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征收碳税的研究

2022-11-13 14:08马江波青海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
财会学习 2022年24期
关键词:碳税双碳碳达峰

马江波 青海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

引言

把气候变化问题放在国家社会生产与生活发展工作的重要位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在调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上的重大改变。积极推行绿色健康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社会发展与建设的重要位置,对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上的实施已提前达成预期目标,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我国也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碳税征收方面的举措,对我国当前碳税作出良好改革,为进一步实现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良好巩固创造条件。

一、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征收碳税认识

(一)关于碳税的界定及认识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我国向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使得中国开始对降低碳排放有了新的认识,也就意味着中国开始进入到了节能减排的新时代。随着“十四五”规划及现代社会的发展,也就明确了达到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目标及相关战略,也开始采取了更加有力且强硬的政策和措施。我国在这个背景下,也就重新审视了碳税的相关问题。要研究相关碳税政策首先要明白碳税政策的界定,碳税的定义是专门针对碳排放而且是专门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标准的相关税种,税种的相关政策都是以二氧化碳为内容,无论每个国家的政策及其实现方式如何,其税收政策制定的对象与目的都与二氧化碳有关。现阶段我国的碳税政策并不完善,不是专门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而设立的,使得税收缴纳缺乏针对性与法理性。

(二)碳价格机制中的碳税与碳排放权之间的互换原则

现阶段针对碳排放有两个相关政策,一是碳税,另一个是碳排放权交易,也被广泛称为碳定价政策。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则手段,是低碳减排发展模式下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碳税是通过税收手段,将因二氧化碳排放带来的环境成本转化为生产经营成本。碳税具有见效快、实施成本低、税率稳定、可实现收入再分配等优点,但是也具有对碳排放总量控制不足等缺点。碳排放权交易是将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额度进行分类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具有减排效果比较明显、能够通过价格手段促使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促进跨国境进行减配协调等特点。根据各国使用碳定价政策来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都各有千秋,两者可以进行互补,也可单独使用,就现在各国的使用情况来看,减排的相关政策是两者结合进行的,将两个环境规则手段联合运用将更加有效的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所以我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该从我国国情及实际出发,选择最适合我国的道路。

(三)碳税选择的相关因素

碳税的选择需要考虑诸多因素,碳税不仅仅是作为宏观调控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环境政策,也是涉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因此碳税的选择与经济、环境、社会发展有关。当前,全球经济发展迅速,气候变化挑战也日益突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面临着重要的挑战。因此,对于碳税的选择,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综合考虑碳减排、经济、社会和国际等多方面因素。

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征收碳税面临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现有的碳税税收政策尚待完善

从现阶段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碳税征收与改革工作的各项进展状况来看,碳税征收政策及体制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众所周知,欧洲及北美发达经济体也在根据当前世界经济的发展形势及对气候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了生态税制的改革,并在此改革过程中实施与推行了碳税。北欧国家即率先征收碳税的代表,到20世纪末期欧洲国家基本上均已构建起完善的碳税税收体制。从上述国家碳税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与实施现状来看,一方面,各个国家的碳税征收税率相差较大,同时表现出了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提高的特征。另一方面,发达经济体对碳税采取了混合征收的方式,也就是说各个国家税收部门在制定碳税的征收税率时,充分考虑了在生产生活领域所应用的不同燃料比价及成本等多方面因素,更为有效地突出了气候与环境保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欧洲及北美发达经济体的碳税体制对于控制与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起到了极为明显的作用。而发达经济体近几十年在碳税体制上的探索与完善,发展至今仍有许多国家对征收碳税存有质疑。我国主动担当大国责任,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并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实施碳税的征收,在税收政策对象、碳税税率等方面仍存在明显问题。比如,碳税税收的优惠或收豁免政策上仍有较多空白,对于企业的发展力与竞争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束缚。同时,在碳税征收的初期阶段,将煤炭、成品油等含碳燃料作为碳税的征税对象,并未将科技发展趋势与技术条件考虑在内。进而导致了不少企业将碳税的征收定位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并不是气候与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一现象的存在有效反映了当前初期阶段碳水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极大地增加了碳税体制实施的难度和阻力,不利于我国在整体战略背景下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迈进。

(二)当前我国碳税税收政策的调控力度不足

从不少国家实行碳税征收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当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征收碳税需要充分结合国家生产与生活领域的发展状况,深入研究碳税征收在国内实施的可行性与效率,在宏观上严格把握好碳税税收政策的调控力度,从而在整体上增强经济发展碳强度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就我国目前在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下征收碳税的表现过程来看,关于税收政策的调控力度明显不足。首先,不同领域范围内碳水征收税率的变化,直接导致了企业生产与运转成本的提高,民众社会生活的开支增加,进而为社会经济发展效率的降低埋下隐患。其次,国家在对国内污染性企业实施强制性碳税征收的过程中,加大了企业发展的压力,尤其是当前产业结构调整与工业转型背景下,碳税的征收可以说是对污染性企业发展的重要打击。与此同时,当前国家积极响应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并通过碳税的征收来向经济社会发射节能减排与绿色经济的信号,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太阳能、风能与电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这是我国能源生产与消费结构统筹优化的良好契机。国家应该在宏观层面把握好资源优化利用的重要机遇,加大碳税体制在传统含碳能源经济方面的调控力度,为我国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提前做好准备。

