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至民国时期滇西民间田产的财产属性
——镇南县李如松家族契约文书的整理研究

2022-11-03 13:51马志宏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契约家族民间

马志宏

(大理白族自治州回族学会,云南 大理 671000)

20 世纪末以来,利用古代文书,包括碑刻、契约、家谱、账册等历史资料作为研究对象,用来解读明清和民国社会结构的历史学家越来越多,逐渐形成了历史研究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古代文书研究热潮。随着各地学者的不断努力,逐渐整理出一系列轰动学界的成果,其中尤以安徽的《徽州文书》和贵州的《清水江文书》最引人注目,整理和研究民间契约文书成为全国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云南的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工作在各方的努力下,亦取得了不俗的成绩。2011年,由东京外国语大学唐立先生编辑出版的《云南西部少数民族古文书集》首开先河,随后有《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和《腾冲契约文书资料整理与汇编》相继整理出版,为业界所瞩目。笔者在多年收藏滇西古文书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当数量的古代契约、家谱、账册等文献资料,并逐步将之进行分类整理,其中有一批来自镇南县(今南华县)的契约资料非常有特色,今将整理的结果公之于众,以资同行参考。

一、李如松家族契约文书的概况

来自镇南县的这批契约资料共有123 份,仅有一份落款“清光绪三十年”的《典契》是红契(官契),加盖了“镇南州印”的官印;还有一份是“云南都督”颁发的《乡兵退伍证》,其余均为白契,系白棉纸手书。其中有几份契约上明确写明了地名:古苴村、土窝铺、独房子、下村、荸荠坎、红沙坡。经查这几个地名,基本上都是相邻的地方,因为地方行政划分几经改变,有的现在属于南华县,有的属于姚安县,但历史上这一片区域基本上都位于“镇南县”境内,为我们证实了契约所在地为现在的南华县。

南华县是楚雄彝族自治州下辖县,明清时期称“镇南州”;民国二年改设“镇南县”;1950 年,镇南县属楚雄专区;1954 年6 月30日,更名为南华县;1960 年9 月,撤销南华县,将原南华县的行政区域并归入楚雄县;1962年3月,恢复南华县,以合并于楚雄县的原南华县行政区域为南华县的行政区域。今南华县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西部,东接牟定县,东南连楚雄市,南连景东彝族自治县,西邻弥渡县,北毗祥云县与姚安县。

因为这批契约资料大部分都与“李如松”这个人物相关联,为了行文上的方便,后文将统一以“李如松家族契约”为名。通过对全部契约的解读,可以确定这批契约基本上都来自同一家庭,时间从清嘉庆二十一年至民国三十八年,跨度达133 年,其中涉及的人物虽无家谱之类旁证,但契约中有“李世禄同子如柏、如松”“李如松同弟如兰”“李如松同子开泰、开甲”等语句,从中我们可以梳理出李如松家族的简单世系(见表1)。

表1 李如松家族世系简表

跟李如松家族发生经济往来关系的人物基本上都来自本地(村),且多数是亲戚朋友,如“姑父唐德祥”“表侄唐毓山”“表兄何廷有”“李联芳表兄”“李开新族侄”等等。作为旁证,在同一批契约里,有一份民国十三年九月十四日的下村《被灾造册各田工人丁糊口粮册》,上面这些人物的名字全都在列,故可以进一步肯定这批契约来自同一个地方。

下面对123 份契约文书进行简单的分类和介绍:

(一)合同3份

包括一份他姓私自葬入李姓坟山引起争讼的合同;一份《入赘合同》;一份《契后为据》是因私自砍伐了他人山地树叶三排而被当地人抓住现行而协商赔偿的合约。基本上都属于民间常用的公共合同,立字据以存照,不至于日后反悔,具有公共约束力。

(二)典(押)当文书39 份(包括新换典契4份)

全部都是李如松家族把自家的田产典或押当给亲友,以获得急需的银、钱、物。典当田产的原因,无非是“缺少费用”或“长子娶亲”等,典当的期限有长有短,有的是一年半载,有的是数年不等。

