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各方争议与中国应对

2022-11-11 08:10李万强王思炜
国际贸易 2022年10期
关键词:配额国家

李万强 王思炜

2021年7月14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减碳55%”一揽子提案(Fit for 55 package),包括欧盟碳排放交易附加政策、取消航空产业免费配额安排、航运业碳减排规则以及提高汽车排放标准等13项具体措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的构建提案也位列其中。从本质上讲,CBAM就是通过向非欧盟国家收取碳边境税,削减低碳价进口产品的绿色成本优势,迫使非欧盟国家加快减排速度,提高碳价水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CBAM的出现打乱了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等为中心的国际减排秩序,给非欧盟国家甚至部分欧盟成员国造成了巨大的减排压力和经济负担。

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主要内容与建构目的

(一)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主要内容

在CBAM中,欧盟要求进口非欧盟国家的水泥、化肥、钢铁、铝和电力等碳密集型产品的欧盟进口商,每年按照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总量,购买相同数额的碳排放许可证,但进口自共同参与欧盟碳交易机制(EU ETS)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以及其他与EU ETS减排水平相当的国家的含碳产品除外①欧盟规定,CBAM项下碳排放许可证的价格应与EU ETS每周碳价一致,同时允许进口商在购买碳排放许可证时,免除已在欧盟境外缴纳过的排放成本。这就表示,参与EU ETS或其他水平相当的减排机制的企业,向欧盟出口重碳产品时,无须购买碳排放许可证,这些进口产品在CBAM项下,就相当于取得了豁免资格。。同时强调,只有经过专门负责CBAM排放许可证发放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欧盟进口商,即CBAM的授权申报人,才有资格进口CBAM管辖物项。未遵守规定及时购买并提交足额碳排放许可的欧盟进口商,将会受到包括罚款、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在内的一系列惩罚。

与此同时,为了平衡欧盟与非欧盟产业在CBAM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欧盟还决定加速减少免费配额的发放量,扩大碳配额的拍卖范围,逐步取消欧盟境内产业在EU ETS下享有的减排特权,并允许欧盟进口商在免费配额完全取消前,仅为减去同期免费配额发放量后的碳排放总量按照EU ETS最近一周配额拍卖的收盘价购买许可证。不仅如此,在2026年1月1日CBAM正式生效前,欧盟进口商只需向国内主管部门汇报进口产品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无需实际购买碳排放许可①直接和间接碳排放分别是指,碳密集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或等量温室气体,以及因生产需要所使用的电力或其他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但由于欧盟立法程序较为复杂,在正式法律出台前,不排除会出现新的规定或主张。

(二)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建构目的

1.避免碳泄露

欧盟表示,碳边境调节机制从建构之初便是为了规避碳泄露,即在不同国家减排政策与碳价格存在差异的背景下,阻止位于减排政策较为严格、碳价较高的国家的碳密集产业,为了规避繁重的减排义务和高额的减排成本,向减排标准较低的国家转移。欧盟认为发生碳泄露后,世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未减少,仅是将实际排放地从一国换至另一国境内,且由于目的地国的减排政策较为宽松,不排除那些原本位于欧盟的高碳产业放松自我约束,排放更多的温室气体。鉴于此,有必要借助边境税,消除减排标准与减排成本的国别差异。

2.维护欧盟产业的竞争优势

欧盟坚称,当各国的减排标准和减排成本存在差异时,位于低碳价国家的碳密集产业就可以将原本应用于减排降碳领域的资金,用在优化产品或降低最终售价等方面。长此以往,将会造成在相同条件下高碳价国家的同类型产品质量劣于低碳价国家。因此,欧盟担心在境内高标准减排政策的影响下,欧盟碳密集产业会逐渐丧失国际竞争力,其项下产品亦会被境外产品取代。在此背景下,欧盟决定向来自低碳价国家的碳密集产品,按照EU ETS的交易价格征收碳关税,迫使这些国家的能源密集型企业将原本用于升级产品、降低售价的资金,用在购买碳排放许可证等减排领域。通过该措施,不但可以削弱低碳价国家企业的竞争力,还能凸显欧盟产业的绿色竞争优势。

3.保护成员国的经济稳定与安全

实践中,由于钢铁、水泥等行业对能源的需求量较大,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也相对较高,导致这些产业更容易受到国内减排政策和碳价格水平的影响。这也意味着,这些产业更倾向于向减排要求和减排成本低廉的国家转移。但钢铁、水泥等能源密集型产业通常是一国的支柱性产业,若放任这些产业向境外转移,有可能会使迁出国陷入关键产业空心化的困境,其国内经济也会受此影响,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基于此,欧盟提议建立CBAM,也有意通过征收碳税,缩小欧盟与其他国家间的碳排放成本差异,以避免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经济稳定与安全受到关键产业外移风险的威胁。

