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礼治模式对网络文化治理的启示

2022-11-01 07:19:30吴尚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2年26期
关键词:礼治教化秩序

吴尚

(武汉轻工大学,湖北武汉 430023)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在给予人们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治理问题。事实证明,网络治理因网络本身的特性,如空间的虚拟化、用户的个体化、行为的隐蔽化等,与现实社会治理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致使主要面向现实社会空间治理问题的传统治理理论很难在网络治理过程中发挥全部功效。这就使得专门针对网络治理问题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关于网络治理技术赋能、法治赋能和文化赋能的研究十分丰富;在这当中,由于文化治理不同于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它以建构文化秩序为目标,通过影响社会中的个人价值观念与道德意识来影响个人行为方式,借助文化秩序来约束个体行为模式,因此,网络文化治理问题更受到人们的重视。网络文化治理这个概念源于文化治理。相较于涵义宽泛的文化治理而言,“网络文化治理可以看作一般文化治理过程的具体化,是多元主体在共同推动网络文化建设与发展的同时,利用网络文化的社会功能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满足网民需求的公共管理活动与过程。”[1]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具体的文化治理实践可以展现多样面孔和丰富形态,但是其实质都是要透过文化和以文化为场域达致治理。”[2]因此,无论是现实社会的文化治理,还是网络社会的文化治理,其治理的载体都是与社会大众息息相关的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世界上一些有识之士认为,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这使我们认识到,从儒家的礼治文化出发,深入挖掘由“仁”“德”“礼”等儒家核心概念所建构的儒家礼治模式,并使之与当前网络治理的实际需要相结合,能够为建构有效网络文化治理框架、 提升网络治理能力与优化网络治理体系带来诸多有益的启示。

1 礼治及其建构逻辑

在思想解放的近代,儒家的“礼”饱受诟病,无论是在20 世纪初的《新青年》还是于《狂人日记》之中,难发现将礼与吃人画上了等号。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被视为禁锢思想、阻碍进步的旧文化。毋庸置疑,几千年沉淀下的封建制度与封建文化确实是在传统礼的框架下维持至近代的,但当站在现代世界的高度,用更开阔的视野重新审视儒家之礼,剖析儒家礼治之时,会发现在其内在仍有益于现代治理模式的文化治理逻辑。

1.1 发于“仁”

“仁”即仁爱,也即爱心、善意。“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孙丑章句上》),孟子所提到的恻隐之心即同情心、善意,它是人的天性,也是“仁”的发端。一方面,就“仁”与其他道德关系而言,“仁”是所有道德情感的本质。孟子将恻隐之心置于四端之首,足以证明对“仁”的重视。反观,没有这种本质上的善意,也就不可能在社会交往中有产生其他种类道德情感;另一方面,就“仁”和“礼”的关系而言,孔子告诉我们“人而不仁,如礼何! ”(《论语·八佾》)。一个人不“仁”,就不可能指望他守礼节,行善行,相反必定会扰乱社会秩序,阻碍社会发展。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对人们“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约之以礼”(《论语·雍也》),通过礼治来逐步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感,约束不良行为,以达到“仁”这一境界。因“仁”才有可能达“礼”,有“礼”才能导人向“仁”。

需要注意的是儒家的“仁”是一种差等的爱,有别于理想化的博爱。“爱有差等”产生的依据是血亲关系,血亲关系造就了血亲之爱。对亲朋之爱就不同于对陌生人之爱,这是无可厚非的,应当受到尊重和肯定。如果一个人连这种最接近本能的爱都不存在,就更不可能去拥爱他人,热爱社会与国家。这是“爱有差等”展现的具有积极意味的现实一面。从个人到家庭、从家庭到社会、从社会到国家、在从国家超越国界到全体人类,儒家的仁爱正是如此推己及人,从内向外,如涟漪一般层层向外扩大的。

1.2 教以“德”