(三)转当7份

这跟典契大同小异,不过是转当的田产产权并不属于李如松家族,而是别人典给他家的,有典契在手,这个田产对李如松家族而言,就等于拥有了暂时的管理权限,他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随意处置,也可以转手典当出去。由此也可以看出,李如松家族在田产与现金转换过程中的得心应手,更可看出其对田产的态度,并不以耕种为目的,田产对于他而言,就是一个财产的储存罐。

(四)加找(立补)16份

“加找”一般指双方达成典当或买卖契约后,原主因急用,在原契之外另加一部分银钱,俗称“打加添”,这分成两种情况,当原契价值远超实际价值,双方协商即可,另加一纸附上以为凭证,这里的16份加找文约就都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情况,多发生在交易后,卖主因为生活无着而耍赖,上门加添,这种情况一般钱不会太多,但很让买家头疼,虽然也立了加找字据,但也会出现没完没了的纠纷,所以民间俗称的“打家添”有耍赖的意思。

(五)吐退文约6份

“吐退”一般指买过或典过之后,一段时间后退还原主,多数是田产的典当买卖,其中有一件是《即(继)女吐退》。民国二十七年,张春芳因为缺养,过继收养张映兹的女儿;民国三十八年,把养女退还本家,这种退人的文约较为少见。

(六)榨契1份

光绪二十九年,李如松以钱五千文,把榨房典与李世美,典当的是榨房的使用权。

(七)借约37份

这是李如松家族契约中比重较大的一类,也证明了他家借用的银钱非常多,基本上每年都有,且数额不菲。按约定,每两银子每月需行利息二分,或者每年行利息二钱,相当于20%的年息,这是民间借贷的一般行情。借钱的目的多数为“缺用”,也有许多是“因为贸易”或“缺少路费”,这表明李如松家族借钱的目的主要就在于经商,他借钱的周期一般是半年,借钱周期也多以此结算,一般都是该年十月借钱,来年四月“贸易回归”结算,可以看出,其经商的周期基本就是半年。

(八)租约1份

这份租约在李如松家族中显得很独特,这是民国十年李如松“因缺少耕地”向周绍孔租种了“民田一份大小三坵”并纳租米五斗。难道是因为李如松没有田产吗?不是的!他的田产已全部被典出去了。把自己的田典出去给别人,而又租种别人的田作为口粮,这个做法确为少见,但也可以看出李如松行事的灵活,确是一个民间生意人的做派。

(九)凭条收据1份

民国二十九年立,李开信、李如兰在清光绪年间欠下李联芳账目一项,“九八银八两作合新币三十二元”并行息三十二元。这是处理陈年旧账的收据,表明李如松家族在地方上是讲信誉的,这或许是他们家能够多次借到那么多钱的信誉基础。

(十)田工人丁户口粮册1份

这份粮册,实际上是几张纸粘连而成的一页长幅,是“民国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被灾造册”,载明各户栽田工数及完粮的具体数目,是该村(下村)的一个统计数据。下村“共田工一千五百零九工;男一百七十一丁、女一百四十口,共三百一十一丁(口)”,共补粮“捌石二斗三升四合二勺五抄”。这份粮册算是全部契约的一个附件,但非常重要,对我们解读契约内容有着极大的帮助。其一,帮我们弄清了这些契约的所在地是“下村”,且这个村子的人口数目和田产数目清楚明白;其二,名册上的名字基本上都跟契约中的人名相符,契约的事情就是这群人的事情;其三,各家田产粮赋一目了然。

(十一)账单3份

这三份账单依然可以看作是这批契约的附件,一件是民国十二年,一件是民国十四年,另一件是民国二十八年,都是很普通的账单,记录了当时社会上日常生活最具体的一个侧面,从民国十二年的这份账单来看,李如松家族的经营范围包括“小铜壶”“香油”“洋烟”“水母牛”等等,账单注明“以上所有开费银钱计在账簿内是实”。可惜的是,没有发现他的账本。另外两份账单是普通的账单,无非是记录钱物来往的备忘,亦可作为参考。

