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国,徐 烨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体育学院,江苏南通 226010)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盛行吹笙跳月,其异名有跳花、跳芦笙、踩花山等二三十种,这样的民间传统活动之所以能够年复一年地有序开展,习俗惯例在其中起到不容忽视的调节作用。舟溪甘囊香芦笙会主要包括跳芦笙舞、斗牛、赛马、斗鸡、斗鸟、摔跤、踩高跷、游方(恋爱)等活动,其芦笙会类似于现在的体育节、体育运动会。只是这样的运动会作为祭祖娱神的工具而受到祭祀规仪的调整,作为婚恋的媒介而受到婚姻制度的调整,作为调剂生活的娱乐活动而受到生活节律的调整,作为族群认同的手段而受到人际秩序的调整,等等。下文将以甘囊香芦笙堂“永垂不朽”石碑为个案,通过跳月习俗对苗族传统体育规范性、强制性的分析,揭示跳月习俗对苗族传统体育的“法律”调整作用,从而追溯体育法的原初形态。
凯里市舟溪镇的主体民族是苗族,苗族人口占93.5%。这里的苗族居民与丹寨县南皋河沿岸,凯里市万潮镇、下司镇的苗族居民形成了以“舟溪型”中裙服饰①苗族通常以语言、服饰等区别支系或通婚集团,妇女传统服饰被公认为是区分通婚集团的外显标志,服饰款式相同者为同一婚姻集团。为标志的“嘎闹”(即鸟图腾部落)苗族支系并形成舟溪苗族婚姻圈[1]12-13。这一支系的苗族居民较完整地保持着苗族的芦笙歌舞文化,而展开和传承这一文化的主要场所就是甘囊香芦笙堂②该芦笙堂是黔东南苗族地区最大规模的芦笙堂之一,2011 年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州政府确定为“中国凯里·甘囊香国际芦笙节”的活动中心。。
舟溪芦笙堂起源的具体时间,无实物资料和文字资料考证,但民间广泛流传的口碑资料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其起源时间十分久远。当地民间流传着这样的传说:一位美丽的舟溪苗族姑娘阿旺为了寻找射杀野鸡精的救命恩人,与寨民们经过长时间的寻找,阿旺姑娘与救命恩人得以相认并喜结同心,为纪念这对恩爱夫妻而兴起了舟溪芦笙会。
婚姻、爱情是人类永恒的主题,这个传说故事即为一则爱情故事,反映了舟溪苗族文化圈的婚姻形态及其与芦笙会的依存关系,成为舟溪苗族举办芦笙会的“合法”依据,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以神话传说作为舟溪苗族芦笙会起源的解释,体现了天意、神意,符合苗族的宗教观念,具有神秘性、权威性和强制力。
苗族在历史上没有本民族创制的文字传承,口传文化十分繁盛,苗族民间流传着大量神话传说,利用神话传说解释吹笙跳月的起源也易于为苗族人民所接受。在传统社会里,人口再生产对于任何民族、族群来说都是重要的再生产活动,因此,恋爱、结婚等活动格外受到重视。再加上黔东南地势崎岖,山河悬隔,交通不便,男女交往、接触机会少从而致使婚配困难。为了解决男女青年的婚配问题,苗族创造了很多男女相亲(俗称“游方”)的节日,舟溪芦笙会当属此类。
这个传说还隐匿着舟溪苗族艰辛曲折的迁徙史与抗争史。苗族在始祖蚩尤涿鹿战死后长途迁徙,其中一支到达今天的凯里一带,生活稳定下来后就在老鸦山开辟芦笙堂吹笙跳月。舟溪苗族(芦笙)文化圈的主笙供奉在老鸦山芦笙堂,四支子笙分别传到马田、舟溪、铜鼓、龙山。舟溪苗寨接到子笙后在康勇建芦笙堂作为苗族青年社交娱乐场所,据说该芦笙堂距今已有1 500余年的历史。