4.抢占国际碳税规则的制定权与话语权

目前国际社会减排降碳势头正盛,许多国家已明确订立了本国的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与此同时,美国对环境保护及碳关税等问题的态度也在拜登上台后明显软化。在此背景下,欧盟趁机推出CBAM,不仅更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还有机会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形成统一碳税制度前,抢先争取到国际碳税规则的制定权与话语权。

实际上,欧盟于2012年就曾试图在国际航空碳减排领域掌握主导权,但因遭到美国等众多国家的强烈反对而被迫作罢②2012年,欧盟曾要求起飞地或目的地在欧盟境内的所有欧盟与非欧盟航班遵守EU ETS,但该决定遭到美国等一众国家的反对。因此,欧盟不得不修改规则,将EU ETS的管辖范围限制在欧盟经济区国家所属航班内。。鉴于此,欧盟也希望借助CBAM,从规制非欧盟国际航班时所采用的主动管辖模式,向对非欧盟进口产品收取碳差价的被动管理方式过渡,以避免再次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

5.填补减排资金缺口

欧盟表示,实现富有雄心的减排目标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欧洲动态(Eur Activ)曾报道,作为欧盟2050年气候中和政策的一部分,仅绿色投资计划一项,预计在未来十年内就需要投入约一万亿欧元。巨额的资金需求,对欧盟而言是一项不小的考验,其需要提供大量的可支配资金,用来推动减排活动的开展。CBAM的出现恰好能够缓解欧盟的绿色财政危机:成员国可将进口商用来购买碳排放许可证所缴纳的税款,纳入本国财政体系,作为其绿色资金的一部分。尽管将这笔税金作为欧盟的财政来源并不合理,但仍有欧盟学者辩称,CBAM本就是为了削减低碳价国家的绿色成本优势、弥补欧盟产业的经济损失,因而将收取的税款用来扶持欧盟产业的绿色转型、确保欧盟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行也并无不妥。

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存在的争议

(一)欧盟内部:经济成本飙升的责难

1.碳密集产业生产成本增加

为了取得国际社会对CBAM的支持,避免其他国家因欧盟的免费配额政策,对CBAM的公平性提出质疑,欧盟决定加快削减对境内高耗能产业发放的免费配额比例。但上述决定遭到了欧盟碳密集行业的反对,因为按照原先的配额发放规则,这些产业能够领取大量的免费配额,各企业实际履行的抵免义务并不高,也无需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支付全额的经济对价。但加速取消免费配额,就意味着欧盟高碳产业需要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其在碳减排领域的资金投入,以履行其原本被免费削减的抵免义务。因此,涵盖钢铁、化学品等高碳产业在内的欧盟行业协会专门致信欧委会,要求其修订CBAM提案,保留免费配额制度。但欧委会认为,继续发放免费配额,既无益于激发欧盟境内产业的减排积极性,也无法向国际社会证明欧盟产业在CBAM中并不享有减排特权。

2.部分成员国能源进口成本飙升

实践中,个别欧盟成员国囿于本国传统能源稀缺及可再生能源供应不足等现状,高度依赖从欧盟境外进口能源及其衍生品。据荷兰合作银行研究中心(RaboResearch)统计,保加利亚、爱尔兰和希腊等欧盟成员国国内60%的CBAM管辖产品,都需要从非欧盟国家进口。这就表示,待CBAM正式生效后,这些成员国就需要额外支付大量资金,为进口产品购买碳排放许可证。这部分支出,在未与产品出口商达成一致时,大概率会由本国财政负担,或者通过提高产品售价转移给国内消费者。对境外产品依赖程度越深、CBAM管辖货物进口量越大的成员国,碳排放许可证的购买义务就相应越高,其本国财政压力与国民经济负担也就越重。

(二)欧盟与其他发达国家:规则制定权的争夺

1.争取国际碳税规则的主导权

拜登上台后,美国重拾气候治理大旗。除了回归《巴黎协定》,美国在构建包括碳关税在内的减排机制等方面也表现得相当积极。部分白宫官员甚至明确表示,碳边境调节是一项十分有利的减排工具,美国并不排斥同欧盟就拟定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细则进行协商。实践中,部分涉及确定进口商碳排放许可证购买义务等在内的关键、敏感问题仍未明确,这些问题会对美国国内碳密集产品生产商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例如,CBAM允许欧盟企业在为碳密集进口产品购买排放许可证时,免除能够证明的、已在其他国家支付过经济对价的碳排放量的许可证购买义务,但尚未对证明条件及减免数额的计算标准等问题作出说明,即碳密集产品生产商依照本国的减排规则在国内支付的碳排放成本或其他形式的排放对价,是否能够抵免欧盟进口商的碳排放许可证购买义务,以及具体的抵免数额等仍是未知。鉴于此,无论是为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碳边境成本,还是为推动建立欧美间碳价格联动机制,美国都不会在争取碳边境税规则制定权与碳价认定标准上作出让步。

