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句子观念与中国古代逻辑的有无

2022-10-31 09:16晋荣东
哲学分析 2022年5期
关键词:句法亚里士多德语义

晋荣东

在中国古代有无逻辑的问题上,王路的态度并不十分清晰。1992年的《“是”的逻辑研究》一文认为:“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动词,因此逻辑学家没能对‘是’进行逻辑分析,也就没能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在2007年的《中国逻辑史的研究为什么需要“比较”》 《逻辑的观念与理论——中国逻辑史研究的两个重要因素》两篇论文中,他一方面提出“如果从‘必然地得出’或‘有效的推理’这一观念出发来理解逻辑和研究中国逻辑史,与过去的研究相比,至少可以有一些优点”,另一方面却回避对中国古代有无逻辑的问题做出明确回答,认为“这样的研究结果可能会得出中国有逻辑的结论,也可能会得出中国没有逻辑的结论”。

那么,根据王路所主张的逻辑的观念,中国古代究竟有没有逻辑呢?本文将立足他在《逻辑的起源》 (2019)一书中对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考察来回答这一问题。首先,我将说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特点是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别与对应来研究推理形式以达到对“必然地得出”的刻画与说明,然后追问三段论理论的发生机理,揭示明确的句子观念是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能够提出上述研究方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在此基础上,我将论证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明确的句子观念,没有走上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别与对应来研究推理形式的道路,因此中国古代无逻辑。最后,我还将对王路1992年把中国古代无逻辑归因于古代汉语没有“是”作为系词的观点作必要的辨析与修正。

一、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理论及其在研究方法上的特点

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是西方逻辑的创始人,三段论理论是其最成熟的,也是最重要的逻辑贡献。按王路之见,亚里士多德所说的syllogism,既可在一般意义上译作“推理”,也可在狭义的意义上译作“三段论”。据《论题篇》的定义:

推理是一个论证,在其中,一些东西被规定下来,某种不同于它们的东西从它们中必然地产生。(10025—27)

《前分析篇》则把“三段论”定义为:

三段论是一段话,一些东西在其中被陈述出来,某种不同于已陈述之物的东西从它们是如此这般中必然地得出。(2418—20)

这两个定义在表述上虽略有差异,但关于推理的看法完全相同:首先,推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规定下来的(前提),二是与前提不同并从前提中推出来的(结论);其次,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推理联系是必然的,结论从前提中“必然地得出”。

“必然地得出”刻画的是一种基本的推理结构,揭示了推理所具有的一种性质,王路将其称作“逻辑的内在机制”或者“逻辑的观念”。在他看来,理解逻辑学科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逻辑观念,二是逻辑理论。逻辑观念是逻辑理论得以形成的基础,逻辑理论是对逻辑观念的展示和支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逻辑的观念是“必然地得出”,相应的逻辑理论主要是三段论理论;在现代逻辑那里,逻辑的观念是“推理的有效性”,相应的逻辑理论主要是以一阶逻辑为基础的一系列逻辑系统群。而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理论到现代逻辑,贯穿其中的逻辑观念是一脉相承的。

那么,亚里士多德在研究三段论时究竟使用的是何种方法来刻画和说明“必然地得出”的呢?在阐述三段论理论的《前分析篇》开篇,他指出:

我们必须首先说明我们探究的主题以及它所属的领域:探究的主题是证明(demonstration),从事证明的领域是证明性科学。然后我们必须定义前提、词项和三段论,以及完善的和不完善的三段论的本质;接下来要定义一个词项整个包含或不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之中,以及我们说一个词项谓述另一个词项的全部情形或不谓述该词项的任何情形是什么意思。(2410—15)