舟溪芦笙会由于其规模巨大,容易聚众闹事,元、明、清等朝代更迭或制度变革之际,统治者害怕苗民借节日集会之机聚众谋反而禁止芦笙会,销毁芦笙,致使部分地方芦笙失传。苗族贾理记载:“建笙堂,笙曲震天响,帝王心狠毒,砸鼓禁吹笙,七代静悄悄,男女难成亲。”从贾理形成的年代看,这里记载的应当是元代的事件[2]。
明正统末年,舟溪一带芦笙会被官府诬为聚众造反,鼓笙被没收,妇女银饰被抢夺,聚会被禁止。康勇芦笙堂被毁后,苗族男女青年失去了社交娱乐场所,相亲机会少了,难以婚嫁。为了解决男女婚姻大事,虎场坡(寨)吴氏英公的四个儿子决心重建芦笙堂,大哥吴乜灵与官府据理力争,并到老鸦山古笙堂借芦笙,在舟溪屯上寨的沙滩上建芦笙堂即舟溪甘囊香(意为神仙居所)芦笙堂。复兴芦笙会后舟溪苗族文化圈的男女青年得以跳月择偶。传说,舟溪此后风调雨顺、五谷丰登。清雍正帝实施“改土归流”后,中央政权深入苗疆腹地,封建统治者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传教士不尊重苗族的风俗习惯,致使苗族维护跳月风俗的斗争时有发生。
为了使甘囊香芦笙会合法化,苗民沿袭传统的栽岩方式立法保护缔结婚姻的传统风俗习惯,吴乜灵的第15 世孙于1942 年农历正月十五日组织虎场坡全寨人士同立“永垂不朽”碑(见图1甘囊香芦笙堂“永垂不朽”碑)。
图1 甘囊香芦笙堂“永垂不朽”碑
从吴乜灵建甘囊香芦笙堂到颁布“石头法”历时400 余年[3]2-3。碑文主体部分有153 个汉字,阐明舟溪苗族吹笙跳月的合法性、意义、节期、芦笙堂边界、参与者、组织者、舞曲、舞种等。这些规定与体育竞赛规程如出一辙,一经颁布就具有法的强制力和约束性,不得违反。碑额“永垂不朽”4 个字表明了舟溪苗族维护跳月风俗的坚定决心和“石头法”的永久效力。与“永垂不朽”碑隔河而对约200 米远的大桥边还竖立有“甘囊香芦笙堂”碑(2002 年)、“甘囊香芦笙堂的起源”碑(2007 年),碑上所载文字不仅对甘囊香芦笙堂的历史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而且也为“石头法”进一步作了注解。
1.“石头法”维护苗族芦笙会的婚恋功能
自“石头法”颁布以来,甘囊香芦笙会日渐兴盛,步入婚配年龄的青年男女吹笙跳月,其他人则举行斗牛、赛马、赛跑、登山、拔河、篮球赛等项目,各得其所。甘囊香芦笙会在形式上很像今天的体育节,但内涵与功能有别。要弄清“石头法”的文化内涵,需要从苗族跳月习俗的原生形态谈起。
跳月最初与凯里苗族称之为“吃牯脏”的祭祖大典同步进行,因而也将在正月初一至十五进行的青年男女社交和祭祖同称跳月。①参见贵州省志民族志编委会:《民族志资料汇编·第五集·苗族》第1-15页。从大量的文献资料可以推断出苗族正月跳月习俗演绎了祈年、祀祖、择偶三大主题。祀祖和择偶的主题最为突出,甚至二者相互依存。肃穆的宗教祭祀与浪漫的男女择偶似乎格格不入,但是古老的原始宗教与性爱是不可分的,早在《诗经》时代,一切宗教节日、祭祀活动都成了男女聚会的节日。凯里苗族“吃牯脏”时,求子、求神、求祖灵等等都不是直接祈祷,而是跳相应的舞蹈来体现巫术意象。苗族巫祭以及由此演化而来的节日歌舞,为青年男女交际起了重要作用。②参见贵州省志民族志编委会:《民族志资料汇编·第五集·苗族》第1-15页。在古人看来,在世之人是逝去祖先投胎转世而来,因此,祭祖与择偶、求子、求育一脉相承。