“德”是“仁”的拓展。孝、悌、诚、恕、忠、信,这些道德情感均是建立在“仁”基础上的外延与拓展,是源于仁爱的不同道德情感种类。“仁”作为儒家核心价值观,是孔子在思考作为人存在的基点与发展的方向。“鸟兽不可与同群”(《论语·微子》),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同于禽兽之间互动,人类社会终究有别于简单的丛林世界。人的需求和动机是随时间与情景而复杂多变的,从而决定了人类社会交互是复杂的。那么如何在诸多社会关系中规范社会行为,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行为是否规范呢? 儒家告诉我们可以在复杂的人性中把握具有共性的道德情感。以“仁”为基础对应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行阐释,由此产生忠于君王、 孝顺父母、 待人诚信等多样的道德类型。这便是儒家十分注重道德情感及其不同类型的原因,这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儒家道德体系,不仅有助于解释人们如何行为,而且有助于解释他们应该如何行为。

教化是培养人道德情感的手段。首先,就教化的主体而言,在儒家视野之中品格高尚、才智出众且心怀天下者才能兼顾起领导与教化人民的重任。所谓“一有聪明睿智能尽其性者出于其间,则天必命之以为亿兆之君师,使之治而教之,以复其性”(《大学章句序》)。“亿兆之君师”引领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当具体到实际教化活动的推行时,就要依靠为数众多的官吏仕子。两汉时期大兴教育,开堂施教蔚然成风,上到官吏下到私塾先生,均在弘扬先圣的道德理念,以免人们逐步减少甚至丧失本身所包含的善良品质。其次,就教化的客体而言,儒家认为人的禀赋气质存在差异,因此那些无法发现并保留上天所给予自身全部本性的人就需要接受教化,所谓“然其气质之禀或不能齐,是以不能皆有以知其性之所有而全之也”(《大学章句序》),客体需要接受教化才能发现或恢复自身所拥有的善良与理性。最后,就教化的形式而言,大致可以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种。显性教化是指以经典书籍为载体的教学布道活动,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推行教化思想,培养客体的知识文化与道德情感;这是最为直接的教化方式。隐性教化分类较多,包含礼乐教化,身体力行等非直接性方式,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客体的认知与行为。如包含儒家高尚道德内涵的礼乐可以帮助客体修养身心,调解心性,维持和谐,进而促进对自身观念与行为的反思,最终做出发自内心的实质改变。

1.3 序为“礼”

“礼”最初表现为传统习俗与宗教仪式,之后逐渐发展为与不同地域文化相对应的礼仪制度与行为范式。从《春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大叔与赵简子的对话中可见,春秋时期的礼仪是错综复杂的,它几乎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天经地义,小至举手投足,均有相应的礼节纲常予以解释与规范。孔子曾对其子孔鲤说:“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第十六》),并且提出著名的 “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的论说。“礼”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不仅是因礼囊括了行为层面上的一系列规矩,更在于其体现言行规范中所蕴含的丰富道德伦理,其严格的形式中承载着重要的精神实质。作为一种外在行为规则的总和,礼首先表现为“仪”。从《左传》记载的赵简子与子太叔的问答中可见,日常的种种礼节规范诸如“揖让”“周旋”等,均为“仪”,并非“礼”。换言之,仪是礼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中庸》),这些规则纷繁复杂,约束人们社会交往的一切行为。作为一种内在道德伦理的本质,礼的目的在于行之合理。“礼以行义”,“义”则是道义、情理。那么什么是道义? 或者说什么是合乎情理呢? 儒家所宣扬的以“仁”为核心的道德情感便是发自人内心的道义所在,情理所向。但是,这种道义在当时具有浓厚的等级色彩。它将君王与臣子的上下尊卑关系嵌入进夫妻父子等家庭关系之中,与此同时,各自又需要同时承担起分内的责任,履行好各自的义务以做“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论语·泰伯篇》)。

礼对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礼记·礼曲上》)中可见,礼的功用于内可导人向善,明辨是非,助个体以精神上的成长,于外体现为行为得体; 在社会层面,于内可净化社会风气,于外各序其类,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1.4 儒家礼治的逻辑

发于“仁”,儒家礼治建构了从价值基础到价值表达的治理内核。以“仁”为核心的价值基础需要在复杂的社会情境中对应不同的社会关系模式发展成为不同、更为细致的道德情感。“教以德”则是建构诸如孝、悌、诚、恕、忠、信等不同类型道德情感的具体实现方式,可以是直接性的显性教育方式,也可以是间接性的影响行为。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的方式,都是以道德情感的培育、促进人性的完善为目的。如图1 所示,最后,在教化的作用下,使所有源自向善的价值观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具体阐释与形成实践规范,进一步形成符合时代的文化秩序,使人人“止于至善”,从达到建构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图1 儒家礼治模式建构逻辑