这里,亚里士多德先把三段论与证明、证明性科学关联起来,随后定义了研究三段论所需的一系列基本术语。在王路看来,这些术语可以区分为句法和语义两大序列。其中,“前提”“词项”“肯定”“否定”“全称”“特称”“不定”“谓词”“谓词所谓述的东西”“是”“不是”等是关于句法的术语。“所谓句法,指的是语言表达的合乎规范的方式。人的认识都是通过句子表达的,因而句法可以指句子表达的方式。”与句法相对的则是语义,即句子的意义。从总体上看,亚里士多德是将构成三段论的各个句子的具体内容抽象到真、假的层面,以真、假作为句子的语义。上文所引两个定义虽未见“真”“假”这些术语,但在定义“三段论”“完善的三段论”“不完善的三段论”时,亚里士多德已明确使用了“必然地得出”“必然推论”等表述。三段论关乎证明,而在证明中,“推理由其出发的前提是真的和初始的,或者是那些我们关于它们的知识最初来源于初始的和真的前提”(10027—29),因此“必然地得出”等语词所表述的就是从真前提一定得出真结论。这就是说,“真”“假”之为语义层面的术语其实已经暗含在这些定义之中。要言之,“正是这种关于句法的认识,关于句法和语义区别和对应的认识,最终使亚里士多德建立起逻辑这门学科”。

进一步看,亚里士多德是如何基于句法和语义的区分与对应来研究三段论的呢?我们来看他对三段论第一格及其第一式的表述:

当三个词项相互联系,最后一个词项整个包含在中间的词项之中,中间的词项或者整个包含在第一个词项之中,或者整个与第一个词项相排斥,那么两个端词必然地借助一个完善的三段论而联系起来。我把那个本身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之中并且将另一个词项包含在自己之中的词项称作中词,在位置上它也是居中的。所谓端词,我指的是这两个词项,即自身包含于另一个词项的词项和自身包含另一个词项的词项。如果A谓述全部B并且B谓述全部C,那么A必然地谓述全部C。(2532—39)

很明显,亚里士多德是在用自然语言对三段论作形式的刻画:前半部分借助“词项”“中词”“端词”等术语来定义第一格,是形式方面的句法说明;后半部分通过“谓述”这一句法术语来描述第一式,也是形式方面的规定。又由于上述定义和描述均使用了“必然地”一词,而这是亚里士多德对于保证从真前提一定得出真结论的表达,因此也可以说其中包含着对三段论句法的语义说明。

在研究三段论时,亚里士多德用字母作为变项对包含具体内容的词项进行抽象,更简明直观地显示了三段论的推理形式,提高了从句法与语义的区别与对应来研究三段论的效率和精确性。在给出三段论的定义后,他详细刻画和规定三段论的三个格,利用换位法、归谬法、显示法等证明了三段论的14个有效式,排除了那些从符合三段论格的两个前提不能必然得出结论的34个无效式,在事实上把这些有效式构造成了一个关于三段论的完全的形式系统。根据这一系统,一个三段论是否符合有效式,是可以一步一步判定的;一个有效式是不是完善的,也是可以一步一步检验的;而一个三段论只要符合有效式,就能从真前提必然得出真结论。这些虽然还不是纯粹的演算方法,但已经是一种类似演算的方法。这就是说,通过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分与对应来对三段论进行形式刻画,亚里士多德为达到“必然地得出”提供了一种可以具体操作的、能行的方法;推理的必然性是由推理的形式而不是由其内容决定的。

二、明确的句子观念与三段论理论的发生机理

在阐明了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特点后,问题的进一步追问自然就涉及这种方法如何可能,即亚里士多德如何能够提出这样一种研究推理的方法。

目前,关于三段论理论的发生机理,学术界已经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金观涛、刘青峰正确地指出,“今天思想史研究者尽管可以从很多古代文献中找到形式逻辑的萌芽,但是作为形式逻辑最重要成果的三段论却仅仅是古希腊哲学家的贡献,它基本上是由亚里士多德一个人发现并由他的后继者完善的。”受到卢卡西维茨的影响,他们希望能够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亚里士多德为什么要这样构造三段论,从而探讨发现逻辑的机制”。在他们看来,严格区分陈述所表述的同一性和类属性、意识到“整体信息加工”原则,是亚里士多德发现三段论的两个必要条件。由于金、刘二人并未直接讨论亚里士多德为何能够提出三段论理论,因此其研究无助于回答亚里士多德如何能够提出句法和语义的区分与对应来对三段论进行形式刻画这一研究方法。