跳月最早大多反映预祝丰收、祭祀祖宗、驱疫逐鬼相关的内容。这是因为,苗族以鼓作为祖先和宗族的象征,祭鼓就是祭祀祖先。苗族聚族而居,祭鼓按照支系举行,同一祖公的子孙在一起祭祖,相邻数里或数十里范围内小支系的人群一道祭祖,祭祖时跳娱祖娱神的鼓舞。每个小支系都以公共的鼓作为同宗的标志,因其血缘最为亲近,相互间社会联系、经济交往也特别密切,从而构成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基层结构[5]110-144。
舞蹈的功能最初用于调节人神关系,后来用于调节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跳月经历从神圣到世俗的演变,娱神祀祖逐渐退居次要地位,而男女择偶逐渐成为最重要的主题,跳月逐渐演变成苗族“情人节”。苗族“吃牯脏”跳月祭祖涉及整个家族,一家跳月,户户要跳月,户户集资拼命应酬,纵有万贯家产也会债台高筑,所以绝大多数家庭不愿意跳月祭祖。铜鼓、摆仰两个村因此废除了“吃牯脏”,且把祭祖用的铜鼓、木鼓埋在岩脚、山沟,不准人去动,说动了就会给村子带来灾难。③参见贵州省志民族志编委会:《民族志资料汇编·第五集·苗族》第1-15页。舟溪芦笙会(即跳月)原在“吃牯脏”时举行,舟溪苗族不堪重负而废除了祭祖礼仪,只保留社交娱乐。吴乜灵建甘囊香芦笙堂时定下规矩:“跳芦笙替鼓,敲鼓到上游,不在笙堂击。”“石头法”重申“禁吹鼓笙”,规定舟溪芦笙会不准“吃牯脏”,不能吹“吃牯脏”祭祖的曲调,不能跳铜鼓、木鼓舞,要跳芦笙舞代替铜鼓、木鼓舞[6]。这样一来,舟溪苗族芦笙会出现功能嬗变,宗教祭祀功能消失,而婚姻媒介功能、娱乐功能得以弘扬。
基于以上分析,跳月原本是祭祖娱神活动,后来演变成男女春季狂欢活动。明清时期大量汉文献反映了跳月择偶主题,《续文献通考》《檐曝杂记边·郡风俗》《黔游记》《黔书》《峒溪行志》《跳月记》等文献都将跳月描述成“求偶”习俗。舟溪正月十六至二十的芦笙会便是跳月古俗的现实遗存,从活动内容、时间及传说看,该芦笙会同远古时期的春季狂欢节十分相近,是春嬉择偶的变异遗迹,是一种古老的婚恋习俗[3]16-17。在苗族看来,古老风俗、古规古制就是他们应遵循的“法”,它是苗族跳月风俗的法律渊源。“石头法”开宗明义地指出:“窃维吹笙跳月,乃我苗族数千年来盛传之正当娱乐。……更为我苗族自由婚配佳期,其意义之大良有以也。”
2.“石头法”明确规定舟溪芦笙会的参与主体
在传统社会,苗族青年恋爱、婚姻都在特定的婚姻圈内进行。舟溪苗族以家庭、房族、宗族等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较为独立的亲缘社区,相互通婚的若干村寨组成一个氏族外婚制的团体——支系,同一支系的村寨分布在相邻地域。苗族节日活动范围的地域性、活动形式的集会性是部落社会形态的体现。苗族社群保持着氏族时代的集团交际方式,以氏族之间、村寨之间的群体交往作为交际的主要方式。苗族社区有很多集体性习俗,实现多种社会功能。跳月、斗牛、赛马等民俗体育是苗族节日活动的主要内容,对于增进群体认同、社会交往和男女婚恋具有桥梁纽带作用。舟溪苗族族内交往是以婚姻为纽带、以跳月方式达成。舟溪苗族的通婚范围限定在舟溪苗族文化圈内部,形成族内不同宗族或房族之间的姻亲关系,即族内外婚制。所以,“石头法”规定:“各寨均得自由参加,毫无限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表述自相矛盾,“各寨均得自由参加”是约束性条款,表明参加甘囊香芦笙会是舟溪苗族应尽的义务,而“毫无限制”的说法不够严谨,存在歧义。
