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顺
诗歌观念是指人们对于诗歌这一文体本质属性及形式特征的认识。这种认识既包括诗歌的表现内容和形式技巧,还包括其存在方式和文化功能。早期诗歌是与音乐相伴而生的,所以中国历史上对诗歌性质的认识主要是从诗歌与音乐的关系中展开的。有关先秦时期“歌”“诗”的含义及其文化功能的研究成果丰硕,可算是一个“老问题”,但对先秦“歌”“诗”内涵及其变化进行细致梳理,并从中探讨先秦“歌”“诗”观念的成果似不多见。有鉴于此,本文对先秦时期“歌”“诗”含义及其演变进行系统梳理,并对先秦各历史时期“歌”“诗”观念进行分析,望有助于对先秦时期“歌”“诗”的不同属性、生存方式及其文化功能的深入理解。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往往在“称名”上得到反映,因此从事物的称名揭示人类的认知观念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中国古代的“歌”与“诗”分别指称不同的诗歌类别。
《说文解字》释“歌”曰:“咏也。从欠,哥声。歌或从言。”释“咏”曰:“歌也。从言,永声。”释“哥”曰:“声也,从二可。古文以为歌字。”释“可”曰:“可,肎也。从口丂,口气舒。”从许慎对“歌”“哥”“可”等几个意义相关的字义解释可知,“歌”的本义是“哥”,“哥”又从二“可”,“可”是口气舒缓。“二可”则像两人口气舒缓地咏唱。《尚书·伊训》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1]《礼记·郊特牲》也有“殷人尚声”[2]的记载。《说文》曰“歌,咏也”,揭示了“歌”的咏唱行为。如“心之忧矣,我歌且谣”(《诗经·魏风·园有桃》);“虽无德与女,式歌且舞”(《诗经·小雅·车辖》)。在现存先秦早期文献中,凡用“歌”的地方大多是动词,指咏唱。后来又逐渐增加了表示“乐声”和以“长其言”咏唱的名词。从《尚书·尧典》“诗言志,歌永言”[3]到《释名》“人声曰歌”[4],其解释均保留了“歌”的“长其言”的咏唱方式,以与“诗”的重义相区别;从《毛传》“曲合乐曰歌,徒歌曰谣”[5],到《月令章句》“乐声曰歌”[6],其解释则保留了“歌”的“合乐”咏唱的方式,以与“谣”的徒声相区别。“歌”的概念大概产生于商代,其主要证据是甲骨文中有表示“咏唱”的“可”字,说明殷商时期的歌咏行为十分普遍。可见,“歌”的本质属性是其音乐性。
《说文解字》释“诗”曰:“诗,志也。从言寺声。訨,古文詩省。”段注曰:“左从古文言,右从之省寸。”说明“诗”字之“寺”也是义符,属于“声兼义符”现象。“诗”又从“言”从“寺”。《说文解字》释“寺”曰:“廷也,有法度者也。从寸,声。”段注曰:“廷,朝中也。《汉书》注曰,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释名》,寺,嗣也,治事者相嗣续于其内。”[7]古文字学家多认为“寺”为“持”的本字,持有“握”“制”“佐”等义项,即“有法度也”。[8]
而王安石《字说》从会意造字法解“诗”曰:“诗为寺人之言。”寺则是地点、处所。刘士林认为,“寺”就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明堂”[9]。赵辉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梳理并参以出土文物,进一步指出,“寺”因原始宗教而得名,最早为神坛,随着社会的发展,“寺”不再专指神坛,而是指最高统治者居住、行政、祭祀三位一体的建筑。由此认为,“诗”起于西周集居住、行政、宗教祭祀于一体的宫廷政坛的限定言说时空,诗的原始本质是一种政治工具,其原始功能限定在政治的歌功颂德与讽谏。[10]
“诗”作为“寺人”之言,自然与“法度”相关。“诗”这一概念,产生于西周懿王、宣王时代,则更多地反映出西周的礼乐政治背景。其美与刺两方面内容都与西周中晚期礼乐文化和政治形态密切相关。
在中国文学史上,“诗歌”作为一种韵文体的通称,其发展演进和定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先秦时期“歌”“诗”观念的演进大致经历了西周初期、西周中晚期、春秋前期、春秋后期、战国等五个历史阶段。
1.西周初期“歌”的含义
