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主体性地位缺失研究

2022-11-10 05:39□刘
山西农经 2022年16期
关键词:农民发展

□刘 丹

(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3)

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唯物史观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农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力量,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乡村振兴战略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民全面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农民在这一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不仅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更要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做到“以民为本”,增加农民在乡村的归属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1 乡村振兴战略的科学内涵

1.1 概念界定

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旨在促进乡村的整体发展和全面振兴。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系统、宏观、综合的发展战略,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对新农村建设的继承、发展和升级。

乡村振兴是要在发展中修复乡村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青壮年劳动力短缺、资金短缺、农民主体意识不强、农民思想观念落后等。这一系列问题阻碍了乡村继续向前发展,并拉大了乡村和城市的差距,使二者不能和谐共存,因此需要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来解决这些难题,进而推动乡村可持续发展。长期生活在乡村的农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主体,在乡村建设中处于主体地位,对乡村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乡村振兴战略是农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农民的智慧去建设、发展乡村,并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旨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一项长远规划。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1.2 主要目标

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分为3 个阶段。到2020 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 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 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不仅是要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促进乡村的繁荣发展,更是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以应对国内外的各种新挑战。

乡村振兴的总要求符合“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其中,产业兴旺是重点,生态宜居是关键,乡风文明是保障,治理有效是基础,生活富裕是根本。这些都与农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业兴旺是要通过乡村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改善民生;生态宜居是要通过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乡风文明是要通过繁荣乡村文化提升农民精神面貌;治理有效是要通过优化干群关系构建和谐乡村;生活富裕是要通过改善生活条件增加农民幸福感。

1.3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

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农民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农民仍然是主体力量。乡村振兴的每一个方面都离不开农民,要把为农民谋幸福贯穿乡村振兴的全过程。发展乡村经济、实现产业兴旺,需要依靠农民的智慧;建设美丽乡村、实现生态宜居,需要依靠农民的实践;发展乡村文化、实现乡风文明,需要依靠农民的传承;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治理有效,需要依靠农民的参与;改善农民生活、实现共同富裕,需要依靠农民的奋斗。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乡村振兴要做到依靠农民、为了农民,实现农民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的最终目标,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2 农民主体性地位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乡村振兴包括农民的自由全面发展,既是为了农民,也要依靠农民。实施乡村战略关键在农民,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民主体性地位缺失是乡村振兴面临的巨大阻力之一,是乡村振兴面临的核心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农民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影响。

2.1 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农民是乡村建设的主要力量。然而,历史与现实、个人与社会的原因长期相互交织,使得农业、农村、农民处于边缘地带,农民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主体性地位也是长期处于缺失状态。政府和社会各界忽视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其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使得农民没有平等地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正视。

首先,基层政府对农民主体性地位认识不清,存在偏见。几千年来我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乡村的工作也是按照自上而下的模式开展的。基层政府习惯于对农民“发号施令”、习惯于替农民作决定,部分干部群体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认为自己是官,处于比农民高一级的位置,认为农民对乡村振兴发挥不了任何作用,遇事不与农民共同商量,没有真正邀请农民参与到乡村振兴的实践中去,在处理乡村事务中不征求农民的意见、不依靠农民这一关键力量,脱离了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农民群众,把农民当作被管理的客观对象而不是乡村建设的主体。这些干部群体认为农民没文化、没能力、不可靠,因此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不敢依靠和发动农民群众,这也就造成了部分地区村干部和农民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在基层政府部门的强势管理和认识偏见下,农民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就会下降。缺少农民的参与和支持,乡村振兴可谓是无源之水、无木之本。因此,在建设乡村的过程中必须依靠农民,了解农民的需求,广泛征集农民的意见,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社会舆论对农民持偏见态度。城乡差距的扩大、城乡二元结构的分离、乡村偏远的地理位置等因素,给乡村打上了愚昧无知、贫穷落后等带有偏见的标签。尽管目前我国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各方面素质也有所提升,但社会各界对农民的认识仍然没有改变,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农民,认为农民自私自利、没文化、不讲卫生,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城市高楼大厦的兴起、道路桥梁的修建都有农民工的身影,然而社会各界没有看到农民工对城市化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只是用传统的、固有的思维去看待农民,这会对农民的自尊心造成极大伤害。

2.2 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意识不强

当前存在一种现象,农民认为乡村振兴与自己无关,是政府和村干部的事情,而且错误地认为自己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发挥不了什么作用,乡村发展的好坏也不会对自己的生活产生影响,要想改善生活状况只能依靠自己的勤奋努力,因此也就不太愿意花时间参与到乡村建设的过程中。这与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有关。封建社会历朝历代都在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农民被排斥在政治治理之外,农民没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机会和意识,也没有解决问题的意识。再加上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使农民缺乏长远眼光和全局观念,以至于农民没有参与乡村事务的意识,即便参与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而不会考虑乡村未来的发展情况。

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民表现出了参与乡村建设的意愿,但是参与渠道不健全使得农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农民的建议得不到采纳,挫伤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由于没有意识到乡村振兴对乡村发展和农民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更没有意识到农民自身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意识淡薄。

2.3 农民综合素质低

农民综合素质低不仅指农民知识水平低,还指农民思想道德和精神面貌消沉。历史原因和政策倾斜使得乡村衰落,各方面公共服务建设落后,其中教育就是农村相对落后的一方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农民农村的偏见和忽视使得优质的教育资源无法进入乡村或无法在乡村得到充分的利用,这是农民文化素质低、思想观念落后、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不高以及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这就造成了农民主体意识不强。

