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2-11-05 20:29唐建宁
出版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服务平台

唐建宁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商丘,476223)

近些年来,当诸多热播影视剧尚在电视台或视频网站平台有序播放时,其整体剧情即被各短视频平台提前剧透的事件屡见不鲜。虽然热播影视剧权利人通过行政程序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或投诉,或通过司法程序向相关法院提交诉讼等方式及时进行权利救济,但已造成的损失恐怕既无法被精确统计,也难以得到充分弥补。此类事件的发生与我国短视频和各类网络直播等新型视听作品呈爆发式增长且制作水准良莠不齐存在直接联系。据《中国网络著作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数据显示,2020年网络短视频市场普及率大幅提升,占比为12.71%,较2019年提高2.19%;市场规模为1506亿元,同比增长49.6%;用户规模为8.73亿,同比增长12.9%,五年内持续增长,网民使用率达88.3%。2021年6月1日,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京召开,会上著作权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也指出,短视频等领域存在大量的侵权盗版乱象。可见,新媒体传播路径升级与信息网络传播技术迭代的叠加,一方面繁荣了互联网作品市场,但给短视频制作者实现侵权提供了有利条件,这导致短视频制作者对长视频内容的随意切条和剪辑搬运、对背景音乐的恣意改编滥用等侵权行为更规模化,且具有隐蔽性。

1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产生原因

1.1 市场竞争失序引发维权乱象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和政府普法力度与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重视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尊重作品正版化已逐步形成社会共识,著作权保护也呈现了逐年向好的发展趋势。新媒体传播路径升级与信息网络传播技术迭代,使得短视频这一新兴网络作品类型和传播方式在网络版权产业市场中急速增长,间接导致实践中各网络服务平台之间恶意竞争的现象频繁发生,最终令市场失序程度不断加深。

失序现象一,在当今移动互联网广泛普及的传播环境下,网络著作权作品与使用者之间呈现出交互式增长的发展态势,进而形成网络流量聚集效应。各网络服务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用户流量,穷尽所能争相开展各种形式的竞争。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加剧了网络流量的聚集,这种双向野蛮式增长必然引起一系列市场竞争中的失衡失序问题。近年来,在短视频等领域,部分制作者利用影视剧作品进行剪辑、解说、配音等并依托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发布,达到使受众通过移动终端上的智能软件 “几分钟即可看完整部电影”的效果。以上现象已对逐渐规范的影视剧作品正版化市场造成了强烈冲击,在肆意侵犯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的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短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失序现象二,在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平台之间,双方的无序竞争既引发了维权之艰,同时损害了其来之不易的市场信誉与形象。实践中,如著作权登记保护制度规定在作品登记时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造成部分著作权人利用这一规定,不正当地获取形式上的权利人资格,进而开展恶意维权活动。互联网环境下大量存在的恶意维权之困,不仅损害被投诉商家、网络服务平台的利益,也对整个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公信力提出了挑战,挤占本该用于正当权益维护的法治资源的同时,也扭曲了整个著作权行业的发展方向。因此,只有营造更为公平、有效、合理的著作权保护秩序,方可确保以短视频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著作权作品市场朝着长足、健康与有序的方向发展。

1.2 互联网环境下侵权方式的复杂化

新媒体传播路径升级与信息网络传播技术迭代的共同助力,为短视频等新兴行业的发展注入一针兴奋剂,在为互联网环境下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侵权问题,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技术实施侵权的形态也愈加多样化和隐蔽化。根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的公开数据显示,即便受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影响,2020年全国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增速有所放缓,但仍保持10%左右的较高增长率,其中全国法院新收和审结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超过70%,而新收和审结侵犯著作权类刑事案件同比上升37.14%和42.93%。当前,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虽然我国通过行政执法、司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对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和治理,使得短视频等产业著作权保护环境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净化,但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不断迭代,一些侵权行为也愈发活跃且隐蔽。目前,短视频作品的常见侵权形式主要表现为: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人创作的视频进行分段剪切或片段的“加工整合”;使用未经他人授权的音乐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对其电影、电视剧或他人的视频等进行改编并恶意批评或讽刺等;利用信息化技术,未经权利人允许对其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创作的视频等进行“AI换脸”等“创作”形式。以上侵权行为如不能被加以有效控制和治理,将侵害原视听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阻碍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

2 短视频性质和侵权认定

所谓短视频,是指视频长度不超过15分钟,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而短视频涉及的权利相关方主要包括短视频作者、短视频著作权人、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分发平台、短视频平台内容提供者、其他利益相关方,侵权行为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短视频作者、短视频著作权人,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侵权,应先解决短视频的性质问题,界定其是不是《著作权法》中权利保护范围内的一种,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2.1 短视频性质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以及是作者的智力成果三个条件,对于短视频而言,能不能复制、是不是作者的智力成果是很容易进行直观判断的。因此判断短视频是否在《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内,核心需要解决的是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关于“独创性”,目前学界主要观点认为,“独创性”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短视频作者在主体身份上的“独立完成”,即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另一方面是创作成果在内容上的“创造性”,即短视频涵盖的智力成果水平高低以及是否具有价值,而其视频的长度则不影响独创性的判断,因为视频的时长越短,相对地其要将中心思想表述清楚体现的智力成果就越多。结合实践,目前我国的短视频来源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由作者独立制作的短视频;(2)作者从长的影视作品中裁剪片段,并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3)作者从长的影视作品中不加修改地裁剪复制的短视频。结合以上三种情形可知短视频的权利归属,第一种情形作品的权利应归属于短视频作者或短视频权利人,第二种情形权利的归属则应归属于短视频作者、短视频权利人或影视作品人,第三种情形权利应归属于影视作品人。第一种情形的作者独立制作的短视频究竟是否构成作品而具有可作品性,则应依据其作品独创性质量的高低进行判断,而不能一刀切地认定其整体是否享有著作权;第二种情形从长的影视作品中裁剪片段,并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凸显作者的劳动成果,一方面宜考虑作品本身的质量和效果,另一方面也需衡量其是否具有较高的传播价值;第三种情形从他人劳动成果中直接裁剪复制的短视频,不能认定为作品,不具有新的著作权。