(十二)乡兵退伍证一份

该份《乡兵退伍证》略残缺,具体写明:“第一师炮兵第一团第三营第一期乡兵李开泰,年十九岁,系镇南县人,入伍期满,兹值退伍,特发此照”,时间是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三十日,发证人为“云南都督蔡锷”,加盖了蔡锷的私章和“云南都督之印”。这个“李开泰”就是李如松的儿子,在多份契约上可见“李如松同子开甲、开泰”的字样,这能够进一步确认李如松家族的信息。另外,该份《乡兵退伍证》因为盖有蔡锷将军的私章和“云南都督之印”而显得较为珍贵,是一件难得的文献资料。

二、李如松家族契约的初步解读

民间契约的整理,最让人头疼的就是契约的同质化问题。许多契约的内容都大同小异,说的事情好像也很琐碎;还有就是大量的民间契约是分散的,不形成整体,所以在整理过程中,无从下手,并且很难通过契约看到当时人群实际的生活状况。

李如松家族契约是一套完整地反映滇西乡村社会百余年间的生活实录,非常值得认真地整理研究,其鲜明的特点也是民间契约文书中的一个典型。

(一)契约文书的完整性、连贯性与延续性

李如松家族契约从清嘉庆二十一年起至民国三十八年止,历经133 年的时间,从李开源至李文耀,经过了七代人,是一个家族一百多年里田产与财产流转变动的实际记录,是一套难得的完整记录清代至民国时期滇西农村社会的实物文献,有助于我们直观了解当时民间社会的生产生活。全部契约共123 份,以李如松为中心,兼及他前后的七代人,涉及田产的典当、转当、租赁、交易以及银钱的借贷和榨油坊的押当;民间争议问题的协商解决方式和公共机构于其中扮演的角色等等方面,确实是一套具有时间延续性与内容完整性相结合的民间文献。

(二)李如松家族契约给我们呈现了清代至民国时期一个民间商户的实际状况

相比于海量的民间契约文书,李如松家族契约最让我们关注的是,这个家庭属于滇西农村社会中一个非常典型的商户,李如松是一个精明的生意人。在这批契约中,一大半是典当田产和借约,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生意急用的银钱,这是该家族做生意的本钱来源。从契约上可以看出,这个家族从李世禄(李如松父亲)开始转变为以商贸为主的经营户。而李如松生活的几十年,是这个家族经营最火热的时期,从光绪二十年(1884) 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这个时期长达55年,这为我们了解云南在清末至民国这几十年里的社会经济变化提供了一个具体缩影,是我们考察云南民间经济生活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一,清末至民国时期的云南农村社会,田产是家庭财产的核心,从契约中可以明显看出田产对一个家庭的重要意义,既是生产生活的中心,也是家庭财产最重要的部分,田产的多少决定了一个家庭的财产多寡,没有田产的就只能成为租户和佃户。民间的田产包含的田赋又是国家财产的重要收入,所以,“家”和“国”是通过田产所应承担的田赋实现统一的,每一个跟田产相关的契约都无一例外地详细标明该田产所应上交粮税,即是家国关系的具体体现。对于云南这个多山的坝子地形,水田尤其珍贵,具体到镇南县这个区域,也属于缺水的地区,秧田的根子是水路,所以在多份契约中都强调并注明:“其水龙箐坝灌放”“其水王武坝灌放”的水路走向,这是秧田的命脉。

第二,田产是民间家庭财产的中心,一般无非是耕种或者出租后获得相应的粮食或银钱,这是田产的基本财产属性。李如松家族给我们呈现的是充分利用了田产的财产属性,通过典当或者抵押获得银钱作为贸易的本钱,这个家族的田产成了灵活的借贷筹码,成了家庭做生意所需流动资金的获得渠道。他家实现了固定田产成为流动资本的转化。在民间,典当了田产获得银钱并不特别,是平常的事情,但是变现的用途多数并不是为了贸易生钱,一般只因家庭救急,且不会经常为之,如李如松家族每年都典当田产的行为并不多见。由此也可以看出,李如松家族的商业经营行为是频繁的,现金流动是非常灵活的。把所有的典契结合起来看,这个家族的田产,其实并不算多,但流动很频繁,同一地块在不同时期多次被典当或者抵押,可以看出这个家庭已经把自己的田产完全当作可以随时支取的流动财产,这是他们进行商业资本运转的重要现金来源,是融资的主要工具。典当行为无一例外,都是为了获得现金去搞商业经营,这是该家族契约的最大特点。

