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中的数字鸿沟治理:形成逻辑、现实困境与中国路径

2022-10-31 05:09田刚元陈富良
理论月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鸿沟数字经济

□ 田刚元,陈富良

(1.江西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2.滨州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滨州 256603)

当今世界,数字技术革命迅猛发展,不断推动全球产业格局发生深刻变革和重大调整,成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推动全球商贸合作,增进全球文化交流的重要突破口,亦为世界落后地区追赶全球经济发展进程提供了难得的战略契机。与此同时,数字经济作为新型的经济形态,对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水平、数字能力素养等都有着较高的门槛与要求,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发展水平与发展速度存在巨大差异,致使原有国家之间甚至国家内部的发展失衡进一步加剧。对此,我们必须警醒地看到,全球数字经济的快速崛起并没有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南北差异的沟壑填平,反而横亘起一条难以跨越的数字鸿沟。而且,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政治局势动荡等多重因素交织影响下,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沉渣泛起,“逆全球化”思潮涌动,使得全球数字鸿沟治理变得更加举步维艰。数字鸿沟将世界落后地区阻隔于数字文明之外,严重阻碍了落后地区分享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机遇与新红利,迫切需要全新的治理理念和有效的治理行动以遏制全球数字鸿沟的蔓延态势。

中国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坚定捍卫者和命运共同体的有力推动者,面对持续恶化的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赤字,习近平强调:“要着力解决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分配差距等问题,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这既是以中国声音、中国方案回应世界数字鸿沟治理赤字的集中体现,更是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大国的中国责任、中国担当的具体彰显。因而,在数字经济发展新时代,面对全球经济数字化驱动浪潮的战略机遇以及数字鸿沟蔓延的巨大挑战,本文旨在系统阐释全球数字鸿沟形成的逻辑机理,全面剖析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现实困境,积极探索中国参与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路径模式,有效实现全球数字经济的共商共建共享发展。

一、全球数字鸿沟形成的逻辑机理

全球数字鸿沟主要是指在数字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由于拥有和应用数字化信息与网络通信技术程度不同所造成的信息落差、知识隔离以及贫富差距等两极分化现象。有效明确全球数字鸿沟的形成逻辑是开展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基础与前提,本文拟从数字接入鸿沟、数字能力鸿沟、数字产出鸿沟三个层级维度进行系统阐释。

(一)数字接入鸿沟阻隔了文明进步的通道

数字接入鸿沟(digital access divide)主要是指由于部分个体或组织可以顺畅地接入数字技术,而另一部分无法接入所导致的信息、技术以及知识可及性的差异,主要体现为数字基础设施、信息终端设备等硬件方面的差距。互联网作为数字经济新时代的必需品,接入互联网是人们获取信息、技术与知识的基本通道,但欠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仅为19.1%,全球仍有将近一半的人群没有接触互联网,他们进入数字世界的根本路径被阻塞。另外,先进良好的信息通信技术是保障优质网络服务的基本前提。然而,全球移动信息技术却存在着显著的代际分布差距,预计到2025年,北美5G技术所占移动信息技术的比例将达到47%,而拉丁美洲与撒哈拉以南非洲的5G 技术占比仅分别为8%和3%,移动信息技术仍以2G 技术和3G 技术为主。巨大的技术代际分布差距致使落后地区难以享受到便捷高效的移动网络服务,无法快速有效地获取数字资源,进一步加深了全球数字接入鸿沟。

现代信息网络和信息通信技术是数字经济重要的空间载体和技术支撑,数字经济时代的信息技术和知识迭代更是日新月异,而数字接入鸿沟将落后地区割裂于数字文明世界之外,阻隔了落后地区平等接触科学知识和信息技术的基本通道,剥夺了人们信息平等和文化平等的基本权利,阻碍了数字文化、数字能力、数字素养等的养成与提升,造成了数字经济发展滞后状态的严重固化,不断陷入贫困落后的恶性循环。