3.“石头法”明确规定舟溪芦笙会的承办方式
“石头法”提到的“各寨”所指范围是特定的、具体的,这些寨子都处于舟溪苗族通婚圈内。正月跳月须在传统芦笙堂内进行,舟溪苗族文化圈内的传统芦笙堂只有铜鼓、摆仰、马田、三江和舟溪五处(后来其他一些寨子申请举办)。传说芦笙会始于铜鼓,结束于舟溪,因此,其先后顺序是铜鼓、摆仰、马田、三江、舟溪。各寨依照一定顺序轮流组织跳月,形成“转转场”制度。因此,“石头法”规定:“每逢新年正月,各地……循序渐举”。这些芦笙堂连成一片就构成了舟溪苗族文化圈,而跳月成为构建舟溪苗族文化圈的重要平台,而舟溪苗族文化圈内部社会交往的纽带是婚姻关系。在传统苗族社区中,通常在特定的通婚圈内缔结婚姻关系,而芦笙堂及跳月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特定通婚圈内的异姓交往提供平台。舟溪苗族跳月习俗内隐的文化功能乃是重视人口增殖、保证族群血统纯正与延续。因此,跳月是舟溪苗族社会以婚姻关系为纽带的族群认同形式[5]514-521。
4.“石头法”限定舟溪芦笙会的体育项目
跳月原以预祝丰收、祭祀祖先、逐鬼驱疫为主要内容,祭祖所用的“嘎略”(即“鼓笙”)就是主旋律。随着“吃牯脏”的废除、宗教神圣性的消退,跳月变成苗族春嬉节俗,其活动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舟溪苗族文化圈的芦笙舞主要有“嘎略舞”“嘎董舞”“嘎兄舞”“嘎勒舞”四种。“石头法”规定“禁吹鼓笙”以后,只许吹用于男女示爱的“嘎勒”和娱乐的“嘎董”,不许吹祭祖所用的“嘎略”。“嘎略舞”即祭祖用的鼓舞,在甘囊香芦笙堂不能跳。现在,“嘎董舞”“嘎兄舞”“嘎勒舞”可以在芦笙堂跳,其中“嘎勒舞”是舟溪芦笙会的主旋律,专为青年游方所跳。现在,篮球赛、斗牛、赛马、摔跤、踩高跷、拔河、爬山、斗雀以及女子芦笙舞等项目也附加到跳月集会之中,这些娱乐活动为男女社交提供了极佳的平台[1]12-13。在祈年、求丰收等动机驱使之下,芦笙舞融入播种、插秧、薅秧、割稻、打谷、纺线、织布等劳动动作。
苗族的巫术观念认为粮食的丰歉与吹笙跳月、斗牛有很大的关联。苗谚道:“苗族不跳花,稻谷不扬花”“芦笙吹胀谷穗”,并且流传着很多相关的神话传说。苗族认为“芦笙不响,五谷不长”、斗牛活动能预测年成丰歉,这可能是受宗教巫术影响而产生的民俗信仰。苗族特别喜爱斗牛,斗牛是跳月的重要内容,凡有跳月的地方都有斗牛。明代(嘉靖)《贵州通志》卷三云:“西苗……婚娶亦跳月,买牯牛善斗者,召亲戚击铜鼓,斗牛于野。”甘囊香芦笙会的斗牛起源于一个神秘传说:甘囊香吹笙跳月的开初,吹笙和跳舞不够统一,也没有斗牛活动,得罪了河流下方的神灵,使舟溪一带庄稼歉收。于是,寨老和芦笙头规定,只准吹“嘎勒”芦笙曲,严禁吹、跳鼓笙和别的笙曲,增设斗牛项目,后来舟溪一带五谷丰登、六畜兴旺。基于传说的神圣性、寨老和芦笙头的权威性,斗牛就成了甘囊香芦笙会的“法定”项目。
民俗是一种社会控制形式,“不仅最古老而且是最普通的法律渊源”[7]。民俗活动靠习俗惯例来运行,而“石头法”以明示的方式确认和维护跳月求偶风俗,并表达了其具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石头法”制定后,对舟溪苗族文化圈内的苗民、圈外的各族群众、官府和外国侵略势力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可以有效维护苗族跳月择偶风俗和体育娱乐活动。