现存先秦文献中有很多夏、商、周三代“歌”的记载。经考察发现,西周中期以前的“歌”都是指“咏唱”这种行为,是与“诵”相对的概念。现存较早记载歌唱历史事件的要数《吴越春秋》对黄帝时期《弹歌》的记载,《吴越春秋》乃东汉人赵晔所撰,多是后人对三代历史的追述,所用“歌”的含义是汉代人的观念。其次《尚书》记载了一些尧、舜、禹时期的“歌”。如《尚书·皋陶谟》载:“帝庸作歌……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乃赓载歌曰……又歌曰……”[11]《皐陶谟》后三处的“歌曰”都是动词,指咏唱行为,第一处“歌”应是名词,指歌曲或者咏唱的方式,是与“诗”相对的概念。关于《皐陶谟》等篇的成书时代,有周初说、东周说、春秋说、战国说、秦汉说。一般认为《皐陶谟》与《尧典》是同时代的作品。近年有学者认为,春秋史官或士大夫根据前代流传下来的史料,以其独特的文化书写方式,整编了《皐陶谟》,寄寓了春秋史官和士大夫重整政治秩序,恢复西周朝聘之礼,建构意识形态话语的权责。[12]可见,《皐陶谟》“帝庸作歌”之“歌”,当是在后世流传中加入的春秋战国时期的用语。
《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楚子曰:“武王克商,作颂曰:‘载戢干戈,载櫜弓矢。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允王保之。’又作《武》,其卒章曰:‘耆定尔功。’其三曰:‘铺时绎思,我徂维求定。’其六曰:‘绥万邦,屡丰年。’”[13]可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称武王“作颂”,“又作《武》”。第一段诗句见今本《诗经·周颂·时迈》,称《武》之卒章的诗句,见今本《诗经·周颂·武》之末句,“其三”的诗句见今本《诗经·周颂·賚》,“其六”的诗句见今本《诗经·周颂·桓》。今本《诗经·周颂·武》仅7 句,不分章,《毛诗序》曰:“《武》,奏《大武》也。”《武》《賚》《桓》三首诗歌都是配《大武》乐表演的三章歌诗。据此可以判定“又作《武》”之《武》乃《大武》乐。这里的“颂”是指西周初期“祭祖颂功”的仪式乐歌,《武》则是武王克殷后“乃命周公为作《大武》”的大型祭祀乐舞。显然,这里是根据诗歌所配合的仪式功能及“音乐”类别的称名。
伴随周公的“制礼作乐”,西周早期产生了一批郊庙祭祀乐歌。据现代学者研究,《我将》《賚》《酌》《时迈》《般》《天作》(以上作品见《周颂》)和《绵》(见《大雅》)等作品产生于武王时代;《文王》《大明》《思齐》(以上见《大雅》)《清庙》《维天之命》《维清》《武》《桓》《思文》《丰年》《烈文》《振鹭》《有瞽》(以上见《周颂》)《豳风·鸱鸮》等作品产生于周公、成王时代;《周颂》中《噫嘻》《臣工》是康王时代的籍田、祈谷乐歌,《昊天有成命》是康王郊祀天地时以成王配祭的乐歌,《大雅·下武》则是反映康王即位、诸侯朝贺的乐歌。[14]春秋初中期文献中很少有称以上作品为“诗”的。[15]
2.西周中晚期“诗”的产生及其含义
汉代人一般认为“诗”产生于西周中后期的周懿王到周厉王之际。如荀悦《前汉记》载:
下至幽、厉之际,朝廷不和,转相非怨。诗人疾而刺之曰:“民之无良,相怨一方。”众小人在位而邪议,潝潝相是而背君子。[16]
《汉书·匈奴传》载:
至穆王之孙懿王时,王室遂衰,戎狄交侵,暴虐中国。中国被其苦,诗人始作,疾而歌之,曰:“靡室靡家,猃狁之故。”“岂不日戒,猃狁孔棘。”至懿王曾孙宣王,兴师命将以征伐之,诗人美大其功,曰:“薄伐猃狁,至于太原。”“出车彭彭”,“城彼朔方”。是时四夷宾服,称为中兴。[17]
文献所引诗句出自《诗经·小雅》之《采薇》《出车》两篇作品,指出两首诗歌的创作动机:一是“中国被其苦,诗人始作,疾而歌之”,一是“诗人美大其功”。很明显,第一首为怨刺之作,后一首是颂美之作。文献明确指出两首诗歌作于周懿王(公元前935-910)、周宣王(公元前827-782)时代。这是较早记载《诗经》作品产生年代以及称“诗人始作”的文献。
《潜夫论·遏利篇》曰:“昔厉王好专利,芮良夫谏而不入,退赋《桑柔》之诗以讽。”[18]
《左传·昭公十二年》载:“右尹子革对楚王曰:‘昔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车辙马迹焉。祭公谋父作《祈招》之诗以止王心,王是以获没于祗宫。’……其诗曰:‘祗招之愔愔,式照德音。思我王度,式如玉,式如金。形民之力,而无醉饱之心。’”[19]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为春秋晚期,《祈招》,不见今本《诗经》,当为逸诗。这是作诗以讽谏的典型事例。