2021年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对于短视频的性质则更为明确,《著作权法》将一小部分短视频作品归类为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一大部分短视频作品归类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由此可知短视频中多数具有独创性,属于一种具体的作品类型,在《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权利范围以内。

2.2 短视频的侵权认定

2.2.1 短视频的侵权现状

一是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迭代,丰富了侵权短视频的类型。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持续革新,实施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形态正愈加多样化和隐蔽化,甚至出现直接对原创作品进行伪造、修改等违法行为。如采用“AI换脸”等技术对电影、电视剧等作品进行剧情人物“换脸”而进行短视频制作的新型侵权方式。

二是制度的尚不完善,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助长了侵权的趋势。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滞后于技术革新是必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完备,一方面导致各相关主体间的边界划分不够清晰,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无法及时追究侵权人责任,另一方面导致证据线索搜寻和证据保存的难度增大,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增加,最终削弱了权利人的维权主动性。

2.2.2 短视频的侵权认定

目前我国涉及侵权的短视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直接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三是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传播等。因此认定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应进行区别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直接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传播的、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合理使用的规定可知,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标明引用作品作者名称,采用“搬运”“剪辑”“切条”等简单方式对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并发布的行为构成侵权。

3 短视频保护建议

3.1 完善法律依据制度建设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1185条、第1194条至第1197条等条款分别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网络侵权制度的一般规定、通知规则、反通知规则及知道规则等。《民法典》的以上规定,能够弥补著作权纠纷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起到震慑和预防潜在侵权行为的作用,但规定过于笼统,于实务中操作起来也具有一定难度,如“惩罚性赔偿”,并未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进行明确界定,具体是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民法典》中新增了“等必要措施” “合理期限”等表述,增加了网络服务平台方收到通知后的应对措施种类,平衡了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用户之间的利益,提高了权利人错误通知的成本等,但其未列举“必要措施”的措施方式,于实务中操作难度较大。新版《著作权法》虽在一定程度上衔接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及《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既回应了以网络化、数字化为代表的新技术发展给既有作品和权利制度带来的挑战,为网络著作权密集型产业提供制度依据;也进一步对“作品”的概念外延做了合理扩展、强调“技术措施”在网络著作权生态治理中的重要性,明确技术进步催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应当回归技术手段加以解决等,但并未实际解决侵权赔偿数额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问题。因此,应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时解决《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中侵权赔偿数额和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确定问题。

3.2 加大网络服务平台的义务

技术进步使得网络服务平台受益的同时,也令著作权人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变得更为困难。在保护网络服务平台享受信息传播技术升级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也应兼顾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持网络服务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动态利益平衡,志同而道远。当下短视频平台被动承担“通知-删除”这一义务,已难以遏制侵权视频的泛滥。因此,可考虑在“通知—删除”规则被动履行义务之外,适当加大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义务。通常网络服务平台对开发信息传播技术获得收益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在准许其享受信息传播技术带来的红利的同时,应为其附加一定的开发相关过滤拦截侵权内容的技术义务,用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当然,此处也应考虑技术的客观局限,不能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完全通过主动技术过滤拦截实现全部侵权内容的清理。

3.3 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结合短视频的类型、表现形式,厘清其在新领域、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中网络著作权产业发展的基本特征与市场规律。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结合:在行政保护上,强化短视频领域的行政指导、行政立法、行政调解与行政救济,建立职责明晰、分工科学、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在司法保护上,对相关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科学设定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基于二者的有机结合,有望在解决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所导致的司法系统压力大以及权利人维权难度大、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的同时,提升著作权维权效率和效果,又能实现对利用机制漏洞逃避监管的非法盗版产业进行严厉打击,打造风清气正的维权环境。

3.4 加强“红旗原则”的适用

“避风港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比例原则,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同时兼顾和平衡网络服务平台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权益。近年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与“避风港原则”对应的“红旗原则”,意在增强网络服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时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既是对“避风港原则”制度的例外适用,也是对“避风港原则”的限制,该原则更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如今新媒体传播路径升级与信息网络传播技术迭代的大背景下,只有将这二者结合适用,适当增加“避风港原则”中网络服务平台的义务,适度提高“红旗原则”的适用比例,方能达成著作权人、网络服务平台和社会公共权益之间的相对利益均衡,推动短视频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

注 释

[1]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OL].[2022-03-20].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821/8143055061003136.shtm

[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3-4

[3]周银.移动短视频社交应用的发展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6:8

[4]吉雪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0(18):185

[5]齐立文,宋晓亭.短视频的著作权法保护:依据、定位及救济[J].海峡法学,2020,22(4):117

[6]李俊莹,双凡,邱开忠.新媒体时代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策略研究[J].未来与发展,2021,45(1):54

[7]蔡斐,王啸洋.新《著作权法》对短视频作品版权的保护[J].青年记者,2021(11):86

[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OL].[2020-08-19].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0/08/id/52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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