从舟溪苗族文化圈内部来看,“石头法”在保护甘囊香芦笙堂占有土地不受侵犯、维护甘囊香芦笙会的良好秩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产生法律所具有的社会控制作用。
1.“石头法”确认了甘囊香芦笙堂的集体所有权
甘囊香芦笙堂建于明代,场地长500余米、宽100余米,后拓展为长500米、宽近300米的大场地。“石头法”明示该芦笙堂“东抵余、张二姓田,南抵余姓田及王姓田,西抵屯上寨脚,北抵桥。”场地四至边界划分清楚,以避免土地权属纠纷,防止屯兵或寨民对芦笙堂的蚕食、侵占。“石头法”确认了甘囊香芦笙堂占用土地的集体公共所有权,相当于祖传财产,不得侵犯,也不得转让、租借、典卖。舟溪苗族文化圈是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结构,又以鼓社作为祭祀单位和族群组织。废除“吃牯脏”后,舟溪苗族文化圈的凝聚机制集中在春嬉跳月之上,苗族跳月没有常设组织机构,主要依靠物态的芦笙堂和非物态的神话传说、习俗惯例来维持。因此,芦笙堂是舟溪苗族文化圈的标志物,成为舟溪苗族的圣地,因而受到“石头法”的特别保护。
2.“石头法”维护甘囊香芦笙会的仪式程序
就舟溪苗族文化圈来看,先由凯里、麻江、丹寨、雷山四县交界区的各个苗寨轮流举办芦笙会,然后再集中到舟溪参加甘囊香芦笙会。处于核心地位的甘囊香芦笙会的仪式十分隆重:第一,农历正月十五晚,舟溪虎场坡吴姓寨老杀雄鸡祭碑,用鸡血淋碑,吟唱祭碑歌。第二,吴乜灵后裔主持芦笙起堂。第三,宾主同乐。十七日开始跳芦笙、赛马,十八日斗牛、赛芦笙,十九日赛马、斗牛、赛芦笙。二十日中午封堂,芦笙会结束,男女青年的恋爱活动进入高潮和尾声[1]90-92。这些具有法律性质的仪式规程使苗族传统体育活动成为甘囊香芦笙会仪式的组成部分而受到“石头法”的调适。
3.“石头法”明确规定甘囊香芦笙会的组织者
“石头法”明确规定甘囊香芦笙会的主持人、协助者,从而发挥这些自然权威的法律控制作用。“石头法”规定“笙堂一切秩序,均由我寨维持”。舟溪是该芦笙文化圈的中心,恢复甘囊香芦笙会的虎场坡苗寨拥有主持集会的权利。据传说,吴乜灵、吴奖灵、吴累灵、吴岛灵四兄弟在恢复芦笙会的过程中劳苦功高,特别是吴乜灵功劳最大,得以主持恢复芦笙堂的仪式,“石头法”也载明“我寨先人吴乜灵建立笙堂于此”。贾理唱道:“乜公(吴乜灵)老人家,他的辫子有十九卡长,缠绕脖子九圈,他跳芦笙十九步。他说我跳芦笙代替鼓。”起初,四兄弟推举吴奖灵来主持起堂仪式,但不符合神意。有苗族古歌为证:“乜灵、奖灵、累灵、岛灵等兄弟是能人,叫奖灵起堂,不知为什么?干活不丰收,种棉不开花,才叫大哥乜灵来起堂。”①参见舟溪甘囊香芦笙堂组委会:《甘囊香芦笙堂的起源·碑文资料》。这说明吴奖灵主持起堂仪式与恢复芦笙堂时的情形不相符,不具备主持芦笙堂活动的资格,不会得到认可,若是任由他来主持活动会带来严重后果。从世俗角度来看,吴奖灵主持芦笙会之所以悖理,主要是违背长幼有序的人伦秩序,违背了伦理道德,也是对大哥吴乜灵恢复甘囊香芦笙堂历史功绩的否定。通过纠正,由吴乜灵主持芦笙会,此后舟溪年年风调雨顺、六畜兴旺。苗族信奉万物有灵,认为人死以后灵魂依然会来参加芦笙会,根据“同能致同”的原始思维逻辑,吴乜灵的裔孙主持芦笙会才能人寿年丰。吴乜灵德垂后裔,群众便推举其直系裔孙主持每年的芦笙会,吴奖灵、吴累灵、吴岛灵的裔孙共同协助。
