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经济林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设研究

2022-11-10 05:39□王
山西农经 2022年16期
关键词:经济林林业主体

□王 芳

(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左家林场,甘肃 天水 741020)

1 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现状

1.1 地理条件优越

近年来,我国特色经济林的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产量稳步提高、产值大幅增长,各个地区结合自身经济条件、地域环境及气候特点等优越条件,调整区域特色及重点结构,加快发展各类优势特色树种,使特色经济林的发展速度与产值效益明显高于一般经济林,并逐步朝着具有独特优势及区域特点的特色产品产业带的方向迈进。以甘肃省古浪县为例,该地区具有昼夜温差大、光照时间充足、土壤质地疏松等特点,成为种植葡萄的“黄金地带”,相比其他地区更具有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的竞争优势,能够种植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葡萄品种。

1.2 基础设施完善

随着国家和政府的积极扶持,各地区对建成的经济示范林进行重点提升和改造,对一些重点示范区及样板田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加强对特色经济林的水肥灌溉、病虫害治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与控制,针对各区域特色经济林产品配套的水肥灌溉工程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和建设,最大程度上满足各地区特色经济林的农田灌溉需求。

1.3 土地集约经营

随着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大部分地区将特色经济林产业流转给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新型集体进行集中栽培和经营,定植3 年左右后再将特色经济林产业交还给田地所有者经营或继续流转给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集中经营。通过流转经营的方式,加快了各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体系的建设,结合各地区颁布的鼓励田地所有者采取转包、互换等多种形式的扶持政策,实现了各地区田地的集中经营和管理,提高了特色经济林的集约化程度。

1.4 综合效益显著

现阶段,我国新造特色经济林连续多年正在以百万公顷的速度增长,大约占新增造林面积比重的20%。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产值占林业第一产业产值的56.4%,其中特色干果鲜果类产品继续保持在国际市场上的领先竞争地位。全国经济林果品加工、贮藏企业已经近3 万家,年加工量将近2 000 万t,贮藏保鲜量约1 500 万t。同时,特色经济林产业带动观光采摘、休闲度假、特色旅游等下游产业不断蓬勃兴起,极大程度上改善了一些偏远山区和农民的生活水平。目前我国从事特色经济林种植的农业人口有1 亿多人,农民种植特色经济林的人均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1%,特色经济林综合效益十分显著。

2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经营模式

2.1 林业专业大户经营

林业专业大户通常是指通过受让他人林地,使自身承包林地经营面积和林业产业经营规模较大,同时具有比较先进的生产经营技术和足够的资本积累,并专门从事某单一品种林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私人或民林业经营者,一般为以林业为生的农民家庭,林业是其增收致富的主要途径。因此,当地人作为林业专业大户,充分了解该地区的社会文化及人文特点,有利于特色经济林及其他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与建设,同时能够更加注重农村的公益事业。与一些企业相比,通常对林业产业经营具有一定的情怀,不会过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能够花费更多的时间用于林业的可持续经营。

2.2 家庭林场经营

家庭林场通常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者、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一般以单一家庭或一些直系亲属为基本经营单位,且生产规模较大的林业经营主体,采用租赁、承包或经营自有林地的模式进行经营。在林地承包模式上与林业专业大户相同,但是家庭林场一般同时经营多个品种的农林产品。由于家庭林场的经营者具有血脉联系,因此不需要多余的委托代理成本,并且具有较强的凝聚力。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逐渐形成较大的经营规模并获得规模效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立经营,同样对林业产业具有一定的情怀,能够长期投身于林业经营事业。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林场一般不会雇佣其他劳动力,只有在生产经营活动较忙碌时才会雇佣劳动力。

2.3 林业企业经营

林业企业通常是以独资、合资、股份制等方式形成的林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负责林业种植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治理能力强、组织程度高、资金雄厚、技术水平先进等优点,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性的生产与经营。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企业开展特色经济林的经营活动并不是单纯推动林业发展和建设,可能存在一些以经营特色经济林为名义进行“圈地”,在土地升值后进行转手承包,实现资本化经营。还有一些企业不会持续性地经营林业产业,可能会将经营特色经济林获得的收益用于更具有高盈利性的项目。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需要有条件地支持企业开展特色经济林产业经营。

2.4 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

林业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是在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将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接受)者自愿组织联合形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林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将生产资料进行整合从而形成规模性经营,运用股份制经营模式形成一定的资金优势,再通过合作制能够形成相应的组织治理结构优势,最大程度上明确了责任、权力、利润等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在真正意义上形成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

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能离开更不能忽视自然界的作用,应当充分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重视生命共同体视阈下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问题。“必须树立人与自然的平等观和整体观,从人类命运共同体属于生态有机体的整体利益出发,把人类发展与生态系统紧密结合起来,在保护生态系统的前提下推进人类发展,在人类发展的基础上建设生态系统,实现人类与生态的协调发展。”[72]必须加强对生态文明的重视,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内核纳入各国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人类生存的方方面面,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可忽视的一环[73]。