第三,李如松家族对现金的需求很大,借贷频繁。他家留下的37 份借约,借钱数额从几两银子到几百银元不等,一方面说明李如松家族借钱的次数多,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他家在地方上的信誉很过硬。如果没有相当的信誉,是借不到那么多钱的,也不可能多次借到钱,很多时候还是没有抵押的。从借约的约定事项来分析,李如松家族借钱的周期并不算长,一般是数月即还,这或许跟该家族经营的周期有关。在多份借约上都讲明了还钱的时间:“每两行利三钱至来年三月贸易回归”,借钱的时间一般是该年年底十月、十一月,还钱日期为来年三月或者四月“贸易回归”后。这表明李如松家族的经营周期大体上就是半年。这正符合滇西坝子社会的特性,每年外出做生意的时段,最好就在年底十月至来年四月,因为这个时段少雨,适合外出,到了五月以后就开始进入雨季,便不适合外出,因为外出贸易在雨季里运输的马匹碍于道路泥泞,非常不方便,这是滇西坝子社会最大的特点之一。从契约里约定的利息来看,一般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按照周期(半年)算,每两银子收三钱的利息,半年利率为30%(相当于月息5%);另一种是按月结算,“每两银子每月行利二钱”,即月息为20%,这很可能是民间借贷的基本利率。此外,尚有以米计算利息的,如光绪二十八年,李如松借许用九二两银子,讲明“每两每年行米利三升,秧后偿清”。从实际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利息并不低,当然也会阻碍资金流动,这或许也是清末商品经济不算发达的原因之一。

第四,两个公共机构的经济行为。在李如松家族契约中,值得注意的有两个叫“会”的组织,一个是“北斗会”,一个是“賩会”。这两个社会组织都介入了经济行为,让我们得以考察民间公共组织的运行轨迹。北斗会常见于云南各地,一般在农历九月初,又称“朝斗会”,这是云南民间洞经会的一种形式。会期以开经坛并组织相关的会场,同时在会期也有物资交易,主要还组织聚餐,实质上就是洞经会的一个聚餐集合形式。在李如松家族往来的契约中,有五份是把田典当与当地的北斗会,借到该会的现银,这说明该地的北斗会已经从一个松散的洞经会转变为存在大量现银和田产的经济联合组织,并且还能接收抵押田产进行耕种经营,该北斗会已是一个有专人管账,也有专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是地方上有影响的一个公共经济组织。组织自身也靠田产和现金做一些经济经营活动,让公共财产保值和增值,实现一定程度的“以会养会”。賩会则是长期存在于云南民间的经济互助模式,是经济学上一种古老的轮流使用钱、物进行互助的经济组织,一般在亲友之间和信得过的人群之间相约成賩,按规矩轮流进行。在李如松家族契约中,有九份借约的借钱,目的是“缺少賩银”,因为他参加了賩会,按期必须缴纳賩金,这是不能拖欠的。故其借钱的理由正当,且为当地认可。一份是“承接何有仁首賩”,注明“其田仍委当主耕种自愿日后到接賩之时本利如数清还不致投数賩首”,这即是一份典型的賩约典契。因为賩友之间是按期(按月、季度或者半年)交賩金而每期由一人使用,使用賩金的人以后每期还必须继续缴纳賩金,对他的约束必须有担保人或抵押物,而田产即是作适合的抵押品。但賩会并不算固定的公共组织,他只是在賩友数量的一个周期内有效,故只抵押田契,而田仍然由原主耕种。因此,两个公共组织,即“北斗会”和“賩会”仍然是民间融资的重要手段。从李如松家族契约来看,跟两个组织的经济往来也不少,多次典田产到“北斗会”融资,还参加了多个亲友间组织的“賩会”以获得现银。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他的融资行为也盘活了公共组织的资产。