2 礼治逻辑与网络文化治理的契适性

儒家的礼治模式架构起的道德观念体系是由道德观念体系为中心向外延展出的行为模式,无疑对几千年来中国现实社会产生了无法估量的影响。那么,在现实社会或者说在现实空间中发挥功用的礼治模式与现代网络空间治理有何联系呢? 进一步而言,礼治逻辑在网络文化治理中运用的合理性在何处? 可以通过以下3 点可予以解释。

2.1 以塑造人格为逻辑起点

“作为虚拟社会物质载体的全球计算机网络,为虚拟社会生存提供物质外壳和技术支撑,而它在现实社会中则以客观物质实体的形式表现出来。”[3]网络社会是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产生与发展的。其中,作为参与主体的人是联系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键纽带。一方面,现实的人利用物质材料与技术建构网络空间;另一方面,现实的人又以虚拟化的符号身份携带源于现实社会的信息资料进入网络空间,发生新型的社会关系,由此诞生了网络社会。虽然网络社会不是现实社会简单的延伸与翻版,但是网络社会的主体依旧是现实的人。胡平等部分学者对大学生网络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尽管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具有与现实行为的一些不同特征,然而实证结果显示在网上的行为和网上道德侵犯等行为均不是一个独立心理过程在起作用, 而是立足在整个人格的道德意识层面进行的。”[4]简而言之,参与网络行为的人与其现实人格和心理密切相关。现实中人格品性影响着网络行为的方式,网络文化治理的起点也应该落足于人格品质的塑造。而儒家礼治模式就是基于对人格的塑造而搭建的,通过对人格品性的引导培育来导之向善,这无疑与网络文化治理的起点相吻合。

2.2 以规范行为为基本手段

治理的目的在于“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5]无论是长期以来所谈的社会治理,还是现在所说的文化治理,都属于治理这个大范畴之内,最终目的都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便是构造规则来规范社会活动,调控社会行为。李艳等将互联网治理规则展开成“物理、逻辑、内容、行为”4 个层面[6]。在这个分类基础上,罗昕突出行为层面的重要性,认为“各行为主体失范是造成当前网络空间不安全与矛盾激增的主要原因。”[7]可见建立网络社会行为规则,规范网络社会行为,避免网络行为失范应是网络治理的基本手段。人的行为有序化、合理化本就是儒家追求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形式,各个领域社会行为规则的总和即礼治所谓的“仪”。

2.3 以建构文化秩序为目标

“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8]现实社会需要法律、道德准则维持社会正常发展的秩序,网络社会同样需要秩序。但任何一个社会,如果仅仅依靠法来治理,虽可得到社会的安定,但不可能让这种社会变成“一个动力比较高、人与人之间交往比较厚的社会。”[9]法律政策提供了制度性的秩序,道德准则提供的是内在的文化性秩序。建构制度性秩序,推进网络治理法治化固然是推进网络治理能力与推动网络社会良性发展的硬性保障,但建构与中华民族文化相契合的网络文化秩序,同样是维持网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儒家建构起的礼治模式,其内在逻辑就是一种以追求文化秩序为目标的文化治理模式。在剥离礼治模式中具有时代限制性的内容之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最为清晰且具启发意义的文化秩序之建构逻辑。

3 礼治模式对网络文化治理的启示

通过前文的分析不难发现礼治的治理逻辑在人格塑造、 行为规范与文化秩序3 个层面与当今网络社会的文化治理内在要求相契合,但要在网络社会中建构起文化治理模式,还需要在其逻辑框架之中赋予新时代的内涵。