2.5 新型集体经营

新型集体经营主要是在不改变原有农户林地承包权的基础上,依靠国家、政府的力量将土地集中管理,实现林业生产经营统一规划、管理,并统一提供先进技术、全面的信息、林业产品供销等一体化服务,同时可满足农业种植者自主生产经营管理及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实现人才、技术、资金、服务等全方位协同合作,从而提升林业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

3 特色经济林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经营管理方式粗放、不合理

当前,一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管理分散、资金匮乏、技术水平落后等问题。部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缺乏专业性的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监管体系,导致整体的经营管理方式粗放且不合理,使特色经济林产业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难以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目标。

此外,部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种植管理技术仍然停留在经验积累层面,尚未形成规范化的技术规程,缺乏对科学防治以及生态系统等方面的统筹规划,不仅提高了种植成本,还会导致特色产品产量及质量出现问题。

3.2 没有形成产业化体系

近年来,特色经济林产业的发展与建设方面实现了数量的扩张,但仍需提升特色经济林的质量,与现代林业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尚未形成完善的特色经济林产业化体系,缺乏完善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

此外,由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模式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内部管理不严密、规章制度不健全、运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且部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形式相对单一,只能够完成对特色林产品的生产供应等服务,无法实现系统的林产品加工、品牌创建等产业化服务。

3.3 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由于部分地区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速度较慢、地区贫困人口较多、政府扶持特色经济林产业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能力不足,导致这些地区无法有效开展特色经济林产业种植经营活动。此外,社会融资体系不发达,大部分农业发展建设的资金都需要依靠政府的扶持,缺乏社会性资金的投入,导致无法满足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的需求,使林业无法顺利发展。

3.4 缺乏正确的经营认知

目前,林业经营是一项集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于一体具有公益效益的产业,随着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需求逐渐提高,导致其经济效益整体占比随之减少。因此,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认识到,一些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只能采取公共财政手段干涉。此外,特色经济林的生产与经营能够有效提升森林经营的经济、生态效益,提高特色经济林产品的品牌竞争力。然而,部分林业发展建设人员的文化水平较低,无法接受思想、知识以及技术方面的创新,缺乏对林业生产经营的正确认知。

4 推动特色经济林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设的措施

4.1 强化政府服务与监管职能

由于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的特殊性,政府职能应该由计划、决策、组织、控制、协调等方面转变为以服务和监管为主。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必须在充分发挥林业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自身的服务与监管职能。因此,政府需要明确服务和监管的主要职能范围,严格按照责任划分开展工作,切实保障特色经济林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建设。

此外,政府需要强化政策宣传和技术服务,提升基层农业种植者对特色经济林产业扶贫政策的了解程度,坚定群众对特色经济林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设的自信心,鼓励个体林业种植户发挥自身的建设能力,积极形成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各区域技术服务指导机构的建设,鼓励相关技术人员调配到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扶持工作,并做好生产组织、技术推广以及社会化服务等各项职能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特色经济林产业品种的差异性,印发有针对性的技术材料,及时发放到各地区的技术指导人员及林业种植者手中,加强各地区的技术服务,切实推动特色经济林产业的发展。

4.2 提升林业经营产业化水平

为充分提升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和特色经济林的产业化水平,需要有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推动新型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首先,政府需要以自身作为信用担保方,租赁地区农户的林地,同时再将租赁的林地委托给第三方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按照地区内的土地流转方式流转给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从而有序推进林地规模化、产业化的经营与发展。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对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为优秀人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最大程度上提高各地区人才的专业技术及素质水平。

再次,政府还需要遵循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建设的理念,推行新型林业经营模式,完善相应的林业生产经营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目标的实现,同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提高特色经济林在林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后,政府需要结合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及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和调控生产劳动力,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集体利益,使特色经济林的生产经营模式能够尽快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的目标,有效提升特色经济林生产经营水平。

4.3 加大林业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

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林业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加强相关鼓励政策的支持。各地区政府可通过设立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及特色经济林生产经营的专项资金,加强对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及特色经济林种植主体的扶持工作。同时,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家庭林场等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充分给予资金、技术、服务等各方面的支持,最大程度上加大对林业项目的投入力度,减轻林业种植者的资金、技术困难,为特色经济林经营者及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打造积极、良好的发展环境。

针对一些偏远贫困地区,可通过吸引多方融资的方式来解决缺少发展建设资金的难题。政府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完善担保机制等方式,鼓励社会上的金融机构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创新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有效帮助种植者减轻资金压力。同时,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助农作用,挖掘社会资本流向特色经济林产业,最大程度上推动特色经济林产业的发展壮大。

4.4 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

由于我国经济林发展及林业经营主体改革的起步较晚,在一些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方面仍然存在较大欠缺。因此,各地区应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结合地区自身的经济能力以及特色经济林产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借鉴一些林业发达国家的经营活动发展规律及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特色经济林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建设理论与实践体系。此外,需要加强对我国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从而有效解决社会对林业产业发展支持不足、经营主体对特色经济林经营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切实推动我国特色经济林产业的发展。

5 结束语

想要破解林业发展布局与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化水平不高、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应当加大对特色经济林产业基地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建设,加大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业科技推广等补贴政策对特色经济林的扶持力度,构建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企业、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型集体为重点,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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