2.维持国际经贸秩序

欧美等西方发达经济体为保护本国环境、优化本国产业,通常会将国内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并主动同发展中国家就设立能源密集型产业项目开展投资与合作。在此背景下,欧盟出台CBAM,向减排要求与碳价水平较低的国家的碳密集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同样会减损将部分生产环节设置在低碳价国家境内或向这些国家进行投资的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随着CBAM的生效与管辖范围的逐渐扩大,这些将利益最大化视为终极目标的美国企业,恐怕也不得不考虑调整产业链布局、改变投资计划。这一过程也伴随着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不仅如此,美国与欧盟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有可能因碳边境调节措施受到影响,即当买卖双方对产品最终价格的浮动范围提前进行了约定,或将额外的税费支出作为拒绝履约的条件之一时,不排除欧盟进口商会以碳关税为依据解除合同,此时作为合同另一方的美国企业,则需要承担因合同终止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欧盟与发展中国家:征税标准公平性的质疑

1.碳边境税征收标准的国别歧视

依据CBAM,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越大,需要购买的碳排放许可数额就越高,这就导致在相同的贸易条件下,向欧盟出口同类型产品,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许可证购买义务将普遍高于发达国家。这种以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作为边境税征收标准的做法,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且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不符。根据该原则,成员方不得对进口自不同国家或不同生产商的相同或相似产品采取歧视性关税措施,且只有产品特性、最终用途及消费者的偏好与习惯等属性才可作为区别不同类型产品的依据,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差异并不属于其中之一。

对此有欧盟学者建议,可援引《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2条第2款第1项,将碳边境税解释为国内税①该项规定,GATT不妨碍缔约方按照第3条第2款向另一缔约方征收同类产品或作为进口货物主要部分的产品在本国国内需要缴纳的税款。。但CBAM的征税对象从一开始就不是欧盟境内企业,明显与GATT第2条的规定不符,不能成为欧盟“洗白”碳关税国别歧视的法律工具。

2.排放许可证价格的不合理认定

实践中,由于发展中国家碳市场起步时间较晚、碳交易规则不够完善,因此碳价格水平普遍较低,与EU ETS间的碳价差距相对较大。若根据CBAM的规定,碳排放许可证的价格应同EU ETS最新碳价保持一致,那么发展中国家的碳密集产品出口企业即便已在本国境内依照国内碳价支付了足额的碳排放成本,在出口至欧盟时,能够抵扣的碳排放许可证购买数额也会明显低于碳价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国家,甚至还需要额外补缴碳关税。对于此,欧盟不但不及时调整规则、减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损失,反而规定了反规避措施,防止非欧盟国家通过出口替代产品、改变最终出口地等方式规避或减少额外的税收责任。尽管发展中国家碳价偏低,但并不代表其国内的减排模式与减排质量不如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也不代表欧盟可以利用碳关税,强行要求发展中国家与欧盟碳价保持一致。

幼儿园在开展一日活动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活动模式,内容也基本固定,这使得幼儿参与的活动相对固定,缺乏灵活性和深入性。甚至有些幼儿园教师对保教工作缺乏深入认识,缺乏细化和针对性,只能是简单、流程化地开展相应的活动,因而无法营造有效的特色人本化的幼儿教育实践氛围。同时,家长对幼儿园保育工作也未给予足够的关注,这也是造成幼儿园不重视保教工作的一大原因。

3.转嫁资金援助义务的政策工具

据欧盟委员会预计,CBAM每年的税收总额将达到50亿~140亿欧元不等,其中很大一部分将由发展中国家缴纳。这些原本可被发展中国家用来提升减排能力、升级清洁生产技术的资金,却不得不以碳关税的形式被纳入欧盟的财政体系中。尽管欧洲议会环境、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ENVI)在其编撰的CBAM立法报告中主张,将碳关税收入用来支持最不发达国家的绿色转型,以帮助CBAM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与支持,但实际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非欧盟国家才是这笔绿色援助资金的实际提供方和最终承担者,欧盟产业因在CBAM项下具有豁免资格,并不需要缴纳碳边境税,因此欧盟也无权单方面决定这笔资金的适用对象和最终用途。但就现有情况来看,欧盟不仅借助CBAM缓解了绿色财政压力,还成功树立起了绿色援助资金提供方的良好形象。