以下几处文献中的“诗”,多是就周王朝现实政治而作的或“怨刺”或“讽谏”之作。
今存《诗经》文本,提到“诗”者,凡三处,分别见于《大雅·卷阿》《大雅·嵩高》《小雅·巷伯》。《大雅·卷阿》曰:“矢诗不多,维以遂歌。”《毛诗序》曰:“《卷阿》召康公戒成王也。”[20]《大雅·嵩高》:“吉甫作诵,其诗孔硕。其风肆好,以赠申伯。”《毛诗序》曰:“《嵩高》尹吉甫美宣王也。天下复平,能建国亲诸侯,褒赏申伯焉。”[21]《小雅·巷伯》:“寺人孟子,作为此诗。凡百君子,敬而听之。”《毛诗序》曰:“《巷伯》刺幽王也,寺人伤于谗,故作是诗也。”[22]此三首作品产生于西周末期的周宣王、周幽王时代。
又《国语·周语上》载,穆王将征犬戎,祭公谋父谏曰:“不可,先王耀德不观兵……是故周文公之《颂》曰:‘载戢干戈,载櫜弓矢。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允王保之。’”[23]所引诗句见今本《诗经·周颂·时迈》。穆王征犬戎之事的在公元前990 年,属西周中期。又载,芮良夫谏厉王曰:“故《颂》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大雅》曰。’”[24]所引诗句见今本《周颂·思文》和《大雅·文王》。此期称《周颂》为“颂”,不称“诗”。
这些文献,多记载周穆王、周厉王时代作诗情况,与班固《汉书·匈奴传》的记载是大致相符的。可见,《汉书·匈奴传》“诗人始作”之“诗”,当不包含西周早期的郊庙祭祀乐歌,而是指周穆王以后,王室衰败时,公卿列士所献的劝诫之“诗”。周厉王时代,邵公弭谤之谏称“公卿至于列士献诗”[25]是西周中晚期“诗”的概念产生的重要内证。可值得注意的是,公卿列士“献诗”与“瞽献曲”“史献书”是一并列举的。可见,“曲”是当时与“诗”相对应的概念,指称乐歌。
此期“诗”的含义,一是指公卿列士所献反映时政的美刺诗,多见于今本二《雅》中;二是指歌辞的文本内容,在《诗经》文本中,“诗”与表示唱诵行为的“歌”“诵”连用,其文本指意更加明显。如“吉甫作诵,其诗孔硕”(《大雅·嵩高》);“矢诗不多,维以遂歌”(《大雅·卷阿》)。此期将《颂》直接称“颂”,不称“诗”,说明当时人们对《颂》诗仪式乐歌属性和《雅》诗的美刺功能的区分是很严格的。
3.春秋前期的“歌”与“诗”
春秋前期,《左传》《国语》等文献对赋诗、引诗的记载相对多了起来,从《左传》《国语》等文献对“诗”与“歌”的称名中,可见当时人们的“诗”“歌”观念。
《左传·僖公十四年》载:“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韡韡,凡今之人,莫如兄弟。’”杨伯峻注曰:“召穆公当周厉王周德衰微之时。”[26]《国语·周语中》载襄王十七年,周大夫富辰谏襄王曰:“周文公之诗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注曰:“周公旦所作《棠棣》之诗是也,所以悯管蔡而亲兄弟……其后周衰,厉王无道,骨肉恩阙,亲亲礼废,宴兄弟之乐绝,故邵穆公思周德之不类,而合其宗族于成周,故复修《棠棣》之歌以亲之。”[27]《棠棣》之诗见今本《小雅》,作于周公旦,还是邵穆公虎,暂且不论,文献所称“诗”的时间都是春秋中期,分别为鲁僖公十四年(公元前646)和周襄王十七年(公元前635)。
《左传·文公十五年》(公元前612)载,鲁国卿季文子引《小雅·雨无正》称“诗曰”,引《周颂·我将》称“周颂曰”[28]。
《国语·晋语四》载,晋公子过齐,姜氏劝重耳离开齐国,引《大雅·大明》曰“诗云”,又引《小雅·皇皇者华》曰“周诗曰”,引《郑风·将仲子》曰“郑诗云”。晋公子过宋,宋大司马公孙固劝说宋襄公礼待重耳,引《商颂·长发》曰:“《商颂》曰:‘汤降不迟,圣敬日跻。’”晋公子过郑,郑大夫叔詹谏郑文公,引《周颂·天作》曰:“在《周颂》曰:‘天作高山,大王荒之。’”晋公子过楚,楚成王引《曹风·候人》曰:“《曹诗》曰:‘彼己之子,不遂其媾。’”[29]晋公子过齐在鲁僖公十六年(公元前644)、过宋、郑、楚在鲁僖公二十二至二十三年间(公元前637-636)。
又《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臼季进谏晋文公引《邶风·谷风》称:“诗曰:‘采葑采菲,无以下体。’”[30]