社会上对农民认知的偏差,使得乡村内部存在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农民是无知的,不需要接受太多的知识;知识渊博的大学毕业生不应该成为农民。基于这种错误的认知,农民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道德和精神面貌上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我国大多数农民长期处于贫困之中,收入低、社会地位低下,因此农民想通过自身的勤劳奋斗出人头地,过上不愁吃穿的生活。在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帮扶下,绝大部分农民实现了这一目标。

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的攀比炫耀行为日益盛行。当前乡村普遍存在撑面子、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宴席的不良习气,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彰显自家的生活档次;然而当有关部门统计每户的收入水平时,一部分农民就会“装穷”,他们认为这样可以获得政府的各种贫困补贴,“等、靠、要”的现象仍然很普遍。这是一种典型的小农意识、个体意识,不利于农民学习新知识、新技术。

农民的巨大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乡村振兴的进程必然受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的实现也就不可能。因此,必须通过教育改变这一系列不良习气和认知偏差的存在,提升农民的知识水平和精神面貌。

3 提高农民主体性地位的对策

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后备军和生力军,是乡村振兴必不可少的主体力量。要想切实提高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应该尊重农民,对农民进行引导、教育和保护,鼓励农民主动融入到乡村振兴的实践活动中。

3.1 尊重农民

尊重农民是提升农民主体性地位的前提。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要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农民的交流沟通转变对农民的态度,只有做到尊重农民,消除对农民的偏见,才能让农民意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地方政府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要真正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得到农民最大程度的拥护,这样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基层政府要先从心理上认同农民的地位和作用,相信农民可以为乡村振兴作出巨大贡献,不仅要在思想上意识到农民的重要作用,还要在实践中发动农民群众,让农民在实践活动中切实体会到自己的主体性地位。村干部要密切同农民群众的联系,改变“自己是官、高高在上”的心理状态,虚心向农民群众学习,认真对待农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时,既要坚持为了农民,也要坚持依靠农民。作决策时要从农村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与农民进行频繁的沟通交流,使得作出的决策符合乡村的实际情况,能真正解决农民提出的问题、满足农民的合理需求,而不是盲目“替农民做决定”。

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的思想在转变、素质也在提升,只是和城市相比速度相对较慢,没有完全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并且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社会各界不能因此而歧视农民,应该承认农民群众作出的贡献,认识到目前这种现状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不能完全归咎于农民自身。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很多乡村都在思考如何促进本村的持久繁荣发展,很多村民也在了解这一战略并且打算参与其中,只是受自身能力和学识等因素的限制,其创造性没有得到完全发挥。社会各界应该针对这些问题出一份力,帮助农民提升其综合素质,从而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助力。

3.2 引导农民

引导农民是提升农民主体性地位的必要手段。针对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意识淡薄这一现象,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内容,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话语向农民解读其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各种形式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鼓励农民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主体作用,进而为乡村的高质量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引导农民认识到自己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使农民认识到自己是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增强农民对乡村振兴的认同感和参与感。地方政府在发挥好服务作用的同时,要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要培养农民的集体意识,不仅要让农民意识到集体的力量,还要维护集体的利益。乡村如何振兴、哪些方面需要振兴、通过什么途径振兴、乡村的优势是什么等关键性问题,长期居于乡村的农民最为熟悉,最有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因此,地方政府要保证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渠道的畅通性,通过与农民的密切交流沟通来了解当前乡村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乡村建设与规划时,要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抓住农民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听取并认真对待农民的意见,引导农民积极地参与乡村建设。

3.3 教育农民

教育农民是提升农民主体性地位的有效手段。马克思指出,教育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方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可以拓宽农民的眼界、开阔农民的视野、提升农民的精神境界,最终激发农民积极地参与乡村振兴实践活动。发展乡村教育事业是提升农民素质、改变农民落后思想观念的重要途径。地方政府要重视乡村教育,加大对乡村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乡村教育基础设施,壮大乡村教师队伍。同时,应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方式,逐步消除农民的落后思想观念,改善农民的精神面貌,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农民解读国家的惠农、惠民政策,引导农民经常关注乡村振兴方面的大政方针政策。要关注世界乡村发展的动态,帮助农民树立城乡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识,提升农民的政治素质。

3.4 保护农民

保护农民是提升农民主体性地位的重要保障。农民属于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要想提升农民主体性地位、调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必须要为农民着想、保护农民。

首先,要保护农民的首创精神。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的兴起都是农民群众大胆尝试和创新创造的成果,也是党和政府保护农民创造力的体现。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和支持农民的首创精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就地解决了乡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然而邓小平同志并没有将此归功于中央和他自己,他指出“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乡镇企业容纳了50%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那不是领导出的主意,而是基层农业单位和农民自己创造的。因此,必须尊重和保护农民的首创精神。

其次,保护农民的话语权。让农民把真实的想法说出来是农民主体性地位提升的重要体现。生活在乡村的农民最了解乡村,他们知道振兴乡村的优势资源和问题所在,能针对乡村的实际情况进行发言。乡村政策的制定要与农民实际需要相结合,这样政策的实施才会有实际效果。因此村干部要经常与农民进行沟通协商,并认真对待农民的意见,保护农民的发言权,让农民敢于发言。

再次,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民的利益得到维护,才能调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维护好农民的利益是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动力,是提升农民主体性地位的重要物质保障。

农民问题是“三农”工作中的核心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途径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人是乡村振兴最大的动力和力量,乡村能否实现全面振兴,最后的决定力量在于农民。乡村振兴的实施必须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出发。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人翁精神,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更好地保障农民当家作主。让农民参与到乡村建设过程中来,让农民主动关心乡村的发展,调动农民积极性、提升农民主体地位。要想实现以人为本、提升农民主体地位,完全靠地方政府的重视是不够的。农民必须认识到自己主人翁地位的重要性,通过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积极主动地参与和融入到乡村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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