3.1 确立网络社会价值基础,凝聚主体价值共识

价值基础的确立对个体的各类道德观念的养成、 行为规范的形成以及文化素养的培育具有决定作用。当今网络社会主体行为失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价值基础的缺失与歪曲。网络社会的开放性使各类参与主体进入网络空间,由此带来的各种思想文化在这个极具包容性的虚拟空间中碰撞交融,多元的价值观念借助各类网络媒介在各主体间迅速传播,或对网络主体原有价值的观念产生直接冲击,或在长时间的浸染下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主体思维方式,导致网络社会价值共识缺失。价值共识的缺失,必然导致网络社会矛盾尖锐、冲突多发。因此,确立网络社会价值基础,凝聚网络社会价值共识是重中之重。儒家礼治的核心价值基础——“仁”,对于今天的网络社会仍具指导意义。前面说过“仁”即同情心,即善,这既是孟子所坚信每个人均具备的待开发的本质,同时也是孔子眼中需要到达的最高境界。当网络主体的一切社会行为都出于仁善的心态时,这种社会行为自然是向善而有益的,自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自然有助于国家的凝聚与团结。其实,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当代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起点是契合的。只有做到仁善才能爱己爱人,将这种爱推己及人,由个人到社会进而延伸到国家。确立以仁善为内核的价值基础,明确网络社会中主体思维方式与行为规范的基线,网络社会中的行为才可能合乎规范,合乎秩序。

3.2 构筑网络道德体系,建立网络行为准则

围绕价值基础确立网络道德体系。价值基础是抽象的,而道德体系应当是具象化的、立体化的,应当是在社会交往的各个方面对价值基础的阐释。网络社会空间充斥着多元价值观,受影响的主体在各自或小群体的价值基础上建立起的独立价值体系,从而导致在看待事物、处理与人交流、处理问题时,存在与他人或其他群体不一致的评判标准与行为习惯。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是非观、善恶观、审美标准都是不健全甚至畸形的,个体在社会交往的各个层面的认识失范与行为失范必然会阻碍网络社会的协调有序发展。基于此,确立具有统一性,层次化的道德标准进而细化网络行为准则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养网络主体的基本道德理念以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行为观念与价值标准,进而使各主体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其次,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准,在不同性质的平台中确立相应道德标准,以制定行为规范。比如,以社交为主的信息交流平台,就应当对交流与分享的内容标准进行适当规定,相应行为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参与主体的交互行为规范得体。又比如,区域性的平台,需要在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融入当地民族文化,根据当地民族文化与习俗进行合理阐释与补充,再制定各类交互规则。只有将个人道德价值体系培育与发生社会关系的网络交互平台规则相结合,才能形成协调有序的网络社会行为。

3.3 优化道德教化方式,形成网络文化秩序

正确的价值基础、 道德体系以及行为准则需要被主体普遍理解、 接受并转化为自身的意识且付诸实际行动才有意义。要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光有价值体系与准则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参与主体自身的认可与接纳。当前网络社会中道德败坏现象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教化方式的单一。当前对网络主体的教化更多以宣传为主,且将重点放在拓展渠道的多样性上,对宣传深度不够重视。要将道德价值体系真正融入精神文化层面,不仅需要拓宽宣传与解读价值体系的渠道,更需要注重宣传与解读的深度,毕竟引起群体在心理层次的共鸣要比一味地追求传播范围更有影响力。首先,积极推动道德价值体系与网站媒体、 视频直播和文学艺术作品相融合,借助优秀的精神文化作品来宣传无疑更具感染力。需要注意的是文化精神作品的产出不应该局限于传统的载体,游戏作品在年轻人占据主体的网络社会中更具强大的感染力。积极引导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助产优秀作品对当今网络社会形成的优良道德文化氛围相当重要。其次,在以往谈到引导主体价值体系的培育时,领导干部往往被推到以身作则的第一位,但在当今网络社会中,众多中心的复杂体系决定了道德文化氛围的营造是多行动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除直接的教化方式以外,也需要网络中各具影响力的主体担任起相应责任,身体力行。网络社会种种失序事件的背后,不乏那些不作为的群体或平台领导者的身影。为了逃避责任或认为事不关己,如网络博主对粉丝种种不道德行为视而不见,甚至自身做出“带节奏”等行为,致使其发展成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小到主播,大到平台或行业协会负责方,只有他们先行一步,用自身的行为及其所包含的道德素养境界、理想信念、文化素养来影响其他主体,才能让道德价值体系真正深入人心,从而在网络社会中形成德行之举蔚然成风的文化秩序。

4 结语

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对网络空间治理而言同样不可或缺,但网络空间长治久安之根本在于网络文化的充实、有序与健康。该文通过梳理与分析儒家礼治所蕴含的文化治理逻辑,为当今网络文化治理发展扩展视野并提供思考。网络文化治理非朝夕可期,面对今后坎坷路途,不妨回首品品那历久弥新的儒家文化,或许依旧能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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