与西周末期不同的是,此期的赋诗、引诗中开始出现《风》诗,且《风》诗、《雅》诗通称为“诗”,而《颂》诗还是直接称“颂”。说明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颂》和《风》《雅》之“诗”具有不同的性质。“诗”是用于朝会、燕飨以及诸侯乡乐中有关政治和风化的,而《颂》则是用于宗庙祭祀仪式咏诵的。从采诗、献诗的“观风”“知政”目的和机制上,也可见出当时人们对《风》《雅》之“诗”内容的看重。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晋赵衰推荐郤谷曰:“臣亟闻其言矣,说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31]称《诗》《书》为“义之府”。
西周末期到春秋前期的现存文献中,“歌”指“歌唱”行为,动词居多。《诗经》文本中提到“歌”的,有十多首,多产生于两周之际及春秋前期的《雅》诗和《风》诗,往往与“诵”“谣”“舞”“啸”等词对举。如“我歌且谣”(《魏风·园有桃》);“其啸也歌”(《召南·江有汜》);“式歌且舞”(《小雅·车辖》);“啸歌伤怀”(《小雅·白华》)“来游来歌,以矢其音”(《大雅·卷阿》)等。此期《左传》提及的“歌”,也多指“歌唱”行为。如《左传·庄公二十年》(公元前674)载,“今王子颓歌舞不倦,乐祸也”[32]。此处“歌舞”指唱歌跳舞。
可值得注意的是,《左传·文公七年》(公元前620)载,晋郤缺引《夏书》曰:“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紧接着解释《九歌》曰:“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谓之《九歌》。”[33]《尚书》孔安国传曰:“休,美;董,督也。言善政之道,美以戒之,威以督之,歌以劝之,使政勿坏,在此三者而已。”[34]可见,《尚书·大禹谟》的“九歌”指歌“九功”之德以“劝”民。郤缺所理解的《九歌》之“歌”为乐曲名称。说明此期的“歌”已有指称乐曲名称的用法了。
4.春秋后期“歌”“诗”内涵的演变
《左传·宣公十一年》(公元前598)载,晋人郤成子引《周颂·賚》“文王既勤止”句称“《诗》曰”。[35]又《左传·成公二年》(公元前589)载,齐国佐宾媚人引《大雅·既醉》《小雅·信南山》《商颂·长发》皆称“诗”[36]。说明《周颂》《商颂》已经进入在各国流传的《诗》文本。
《国语·周语下》春秋末期人晋国羊舌肸(叔向)聘于周,单靖公享之,“语说《昊天有成命》”。叔向告之曰:“且语说《昊天有成命》,《颂》之盛德也,其诗曰……”[37]称《周颂·昊天有成命》为“诗”。此期的《风》《雅》《颂》均称《诗》,且逐渐出现“诗”与“歌”并举的现象。可见,春秋中后期,人们的“诗”观念有了一次较大的变化,其涵义已经扩大到今本《诗经》的所有作品。
此期的“歌”有二义:一是指“咏唱”行为,二是指歌唱之曲。如《左传·襄公十六年》(公元前557)载:“晋侯与诸侯宴于温,使诸侯大夫舞,曰:‘歌诗必类。’齐高厚之诗不类。荀偃怒,且曰:‘诸侯有异志矣。’”杜预注曰:“歌古诗当使各从义类。”[38]此“歌”指“咏唱”行为。“诗”与“歌”并举者,如《国语·周语下》载,周景王二十三年(公元前522),王将铸无射,而为之大林。单穆公劝谏曰:“夫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声以和乐,律以平声,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诗以道之,歌以咏之,匏以宣之,瓦以赞之,草木以节之。”[39]“诗以道之”,注曰:“道己志也,诵之曰诗。”“歌以咏之”,注曰:“咏,咏诗也。”此之“诗”指言志为主的诗文本,“歌”指咏唱为主的歌曲。
“诗”与“歌”并举之例又如《国语·鲁语下》载,公父文伯母欲室文伯,鲁乐师亥赞之曰:“诗所以合意,歌所以咏诗也。今诗以合室,歌以咏之,度于法矣。”[40]公父文伯为春秋末期人,与孔子大致同时。
可见,此期的“歌”,其涵义已从“咏唱”之行为,扩大到对“咏唱”之曲的称呼,与“诗”相对应。
5.战国“歌”与“诗”的分离与“诗言志”传统的确立
春秋后期,周代礼乐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聘问歌咏不行于列国”,“天子失官,学在四夷”。《诗》逐渐与周代礼乐制度分离,随着“引诗”风气的盛行,《诗》的言志功能进一步得到强化。战国时期,孔子的删诗,则进一步加速了《诗》与乐的疏离,孔子以德义教《诗》的理念和传诗模式,使“诗言志传统”得以逐步确立。