第五,李如松家族契约呈现了民间银钱流动的多种形式,他们流通的经济货币包括现银、九八银(成色以九八折水)、大龙洋银、钱、粮食等多种。

第六,李如松家族契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数十份田产相关契约中都没有标明实际的亩积数,而是出现了一个跟别的地方完全不同的数字叫“栽工”,如“大小二坵,栽工六个”;“大小六坵,栽工十一个”的标注。何为“栽工”呢?在李如松家族契约中,凡讲到田产都标明四至界限以及几坵,“栽工”几个。这里的“栽工”有两种说法:其一是民间长存的一种换工制度,另一说则认为“栽工”是秧田亩数的一个计量单位。考虑到云南民间多数存在换工互助,在长期存在换工的地区,可以作为一个固定的田亩单位,所以两层含义在这里都是适合的,那么具体的“栽工”与田亩之间,又该如何转化呢?据《全西界寺租记录》(民国二年八月初四日)记载牟定县化佛寺庵地租收入的情况如下:“白云窝:今军屯乡山庙村和柯家坝等地出租田168工(约2.5工合一亩,下同),年收租谷32.44石;宝华林:在今军屯乡马屯堡等地有田60 工,年收租谷4.61石;旃檀林:在今青龙乡河节冲等地有田197工,年收租谷16.63 石。”①王珏:《民国初年化佛山寺庵的地租收入》,《牟定县文史资料选辑》第三辑,1998年2月内部印行。这则史料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参考,按照其标注的“约2.5 工合一亩”来换算,把“栽工”作为田亩单位,在楚雄州境内很普遍,笔者收藏的多份契约基本上都以“栽工”标亩数。《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收录的楚雄契约也是以“栽工”标亩数。依此换算,李如松家族契约中的田亩数就一目了然了,如光绪二十年的《押当田契》说“大小五坵栽工十一个”,即4.4 亩;光绪二十八年的《加找存照》说“大小三坵栽工五个”,即2 亩;民国三年的《当契存照》说“祖遗民田二坵栽工六个”,即2.4亩。在李如松家族契约中,有一份题作《民国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被灾造册各田工人丁户口粮册》的长单据,详细记载了下村四十二户的人丁户口、田亩及粮赋,其田亩均用“工”作为面积单位,如李如松栽田三十八工(15.2亩),共男七丁、女七口;李开基栽田15工(6亩),共男二丁、女二口;何有仁栽田四十二工(16.8亩),共男四丁、女四口,整个村子“共田工一千五百零九工”,即603.6亩。

三、滇西民间财产转化的讨论

李如松家族契约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展现了一幅原生态的清末至民国时期滇西民间社会经济活动的生动画卷。

(一)田产是民间社会家庭财产的主体

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民间乡村社会里,百姓财产总是以田产为中心的,田产是家庭财产的主体。家庭财产的经济结构总是以田产的多少来决定的,所以在考察民间海量的契约文书时,这一结论都可以成立。田产首先是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通过耕种以获得基本生活的粮食保证,通过田产的租赁、典当以获得相应的现金或者额外的粮食补偿。国家与家庭之间的联系是通过田产所必须缴纳的田赋来实现“家”和“国”的有机联系。因此,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乡土社会”,土地问题是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本,历代的社会变革几乎都围绕着土地所有权来展开。通过对大量地契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土地革命的重大历史意义。

(二)民间社会银钱的流动主要是通过田产典当和借贷获取

田产是民间经济的根本,所以民间的经济行为多数围绕着田产进行。田产作为财产的主要标的物,在需要银钱的时候是可以通过田产的典当或者抵押方式实现的,这是一个有效的把不动产转变为现金的直接方式。这种方式在民间是常见的,但李如松家族在这个地方显得格外的典型,他们对田产与现金之间的转化非常频繁,充分体现出一个乡村生意人的生活形态。综合这批家族契约来看,李如松家族的现金需求非常大,其利用田产转化现金的手法也是灵活多样的,滇西乡间在没有建成现代银行体系之前,这样的家庭确实是非常典型。