尚志英认为,从逻辑发生学的角度看,至少有五大因素导致了三段论逻辑的创立,即古希腊的几何学精神、逻辑变项和常项的使用、直言命题的主谓结构、同一性和类属性的区别以及前提换位。“以上五个条件同时聚集在亚里士多德身上这不能不是一个历史奇迹。这些条件加之于亚里士多德渊博的学识、超人的禀赋和天才的创造,三段论理论的诞生便是自然而然的了。”

崔清田初步分析了对于亚里士多德创立三段论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因素。例如,三段论是古希腊文化求取科学知识和建立科学证明方法影响的结果;三段论理论所体现的公理化倾向是古希腊数学,尤其是几何学发展的结果;古希腊语言的实际以及变项的引入,使亚里士多德获得了直言命题的主谓结构,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出了命题学说和三段论理论。

相较于金观涛、刘青峰,尚志英、崔清田等人的工作无疑把对三段论理论的发生机理的揭示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在这些学者所提及的影响亚里士多德提出三段论理论的因素或条件中,古希腊爱智慧、重求知的倾向,古希腊几何学的发展,古希腊语言的特点等等,的确与三段论理论的创立具有相关性。不过,在我看来,这些学者的分析探讨均流于对普遍因素的宏观考察而忽视了如下一些具体问题:同样生活在古希腊爱智慧、重求知的氛围之中,见证着古希腊几何学的发展,使用着古希腊语的哲学家根本不止亚里士多德一个人,为什么其他人没有像他那样去研究三段论?古希腊的文化、科学和语言等普遍因素究竟是通过一种什么机制影响到亚里士多德,以至于他能够以一己之力创立三段论理论?我赞成王路的观点,即“对句法和语义的认识,包括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对应的认识,乃是最终建立逻辑的关键”。不过,王路本人并没有进一步追问亚里士多德何以能够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别与对应来研究三段论。

对句法和语义的研究,是语言研究的一部分。逻辑与语言具有内在关联,推理形式总是需要一定的语言形式来表达,逻辑学家也总是借助一定的语言形式来刻画推理形式。因此,要阐明三段论理论的发生机理就不能不考虑语言研究对逻辑研究的影响。例如,威廉·汤姆逊(Vilhelm Thomsen)就指出:“亚里士多德也曾研究过语言哲学。他的功绩是把对于言语范畴的认识稍微推进了一步,不过这主要还只是在于它同逻辑有关的程度上。”姚小平也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语法分析,也许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语言学研究,因为他是在构筑世界知识体系、阐述逻辑原理的时候顺带做了这件事。”虽然这些语言学家着眼于语言学本身的理论进展,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语法分析还非常初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他们都正确地指出了其语言研究与逻辑研究之间的紧密联系。受此启发,我认为,除了其他学者所揭示的三段论理论得以提出的诸种因素,明确的句子观念也是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能够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分与对应来研究三段论的一个必要前提。所谓明确的句子观念,指的是明确把句子作为反思与研究的对象,对句子(相对于单独的名词、动词等)的主要特点、构成要素和种类划分等形成了明确的认识。

在撰写年代早于《前分析篇》的《解释篇》前四节,亚里士多德就对名词、动词和句子等语言单位进行了初步但明确的考察。“首先,我们必须定义‘名词’和‘动词’这两个词,接着是‘否定’和‘肯定’,然后是‘命题’和‘句子’。”(161—3)在他看来,名词是“因约定而有意义的声音”(1619);动词不仅有意义,还总是“一个关于某物说出其他某物的标记,即某物谓述其他某物或者出现于其他某物之中的标记”(1610—11)。他重点考察了“是”和“不是”及其分词形式,认为其主要功能是表示一种联系。单独的名词或动词虽有意义,但如果不增加任何东西,就没有真假,因为“真假意味着组合和分离”(1610—11)。

至于句子,它是“言语的一个有意义的部分,它的某些成分作为言辞,而不是作为任何肯定判断的表达,具有独立的意义”(1626—27)。所谓“某些成分”,指的就是名词和动词这两大构句成分。虽然相对于单独的语词,句子有真假,但是并非所有的句子都有真假:

每个句子都因约定而有意义……但是,并非每个句子都是命题;只有那些自身或真或假的句子才是命题。于是一个祈祷是一个句子,但它既不真也不假。因此让我们不再考虑所有其他类型的句子而只关注命题,因为它与我们目前的探究有关,而对其他句子的研究则属于修辞学或诗学的 研究。(171—7)

不难发现,亚里士多德已经明确把句子作为反思与研究的对象,明确认识到句子是言语的一种有意义的部分,是包含动词的语词结合;单独的语词虽有意义,但无真假,只有句子才有真假;就句子而言,既存在无真假的句子(如祈祷),也存在有真假的句子(如命题)。这就是说,他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句子观念。

诚如王路所指出的,“在亚里士多德讨论逻辑基本问题的过程中,或者说在为其三段论理论的准备过程中,他明确谈论了名词和动词、句子和命题、肯定和否定、谓述,特别是明确谈到了‘是’与‘不是’、‘真’和‘假’。这些术语和概念也是后来三段论理论中的基本术语和概念:或者是明确的,或者是隐含的。因此可以说,这些术语和概念对亚里士多德逻辑是至关重要的,因而是影响巨大的。”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对句子的明确认识也展开为句法和语义两个维度。“句子”“命题”“肯定”“否定”“是”“不是”“谓述”“名词”等,都是关于句法的东西,而用以说明命题的“真”“假”则是在谈论语义。

正是以对句子的特点、构成、种类的明确认识为基础,亚里士多德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分与对应讨论了“S是P”这样的简单命题的构成、种类及其真假关系。例如,命题有简单命题与复合命题之分;简单命题又有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之别;根据主词的表述形式,简单命题可先区分出普遍命题与个别(单称)命题,然后再区分出带有全称量词的普遍命题和不带全称量词的普遍命题(不定命题)。又如,简单命题之间的关系有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之分:“当一个肯定命题和一个否定命题的主词相同,且肯定命题是全称的,否定命题不是,那么这两个命题就是在我用‘矛盾的’一词所指的意义上是对立的。”(1716—19)“当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都是全称时,它们就是作为反对命题而相互对立的。”(1720—22)

在论及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理论时,涅尔夫妇(William Kneale and Martha Kneale)明确指出:“亚里士多德关于一般命题的说明为他的三段论学说铺平了道路。”在我看来,关于一般命题的说明作为三段论理论的预备性知识之所以可能,必须以对“什么是命题”的明确回答为前提;而对“什么是命题”的明确回答之所以可能,又必须以明确的句子观念为前提。明确的句子观念一旦形成,意味着人们不再对实际使用着的句子习焉不察,而是已经将其提升至理论反思的层面给予了自觉研究。如果亚里士多德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句子,不知道句子与语词的区分,不知道句子可以分为有真假的句子和无真假的句子,很难设想他还能够去讨论有真假的句子(主要是“S是P”这样的简单命题)的构成、种类及其真假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创立三段论理论。

三、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明确的句子观念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理论是运用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分与对应来刻画推理形式的方法建立起来的,这一理论不仅以一种能行的方法实现了对“必然地得出”的刻画与说明,而且标志着逻辑学科的创立。王路本人认同亚里士多德所揭示的“必然地得出”,将其视作逻辑的内在机制或逻辑的观念,那么根据这样一种逻辑的观念,中国古代究竟有没有逻辑(理论)呢?

寻找中国古代逻辑、论证中国古代有逻辑,是近代名辩研究从文本整理走向义理诠释的动因之一。1897年,孙诒让致信梁启超:

《经》 《说》诸篇,闳义眇恉,所未窥者尚多。尝谓《墨经》,楬举精理,引而不发,为周名家言之宗。窃疑其必有微言大例,如欧士论理家雅里大得勒之演绎法,培根之归纳法,及佛氏之因明论者,惜今书讹阙,不能尽得其条理……拙著印成后,间用近译西书复事审校,似有足相证明者。

他认为其《墨子间诂》对《墨辩》诸篇的诠释尚有遗憾,猜测其中的“闳义眇恉”“微言大例”似可援引西方逻辑(亚里士多德的演绎法和培根的归纳法)、印度因明来加以阐明。

受到孙氏来信的启发与鼓励,经过数年的研究,梁启超于1904年发表了《墨子之论理学》一文。在他看来:

《墨子》全书,殆无一处不用论理学之法则。至专言其法则之所以成立者,则惟《经说上》 《经说下》 《大取》 《小取》 《非命》诸篇为特详。今引而释之,与泰西治此学者相印证焉。

所谓“殆无一处不用论理学之法则”,强调《墨子》全书都遵守了逻辑的规则;“专言其法则之所以成立者”,是说《墨辩》诸篇对逻辑规则有专门的研究;“引而释之,与泰西治此学者相印证”,则是指一种关于墨辩义理的研究构想。

孙、梁倡导并实践的这种研究构想,可称为“墨辩逻辑化”,即用表述逻辑“大例”的西方逻辑来诠释墨辩中的“微言”,在墨辩语汇与逻辑术语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以此证成墨辩之中包含有逻辑之理。进而言之,章士钊、张纯一、詹剑峰、冯友兰、孙中原、周云之等相当一批有影响的学者用三段论理论来诠释《墨子·大取》中的“三物论说”,即“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甚至认为后期墨家已经提出了相当于三段论形式的“三物论式”。基于前文对三段论理论发生机理的考察,要证成中国古代走上了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分与对应来研究推理形式以刻画和说明“必然地得出”的道路,提出了像三段论理论那样的逻辑理论,就必须证明中国古代已经把句子作为反思与研究的对象,形成了明确的句子观念。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古代汉语中,“辞”“言”“句”等语词均可用来指称句子。首先来看“辞”。应该说,后期墨家和荀子对“辞”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自觉:

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墨子·小取》)

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谕一意也。(《荀子·正名》)

相较于名,辞是一种更大的语言单位,所谓“兼异实之名”就表明了这一点。主张中国古代有逻辑的学者通常把“辞”解释为命题,相应地,辞和意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命题和判断之间的关系。不过,我并不认为这两段引文能够说明后期墨家、荀子已经对句子甚至命题进行了自觉研究。

首先,把“辞”解释为句子或命题,预设了后期墨家、荀子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句子观念或命题观念。命题是有真假的句子,命题观念以明确的句子观念为前提,先秦时期是否存在明确的句子观念尚待确定,怎么就能简单地先行宣布存在着以后者为前提的命题观念呢?

其次,“辞”在中国古代既可特指诉讼的供词,也可泛指文词、言辞,而后者的表现形式显然非常宽泛。根据不同的语境,葛瑞汉把“辞”译为wording(措辞)、verbal formulation(言语表达)、sentence(句子)或者proposition(命题),就从一个侧面说明“辞”并非只能解释为句子或命题。

再次,即便“辞”可以指称句子,难道就只能指陈述句,而不能指其他的句子类型?与“辞”相应的“意”就只能指判断,而不能指其他的思想状态?《吕氏春秋·离谓》对辞与意的关系有大量的辨析,就其所举的种种言语交际实例来看,“辞”就不仅指陈述句,还可以指疑问句、祈使句等;相应地,“意”的外延也非判断所能范围。

最后,即便从“辞”的句子义可以过渡到命题义,从真假角度展开对句子的研究也是一个不容跨越的必要条件,然而正如后文将要指出的,无论是在后期墨家还是荀子那里,甚至在整个中国古代,我们都难以找到明确的相关论述。

再看“言”。“言”在古代汉语中既可泛指言辞,如“遟任有言曰:人惟求旧,器非求旧,惟新”(《尚书·盘庚上》);也可指一个句子,如“《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还可指一个字,如“子贡问曰: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论语·卫灵 公》)。

“句”也是一个可以用来指称句子的语词,如《庄子·骈拇》:“骈于辩者,累瓦结绳,窜句棰辞,游心于坚白同异之间,而敝跬誉无用之言非乎?”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句”在先秦时期已得到明确界说。按郭绍虞之见,“古人论句以音节为主,我们称之为音句;现代人论句以意义完备为主,我们称之为义句。”这表明“句”在中国古代具有不同的用法,指称不同的语言单位或层次。又据孙良明的研究,最早在两汉时期的注释书中才有突破音句的停顿而表现出对义句的某种意识,即已能初步揭示义句(语言使用单位之句)及其内部语词之间的语法结构关系,标志着句子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的树立。但是,彼时并未出现对于“句”的明确定义,没有发展出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对于句子的特点、构成、种类的自觉研究。