(二)数字能力鸿沟抑制了未来发展的空间

各种数字设施和设备的接入仅仅是“触网”的前提条件和开端,更为关键的是数字资源的使用和数字技术的应用。数字能力鸿沟(digital capability divide)主要是指由于获取、使用、处理以及创造数字资源和数字技术的能力差异所导致的“软件”差距。对于个体而言,数据分析师等数字优势群体,能够不断积累、丰富、创新其数字资源,成为数字技术的“资产者”,拥有丰厚的薪酬福利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体力劳动者等数字弱势群体,由于数字意识薄弱、应用能力低下而沦为数字技术的“无产者”,不仅工资水平低、发展空间小,而且在人工智能破坏性替代效应作用下面临失业与生存危机。对于厂商而言,数字能力鸿沟则持续放大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数字经济的实质是厂商运用数字技术手段匹配投资经营或产供销大数据,数据中心由此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战略资源。目前超过全球80%的主机托管数据中心(colocation data centres)集中分布于发达国家,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加总拥有量尚不及全球总量的5%。这不仅使落后地区难以有效地存储、处理与应用数据,更被迫沦为廉价的原始数据提供者,甚至高价购买由其自身数据产生的数字智能服务。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但只有将数据资源转换成为生产要素,数据才能有效化作发展动力与竞争优势。而数字落后地区由于数字素养与数字技术的严重不足与短缺,形成了巨大的数字能力鸿沟,极大限制了落后地区数据资源的转换应用能力,严重抑制了落后地区数字经济未来发展成长的空间,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态势进一步恶化。

(三)数字产出鸿沟加速了世界两极的分化

数字接入与数字能力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只有通畅的数字接入和高效的数字能力才能保障丰厚的数字产出。数字产出鸿沟(digital outcome divide)主要是指由于在数字技术投资、数字技术应用以及数字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数字经济获利能力和发展地位的差距。数字经济具有显著的先动优势,并呈现高度的产业渗透性与自我演化性,数字经济大国在数字接入与数字能力上的优势愈发显现,易于触发形成促进数字经济增长的正反馈机制,在交叉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等综合作用下,占领大多数市场份额,形成“赢者通吃”的市场垄断地位。当前,全球数字经济领域呈现美国和中国占绝对性主导的市场格局,占据了全球70个最大数字平台市值的90%,而非洲和拉丁美洲仅拥有全球数字平台市值的1.5%。这与美中两国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强大的数字创新能力以及巨大的市场购买力所形成的正反馈机制存在密切关联。

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本身亦是资本积累与财富分配的过程,数字经济大国的先动优势会不断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赢者通吃”的市场格局又会促进其资本的不断集中和财富的快速增长。数字经济落后地区受限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数字技术能力,缺乏基本的数字设施和足够的数字消费支撑与推动数字产业发展,低端、低产、低效的数字经济发展格局使落后地区无法获得足额有效的数字产出,难以分享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额红利,世界数字经济发展的两极分化进一步加剧。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全球数字鸿沟的形成是一个由浅及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从数字接入鸿沟到数字能力鸿沟再到数字产出鸿沟,呈现显著的累进递增关系,数字鸿沟的层级越高,其复杂程度和弥合难度越大,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也愈加严重。数字经济落后地区凭借自身的能力和水平难以跨越层层累进的数字鸿沟,亟须数字经济大国积极担当,履行大国义务与责任,以有效弥合全球数字鸿沟;而且,全球数字鸿沟的巨大裂痕和数字经济市场的高度集中相并存的发展现状,也迫切要求加强全球数字鸿沟协同治理,确保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收益的公平分配和包容共享。

二、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现实困境

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是治理主体为解决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失衡问题,依托特定的治理机制,遵照一定的治理规范,实现全球数字经济包容普惠发展新秩序的过程。当前,治理格局混沌、治理制度短缺、治理改革滞缓等现实问题使得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机制难以有效践行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规范,全球数字鸿沟治理陷入失灵困境。

(一)治理主体分散且核心主体缺位,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格局混沌

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有赖于高质量的公共品供给,有序、协同、包容的治理格局是有效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重要基础。随着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数字平台企业等一大批新兴数字治理非国家行为体,成为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的重要力量,打破了以主权国家为单一治理主体的传统治理格局,治理行为体呈现出显著的多元化特征。治理行为体多元化虽有助于弥补全球数字治理民主赤字,调动全球力量参与数字鸿沟治理;但各行为体由于在治理理念、治理动机等方面的差异而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面对数字贸易、数字税收、数字安全等诸多数字治理议题,各利益群体所反映的利益诉求与所持立场观点的差异性,不仅可能导致治理决策与治理行动偏离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客观实际,无法有效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甚至可能会引发治理主体彼此间的矛盾与冲突,致使全球数字鸿沟治理内在协调困境愈发凸显。治理主体的碎片化与治理实践的无序性正严重影响与阻碍着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进程。