(三)当前碳税征收政策对低碳发展的激励与优惠力度较小

基于近年来我国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征收碳税的过程与手段来看,对于我国企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产生了明显的双向作用。一方面,较为明显的是,碳税的征收加大了当前纳税企业发展运营的整体成本,从而造成相关产品价格的提高,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这对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活力与整体竞争力产生了明显的削弱作用。能源密集型企业发展活力降低,传统能源工业转型与结构调整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在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变过程中是具有负面意义的。另一方面,碳税税收体制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财政资金储蓄规模的扩大使得政府的经济影响力明显提升,投资规模相应扩大,对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低碳产业及新兴产业起到了良好的帮扶作用,这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具有良好的推动意义。由此可见,上述所提到的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下碳税征收在经济提高与企业发展中的双向作用来看,我国当前的碳税征收政策对低碳发展的激励与优惠力度仍然较小。这对当前我国低碳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低碳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压力。碳税的征收向经济社会传达了减排的成本理念,这是对低碳转型的良好助力,同时也应把对低碳发展的激励与优惠摆在明显位置,才能有效引导当前各领域企业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的责任,同时正确认识碳税征收并将其纳入企业运营规划中去,从而达到助推低碳企业良好发展的目的。

(四)国内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碳税征收差异化要求明显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重要矛盾,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整体水平,同时也对碳税的征收提出了更高要求。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仅表现在不同的区域内,同时在不同行业也有不同程度的表现。现阶段我国的碳税征收政策主要应用在碳含量较高的行业及区域内,比如大量使用煤炭发电的发电厂及其他高能耗行业。但碳税的征收也会对其他不生产煤炭的地区产生明显影响。同时,征收碳税会促进我国中部或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会对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产生阻碍作用。由此可见,碳税的征收在中国存在明显的区域及行业差异,相关部门在完善碳税征收体制的过程中应当加大对不平衡问题的重视力度,有效区分碳税征收对区域内及不同行业内经济增长产生的不同抑制效应,合理规避或将目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征收碳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向影响降到最低。

三、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碳税征收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

(一)完善碳税征收体制,循序渐进设计税率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绿色税收,强化对节能减排的调控作用。现在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是汽车、工厂等,这些所使用的是化石燃料,因此,我国可以直接增加化石燃料的相关税收政策,这样对碳排放调控作用也会最直接,能够进一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还可对汽车等车辆进行提高购置税,进一步完善对碳排放的调控作用,鼓励人们绿色出行,实现绿色生活的转型,从而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实现。同时,还可将森林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从而提高森林资源的开发成本。综上所述,完善现阶段我国碳税征收体制,从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出发,循序渐进设置税率,更加符合我国现阶段绿色发展理念,同时也更适合我国目前统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发展现状,是兼顾气候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效率的有效举措。

(二)完善促进低碳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虽然能够发挥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从碳达峰、碳中和的角度来看,这些制约作用并不明显,还需企业进一步完善对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从而能够鼓励企业及个人进行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行为。针对企业需要定期进行更新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支持企业更新节能环保设备,从而减少碳排放。在企业增值税方面,应该允许企业进行相关税抵扣,在节能环保企业,鼓励单位积极签订相关绿色能源合同。结合我国碳排放的实际情况来看,电力行业的节能更为重要,要鼓励电力企业多使用太阳能、风力、水力等新能源发电。

(三)制定科学的配套优惠政策,保持企业发展力与竞争力

基于欧洲国家在碳税制度实施的初期阶段所遇到的减排效果不理想、阻碍经济增长等诸多问题,我国从现阶段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的发展状况出发,应加快制定科学的配套优惠政策,保持企业的发展活力与竞争力。应充分明确碳税征收不以增加政财政收入为目的,将碳税收入统筹规划,建立专门助力低碳企业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将其作为企业低碳技术开发与研究、低碳项目补贴以及节能减排等环保项目的投资等,合理规划碳税资金的应用途径,优化对现阶段低碳企业及地区的激烈或配套优惠政策,最大程度上降低碳税征收对企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有效保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企业的发展活力与竞争能力。

(四)重视区域化发展差异,推行碳税征收试点

从当前我国碳税征收的基本状况来看,必须重视区域化的发展差异,在碳税征收制度、税率等内容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区域内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类型企业发展需求以及纳税人基本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保证碳税征收体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以高科技、低能耗为特征的发展企业与地区,比如碳排放量居高不下的建筑业和制造业,碳税制度的合理实行可以促进其经济发展效率的提高,保证其经济增长的良好态势。因此,可以在上述企业或地区设置碳税征收试点,对以后的碳税制度及税率试运行,同时逐步建设完善的碳税征收配套设施,争取建成符合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理念的金融改革试验区。

结语

从我国目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状况出发,积极推行绿色发展理念与节能减排发展政策,有效应对发达经济体的碳关税威胁,对当前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下实现我国碳税征收与改革工作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国应结合当前国内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新需要,加大对碳税实施与减排的重视力度,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统筹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能源效率提高等降碳措施,主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作出贡献,助力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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