《尚书·尧典》载:“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41]《尧典》大致产生于西周中后期。[42]有学者从《尧典》所反映的历史观,认为今本《尧典》即孔子编定授徒、由儒家传习之本,自先秦到秦汉的流传中,经后人附益润色,有战国、秦汉时期的一些文化现象和用语,但主体内容创作于孔子之前的周代。[43]由此看来,《尧典》“诗言志,歌永言”这段话很有可能是春秋战国人的追述,产生于孔子编定《诗》《书》的时期。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46)载,郑伯享赵孟于垂陇,赵孟请从郑伯七子赋诗,“以观七子之志”。卒享,赵文子告叔向曰:“伯有将为戮矣。诗以言志,志诬其上而公怨之,以为宾荣,其能久乎?”[44]此处明确提出“诗以言志”的观点。
综上可见,早期的“歌”与“诗”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歌仅指“咏唱”行为,“诗”指具有“美刺”功能的歌辞。直到春秋中后期,随着赋诗、引诗之风的兴起,“诗”的内涵开始逐渐扩大,将《风》诗也纳入“诗”的范畴,于是“歌”逐渐有了歌曲或乐曲的含义,与“诗”并举。此时的“歌”开始由“咏唱”行为扩大到“歌曲”的泛称,而“诗”则突出歌辞的内容和意义。
可值得注意的是,“歌”与“诗”在起源上虽然存在一定区别:“歌”与“谣”“颂”等指称与音乐相关的歌唱方式,而“诗”则直接产生于与政治言说相关的美刺。但在先秦以声为用的“诗”“歌”传播活动中,二者往往是密切相关的,如《诗》三百中十二次提到作诗,六次使用歌,三次使用诵,三次使用诗,并且“歌”在“风”“雅”中均有使用[45]。可见,先秦时期的“诗”与“歌”在文体观念上并无明确的区分,“歌”更多地从其传播形态着眼,而诗则从其文本内容着眼,所谓“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46];“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47];“诗为乐心,声为乐体”[48]。春秋末期,孔子删诗之后,以《诗》《书》礼乐授徒,注重《诗》的德义之教,“诗”成为《诗三百》的专属概念,使“诗”与“歌”逐渐分离。当然,一个时代的“歌”“诗”观念与这个时代诗歌的传播方式关系密切。《诗》文本的生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从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开始,一直到孔子删诗,《诗》文本才最终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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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豳风·鸱鸮》的作诗背景,《尚书·金滕》载曰:“于后,公乃为诗以贻王,名之曰《鸱鸮》。”(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2004 年版,第333页)《毛诗序》曰:“鸱鸮,周公救乱也。成王未知周公之志,公乃为诗以遣王,名之曰《鸱鸮》焉。”(郑玄笺,孔颖达等正义《毛诗正义》,十三经注疏本,第394 页)关于《尚书·金縢》的产生时代,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其中策祷之文是西周初真实可信的原始材料,全文则形成于战国,经后代史官补叙而成。现存“清华简”中有《尚书》的《金縢》《立政》诸篇全文。据学者考证,清华简是“楚地出土的战国中晚期的简册,都是焚书以前的写本”。(李学勤、刘国忠《清华简:先秦历史悬疑有待揭开》,《社会科学报》,2009 年6 月11 日)周公“为诗贻王”的记载当是后代史官的补叙。结合相关文献,可以认定周公作《鸱鸮》贻王当是历史的真实,但对《鸱鸮》称“诗”,应是后代史官的称谓,反映的是战国时期的“诗歌”观念。
[16]荀悦《前汉记》[A],《四部丛刊本》[C],卷二十二。
[17][47]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3744 页,第170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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