏死和凋亡抑制作用随黄芪剂量增加而增强,但是继续增大黄芪剂量,则抗坏死和凋亡作用不会继续增强。由此可见,虽然中药成分复杂,但对于某一功效,同样存在有效剂量、饱和剂量。结合现代药理学理论推测,很可能与单一有效成分对不同细胞、不同靶点的亲和力不同,在不同剂量下覆盖的组织范围不同,表现为“归经”“效随量异”。随着药量增加,部分有效成分浓度在各组织内均匀分布,故疗效较为稳定,并且疗效随着剂量增加而增加;然而当浓度进一步达到饱和,其所对应的药效不再递增,此时其他有效成分仍可能随剂量增加而变化,导致综合药效出现变化,再次表现为“效随量异”。
因此,在明确目标药效的基础上,参考单一有效成分的量效关系决定中药用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超过饱和剂量导致的药效改变和药物浪费,同时能够保留中药多成分、多靶点的优势。若经调查未及大剂量用药先例,则应参考现代研究结论,酌情审慎逐步递增药物剂量,不可盲目轻率。如果未经考证,对药效认识不足便草率加大剂量,可能导致实际作用与使用目的不符,轻则影响疗效,重则出现不良反应,应慎之又慎。
4.2.2 疗效与毒性的边界临床用药最要权衡药效、疗效与毒性。本文对“有大毒”“有毒”“有小毒”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同,系沿用历代本草的记载[3]。关于药物毒性的定义有二:药物偏性即为毒,不对证而用,久服则有偏盛;特殊毒性,如附子的主要毒性成分乌头碱,其对心脏具有直接毒性作用,可导致心律失常。
药物偏性之毒,对证用药、适时停药可以避免;至于药物的特殊毒性,须结合“证-量-效”综合考量。药物毒性会带来安全风险,并且通常情况下,药物毒性随剂量增加而增加,这是大剂量用药的风险,然而仍应结合药物特点,不可一概而论。一些药物的特殊毒性与疗效无关,如巴豆,通过炮制能够增效减毒[22];部分药物的毒性与疗效难以截然而分,如经方白术附子汤,方中白术用量2两,折合现代剂量约为27.6 g[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剂量为 6~12 g),其服法特嘱“一服身如痹,三服尽如冒状,勿怪”,此类药物还有附子、半夏[20]等,若药量不及,或炮制太过,药效便会降低,大剂量对证应用,虽有不良反应,但综合结果仍为获益,有故无殒。
总之,对于具有毒性的药物,在辨证的前提下大剂量用药,可以通过药物配伍、炮制、煎服法等增效减毒;此外,关于有效成分与毒性成分的现代研究能够辅助临床改进处方剂量、配伍、药物炮制,改善以往仅能通过症状判定疗效的境况,医者不应因药物毒性而却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激素等现代医学常用药物同样具有“毒效难分”的特点。目前中西医联合以减轻药物不良反应的治疗方法被广为实践[23-25],反而相比之下,具有多成分、可配伍优势的中药,却因毒性受到种类、剂量的诸多限制,对中药毒性的偏见之深由此可见。
尽管医者临证用药时不应被毒性掣肘,但最终处方应保证获益超过毒性损伤风险,若毒性大于获益,或者无法判定毒性损伤风险,则不应贪图疗效,鲁莽用药。朱良春[19]对探究槟榔驱虫作用的有效剂量过程进行了细致的描述:紧合于证,小量起用,密切观察,严格遵循煎服法、禁忌法,药量虽大,但有故无殒,可作为临床考察大剂量使用药物的样板。
中药是复杂的化学体系,单味药具有多成分、多靶点、效随量异的特点,在临床更为常用的复方中,药物间还可能出现相须、相使、相杀,相畏、相恶、相反的相互作用,因此临床中为保证疗效,首先要辨证用药。在判断某药物是否适合大剂量使用时,应参考前人经验,并结合现代药理研究结论,权衡获益与毒性风险,充分利用配伍、炮制、煎服法等增效减毒。如果缺乏相关先例,或者没有充分合理的理论依据,则不可鲁莽大剂量用药。
4.3 大剂量药物使用注意事项辨证用药、小量起用等注意事项,前文已反复提及,此处不再赘述,除此之外,大剂量用药还有一些特殊注意事项。
首先,药物质量在剂量提高时变得尤为重要,虽然目前通常医药分离,但医者仍应对常用药物质量进行把关,以求对患者负责,避免因药物质量问题影响疗效,甚至产生不良反应。其次,大剂量用药难免药物体积增加,尤其是质量较轻的草药,如患者自行煎煮饮片,则应叮嘱患者使用大容器,充分浸泡,保证药物有效成分充分煎出;药物剂量大,多导致最终煎煮药液量大,患者难以按要求服尽,若未嘱咐清晰,患者因药量大自行多日分服,日用剂量不达医者预期,反而导致药力下降,影响治疗。因此,考虑药液量,部分处方可以去滓重煎以便于服药。此外现有颗粒剂型,疗效与传统饮片相近[26],并可有效改善煎煮及服药困难的问题,有条件时可以选用。再者,内服药物先入于胃,大剂量用药药效增强,药物偏性亦随之增强,很可能伤于脾胃,当需注意预先顾护。
还需考虑,药效与毒性难以截然而分,大剂量用药时应与患者充分沟通,解释病情,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症状,以及如何应对,叮嘱患者不适随诊。大剂量药物根据治疗程度停药,应遵循《黄帝内经》“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27]”的大原则。除此之外,大剂量用药还应“辨证停药”,急证峻剂,中病即止。如此则可减轻大剂量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重病重剂,顽症痼疾,药随病减,不可骤停。如王暴魁教授治疗特发性膜性肾病的经验,在患者病情稳定后,将方剂药量减半,续用3~6个月,以稳固疗效,预防复发。
笔者检索资料时发现临床用药普遍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剂量却鲜及经方原量的现状,剖析后发现,矛盾的背后是对量效关系认识的模糊。通过进一步对量效关系的探究,意识到证对量-效的重要性。
如何看待处方药量、药物毒性常常使得笔者感到迷惑,但当切换角度,顺应处方思路,由证及量,在方剂结构中理解药量,则如云开见月。同理可知,在评价处方质量时脱离证看待药量、药物毒性亦是片面而不合理的。
量效关系是医者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如何掌握量效关系,却常被以“悟”或“经验积累”一带而过。大多数中医学子对药物量效的理解始于教材,长于跟师及阅读,最终于临证中趋向稳定,形成自己的经验。然而如此形成的用药经验受跟师、阅读广度的影响很大。加之中药处方灵活性强,调整余地大,导致药物用量主观性较强。同一患者的治疗可从不同角度切入,但每种治疗方案亦有最佳方剂结构,尽管无法明确,但医者用药应师出有名,自圆其说,不应惯性用药,以“经验”当作懈怠的借口。通过检索、阅读,结合现代研究成果,药量可趋于精准,从而达到以最小药量获得理想疗效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