全球数字鸿沟治理亟须形成一个超脱于个体利益的数字鸿沟治理总体,在统一的理念与目标下进行议题讨论与方案设计,显著提升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有效性。然而,全球数字鸿沟治理面临核心主体严重缺位的现实窘境。当前,美国承担全球公共品供给的意愿不断减弱,尤其自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大举推行“美国优先”原则,大搞实用主义,严重破坏了全球数字鸿沟的治理体系与治理秩序,极大削弱了全球数字鸿沟的治理效果与治理效率。特朗普虽已退场,但特朗普主义却极大塑造和改变了美国全球化发展取向,美国正在由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倡导者和“掌舵者”演变成为破坏者和“麻烦制造者”。欧洲目前内部矛盾、债务危机丛生,加之民粹主义、怀疑主义抬头,主导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能力有所不足。新兴国家虽有积极参与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强烈意愿,但现有全球治理体系存在严重的代表性不足与体制性障碍,难以适应新兴国家有效提升话语权和广泛参与议题设置的诉求,难以充分释放新兴国家参与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能力与活力。

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行为体的多元化与治理议题的分散化致使全球数字鸿沟治理体系的碎片化,核心治理主体的缺位进一步加剧了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责任的赤字化,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格局陷于“群龙无首”的混沌之中。

(二)治理机制滞后且数字霸权肆虐,全球数字鸿沟治理制度短缺

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有赖于强有法律约束力的治理机制,系统、规范、科学的治理制度是有效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重要保障。当前,数字技术加速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全面渗透,推动数字经济不断提速发展,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强烈冲击下,世界各国数字化转型步伐明显加快。然而,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却严重滞后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进程。相对于全球气候治理等领域,全球数字鸿沟治理领域至今尚未形成世界公认的数字共同体架构和签署强有力的国际公约,作为数字鸿沟治理机制构建与制度设计的基础。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作为国际上第一个关于互联网治理问题的专业论坛,自2006年召开第一届会议以来,虽已连续举办多届,但对于全球互联网治理依然停留在讨论层面,对于治理政策与治理架构等关键问题仍处于无方案、无落实的尴尬境地。

全球数字鸿沟治理亟须构建系统规范的治理机制,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治理制度体系,有效明确数字经济发达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全面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进程。当前,数字鸿沟治理议题不断政治化,数字霸权行为肆虐,对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机制的形成与治理制度的完善造成严重冲击。美国作为全球数字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上,而是大举推行“清洁网络”计划,打着“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的幌子,对他国尤其是中国的数字领先企业进行大肆围猎与清洗,企图将他国高科技企业排除在美国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体系之外,继而实现其维护科技垄断优势、巩固数字经济霸权的野心,其本质无疑是借“清洁网络”之名,行“清除异己”之实,是典型的数字霸权主义。这种人为建立数字技术屏障,割裂全球网络空间的卑劣行径,严重阻碍了全球数字治理规则与制度规范的形成发展。

全球化进程是一个非均衡的发展过程,经济的全球化进展较快,其他领域的一体化进程则极为缓慢。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机制的形成本就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数字霸权主义又使得稀缺薄弱的数字鸿沟治理规范更加雪上加霜,全球数字鸿沟治理陷入制度短缺且备受冲击的艰难处境。

(三)大国对抗博弈加剧且国际履约承诺恶化,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改革滞缓

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有赖于和谐的大国协作关系,持续、稳健、全面的治理改革是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重要动力。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体系中,数字大国享有超群的权力,拥有丰厚的资源,是有效推进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改革的关键因素。美国作为全球数字经济超级大国,非但不积极承担数字大国责任,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数字大国关系,反而为攫取更多市场利润与维护市场垄断地位,在数字服务税等问题上不断加剧与其他大国间的对抗博弈,使得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态势变得更加严峻复杂。近年来,美国互联网平台巨头利用其垄断优势在欧盟地区赚取了大量超额利润,而且其平均有效税率仅为9.5%,与传统企业高达23.2%的有效税率形成巨额税差,其所带来的巨额利润转移与巨大税基侵蚀问题引起了诸多欧盟国家的不满与担忧。为此,以法国为首的部分欧盟国家积极力推数字服务税以弥补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美国政府则威胁征收报复性关税予以猛烈回击。美国极力捍卫互联网平台经济全球领先的霸主地位,法国等欧盟国家则力求分享丰厚的数字经济利润,数字大国间对抗博弈硝烟弥漫。