4.“石头法”明确规定甘囊香芦笙会的舞蹈种类
“石头法”统一规定甘囊香芦笙会的舞曲、舞蹈,使人们的行为协调一致。甘囊香芦笙堂建立后,寨老和芦笙头统一规定:芦笙只准吹“嘎兰”,严禁吹、跳鼓笙和别的笙曲。吴氏兄弟认为苗族鼓藏祭祀,导致宰杀耕牛广聚人客,负担过重,承受不了。如不祭祀,就会引起其他不吉之事。因此,踩鼓也就被取消。②参见舟溪甘囊香芦笙堂组委会:《甘囊香芦笙堂的起源·碑文资料》。为了阻止鼓社祭祀的铺张浪费,规定只准吹笙不准踩鼓,只准吹“嘎兰”不准吹“嘎略”。所以吴乜灵主持芦笙会时特别强调“跳芦笙替鼓,敲鼓到上游,不在笙堂击”,禁止敲鼓和跳鼓舞。“石头法”规定“禁吹鼓笙”,不许吹祭祖所用的“嘎略”即“鼓笙”,但可吹用于男女示爱的“嘎兰”和娱乐的“嘎董”。而舞曲中最为丰富、最为有名的是“讨花带舞”,即是男青年吹芦笙向女青年讨花带的一种乐舞。
5.“石头法”明确规定甘囊香芦笙会的活动时间
“石头法”规定甘囊香芦笙会的节期,以调整生产、娱乐的节律。苗族的生产与社交娱乐被划分在特定时间段,既要保证生产,又要满足青年男女娱乐交往需要。舟溪苗族文化圈春节跳月时间划分如下:铜鼓(农历十一至十三日)、摆仰(十四日)、马田(十五至十七日)、三江(十七至十九日)、舟溪(十六至二十日)。“石头法”规定甘囊香芦笙堂节期为“每年正月十六起至二十日止”。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正月十五日晚上,在芦笙堂祭坛上,长老作法祭祖后,吹起芦笙带领芦笙队伍入堂参加芦笙篝火晚会。正月十六日清晨,芦笙头在芦笙堂吹响第一支芦笙曲就表示芦笙会开始了。节期结束之前,寨老们到甘囊香芦笙堂石碑前举行结束仪式,仪式完毕,插上草标,以示封堂,直到吃新节后,才解除禁令,方能取笙吹奏。
6.“石头法”维护甘囊香芦笙会的人际秩序
“石头法”规定甘囊香芦笙会的主客关系、主从关系,维护人际秩序。主从关系和主客关系是构成甘囊香芦笙会良好秩序的两大重要关系,在该社会关系网中地位不同,其权利和义务不同,行为限制也不同。舟溪苗族文化圈春节跳月时各寨轮流做东,芦笙堂上先由主寨两位男青年吹笙为主寨姑娘领舞,等到舞场稳定后才允许外寨男青年入场,轮换吹奏芦笙曲领舞[1]12-13。甘囊香芦笙会上,吴乜灵后裔吹第一支芦笙曲,跳第一曲芦笙舞,宣布甘囊香芦笙会开始。主寨在享有主办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热情招待客寨的义务。据传说,吴乜灵主持甘囊香芦笙堂接笙仪式时,杀了99 头大肥猪,煮了99 箩糯米饭招待客人,但由于耗资巨大,该做法没有延续下去。客寨也应当尊重主寨,例如,参加马田芦笙会时客寨必定首先吹《马田芦笙曲》,表达对马田“芦笙圣地”的尊重。客寨青年到主寨芦笙堂与主寨姑娘吹笙跳舞、游方时,遇到姑娘的父兄要回避,否则就会触犯禁忌,被视为大不敬。
7.“石头法”严格规制舟溪苗族的婚姻秩序