由于缺少数量足够和用法固定的标点符号来准确识别和刻画包括句子在内的不同语言单位及其层次关系,在中国古代教学活动中逐渐发展出了一种从语法上正确分析文本的艺术——句读之学。从句读之学的角度看,宋代开始出现对“句”的明确界说:

凡经书成文语绝处,谓之句;语未绝而点分之,以便诵咏,谓之读。(《古今韵会举要》卷二十四)

“语绝”强调一个语言片断在语义和语气上的完整性,这表明中国人迟至宋代才明确认识到句子是一个能表示相对完整意思的、具有一定表述功能的语言单位。

中国古代的语言学,一般分为文字学、音韵学和训诂学三个部门。按王力之见,“汉族语言文字本身的特点规定了中国古代语言学不以语法为对象,而以文字为对象。其所以不以语法为对象,因为汉语的语法是比较简单的。虚词可以作为词汇的问题来解决,句法则古今的差别不大,古代汉语句法问题可以通过熟读领悟来解决”。历史地看,语法学(佛教称作“声明”)在中古时代曾一度随着佛教传入中国,不过直到晚清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包括后期墨家、荀子等在内的古代学者虽也提出过若干语法概念,进行过某种语法分析,甚至在句读之学中对“句”进行了明确解说,但中国古代没有进一步去考察句子的特点、构成与类型,没有形成对句子相对于语词的主要特点、句子的构成要素、句子的种类划分的明确认识,因此,明确的句子观念在中国古代并不存在。

四、中国古代没有提出像三段论理论那样的逻辑理论

明确的句子观念是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分与对应来研究推理形式以刻画和说明“必然地得出”的一个必要前提。既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明确的句子观念,没有走上亚里士多德开辟的推理研究道路,自然就不存在像三段论理论那样的逻辑理论。本节主要围绕先秦名辩文本及其近现代解释做进一步的论证。

第一,先秦思想家没有研究过句子的组成要素或直言命题的内部结构。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研究,作为一种能够区分出真假的语言单位,句子是名词和动词的结合。基于对句子的组成要素的分析,他对直言命题的内部结构进行了区分,由这一区分所揭示的主词、谓词、系词和量词,是讨论直言命题的种类、相互关系以及三段论理论的基础。

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后期墨家和荀子都未能从名的角度来考察辞的内部构成。他们所说的“名”,更多地还是指各种名词;即便荀子断言辞是“兼异实之名”所构成,也仍然不是从名词和动词的结合去理解句子。周云之在解释“辞”时,似已注意到应强调句子是由更小规模的语言单位结合而成,但他把“兼异实之名”解释为“用联结词将两个‘名’合为一个‘辞’”“联结两个实名”,实乃过渡诠释,而且与亚里士多德关于句子是名词和动词的结合的思想,相去甚远。这就是说,尽管对名和辞的关系已有相当的认识,由于没有形成明确的句子观念,先秦思想家并未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去研究句子的组成要素或直言命题的内部结构。

第二,先秦思想家能区分具体句子的真假,甚至能对句子之真假作某种抽象讨论,但没有提出关于真假的明确概念。

亚里士多德对语言和思想间关系的讨论是从真假角度切入的,即通过考察语言(尤其是句子)的真假情况来把握思想中的真假情况。文献表明,先秦时期的中国人也能够对特定句子的真假作出区分。据《孟子·万章上》:

万章问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有诸?”