全球数字鸿沟治理亟须有效协调数字大国间的利益分配,促使大国间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积极履行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责任,有效推进全球数字鸿沟治理建设性改革,但是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一方面,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产业获得了超额经济利润与广阔发展空间,同时加剧了国内不同产业部门间利益分配失衡的矛盾,利益受损部门为此屡屡绑架国家的对外政策。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家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等沉渣泛起,部分数字经济大国提供全球公共产品、参与数字鸿沟治理的意愿大幅减弱,从内部弱化了国际履约承诺能力。另一方面,以二十国集团(G20)、经合组织(OECD)等为代表的数字治理多边框架为了顺利推动大国协调与塑造共识,从而未设置强制性承诺。由于没有确立强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际履约的违约成本和退出成本较低,客观上助长了美国等数字大国的频繁“退群”“毁约”行为,从外部削弱了国际履约承诺保障。

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差异致使大国间的数字经济利益分配不均,对抗博弈持续升级加剧,对于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核心机制的构建与关键制度的制定难以达成有效共识,在个别大国参与意愿下降与国际规范约束力量薄弱的双重作用下,多边合作谈判举步维艰,国际履约承诺更是不堪一击,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改革陷于停滞之中。

三、中国参与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路径选择

全球数字鸿沟治理失灵严重制约和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包容普惠性发展,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大国和消弭全球数字鸿沟的主要推动者,应积极履行大国责任与展现大国担当。全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努力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改革进程,大力提升国家数字鸿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实现全球数字经济共商共建共享发展,是我国参与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关键举措。

(一)承担核心治理主体重任,优化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格局

数字大国是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关键力量,面对核心治理主体缺位、治理责任赤字严重的窘境,我国应主动承担起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核心主体的重任,积极为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我国作为“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的重要发起者和模范实践者,应通过加大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有力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互联网接入,普及互联网技术,提高数字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服务的可获得性,畅通数字化接入通道,为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触网“蝶变”夯实设施和技术之基;要积极依托远程教育强化数字化技能培训,有效对接市场需求加强电子商务合作,促进数字产业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的互通互享,提升数字经济合作发展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步伐,使数字技术充分赋能“一带一路”沿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沿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的效益与质量,并将更多国家和地区纳入“一带一路”数字产业生态体系中,共享数字经济新时代的新机遇和新成果,有效弥合数字接入鸿沟、数字能力鸿沟以及数字产出鸿沟,共同铺就一条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数字丝绸之路”。

网络空间作为人类活动的第五空间,是发展全球数字经济的必要依托,但网络安全、数字霸权等问题对网络空间资源的有序开发造成严重冲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成为推动网络空间国际交流合作、有效消弭全球数字鸿沟的必然要求。我国作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首要倡导者和积极践行者,应充分发挥国际电信联盟(ITU)等传统治理平台的沟通协商作用,有效利用世界互联网大会(WIC)等专门互联网机构的治理协调机制,在更多国际平台上推广我国《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的精神与内容,使更多利益攸关方接受并履行倡议,并进一步将倡议精华上升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为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全球公害提供制度保障,共同维护国际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稳定。另外,应积极加强“数字主权”领域的发展合作,充分尊重与捍卫网络空间主权,积极参与并发起数字贸易、数据安全等治理规则的制订修改,积极营造安全平等开放的国际网络发展环境,共同反对技术封锁和数字霸权,努力把网络空间建设成为造福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

(二)畅通数字资源全球配置,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建设性改革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新型经济形态,其内在发展动力源自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习近平指出:“世界退不回彼此封闭孤立的状态,更不可能被人为割裂。”“筑墙”“脱钩”“断链”的狭隘行径严重违背了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注定走向穷途末路,只有秉持多边主义,才是破解全球数字鸿沟难题的正确路径。面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民粹主义、霸权主义等沉渣泛起,我国作为国际合作的坚定支持者和多边主义的模范维护者,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联合国、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等既有多边机构的沟通协调作用,宣传推广我国推动数字资源全球化配置的理念与方案,寻求更加广泛的国际支持与认可,有效提升我国在引领数字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的话语权与领导权;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我国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的优势地位,有效利用我国良好营商环境和贸易便利化政策优势,积极推进双边和多边国际贸易机制平台建设,增进数字经济互信,打破数字贸易壁垒,维护全球供应链的开放、安全、稳定,畅通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大循环,形成全球数字经济包容、开放、合作发展新格局,为有效破解“逆全球化”思潮贡献中国方案与中国力量。