舟溪苗族文化圈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舟溪苗族通婚圈。“石头法”中的“各寨”就划定了舟溪一带苗族的通婚范围。舟溪苗族相传从东部平原迁入黔东南后首先进入榕江,苗族《跋山涉水》唱道:“经迁徙跋涉,终于在方西长洋(今榕江)落脚。”苗族《贾理》讲:在“石岭坡”把鼓砸成九片,分给九个支系(史称九股苗)分别迁入丹寨、凯里、麻江、雷山、黄平、施秉、镇远、台江、剑河等地。“皋”支系经雷山到舟溪落脚,在舟溪苗族文化圈内设铜鼓、摆仰、马田、三江和舟溪五处芦笙堂,由于社会发展和群众要求,后来增加了吴家寨、白午、狗头寨、黄土寨等10余处。一个支系就是一个通婚集团,支系的分化又形成新的通婚集团,舟溪苗族通婚圈以血缘纽带,遵循同姓不婚的戒律。甘囊香芦笙会上,由于人们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致使他们相互之间形成主从关系或主客关系,芦笙会上不同年龄段的人在服饰、银饰、舞种、舞曲等都有严格限制,其目的就是要维护外婚制婚姻秩序。
苗族群众认为吹笙跳月是民间的事,政府不应插手。芦笙是苗族文化的象征或符号,吹笙跳月是苗族的千年风俗,是正当的传统娱乐活动,具有合法性,芦笙会是苗族最为隆重的传统节日。然而,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实行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大一统局面,对异彩纷呈的民风民俗进行约束和控制,这对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经济文化进步来说具有积极性。然而,吹笙跳月风俗是苗族的文化标志,它为苗族提供了系统的行为规范,是族群交往的重要平台,意义重大。对吹笙跳月的阻挠或取缔必然违背“石头法”维护的跳月习俗。清雍正六年(1728)起,清廷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在黔东南废除土司统治、实行流官治理,遭到苗民的强烈抵制,出现几次苗民反清大起义。由于舟溪苗族芦笙会规模大,参与者达四五万之众,被统治者误认为聚会造反而横加取缔。但是,尽管统治者阻拦、殴打参加者,抢夺苗女的银饰,却很难禁绝。“文革”时期跳月被视为迷信,遭到政府强令取消,并派有民兵、公安把守在通往芦笙堂的各个路口。苗族群众热爱自己的民族文化,即使翻山越岭、涉险渡河也要跳月。因此,“文革”期间吹笙跳月也未曾中断过。
鸦片战争后外国传教士来到黔东南开展传教活动,企图改造苗族文化,消灭苗族的文化特征。传教士认为苗族人民的故事传说、祭祖方式是伤风败俗的陈规陋习,将苗族跳月以及男女青年自由恋爱视为淫荡之风,将苗族芦笙、二胡、唢呐、口弦以及妇女佩戴的装饰品视为淫荡之物。他们不许苗族跳月,不许婚姻自由,婚姻由父母包办。传教士禁止苗族跳月,捣毁苗女的银饰,砸毁传统乐器,还施以刑罚,只要不利于传教活动的都在禁止之列。苗族人民奋力反抗,除了拿起法律武器以“苗族不跳花,稻谷不扬花”为诉讼依据与西方传教士对簿公堂,还殴打禁止跳月的传教士。①参见贵州省志民族志编委会《民族志资料汇编·第二卷·苗族》,第293-296页。“石头法”有效抵制了外国传教士对苗族文化进行干涉的行为。
吹笙跳月对于舟溪苗族来说意义非同小可,跳月习俗使得舟溪苗族婚姻圈的传统婚姻习俗得以传承。苗族跳月风俗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为维护跳月习俗而颁布的“石头法”调节了甘囊香芦笙堂青年男女吹笙跳月秩序,依存于芦笙会的体育活动同样受到该法的调整和控制。因此,“石头法”对芦笙会的诸多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使得“石头法”具有体育法的功能,通过“石头法”可以窥见体育法的原初形态。