孟子曰:“否,不然也……”

很明显,孟子对万章所引之“言”(句子)的真实性持明确否定的态度。同样是在这篇文献中,有个叫咸丘蒙的人以“语云……”作为开始进行讲述,而后他对孟子抱怨说:“不识此语诚然乎哉?”此所谓“然”(真的),也是在刻画句子(语)的一种属性。

不仅如此,先秦思想家甚至可以在更为普遍、抽象的层次上讨论语句的真假。据《吕氏春秋·察传》:

辞多类非而是,多类是而非。是非之经,不可不分。此圣人之所慎也。然

则何以慎?缘物之情及人之情以为所闻,则得之矣。

这段文字的作者似已意识到句子(辞)存在真假之分,认为必须分清楚真句子与假句子之间的界限,他甚至提出应当根据事物的实际情况与人之常情来检验一个句子是否真实。

不过,能分辨具体语句的真假是一回事,形成了关于真假的明确概念又是另外一回事。亚里士多德不仅研究了直言命题的结构、种类及其相互关系,而且在《形而上学》中对作为语义层面术语的“真”“假”的内涵有明确的表述:

把存在的东西说成不存在,或者把不存在的东西说成存在,就是假;把存在的东西说成存在,或者把不存在的东西说成不存在,就是真。(101126—28)

相形之下,如同明确的句子观念在先秦时期并不存在一样,迄今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已经提出了关于真假的明确概念。

第三,先秦思想家在逻辑实践的层面上已对直言命题间的某些关系有所意识,但并没有对这种关系予以自觉的研究。

后期墨家指出: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墨子·经上》)

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墨子·经说上》)

此所谓“辩”,指的是双方围绕针对同一对象(彼)所形成的两个相互否定的断定(“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而展开的是非真假之争。按照通行解释,后期墨家在此已“深刻揭示了单称肯定和单称否定之间是属必有一真(当者)和必有一假(不俱当)的矛盾关系”。

又如:

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墨子·经说下》)

在论辩中,一方若从“此其然”为真,推断“是其然”为真,另一方则可援引“此其不然”为真,来质疑“是其然”为真。同样是根据通行解释,这句引文“明确揭示了全称肯定和特称否定之间或全称否定和特称肯定之间必有一假的逻辑关系。”

不过,在我看来,上述材料至多表明后期墨家在论辩过程中不自觉地运用了直言命题间的矛盾关系,而绝不能说这些文字本身就是对矛盾关系的“明确揭示”(自觉研究)。亚里士多德对矛盾关系、反对关系的研究之所以可能,至少需要两个前提性条件:一是对直言命题的量词的不同和命题之肯定或否定的表述形式有清楚的认识,二是对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的自觉区分。就后者来说,亚里士多德在语法研究和一般命题研究中,已经定义或提及了一系列用于三段论研究的相关句法和语义的术语,亦即逻辑研究的元语言。他不仅在对象语言的层次上表述了体现直言命题间矛盾关系、反对关系的具体实例——“每一个人是白的”和“并非每一个人是白的”、“每一个人是公正的”和“没有人是公正的”等等,而且在元语言的层次上明确使用了“矛盾的”“矛盾命题”“反对命题”等术语来指称这些关系(17b16—22)。

元语言的引入,意味着直言命题间的相互关系已不再停留在逻辑实践的层面,而是进入了理论反思的层面,为亚里士多德所自觉研究。在中国先秦,由于不存在对句子的组成要素或直言命题的内部结构的揭示,再加上在通行认为那些论述了直言命题间相互关系的文字中,我们并没有发现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区分,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后期墨家那里,甚至在整个先秦时期,都不存在对直言命题间相互关系的自觉研究。

第四,由于缺少上述预备性知识,先秦思想家并没有给出三段论的定义、刻画三段论的格与式、制定三段论的规则、构造三段论的证明等,即没有研究过三段论。

除了以三段论理论诠释后期墨家的“三物论说”,认为所谓的“三物论式”就是相当于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形式,有的主张中国古代有逻辑的学者更从《墨子·小取》对“效”的说明中解释出后期墨家已提出了“中效式”与“不中效式”两种推理形式: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

在周云之等人看来,所谓“效”式推理就是以法为根据的推理。凡符合所效之法的(中效),就能推出其为“是”的结论(则是也);凡不符合所效之法的(不中效),就不能推出其为“是”,而只能推出其为“非”(则非也)。前者可称为“中效式”,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的肯定式;后者可称为“不中效式”,相当于三段论第二格否定式。