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规则的滞后与治理制度的缺失严重制约和阻碍着国际数字经济与数字技术的合作发展,全球数字鸿沟治理亟须建设性改革。我国作为负责任、有担当的数字经济大国,应积极参与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规则和治理体系的重构建设。首先,要全力支持联合国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全面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网络空间主权和数字发展权益。其次,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规则谈判,建立完善以国际法为基础,反映各国意愿,尊重各方利益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规则与治理机制,提升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规制的公平性、包容性与法制性,补足补齐全球数字鸿沟治理制度短板。另外,要充分发挥世界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有效形成以联合国为核心、以主权国家为支撑、其他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架构,全力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建设性改革,有力消弭全球数字鸿沟。

(三)夯实数字经济发展能力,提升国家数字鸿沟治理现代化水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能否有效参与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有赖于自身数字经济发展能力的支持与支撑。目前我国在数字设施、数字创新、数字产业等方面与美国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应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全面建设现代化数字经济强国。首先,加快推进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构建以数据中心、场景中心、区域中心、应用中心为有效支撑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供给生态网络系统;同时,加快推进信息网络服务提速降费,进一步扩大电信领域开放竞争,显著提高信息基础设施水平和信息技术服务质量,大幅提升互联网普及率与国民数字素养。其次,加快推进数字技术创新,积极构建自主可控的数字技术创新链与持续稳定的数字产业供应链;同时,加大数字科技前沿领域国际合作,主动融入世界数字创新网络,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有效促进先进数字技术全球共享。再次,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大力培育行业领先的数字科技应用龙头企业,持续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全面夯实数字经济发展能力。

全球治理根植于国家治理之中,有效的国家数字鸿沟治理有助于提高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合法性和成效性,弥补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不足。我国虽已发展成为数字经济大国,但国内数字鸿沟问题不容忽视,必须不断加强数字鸿沟治理,探索总结数字鸿沟治理优秀经验,为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注入新动力。一方面,加快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综合运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手段,有效形成“政府大数据”,重塑政府治理结构与治理流程,革新治理服务理念,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有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另一方面,加快完善数字经济治理规则,有序推动数据资产的确权、交易、流通与保护,促进数据资源的流动共享与数据权益的合理分配,加快推进数字税收征管、数据隐私保护等数字治理现实问题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数字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夯实数字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再者,提升数字社会治理包容性,加大数字技术参与城市治理和基层社会治理力度,打通数字信息技术在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中的“最后一公里”,使更多数字产品和技术应用覆盖老年人、残障人士、低收入者等数字弱势群体,全面建设更加均衡、友好、包容的新型数字社会。

总之,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涉及数字设施投入、数字技术推广、数字能力养成、数字大国合作等诸多要素,是一项复杂的全球性的社会和时代发展难题。全球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推动全球产业格局发生深刻变革,引发国际权力体系与国际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而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机制的调整完善过程极为缓慢,严重滞后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进程。另外,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差异以及参与主体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客观上加剧了数字霸权主义的肆虐、“逆全球化”等思潮的泛起,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规范陷于危殆之中。面对蔓延恶化的全球数字鸿沟,滞后薄弱的全球数字鸿沟治理机制无法有效调动各国力量践行处于危殆之中的全球数字鸿沟治理规范,全球数字鸿沟治理陷入失灵。尽管全球数字鸿沟治理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但通过积极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有效达成数字鸿沟治理全球性共识,畅通数字资源全球化配置,重塑数字经济发展全球新秩序,加强数字鸿沟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双向互动,有助于形成互信、平等、合作的数字鸿沟治理全球共商新机制,打造开放、自由、包容的数字经济体系全球共建新格局,开创繁荣、富足、兴盛的数字经济成果全球共享新局面。这是一条凝结中国智慧与经验,彰显中国责任与担当的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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