三、欧盟确保碳边境调节机制顺利推行的努力及其效果

(一)预留充分过渡期

为了缓解欧盟境内高排放产业及能源进口量较大的成员国对CBAM实施后减排和进口成本增长的担忧,欧盟委员会在其拟定的CBAM提案中,专门预留了充足的适应和缓冲期,即将碳边境措施正式生效的时间推迟至2026年,并允许欧盟进口商在此之前,仅向碳边境税主管部门报告进口产品的直接或间接碳排放量,无需实际购买碳排放许可。同时还允许,在2026年到2035年间逐步淘汰免费配额制度,确保欧盟境内碳密集产业与传统能源依赖性较强的成员国有充分的时间完成绿色化转型。但欧盟委员会的上述方案,并未达到欧盟“碳减排激进派”的标准,在实践中依然引发了较大争议,仅就免费配额的淘汰时间一项,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就出于不同考量,在其公布的CBAM立场文件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见表1)。其中,欧洲议会环境、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ENVI)为确保CBAM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在其2022年6月22日表决通过的立法报告中,主张加快免费配额的淘汰速度。但欧盟理事会为推动CBAM尽快落地,则提议将停止发放免费配额的时间等敏感问题留给各国环境部长在充分讨论后另行决定。

表1 欧盟三大机构对取消免费配额的规定

实际上,当前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并不反对构建CBAM,认为此举不仅能够避免欧盟碳密集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受到低碳价国家的影响,还能进一步激发境内产业的绿色优势。且有观点认为,有序减少并逐步取消免费配额的发放,有助于尽早结束因免费配额在欧盟不同行业的发放资格与比例差异所造成的市场混乱与权利义务纠纷。在此背景下,相较于ENVI的激进主张,欧盟委员会通过设定过渡期的方法,或许能够平衡欧盟产业发展与减排需求间的关系,有效抑制现有矛盾。

(二)建立小范围碳价联盟

尽管美国为维护本国产业利益与跨境贸易的稳定,愿意同欧盟就碳税问题进行协商,但在短期内与欧盟就确保美国企业在本国缴纳的碳排放成本能够得到CBAM主管部门的充分认定,以避免在出口至欧盟时被重复要求支付碳排放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仍存在较大难度。对此,美国提议构建“气候俱乐部”,对俱乐部成员国制定统一的最低碳价标准,并允许成员国采取任何方式实现该碳价目标,对于未达到诸如“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目标”等入会条件的非成员国家,则可通过征收碳关税的方式来协调碳价的国别差异。在该方案下,美国企业将在“俱乐部成员”身份的加持下,获得CBAM豁免资格。另外,对于征收碳边境税影响现有产业布局和贸易投资关系稳定的问题,欧盟则提出了包括碳差价合约等在内的补贴和资助方案,旨在为开展低碳贸易活动的企业提供政府担保与政策支持。尽管上述方案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美国等发达国家在CBAM规则下的出口压力,但赋予非欧盟企业豁免资格,会减损CBAM的减排效力。对此,欧洲议会CBAM立法报告起草者穆罕默德·查希姆专门撰文表示,CBAM不会给美国等其他任何国家赋予豁免地位,碳排放量始终是碳关税的唯一计算标准。不仅如此,这种拉帮结派、搞“小圈子”的行为,也明显与构建公平公正的国际碳减排与碳税制度不符。

(三)适用WTO例外规则

鉴于CBAM有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征收歧视性关税的风险,欧盟学者建议,可借助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原则,将CBAM解释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或可用尽自然资源的必要措施。现阶段,WTO对于CBAM等出于环保目的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也较为支持。2021年9月16日,WTO副总干事马里·波冈在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EESC)演讲时,曾对CBAM与WTO规则间的关系作出过评价。他认为,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项WTO政策意在阻碍富有雄心的减排措施,贸易政策应更多地被用来支持环境保护,如果欧盟能够证明碳边境税未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合理限制,WTO将不会禁止CBAM的实施。

但实际上,援引一般例外原则的门槛较高,欧盟不仅需要对CBAM的必要性提供充分证明,还应保证不会对其他国家及国际贸易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且在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对适用一般例外原则也多持谨慎态度,仅在“美国海虾海龟案”等少数案例中,对出于保护环境目的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有条件地给予了支持。马里·波冈也承认,只要各国间仍存在减排成本与碳价差距,CBAM就有触犯WTO非歧视规则的风险。欧盟刻意忽视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碳价差(见图1),弱化“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强制要求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按照欧盟的碳价水平支付碳排放对价,不但违反碳价发展规律,还有随意干预碳市场之嫌,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与危害性,因此很难证明其未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当限制。