(三)民间银钱流动的方式

在亲友间是以借贷为主,借贷靠田产抵押或者民间的信誉作保证,辅以一定比例的利息作为补偿。通过李如松家族契约来分析,该家族在地方上是值得信赖的生意人,他家的三十多份借约足以说明过硬的商业信誉,通过其支付的利率来看,一般为20%的利率显然属于民间的一般常态,较之高利贷不算高,但跟商品社会相比仍然是偏高的,也就是说借贷银钱的经营成本并不低,而资金成本高了,必然导致货物流通的成本增高。民间融资成本高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或许是像李如松一样的生意人难以做大做强的原因之一。李如松家族借钱的周期一般是半年,正好是一轮经济周期的时间,这完全符合滇西社会的交通状况和避开雨季行商的周期律,从契约可以看出该家族银钱周转的频繁及其经营之不易。

(四)公共机构扮演银行的角色

作为民间融资的有效方式,公共的“北斗会”和亲友间组合的“賩会”是获得现金的有效方式,在民间有其不可替代的融资功能,实际扮演了储蓄和借贷相结合的“土银行”作用。按期轮流使用賩钱的賩友中,朝前使用賩钱的人快速融资去干其他经营,而后每期慢慢地按期还賩钱,实际上是一种类似“按揭贷款”的融资方式;轮后使用賩钱的人则按期交钱,到期的时候获得大笔资金以达到“零存整取”的实际效果。这是民间互助金融的合理存在与灵活法则,对其进行的考察有助于我们研究清代至民国时期滇西乡村社会的金融形态,在民间自有一套法则来实现现实需要中的银钱流动,对于现代银行体系建立之前民间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有效且直观的观察窗口。

(五)李如松家族契约最直观的图景是让我们得以通过一个家族的百年历史来考察滇西乡村社会的经济结构

从全部契约以及作为附件的《粮册》和账单来分析,李如松家族拥有的田产并不算多,在下村这个空间里也就属于中等,但他们对田产的转化率却是最高的。典当抵押的频率也是最大的,这个家族的现金需求量很大,把这批契约做一次简单的统计,他家每年典当田产和借贷产生的银钱流水在滇西乡间算是非常大的。

表2 李如松家族银钱流水简表

(六)李如松家族在自己经营融资的过程中几乎涉及整个村子的亲友,客观上促进了整个村子经济的流动和资金的整体流动

李如松家族的契约涉及下村大部分的家庭,或抵押田产或直接借贷,或组织亲友賩会,其借贷行为把整个村子连接成一个隐形的经济共同体,在客观上把所涉及人群的财产变成了流动的资本。因为这个家族是典型的商业经营户,其融资行为解决了周边乡亲的田产流动,变不动产为动产,虽然村民不直接经营商业,但因为典了李如松家族的田产而实现了粮食数量的增加,通过借钱给李如松家族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实现了银钱的增加。因此,李如松家族的融资行为带动了下村大部分家庭财产的保值与增值,充分体现出乡村社会中商业经营户的作用。所谓“无商不富”即是此理,一个乡村社会有没有实力相当的商业经营户,或将决定这个乡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李如松家族在相对固定的农业社会中起到了经济流通中的“鲶鱼效应”,客观上盘活了这个地方的财富周转。这与现代社会中在乡村扶贫或者是乡村振兴过程中必须以龙头带动乡村的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李如松家族的行为是自发自愿的,并无强力政府的引导和支撑,但其对当下仍然具有历史的借鉴意义。

总而言之,李如松家族契约给我们呈现了一个完整家族在百余年间的真实生活,因为该契约的完整性、延续性和典型性特点,也成为我们考察滇西乡村社会在清末至民国时期的一个典型样本。作为一套契约文书解读的典型案例,从文献价值上看,也显得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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