事实上,要判断后期墨家关于“效”的论说是否就是对三段论的研究,可以对照亚里士多德关于三段论的格与式的定义来确定。从前文所引他对第一格及其第一式的表述看,这显然是一种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别与对应的角度来刻画三段论的形式,并不考虑构成三段论的各个命题的具体内容;这种刻画之所以可能,不仅要求具备前文提及的那些预备性知识,更要有对三段论的自觉研究。先秦时期没有形成明确的句子观念,没有研究过句子的组成要素或直言命题的内部结构,没有提出明确的关于真假的理论概念,没有从真假角度对直言命题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因此先秦时期不存在对于三段论的研究,没有提出像三段论理论那样的逻辑理论。

至于《小取》所说的“效”,即模型、范例,可以引申为评判思想言论、对对象进行归类的一般原则、标准;“所效”,用效加以验证的东西,即需要根据某条原则加以评判的思想言论,或需要援引某种标准来进行归类的对象。相应地,所谓“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至多是从思维的具体内容角度对一般原则、标准所描述的类与具体对象之间的类属关系的某种初步意识,即一对象的属性若与某原则、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则可归于该原则、标准所描述的类之中(中效,则是也);反之,则不可归于该类之中(不中效,则非也),根本谈不上是对三段论的格与式的自觉研究。

五、余论

行文至此,我论证了由于没有形成明确的句子观念,中国古代没有走上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别与对应来研究推理形式以刻画和说明“必然地得出”的道路,也就是说,基于“必然地得出”这一逻辑观念,中国古代没有逻辑,从而回答了王路在2007年的两篇论文中回避作出明确回答的那个问题。至于他在1992年将中国古代无逻辑归因于古代汉语没有“是”作为系词,下文略作辨析与修正。

事实上,“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词”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按王力的研究,先秦时代确实没有真正的系词,“汉语真正系词的产生,大约在公元一世纪前后,即西汉末年或东汉初叶”。而且“系词在判断句中起经常作用,系词句在口语里完全代替了上古的判断句,仍是中古时期的事”。另一方面,古代汉语是相对于现代汉语而言,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上古汉语与中古汉语。以此为前提,所谓“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词”一说显然过于宽泛而缺乏限制,更为准确的提法应该是“先秦时期的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词”。

先秦时期的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词,不具有像古希腊语中“S是P”那样的主谓结构,的确有可能妨碍这一时期的思想家把三段论从逻辑实践(运用推理)的层面提升到理论反思(研究推理)的层面。但是,既然“是”在中古汉语中已经作为系词而出现,为什么这一时期乃至以后的中国古代思想家没有去对“是”进行逻辑分析,进而去刻画包括三段论在内的直言推理的形式,提出包括三段论理论在内的逻辑理论呢?显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古代汉语是否以“是”为系词,不在于古代汉语是否具有“S是P”这样的主谓结构。在论证中国古代没有走上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别与对应来研究推理形式以刻画和说明“必然地得出”的道路,因而中国古代无逻辑时,相较于王路1992年所进行的原因分析,我所主张的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明确的句子观念这一论据可能更为根本。

此外,有必要对以下几点也略作说明:

首先,本文聚焦的问题是“根据王路所主张的逻辑观念,中国古代究竟有没有逻辑?”至于“必然地得出”这一观念本身的合理性及其引发的争论,已为逻辑学界所熟知,在此不再赘述;因逻辑观念的不同而导致对中国古代有无逻辑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及其争论,也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其次,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明确的句子观念,并不意味着古人在语言实践中无法区分句子和别的语言单位。一旦古人能够用句子去填充诸如“故曰……”“吾闻之……”这样的句法结构或者正确理解包含这些结构的文本,这就意味着他们拥有一种隐含的句子观念。当然,这种隐含的句子观念在中国古代并未发展成为明确的句子观念,也未能帮助古人发展出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别与对应来研究推理形式的方法。不过,这种隐含的句子观念与中国古代逻辑实践之间是否有联系,如果有,又是怎样一种联系,则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最后,中国古代没有发展出从句法和语义的区别与对应来研究推理形式的方法,并不意味着当代学者不可以运用这种方法来对中国古代的逻辑实践进行理论重构。但是,绝不能把当代学者用以研究中国古代逻辑实践的方法以及所取得的理论成果视作本已就存在于中国古代的方法与理论,不能把对中国古代逻辑实践的当代重构混同于中国古代的逻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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