图1 2022—2025年国际社会主要经济体的平均碳价预测

四、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挑战的中国应对

(一)主动同欧盟就碳税规则进行磋商

对此,中国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应对。首先,中国应立足本国国情与能源现状,从实际减排需求出发,主动同欧盟就碳边境税的征收规则进行协调和磋商。但由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已有意构建气候联盟,试图打造更为优惠的“碳税圈”,同时将碳边境税作为打压低碳价国家的贸易武器,在此背景下,单个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很容易被刻意忽略。鉴于此,中国还应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确保具有相同需求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能够形成合力、联合发声,共同争取更为公平合理的碳税规则。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有责任也有能力在此过程中发挥主导与带头作用。

(二)加快完善国内碳交易与碳税制度

受制于现有碳价与碳排放水平,我国的碳密集产品在CBAM项下,需要支付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更多的碳边境税,来换取向欧盟出口的资格。基于此,为了降低国内产业的出口压力与经济负担,我国除了可以提升减排技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外,还可通过优化国内碳交易规则,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碳价水平,缩小与EU ETS间的碳价差。与此同时,还有必要加快构建碳税制度,尽可能地将收取CBAM管辖产品碳排放对价的权力保留在本国境内,避免资金以边境税形式大量流入欧盟,同时也便于我国借助补贴或下调其他税种应纳税额等手段,弥补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

实际上,完善碳交易规则、制定碳税制度不但能降低CBAM对我国碳密集产品出口成本的影响,还能加速国内产业的低碳转型,增强国内高排放企业的减排意愿和降碳决心。一方面,率先完成减排任务且减排量仍有盈余的企业,可通过碳交易机制,将多余的减排成果进行出售,转化为可观的经济收益,用来升级设备或研发减碳降碳技术;另一方面,减排能力较强的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相对较小,相应地,其需要缴纳的碳税就少。反之,那些减排水平较低,尚无法独立完成减排任务的主体,则需要在碳市场中额外购买减排量,用来履行减排义务,其生产的产品在出口至欧盟时,缴纳的碳关税数额也更高。实践中,碳价格越高,这一现象就越明显,也越能带动各减排责任主体的减排积极性。

(三)积极参与国际碳定价规则的制定

实质上,只要各国间仍未就碳价差异问题达成一致,就很难避免碳泄露的出现。相应地,也很难阻止欧盟通过征收碳边境税,将低碳价国家原本享有的边际减排成本优势,转化为获取欧盟进口资格的经济对价。基于此,为了避免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际社会有必要尽快制定一个能够兼顾不同国家减排利益的全球性碳定价方案。当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议,可在充分结合不同国家减排能力、有条件承认非碳价措施的基础上,先行吸纳少数排放大国,共同商定国际碳定价标准,构建一个具有高度包容性的国际碳价规则,同时阻止部分国家单方面采取碳价格调整措施。这一主张对于中国等碳排放总量较大、碳价水平偏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十分有利。对此,中国应把握时机,主动加入国际碳定价磋商与交流机制,积极参与碳定价标准的制定,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原则的基础上,提议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与碳价格认定标准,督促发达国家承担其历史排放责任与资金援助义务,促使最终成型的国际碳定价方案能够充分考虑低碳价国家的减排能力与需求。在此过程中,还应对碳关税税款的适用对象与最终用途进行协商,确保这部分资金能够照顾到所有存在提升减排能力需求的国家,而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少数最不发达国家。

(四)探索利用WTO及其他争端解决机制

尽管WTO现阶段似乎并不愿意利用项下规则主动对CBAM进行限制,但也不可否认,当前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判定并认可出于环境保护目的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上,仍持保守态度。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依然是WTO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因此,明显违反WTO非歧视待遇原则或例外原则的贸易限制措施,也很难获得WTO的支持。基于此,中国作为低碳价国家,可尝试向WTO就CBAM的歧视性征税标准提出申诉,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合法权益。

即便针对CBAM的申诉未在WTO项下获得支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或企业也可选择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实践中,荷兰燃煤电厂所有者就曾针对政府的“燃煤淘汰”立法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害,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对此,中国企业也可尝试针对其因CBAM所受损失发起仲裁。除此之外,在国家层面,双边或多边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可纳入解决CBAM争议的考量范围。例如《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就针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设立专章,并构建了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无论如何,对于CBAM引发的争议,我国都应未雨绸缪,积极进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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